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
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
或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 机构设置、 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
其他依照法 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四
项: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婚登记的, 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案例2:某学校获得施行许可和规划许可后建成8层高的教 学楼,并投入使用。附近居民以该楼过高侵害其采光、通风 权为由请求规划局撤销颁发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规划局经审 查发现,根据城市规划,该地不得建设超过3层高的楼房,
即原先办法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违法。
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越权无效原则;
3.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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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法无规定不可行);
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效力);
3.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代为专属立法
象的,并体现行政法
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它是一种普遍
性规范,对行政关系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理;
6.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 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 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
整、规制;
原则性规定。
转接
二、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

问题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 定?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电白县政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评析
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电白县政府化整为零的做法属于违法审批,这实际上 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害。按照原来《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3亩以下的耕地和10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县 级政府有权批准,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地方上违法批地 化整为零的做法很普遍,所以在1998年新的《土地管 理法》制定的时候把这个权力上收了。
行 政 程 序
行政裁判程序
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 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 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十一届三 中全会 开始受 重视
建国初期 不受 重视
1990年之后 非常 重视
法规和规章
程序法包含于 实体法中
程序法系统化、 法典化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从1996年开始,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就着
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 。几十位专家
参与起草和调研,历经多次研讨和修改,
已经定下了法律的整体框架。有关起草工
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行政程序法兴起时期。1889年
西班牙制订《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颁布《行政
程序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阶段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灵魂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一)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 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 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 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 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调整行政关 系的普遍性规范。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立法法》
吗?
• 妇女权益保障法§40:“禁止对妇女实施性 骚扰。” • 国务院能否制定反性骚扰的行政法规:性骚 扰? • 何为性骚扰,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 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 • 伊湖水《我爱上了王小丫》:小丫是个可爱 的女孩子/要是不去主持电视节目多好/最好 和我一起在山坡上放牛/我放牛的时候,她打 猪草/没人的时候就亲一亲/当然不用避开牛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立法机关 的立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 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 具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 • 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考虑到对公民自由权和隐私的尊重,新修改的 《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原来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但是,一些数据表明, 强制婚检的废止对控制传染病和防止新生儿畸形产 生了负面影响。于是,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恢复 了强制婚检的要求,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于是对于是否需要强制婚检,《婚姻 法》、《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地方 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行政法基本原则

原告所指称的执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39条。 仅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的手段,并没有 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因此,不能以此 为依据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所以执勤交警的处罚依 据只能是市政府所发布的“禁摩令”。 那么“禁摩令”的合法性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从法理上来
1.依法行政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4.行 Nhomakorabea公平原则.
5.比例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 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诚信原则 高效原则
是对 公民通行权利的限制。《立法法》规定凡与人民基本权利 有密切关系的实现,尤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 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看,尚未有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的
规定。长沙市政府发布的“禁摩令”有两种可能的效力层 级,
一种是普通的规范性文件,一种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地 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普通的规范性 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行为的。那么地方政府规章有没 有权力制定一个普遍性的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呢?
【法律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金键康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宰杀和 销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结论】 执法人员的宰杀和销毁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属 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赔偿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失。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正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
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1、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程序的有序性,指程序应保持一定的顺序和连续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
三、程序的时限性,指程序中每一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程序进程具有及时性。
四、程序的终结性,指程序一旦启动,必须做出决定。
2、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开创了行政程序立法先河。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一、限制行政权利的恣意行使;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使政府活动获得正当性基础。
5、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于公正、效率。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指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及早作出决定,这样对相对人来说,可以早日确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国家来说,能够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8、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术界比较盛行的观点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政府法治论、控权——平衡论等。
9、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一、重人治、轻法治。
二、重实体、轻程序。
三、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1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指由一国的宪法或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具有如下内涵:法定性、根本性、普遍性。
11、英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一、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要求(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
