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献身国防,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规范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军队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包括学生预征、兵役征集及退役复学安置等系列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常务副组长:武装保卫部(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成员: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主任由校武装保卫部(处)领导兼任,成员分别由武装部保卫处国防教育科长、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科长、资助中心主任、就业中心主任、党委宣传部宣传科长、教务处教务科长、财务处学费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学校内部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政策;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相关要求,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防教育及兵役征集的任务;组织学校各部门及时办理学生入伍和退役后复学手续。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兵役征集和学生退役复学安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依据政策办理手续,实施监督。
具体各相关部门职责是:武装保卫部(处):负责总体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及学生预征、应征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及学生体检、政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政治思想考评;审定并办理学生资助和学费补偿的相关手续,按要求组织入伍就业等统记。
教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审查、学业鉴定,办理学生入伍后保留学籍和退役后复学的相关工作,审定当年入伍学生本学期已开设但未进行结业考试的课(科)目成绩认定,负责落实学生复学后升学等各项优惠政策。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构建大学生创业训练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实施原则: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经费、验收成果、实施奖励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负责本学院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实验条件、验收项目结果、管理经费、项目安全管理等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6.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师教字〔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续表。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管理办法大学生创新创业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学生来说,创新创业不仅是实现自身发展的一种途径,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
为了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大学应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激励管理办法。
一、强化创新创业教育首先,大学应该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和实践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创新创业课程可包括创新思维培养、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等内容,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提升创新创业的能力。
其次,大学可以组织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提供平台和资源支持。
比如与企业合作,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创业辅导;建立创新创业实验室,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为学生提供创新项目的研发和测试环境;设立创新基金,资助有创意和潜力的学生创业项目。
通过这些举措,为大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增强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
二、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制度导师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作用,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制度,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创新创业辅导。
首先,大学可以邀请企业家、投资人、行业专家等具有丰富创新创业经验的人士担任导师,通过讲座、座谈等方式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
其次,为学生分配专属导师,定期组织面对面咨询和指导。
导师可以帮助学生分析项目优势和不足,提供创业思路和市场洞察,为学生提供宝贵的指导意见和资源联系。
三、开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集中创新创业资源的场所,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办公空间、资金支持、法律咨询、市场推广等支持服务。
大学可以与政府、企业合作,共同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的平台和基础设施。
在基地内设立创新创业团队,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投融资对接等支持。
通过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加强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大学可以设立创新创业基金,为有创意的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辅导管理办法

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辅导管理办法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夯实心理健康教育基础,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工作,加强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走向规范化、常规化,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朋辈心理辅导是指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同辈间相互给予心理安慰、鼓励、劝导和支持,提供一种具有心理咨询、心理辅助等功能的帮助过程。
朋辈心理辅导员是由一批对心理学感兴趣、有助人愿望、有爱心的同学组成,在各自的生活里身体力行,影响、带动更多的同学,对需要帮助的同辈提供倾诉、支持或咨询的服务,开展同学互助活动。
充分发挥朋辈心理辅导的积极作用,加强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让心灵靠近心灵,用生命影响生命”的工作理念培养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发挥朋辈正面的互动效应,指导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在校园内传递积极的人生观,协助同学在积极情感及人际关系上得到发展,发现有心理需要的同学,及早转介他们接受专业辅导,建立互助互爱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朋辈互助心理辅导模式构建的研究工作,建立规范的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选拔、管理机制,完善有效的培训课程体系。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朋辈心理辅导员在本岗位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心理学原则。
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开展班级心理主题活动、进行朋辈辅导以及其他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面的活动时,必须遵循心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不得使用违背心理学原理的方法去解释和解决心理问题。
(二)尊重和无条件积极关注原则。
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开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得对任何可能存在明显心理学意义上问题的学生带有歧视性态度和不良评价。
要充分无条件的尊重每一个同学的自主性和人格尊严,不得借心理帮助的名义实施控制行为或者变相控制行为。
(三)保密原则。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6.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同时废止。
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1)

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积极促进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序开展,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引导学生多方式拓展思政课堂、多层次体验国情、多形式服务群众、多途径创新创业,在实践中增强“四个认同”和“四个自信”,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是指学生利用寒暑期时间,有组织开展的各项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实践组织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校团委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关于社会实践工作的有关安排;院系团委(团总支)在院系领导小组和校团委指导下具体组织本单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我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参加两次(含)以上寒暑期社会实践,并按有关要求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实践心得等社会实践成果;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情况将作为第二课堂的重要内容,计入第二课堂学分。
第七条社会实践活动采用组队集中实践与个别分散实践相结合,以个别分散实践形式为主、组队集中实践形式为辅的方式。
L按照高效、务实、灵活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实践活动。
集中实践地点选择以基层为主,由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系)、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为主体组织团队,每个实践队应有5名以上学生,1名以上指导教师,且有相对固定的实践区域或接收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
