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和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和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条件: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经济法的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实质也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

●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

-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具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1+1=2);

-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1+1≠2)。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民商法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

-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无形的手+有形的手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调整关系交叉: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职能互补: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取向趋同:

-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要素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两者调整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

●从利益本位角度:

-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

-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辅以适当的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等共同组成

●从调整方法来讲:

-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从法律责任看: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法律责任则除了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兼有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5)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企业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内部化,调整企业活动的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而经济法是国家弥补市场缺陷的法,

一定程度上也可认为是市场规则的替代物,两者的出现都是为了节约市场自身运作引起的交易成本。

●企业间形式平等;经济法国家与市场主体不平等

●两者存在着交叉。

-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

(如证券法是关于证券活动的法,其中包括券商,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以及券商的内

部组织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属于商法中的商行为法和商组织法,但由于证券市场涉及国民经济宏观大局,因此这些商行为和商组织又往往处于严密监管之下,显然针对证券市场有关的调控与监管法律规范属经济法领域,同一部法律中包含不同部门法的内容,就是一种交叉。)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限制权力,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授予权力,管理者管理之法。

(1)产生背景

-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出现在法国)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扩张。(政府要干预管理市场)

(2)基本精神

-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尊重市场)

-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约束公权力)

(3)调整对象

-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4)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

-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

3、经济法的社会历史根源考察对经济法概念的意义

●经济法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核心和灵魂,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

概念:“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的而调控。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

(1)【方式】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税收、政法采购、国债法律制度

-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

-计划和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

主要是在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之间进行选择(2)【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包括:

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等方面亟需法制化,以便形成对相关行为的强力约束

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而由于垄断组织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这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其要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

(1)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废止)第一次提出反垄断(2)1993年我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

(3)1993年10月31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1993年2月2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3、国有经济参与关系

国有经济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法》

4、涉外经济管制关系

涉外经济管制法属于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体系之一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保护法,涉外金融法,对外贸易法和涉外税法。

5、市场监管关系

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映,从而避免社会成本的无端浪费。这一过程就是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法应以金融监管法为重点,同时包括工商行政监管法,会计与审计监管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宏观调控关系为统率,以围观的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国有经济参与关系以及对外经济管制关系为主体,以市场监管关系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体。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

“经济法”的语词继受:1843年法国人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P.118

“经济法”的概念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P.119

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

1) 社会根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

A. 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的演变

B. 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的演变

C. 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

2) 经济根源:

A.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a) 市场缺陷:

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

原因:

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

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b) 市场失灵:

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存在经济周期。

原因:

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B. 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

a) 政府干预的形式:

首先,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国有经济参与到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

最后,宏观调控社会经济,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b) 政府失灵:

概念:指“国家之手”难以发挥作用,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也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法干预不起作用,是政府局限性所造成的后果。

政府失灵的原因: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政府需要干预成本;

既不能绝对坚持“私法优先”,也不能绝对坚持“公法优先”,就需要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经济法。

3) 法律体系的演变

A. 民法的社会化: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

B. 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经济法历史考察的意义:

我们今天所说的经济法的发展就是奠基于政府与市场的一系列矛盾运动之上的,这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就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社会根源。对经济法的历史考察有助于我们更为客观和历史的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并提出更为高远的前瞻平台,从而准确定义符合我们当今社会经济现实乃至于反映今后一段历史时期需要的经济法概念。

1) 经济法必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2) 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

3) 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

二、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1、现代经济法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经济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上;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

●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管理市场

3、外延界定(法律规范的定义&部门法意义):

(1)概念: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2)特点:

●经济法的制度内容,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存的现象。

三、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1、概念: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特征(认定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经济法确认,这是法律关系与普通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

●经济法律关系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另一方为各式市场主体。

3、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大题)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分类:

-管理者:国家(具有恒定性)

-被管理者:包括各种经济运行过程的参与者,统称为广义“市场主体”。包括:狭义的市场主体(各类企业及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管理主体:

-一方面,享有的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授权)

-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管理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此政府的经济权力又表现为一种经济权限。(限权) 狭义市场主体(一般市场主体):

-一方面,对国家管理主体非法干预享有抗辩权;

-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

中介组织:

-一方面,作为准管理者时,享有经济权力和经济权限;

-另一方面,作为被管理者时,享有抗辩和寻求救济的权利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管理行为:国家及中介组织

●被管理行为:市场主体及中介组织

●抗辩、救济行为:市场主体及中介组织

指经济法律关系各主体的行为,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配合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以及中介组织的接受与配合管理行为,自律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二)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行为