12、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美国也是第一个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写进宪法的国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整个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3、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内容:一、事前通知;二、审判形式的听证;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四、公正无私的裁决人;五、证据、调查结果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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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公正、廉洁。而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是需要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保障的,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告知和听取申辩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控告、复议和诉讼等事后监督、救济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保障,腐败和偏私将是不可避免的。过去,一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在批地、批规划、批项目中大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他们的行为没有必要的程序制约。试想,如果有健全、完善的行政程序规则:审批的条件和各申请人的条件事前要公开,审批前审批人与申请人不准单方接触,审批中根据需要举行听证,让申请人相互辩论和质证,审批后为未获准人提供有效的提出异议的途径,审批者还敢如此大胆地腐败吗?但是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契约等大量的行政行为目前在程序上都基本无法可依。今后我们是逐一地制定单行法分别规范这些行政行为,还是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典来统一规范这些行政行为呢?我们必须作出选择。 市场必须讲究效率。市场的效率从何而来?市场的效率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主体的行为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它更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怎样才能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效率呢? 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韩国、瑞士、荷兰、西 2
班牙、葡萄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的经验,就是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如通过时限制度、默示批准制度、告知承诺制度、联合审批制度、放松规制制度等来减少行政环节,缩短政府办事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现在我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出台了不少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新举措、新办法。这些措施、办法对于解决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拖、推、卡、压等问题大多是有效的,但是,各地方、各部门的这些举措和办法如果不通过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化、制度化,就可能使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处于混乱状态,不可能从整体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而且,改进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不上升为法律,其稳定性、连续性也不可能得到保障,最终可能因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出现而回头走老路。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人不是天使,所以政府是必要的,公权力是必要的。然而公权力又是由人行使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同样不是天使,从而权力滥用、公权力异化的现象不可避免:人们创设政府,选举或委托“公仆”行使公权力,其目的在于让他们为人民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公仆”们却运用权力为自己服务,运用权力去侵犯授予自己权力的主人们的权益。像“麻旦旦事件”一类“处女嫖娼”事件、“陈八斤事件”一类“好人享受精神病待遇”事件,就是公权力异化的较典型的例子。怎么防止这种异化现象,作为主人的公民怎么保护自己的人权不被“公仆”侵犯,怎么制约作为公仆的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滥用?根据现代许多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用法律规范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使其只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不能,或难以利用公权力欺压公民,欺压行政相对人。例如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应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公仆”们不能专断,事前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事后要接受司法审查,如其行为违法、越权、证据不确凿、程序不当、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显失公正等,将有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还要依法予以赔偿。可见,行政程序法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法之一,它对人权提供的保障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重在事前、事中阶段),而不同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提供的主要是事后的救济和保障。事前、事中的保障可以防止侵害发生,这是事后救济所不及的。 由此可见,行政程序立法的意义非常重大,无论是为了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为 3
了健全民主、法治,保障人权,我国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程序法。 我们在明确了行政程序立法的意义以后,在正式开始起草行政程序法草案之前,我们需要做的一件重要工作就是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究竟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有不完全相同的意见。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三项。与此三项基本原则密切相关并在内容上与此三项基本原则有部分交叉和重合的行政程序原则还有三项,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因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公开、公正、公平三项基本原则均有密切联系,故我们的阐释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开始。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简称“正当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后面要阐述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在西方国家,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它们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根据正当程序规则,公民在财产被征用、申请许可证照被拒绝,或受到吊销证照、罚款、开除公职等处罚或纪律制裁等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均应事前给予其通知,告知处分根据、理由,听取其申辩意见。否则该处分将被司法审查确认无效。 正当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开始,这一宪法条款适用范围较窄,之后,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随着对生命、自由、财产的宽泛解释,这一条款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甚至包括公民领取抚恤金、救济金和政府大量的福利行为,这些抚恤、救济等福利行为也被认为与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有关,因此其拒绝提供或取消其继续提供亦要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如通知、说明 4
理由、听取意见或举行听证等。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确立和广泛适用。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我国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都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本节所阐述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其要求主要有下述三项: 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所谓“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在西方国家,“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首要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不仅行政官员在处理有关事务或裁决有关纠纷时,如涉及其本身或亲属利益要予以回避,而且行政机关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机构(如行政裁判所、行政法官等)裁决涉及行政管理的有关争议;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指控的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处理裁决,而要提请与之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裁决。否则,亦构成“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行政违法,违反“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的公正原则。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原则。虽然没有“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表述,但其精神和要求是相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由实施相应行政行为以外的机关处理行政争议,避免行为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和规章,应通过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出版的刊物说明理由;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应通过法律文书(或口头)直接向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说明理由。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要求。 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还应依相对人的申请或依法主动举行听证,通过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当庭质证、辩论,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法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