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官提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这是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如果违反了这一产品质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这里讲的“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效力、作用。
这里讲的“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外,还要承担以下的行政责任:(1)没收所销售的失效、变质的产品。
(2)同时要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销售的失效、变质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具体处以多少罚款,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3)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要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屡教不改的,销售数量或金额较大的,或者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等等。
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变质的药品,按照假药处理,失效的药品属于劣药。
因此,对销售变质药品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关于假药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对销售失效药品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劣药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对销售变质食品的,则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根据其销售失效、变质的不同产品及危害后果,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故意。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第58题: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批准⽂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有害,仍将⼤量收购的病死猪⾁,冒充合格猪⾁在市场上销售。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了禁⽤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考点】⽣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解析】选项A正确。
《刑法》第⼀百四⼗九条第⼆款规定,⽣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本节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选项A中,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
通过⽐较法定刑得知,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产、销售假药罪。
选项B错误。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三种⾏为:⼀是在⽣产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是在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销售。
概括起来说,⾏为⼈⽣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特殊法条与⼀般法条的关系,⽣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指⽣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为。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刑法主讲老师:陈永生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就本节而言,大家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八个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中一半是结果犯,另一半不是结果犯。
不是结果犯的四个犯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
(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二/88)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刑法学-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概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男子因涉嫌销售假烟庭上受审,庭审中,男子突然抱头 痛哭。3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王俊峰因涉嫌销售伪劣香烟被公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王俊峰说:“我知道卖假烟违法,可
不知道有多严重,我认罪。”当他转过头看向旁听席的家
人时,突然低头痛哭。他说:“我对不起家人,我错了。”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犯罪对象为我国的货币和在我国自由兑换的流通中的外国
货币。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该油当作煤油在农村销售。王某、刘某、董某、林某等人
购买后点灯使用时,该“煤油”喷出发生燃烧,造成一人
轻伤、三人轻微伤和部分财产损失。案发后,经取样鉴定
为不合格的煤油,其不合格指标为闪点<7C0,而煤油合 格的标准为≥40C0。
经济刑法(打印) (有答案)

第九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p185)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189)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
所谓“伪”,是指以假充真。
所谓“劣”,是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
判断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在产品上注明采用的企业标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行为人或是同时实施多种行为,或是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而具有多种性质。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地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会造成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是否明知伪劣产品的判断,第一,是否具备正当资格;第二,有无质量标记、说明书等;第三,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手续是否齐全;第四,交易方式、时空是否正常;第五,看价格是否合理;第六,看账目是否合规合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职业、阅历、经验等判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1.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第149条,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第141条至条148条所列产品的,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名的竟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属于想像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p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 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6.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④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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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官提示
摘要:
一、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律责任
三、法官对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警示
四、如何避免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
正文:
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犯红线。
一、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官对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警示
法官提醒,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
四、如何避免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4.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
广大从业者应充分认识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