1、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A. 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经济性:管理对象的经济性(管理对象,宏观层面是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中观层面是市场运行和市场秩序,微观

层面是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

管理手段的经济性

●管理性: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遵循科学管理规则

B. 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统一性:组织,目标,权力规则,责任统一

●分工性:从层级来看,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职能一般由国务院实现,地方政府则承担与其管理权限相对

应的经济职能。就部门来看,全社会经济活动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务由财政部门来实现,对纳税人征收纳税款

物的事务由税务机关实现。

2、管理主体的资格

由法律来规定,包括部门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应遵循以下原则: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从横向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应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从纵向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从地方机关的级别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

●从行政机关的内部来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4、权利机关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原因

首先,从理论上讲,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干预我国的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进入干预的领域,我国宪法实际上已经赋予了权力机关广泛的经济领域管理权。

其次,当权力机关在实施制定国家发展规划等宏观调控职能时,其与政府和某些市场主体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一定的调控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也应属经济法律关系之一。

5、管理主体的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微观规制行为、国有参与行为、涉外管制行为、市场监管行为

5、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公共管理者:作为政权主体,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

-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所有者主体,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

区别:

-管理领域不同。前者的管理范围及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后者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贺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管理目标不同。前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包括政权稳定、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运行等;后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对拿过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目标。

-干预方式不同。前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和竞争者而言属于局外人;后者利用其资产进入市场,以其市场参与行为进行干预,不仅是干预者,还是竞争的当事人

-

(三)中介组织及其行为

中介组织在中国由来已久。唐宋时期就出现了以行会为代表的中介组织,明清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山西的票号、商帮、安徽徽州帮、广东潮州帮、浙江宁波帮等都比较活跃。

概念:是指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但又介于他们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2、双重性格

-对国家来说,中介组织既是管理的对象,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

-对市场主体来说,中介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既是自己实现利益的助手,在某些领域又是自己的管理者。

3、功能

●服务功能

-为政府管理市场服务;

-为市场主体的交易与竞争服务。

●干预功能

-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包括行业协会等对成员的自律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选择来落实宏观政策和措施;

-干预政府管理活动,避免政府失灵。参与政府决策(听证会),反馈市场信息。

●协调功能

-协调市场主体间以及市场与政府间关系。

4、中介组织的分类

(1)中介自律组织

指在市场经济中,由同类市场主体所组成,承担成员自律管理职能,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帮助为目的的中介组织。

-社会经济团体:证券业协会、商会等;

-其他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消费者协会等。

特点:

(1)非营利性,或称利润的非分配性。

(2)民主性。

第一,成员的同类性,由同行业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成员的平等性,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性,但不排除违反法律、章程的主体被强制除名。

第四,决策的民主性,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3)自律性: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自我约束,约束成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

第二,自我规范,规范成员的业务活动,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秩序。

第三,自我管理,对团体事务和成员间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提高管理效果,促进团体及成员的发展。

第四,自我控制,将团体及其成员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合理的协调起来,自觉将团体及其成员利益的自我追求限制在社会许可的合理限度内。

(4)互益性

第一,成员间互益,成员在中介组织中得以相互促进各自的合理利益。

第二,团体性互益,使本团体的利益能在不同社会团体利益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第三,与消费者互益,注重维护团体领域或行业的消费者利益。

(5)契约性:中介自律组织成立的基础,即为团体契约,对全体成员均由约束力的公约,一般以章程的形式体现。(2)中介服务机构

是指在依法成立,并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经特许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提供经济鉴证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包括:

-事务所: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其他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

5、中介组织的行为

(1)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自律管理行为

-是指中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自律性是中介自律组织存在的根本理由。

-权力来源: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

-实现方式:

-首先,中介自律组织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靠成员的自觉遵守实现。

-其次,对于违反管理的成员,主要通过资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专业资质、影响商誉、剥夺成员资格等方式对其制裁。

●授权管理行为

-是指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

-权力来源: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

-实现方式: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是指中介自律组织保障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为组织成员谋求利益的行为。

-权力来源: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

-分类:

对内:内部利益协调行为、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

对外:促进对外交流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

●接受管理行为

-作为广义市场主体的中介自律组织,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以保证其职能的行使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设计的要求。

-中介自律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

第一,中介自律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背其非营利性宗旨。

第二,中介自律组织通过行业统一价格的方式,以固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2)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中介服务监管行为