各实践队要找准1个活动主题、确立1个实践项目,集中时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可采用到实践地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政策宣讲、科技服务、支教助教、文艺演出、创新研究、创业实践、关爱留守儿童等多种形式;可结合实践地实际需求进行创业项目开发;可结合课内外科研项目落地转化进行交叉、累进创新;可对前期实践成果继续深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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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聘大学毕业生的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公司要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实现企业向智
能化、信息化、自动化、绿色化发展,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在推
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实践中,只有不断壮大科技队伍的力量,培养和造就德
才兼备的科技人才,才能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提高企业的
效益。大学生(含研究生)是科技人才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聘大学
生是企业的新鲜血液,为留住人才和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更
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见习期间的培养管理
第一条 大学生进入公司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入职和社会
保险手续,对符合住宿条件的大学生由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公司安排住宿,
并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具(床、凳子、桌子等)。物业公司应与大学
生共同签订相应的“大学生宿舍文明规范守则”,大学生所在用人单位要共
同参与管理。
第二条 为解决大学生刚工作时的生活问题,体现公司对他们的关爱,
大学生进入公司一个月并培训合格后发给一次性培训生活费,其标准为:
大学本科生2000元/人(985高校毕业生3000元/人),硕士研究生5000元
/人,博士研究生10000元/人(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所有新招聘的大学生都必须经过公司短期的一级安全入厂教
育培训(培训内容有企业文化及发展形势,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休
假制度、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意识、生产安全、思想教育等内容),培训合
格后方能分配下基层见习。
第四条 大学生分配到各二级单位后,各单位应按照贵绳股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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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4号《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新进厂职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要重视对大学生在一年的见习工作期
间的领导,要经常同他们谈心(下基层前先集中谈话一次),了解他们的工
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尽力为他们解决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大学生分配到二级单位后,各二级单位原则上要安排他们到
基层实习。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在基层(车间、工段、班组)的实习时间
不得少于三个月(各单位根据培养计划灵活安排)。
第七条 大学生在见习期间,各单位要尽量安排专业对口的岗位进行
见习,并指定专人(师傅)负责传、帮、带。对于管理岗位上的大学生,
各单位可安排几个岗位进行轮岗熟悉业务,同时应签订《大学生见习考察
期的师带徒协议书》(附件1)。
第八条 见习期间对大学生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各二级单位共同负
责,大学生在见习期间遇到困难时,需要组织予以解决的,可向本单位反
映,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九条 见习期间的前六个月为转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大学生要
写一份考察期期间的综合报告并填报《转正考察审批表》(附件2,存入职
工个人档案),所在单位对大学生的考察期工作情况作客观、公正的评价,
经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次月享受转正工资待遇。
第二章 见习期满后的管理
第十条 见习期满后,大学生要写一份见习期间的综合报告并填报《大
学生见习期考察审批表》(附件3,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和《大学生见习期
综合报告》(附件4),所在单位要对大学生的见习工作情况作客观的评价。
第十一条 见习期满后,各二级单位对大学生应创造公平竞岗的机会,
及时安排相适应的工作,以展示他们自身的能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因人才培养的需要或是大学生自身能力等原因,需延长在基层实习或见习
时间的,需对该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后安排,并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3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在大学生见习期满后,要给他们交任务、压担
子。对业务能力强、工作踏实肯干的大学生,要有计划地重点培养,可安
排一些小型的课题、技术改造项目等工作,尽可能为他们独立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条件,并关注他们的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些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到
基层挂职锻炼(班组长、工段长副职),以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大学生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大学生进入公司见习期间,月工资收入按公司《工资管
理规定》(QBGB4-07)执行。
大学生在见习期间,从事驻外营销员、驻外财务人员以及进出口公司
营销员的,在转正前和转正后的月工资收入由销售部、财务部、进出口公
司按本单位同类业务人员上年度平均收入的50%以上确定和制定相应的考
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学历津补贴制度。对公司引进的大学生,根据贵绳
股人字(2017)221号《关于<工资管理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补贴)的补充
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审批后可享受相应津补贴(各单位应严格职工的
考勤纪律,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取消补贴)。
第十六条 大学生进入公司后见习考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填写
《大学生培训奖励申报表》(附件5),并由公司发给一次性培训奖励2000
元;工作第二年(以上年的奖励时间起计,满一年后,下同)考核合格后
发给一次性培训奖励3000元;工作第三年考核合格后发给一次性培训奖励
5000元。
在本考核年内(一年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上述相应的奖励:
1、旷工2天及以上的;2、病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3、重大工作质量事
故的;4、其它被公司考核的。
第十七条 指导老师所带大学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一次性奖
励指导老师师带徒培训奖励1000元;以后年度指导老师培训奖励由各单位
4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对见习期满后的驻外营销员、驻外财务人员、进出口公司
营销员,经各单位考核合格,能独立上岗的,可提前正式进岗(完全能胜
任工作,独当一面),工资收入可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
单位制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公司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各单位和相关部
门要对报名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大力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对于考试通过并注册在企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司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通过个人努力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并在公司参加工作满1
年及以上的大学生,即有资格可进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申报,对取得
初级、中级任职资格的大学生,可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聘用(聘期为五年),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大技术创新、专业技术成果的奖励力度。
1.对获得科技成果、专利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贵绳股办字(2017)
6号《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相关内容给予奖励。
2.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实效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相关技术的观摩学习、
展会参观、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努力做好大学生的继续教
育工作,并有计划地择优安排学习深造。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三年
培养期),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进入企业后,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
好的职业道德,以知识和工作业绩报效企业。大学生到基层后,要虚心学
习,吃苦耐劳,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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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引进的大学生,为公司服务期限至少为3年。违约
者,要退还一次性培训生活费、每年的大学生培训奖励等费用;有送外培
训培养的,要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大学生是指:公司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
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中
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