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4)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4)(本指引于2014年1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订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代理患方或医方时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医疗纠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当事人,包括患方(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医方。
第三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涵盖因医疗技术过失、医疗产品缺陷、医疗管理过错或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等而引起,目前尚在学理探讨阶段,但细分医疗损害责任值得律师办案时借鉴参考。
第二章案件咨询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五)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六)诉讼时效;(七)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如果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另行起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六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七节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订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建设工程:本操作指引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是向律师提供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录第⼀章总则第⼆章建设⼯程招、投标第⼀节⼀般规定第⼆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程合同的订⽴第⼀节合同的类型第⼆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程合同的履⾏第⼀节⼀般规定第⼆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程⼯期管理第四节建设⼯程施⼯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程⼯程款的确认和⽀付第⼋节建设⼯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程竣⼯验收第⼗节建设⼯程造价第⼗⼀节建设⼯程保修第⼗⼆节建设⼯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第五章建设⼯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节建设⼯程合同效⼒的认定第⼆节建设⼯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式第五节涉及建设⼯程价款、质量、⼯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节律师尽职调查第⼆节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1条制定⽬的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其⽬的是向律师提供办理建设⼯程法律业务操作⽅⾯的借鉴经验,并⾮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建设⼯程法律业务时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饰、装修⼯程。
发包⼈:具有⼯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程价款能⼒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承包⼈:被发包⼈接受的具有⼯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建设⼯程合同: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程价款的承发包双⽅就建设⼯程的主要内容达成⼀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程:承包⼈所承包⼯程中的⾮地基和⾮主体结构⼯程的部分,经发包⼈同意,由总包⼈和分包⼈就分包项⽬达成⼀致意见的⼯程。
分包⼯程的发包⼈:可以将其所承包⼯程中的⾮主体、⾮关键性⼯程施⼯或劳务作业进⾏分包的承包⼈。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三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第五章保障与激励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五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实务要点+7 类文书模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2.1 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 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2.5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3.1 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
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 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4.1 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 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七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转载近期社会热点法治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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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
目录
一、引言
二、税务司法鉴定的概念和作用
三、税务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3.1 立案程序
3.2 鉴定程序
3.3 鉴定要求
四、税务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4.1 鉴定范围
4.2 鉴定对象
五、税务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5.1 技术要求
5.2 鉴定标准
六、税务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6.1 质量管理
6.2 监督机制
七、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中的问题和挑战
八、结论
九、附录:税法司法鉴定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引言
随着税收征管和税务纠纷日益增多,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作为一种重要
的司法鉴定形式,在解决税收争议、维护税法的正确适用和税收征管
的公平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
加强对税务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本指引制定。
二、税务司法鉴定的概念和作用
税务司法鉴定是指税法授权的专门鉴定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涉税纠
纷案件中的税收情况和涉税事实进行认定和评估的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纠纷案件中,税务司法鉴定能够客观、专业地评价涉税事实,对
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税务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鉴定;
2. 对于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税务司法鉴定能够提
供学术专业的意见,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维护税法正确适用提供科
学依据;
3. 通过税务司法鉴定,可以使当事人在涉税纠纷中充分了解自身权利
和义务,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秩序和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3.1 立案程序
税务司法鉴定的立案程序应当遵循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纳税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税务司法鉴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税务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查受理;
3. 立案审批应当由税务司法鉴定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确保立案程序合法合规。
3.2 鉴定程序
税务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主要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受理、鉴定调查、鉴定结论、鉴定报告出具等环节。
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3.3 鉴定要求
税务司法鉴定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鉴定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鉴定技能,严格遵守职业守则和鉴定
规范;
3. 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依法提出鉴定意见和建议。
四、税务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4.1 鉴定范围
税务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方面的事实、情况
和问题。
4.2 鉴定对象
税务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税务纠纷案件中的税收事实、涉税信用、涉税依据等。
五、税务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5.1 技术要求
税务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执行,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5.2 鉴定标准
税务司法鉴定应当参照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税务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六、税务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6.1 质量管理
税务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对税务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6.2 监督机制
税务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
全的监督机制,提高税务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中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纠纷案件的增多,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包括鉴定人才队伍不足、鉴定技术落后、鉴定机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八、结论
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鉴定形式,在税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加强对税务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需要加强税务司法鉴定的立案程序、鉴定程序、鉴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提高税务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九、附录:税法司法鉴定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科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结语
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具有重要的司法鉴定意义,对于解决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税收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本指引的颁布实施,对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希望各级税务司法鉴定机关广泛宣传和贯彻本指引,认真履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