-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中介自律组织的委托,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专业监管,从而履行其中介监管职能

-权力来源:中介服务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职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

-分类:会计监管、审计监管、法律监管

●接受管理行为

(四)其他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1)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狭义)

指与国家管理主体相对应的、除中介组织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当这些市场主体与国家或中介组织之间发生了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时,他就成为被管理主体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2)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的行为(简答)

主要应集中在市场主体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定行为

●接受管理行为

-市场主体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管理者的管理予以接受

-这一法定义务的强制性是经济法能够正常发挥调整功能的基本保证,也是管理者体现形式优越性的象征。

-市场主体的接受管理行为从行为方式上也可分为积极回应行为和消极接受行为。前者主动,后者被动。

●抗辩及救济行为

-尽管管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拥有自上而下的优位管理权,但是这一管理权的实施必须是严格爱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而一定限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必须控制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管理主体超出法定范围滥用其管理权,市场主体也同样拥有自下而上的抗辩权和寻求救济权,具体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复议请求行为、行政诉讼行为、申诉行为、控告行为等。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五项)

1、概念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促进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经济学内容,平衡协调原则为社会学原则。

-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

-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即为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

经济自由: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

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1、体现:

-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现平等,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渡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

-经济法领域首倡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的精髓。交易主体本身是公平的,但为体现公平,保护弱者。(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1、含义(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

●效率,分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经济效率指给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社会效率指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

-社会效率既涵盖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效率优先特指的效率

●公平,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

-市场公平指同人同待遇;而社会公平是承认个体差别,区别对待,以求最大限度接近平等要求

2、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国家在宏观调控领域通过政府运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充分贯彻该原则

-在微观规制领域,反垄断法的归责原则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深刻反映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

哈佛学派主张:只要经济主体行为破坏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就要受到政府反垄断立法的规制

芝加哥学派波斯纳主张:反垄断政策目的应在于促进经济效率,在以效率为前提的反垄断政策下,竞争与规模经济的冲突得以缓解,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实质威胁和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

-国有企业的改革,关涉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国有,主要体现公平;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重在效率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最早提出: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保护大纲》

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给出普遍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该概念首先发端于环境法领域,其后为经济法领域吸纳。是个整体概念,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

1、特征:

以人为中心;跨世代发展;整体发展;综合发展;协调发展;反周期发展

2、体现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重心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

3、法律要求

1)可持续发展的重心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动态的维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

协调;

2)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即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3)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中国家对市场失效领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之法,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任,国

家可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步对其负外部性进行规制的立法选择,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

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有限干预式政府转变

●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

●政府决策科学; 民主决策、专家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制

●政府廉政建设。

(四)经济公正原则

1、定义

不仅市场主体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同样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其拥有经济法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受到经济法的约束

2、体现

-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体现经济审判的特殊性。(五)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1、定义:

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是指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阐释:能够提升到国家经济安全层面来认识,并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甚至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支持的,只能是国家经济利益体系中的重大国家经济利益,即一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它是事关一个国家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

2、体现【论述】

-宏观调控领域,国家经济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的基本立足点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外资并购须安全审查

-国有经济参与领域,“国退民进”是基本原则,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依然占据控制地位。

-在涉外管制法领域,国家经济安全是制度设计的立足点,限制禁止投资和进出口

通过对经济法五项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看出,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前置条件,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高与深化,经济公正原则、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又是对经济民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根本保证。这一具有内在逻辑性、有机联系的原则系统,从根本上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了基础,并且为经济法主体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着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五、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经济法的制定

1、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又称为经济法的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机关包括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制定包括修改和撤销)

2、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科学民主原则

科学性就是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这一决策活动的高难度

民主原则是现代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要求,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参与制定的,它必然要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

体现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应和记载人民的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权利,同时提供各种程序上的保障

?立法程序必须实现民主化

-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3、我国立法模式的缺陷

-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立法数量总数虽多,但一些重要领域法律严重滞后立法;

-立法质量较差,先进理念缺失。

部门立法过多,在部门利益的影响下,立法协调性较差。

(二)经济法的实施

1、定义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

2、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经济奖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

-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规范上一律平等原则

3、经济法实施的特征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法院;

-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

-政府的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

4、经济执法的特点

-政府性的管理主体一般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因素,对经济执法存在较大的影响。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较大差距

5、经济司法的弱化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失灵,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积极的执法活动来完成其目标。执法因素加强。

-经济法的很多领域,可诉性不强,从而影响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

-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并基于效率的考虑,使得司法因素缩水。

(三)经济法责任(注意)

PS:注意P104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观点

1、定义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管理者或市场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既包括经济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否定性后果,也包括市场主体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否定性后果

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大题)

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分离

●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

-本法责任和它法责任构成

●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管理经济过程中的责任,且以社会整体利益相关

●追究责任手段的综合性

-经济法手段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

3、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1)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

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因其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造成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损害,而应当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人以补偿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如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

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其适用对象为国家管理经济中的被管理主体。

-如反垄断法规定,违法集中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证券法规定,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等。

(3). 经济信誉责任:

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如,信用减等、资格减等。

(4)经济管理行为责任:

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对象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引咎辞职、改变或撤销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违法规定和行为等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4、经济法制裁

经济法制裁,是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由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所采取的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1、经济法制裁的属性

(1)经济法制裁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责任措施

(2)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是有权限的国家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制裁权限的国家机关,不得实施制裁。(3)具体功能:财产惩罚功能;保障权益功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恢复经济法制功能

2、经济法制裁的种类

-罚款

-没收财物

-勒令停业整顿

-撤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行政处分

-权利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赔偿等

-其他制裁

按制裁主体划分:

(1)经济行政制裁:国家有权机关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决定、命令方式对经济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制裁,既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制裁,也包括物价、审计、计量、税务等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制裁

(2)经济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经济审判方式对违约当事人所做的财产制裁

(3)经济仲裁制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经济法律法规,采用经济仲裁方式对违约当事人所作的财产制裁。

(四)经济公益诉讼

1、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

法的可诉性: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程序用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

2、经济公益诉讼内涵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活动。

3、特征:

(1)经济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与个人利益无关。

(2)诉讼主体多元化。原告包括: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3)诉讼规则特别化。起诉的前提不限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实际发生。

4、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不同

-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市场经济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经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既有国家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和个人。

●诉讼审查内容不同

-经济公益诉讼审查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或市场主体行为是否违反经济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诉讼程序不同

-经济公益诉讼必须在穷尽其他救济程序后才能提起,国家对经济公益诉讼适当干预,同时在举证责任配置中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个别案件由被告举证

5、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制度依据

民诉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主体

●国家机关

-享有特定经济案件诉讼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享有其主管范围内经济案件的起诉权,检察院则享有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起诉权

●公民或组织

-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具体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切公民或组织(3)基本形式

●代为诉讼

-采用第三人代为诉讼制度,新设社会保障第三人代为诉讼制度,授权公民和法人对侵犯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作为代表社会公益第三人依法提起的公诉

●集团诉讼

-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

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4)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经济法的部门法类别或者经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性质:

-审理垄断、限制性商业竞争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规制市场主体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税务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社会金融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社会保障案件的公益诉讼

-审理涉及劳动管理案件的公益诉讼

(5)特殊规定

-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1、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主体是政府,中介不能成为宏观调控主体

-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手段是综合性(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以间接手段为主

-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宏观调控具有严格和程序性

总体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关系

社会总供给,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全部商品和劳务关系。、

社会总需求,是指全社会生产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总和。而要保持上述平衡,就是指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

2、宏观调控法:

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调控关系:

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涉及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的长远利益。

4、宏观调控关系的特点

(1)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主体是国家

(2)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层面,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而非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3)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必须借助市场机制,包括计划、税收和金融等手段,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市场中介引导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同宏观经济目标相互衔接。

(4)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亦即经济性手段,以刺激市场主体,而行政和法律手段,前者太过刚性,后者则太过繁琐。

(5)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各国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

(6)宏观调控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在严格的规制下运行。

5、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作用、部门法定位

(1)功能:

-弥补市场缺陷,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规制政府宏观调控权使其合法使用;

-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作用:

-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依据;

-保障政府调控依法进行;

-促进宏观调控与国际接轨。

(3)定位:

除了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已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经济法之下的子部门法。

6、宏观调控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市场失灵理论

-人们鉴于对市场调节机制所存在缺陷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国家干预理论

●政府失灵理论

-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所出现的调控失败和官僚主义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失衡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7、宏观调控法的结构体系

●计划调控法

-是宏观调控的中心环节,可称之为“龙头法”

●财政调控法

●税收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

-货币调控的信达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调整货币发行和资金流通中形成的金融调控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内容

●产业政策调控法

●投资调控法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

●对外经济调控法

-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

七、市场秩序规制法原理

1、市场秩序:

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协调状态

2、市场经济:

是强调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

3、市场秩序规制法:

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出发,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国家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市场资源的有效利用所采取的一切规制手段都可理解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狭义:一般理解,即为规制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主要内容。

4、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国家对影响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特殊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

-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对垄断行为的规制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5、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综合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影响市场秩序主体主要包括经营者、政府机关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受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的主要有广大消费者

●法律关系客体的唯一性

-唯一宗旨是维护市场秩序

●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法律责任的独特性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发展处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企业分析等,而且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

6、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大题)

●维护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指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应该反映全体市场主体的意愿,而不是由少数人控制和决定该过程的经济制度-具体表现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资源、信息等享有相同和平等的机会与权利,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市场创造一个进入市场机会均等、交易商品决策自主和市场竞争公正公平的经济环境

●保障实质公平原则

-主要体现在对具备某些特殊条件和能力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对可能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主题进行倾斜保护●社会整体效率优先原则

-指通过众多竞争法规范体现出来的在社会整体效率与其他法律目标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效率的基本准则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P374

八、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

1、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p504,看观点三

-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国有次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所发生的这一社会关系

-国有经济参与发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独立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子部门法。这主要根源于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性。

2、国有资本的概念

国有资本是按照一定经济基础的要求,通过不同途径参与资本运动的国有资产。

3、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

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及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不是泛指国家所有并有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财产,而有其特指的内涵。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的自然资源,而是专指国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

作为国有资本的主要载体和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则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九、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1、市场监管

●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主体是有权实施监管的机关、机构、团体,其中以政府机关为主。

-政府机关包括:综合性监管机关(如审计机关)和各具体市场的专门监管机关(如金融监管机关),其监管权由国家立法直接授予

-政府机关附属的一些机构,因政府机关依法授权而有权监管市场(如中国证监会)

-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多为同业公会)和民间机构(如交易所),是一线监管。

●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主要分三类:

-提供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农户等)

-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购买人、存款人、担保人等)

-各类市场的投资人(包括机构与个人)

市场监管主要针对经营者与投资人

●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

●方法是对市场运行全过程的制约

2、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除政府外还有其他机构;后者仅为政府主体。

(2)干预的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市场安全,控制市场风险;后者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

(3)方式方法不同:前者较为单一,为约束和限制;前者则采取多种方法,包括直接和间接。

3、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的不同

(1)基本目标不同:前者追求的是市场秩序;后者追求的是市场安全。

(2)干预时间不同:前者一般为事后规制;后者则是对市场运行全过程规制,包括事前、事后和事中。

(3)干预对象和范围不同:前者仅针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后者则涉及经营者的各类行为,还包括投资者的行为。(4)干预的主体不同:前者仅为政府主体;后者除政府外还有其他机构。

Ps:对监管者的监管

4、市场监管的意义

(1)维护市场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2)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促进市场的开放和发展。

5、市场监管法:调整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制约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公正监管原则

-市场公开;环境公平;管理公正

●审慎监管原则

-市场的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有效监管原则

-监管合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市场的发展。

●协调监管原则

-各监管主体必须协调配合;国际合作监管。

7、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内容

●市场监管体制

-指由立法所确定的、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制约的组织体系和作用机制的总和

●市场准入和禁入

●市场运行风险控制

●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对交易场所的监管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监管者的监管

8、监管方式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首要方式,也是现代化市场交易公开化、透明度的要求

●“柔性“监管措施

指不带有强制性、但对被监管者业务开展或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常见的有公开谴责、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漠对待“等。

“冷淡对待“即对多次违规的被监管者,监管机构将对其所出具的文件采取冷淡处理的办法。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经济民主原则与国企改革

政府行为的边界:政府跟市场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为什么要有竞争和有序竞争,要用到基本原则

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和中介组织监管的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 (一)法与法学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 (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 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 (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例如:环境资源法学) (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 (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 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 (六)比较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经济法课后练习试题和答案解析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 厂A.正确C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 厂A.正确「B.错误 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 C A.正确C 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 厂A?正确C 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 C A.正确「B.错误 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 是(C) O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C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A.比较方法厂B.系统方法广C. 哲学方法厂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 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 o 厂A.价值论 厂B.运行论 厂C.本体论 厂D.规范论 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厂A.财政调控制度 厂B.金融调控制度 厂C.反垄断制度 厂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 关系。B C A.正确C B.错误 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 代法。A C A.正确r 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A 「A.正确厂B.错误 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 代性。A C A.正确C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 果° A 厂A.正确C B.错误 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 C A.正确C B.错误 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法。B f A.正确「B.错误 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 是(C) O 「A.经济性C B.规制性 C C.现代性C D.强制性 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 的法规产生于(B)。 厂A?美国「B.德匡 C C.法国「D?英匡 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 o C 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r C.《国家工业复兴法》 _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 一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B.从平时 法到战时法宀C.从边缘法到基础法 「D.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 (ABCD) o 厂A.垄断厂B.信息偏在厂C.公共物 品厂D.外部效应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 组成的整体。B C A.正确“ B.错误 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B C A.正确厂B.错误 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 早。A C A.正确厂B.错误 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A 「A.正确厂B.错误 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 代。B 「A.正确广B.错误 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 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 家干预的法治化。A A.正确厂 B.错误 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 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A C A.正确厂B.错误 二、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 的是(D)。 C A?法律「B.地方性法规 ' C.政府规章 r D.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 A.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B.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市场规制行为中的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B选项和C选项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制行为 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也是典型的调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例题·多选题】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 A.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C.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D.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本题选项A、D是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A.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刑法上的有期徒刑 D.会计法上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C选项属于自由罚,D选项属于财产罚,两者都是惩罚性责任。

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 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 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 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 2、国家职能的演进 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 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分,共1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各项中,其表决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A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B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表决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2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 不再承担责任 B 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3题 自然人张某欲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 A 10万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15万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股东大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第5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习题 一、填空题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和()的产物。 2、1906年()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 4、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是()于1964年6月4日颁布的(《》)。 5、“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一书中提出来的。 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842年出版的(《》)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7、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它不调整()以外的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 ()1、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4、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5、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8、企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二、选择题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 A.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B.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C.新的法律思想理念的产生 D.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局限性 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是()。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3、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A.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事实 5、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人是()。 A.摩莱里 B.托马斯 C.西蒙 D.波斯纳 6、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最新经济法总论笔记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 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 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经济法基本知识题目解析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课件提纲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包括中外经济法史;中外重要的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中外典型的经济法事例、案例;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史,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位置 与法理学的关系 与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 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取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可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被许多高等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综合性) (二)新兴学科 (三)挑战性学科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2.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1、逻辑推理; 2、价值判断; 3、规范分析; 4、实证分析; 5、法社会学; 6、法经济学; 7、历史分析;8、比较法学。 上述方法均可被同学们尝试作为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构成,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经济法的体系和构成。因此,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由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组成,并依其内在规律进行安排。 经济法的体系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尊重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出于教学需要,对前者加以重新编排。 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本大纲侧重于经济法学总论,主要内容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的理念与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一些分论内容。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的看法。

经济法总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高度发展 ?政治原因?a?a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理论原因?a?a国家干预主义的形成并占主导地位 ?部门法原因?a?a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的经济现实问题 法律文化原因?a?a人们渴望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需求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主体范围广泛 ?具有公私法兼容性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 ?合理干预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承包户、自然人客体 ?物—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公共产品的研究 ?行为——需加强对经济竞争行为和经济调控行为的研究 内容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经济权利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区别于经济责任 ?具有复合性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具有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有时也来源于国家强加于主体的负担,如税收等

经济公益诉讼 ?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原因 ?法院司法救济职能虚设,受理、审判和裁决存在困难 ?原告的诉讼成果不能有效转化 制度 ?提起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弱势地位主体的倾向性保护 ?撤诉请求的合理性审查 ?合议制审理制度 ?非调解制度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 市场主体: ?狭义: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即市场活动主体 ?广义:包括市场管理主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 ?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取得 市场主体规制法 概念: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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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现象、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例1: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Windows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搭售 例3:深圳市机动车限购与限行政策 电动汽车补贴——行政垄断 例4:滴滴和优步的合并 滴滴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4种例外: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活着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量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一节经济法的整体概况 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分法:国家管制经营、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二分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 第二节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市场、政府 三、利益主体的分享框架 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从利益的性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与国家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二元结构。 这种假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发展。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2、国家与市场主体(调制主体和受体):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3、市场主体之间: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理性预期的分析框架——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小结: 1、经济法学一般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其发端。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 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 2)?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 经济法民商法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 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 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 第一节概述(认识经济法)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小结:从特征上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渊源和法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当代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不同位阶(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不同位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同一位阶?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法律的效力关系 2、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源流,在近代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发展形

(完整word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A、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 A、任意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3、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B、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C、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D、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范围的是()。 A、地震 B、战争 C、骗税 D、水灾 6、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 A、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7、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B、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C、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8、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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