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家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吗?是不是商业秘密对应的权利,就可以被称之为商业秘密权呢?关于商业秘密权的定义与权利的内容,店铺⼩编已经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制作⼯艺、制作⽅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性,能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保密协议,建⽴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下列⾏为属于侵犯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和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商业秘密合同5篇

商业秘密合同5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保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商业秘密定义及范围1. 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货源信息、招标项目信息等。
乙方承认其已被告知并理解上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及其保密义务。
二、保密责任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保密期限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期限自乙方接触甲方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止。
2. 乙方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四、保密费用及支付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密费用,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在任职期间,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中已包含保密费用,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支付。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泄露和传播甲方商业秘密;(2)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违反保密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双方可在协议期满前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后,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书

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我谨代表公司名称,郑重地向贵部门提交这份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书,以请求贵部门对我司的商业秘密予以合法有效的保护。
一、公司及商业秘密概述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一家专注于行业领域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我们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我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秘密:如独特的生产工艺、研发成果、技术配方等,这些技术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2、经营秘密: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策略、供应商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3、管理秘密:例如内部的管理流程、绩效考核体系等,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这些商业秘密是我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所获得的成果。
它们不仅为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市场竞争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技术秘密使得我们的产品具有独特性和高品质,能够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赢得市场份额。
2、经营秘密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管理秘密有助于优化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面临的威胁与风险然而,目前我们面临着一系列威胁和风险,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1、竞争对手的恶意窃取: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可能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我司的商业秘密。
2、内部人员的疏忽或违规:部分员工可能由于对保密制度的不重视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商业秘密。
3、网络安全漏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
四、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1、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
商业秘密有哪几大特征?

商业秘密有哪⼏⼤特征?1、⾮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有哪⼏⼤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等)相⽐,有着以下特点:1、⾮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商业秘密是⼀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以合法⽅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保密措施得⼒和技术本⾝的应⽤价值⽽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致分为以下两种:⼀是以商业秘密权利⼈因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可计算的财产、收⼊⽅⾯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既包括权利⼈本⾝的收⼊,也包括权利⼈预期的若⼲年内收益。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使⽤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是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未再向第三⼈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对于⾮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的,以其⾮法出卖收⼊为损失额;违法使⽤商业秘密进⾏⽣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商业秘密保护》课件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
强调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 和个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来商业秘密保护的 思考
探讨未来商业秘密保护所 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解决 方案。
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好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商业秘密泄露的危害
1 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的影响
2 商业秘密泄露对个人的影响
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竞争者的跟进、市 场份额的下降、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
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导致个人声誉受损、法 律问题以及职业生涯受影响。
《商业秘密保护》
这份PPT课件将向您介绍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措施和 案例分析,帮助您更好地保护您的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有保密措施的知识、信息、技术或经验。
商业秘密的类型
商业秘密可以是产品配方、客户信息、市场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的内部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企业内部安 全管理制度
• 建立保密责任制 • 加强员工培
训和教育 • 确保信息的
存储和传输 安全
知识产权保护
• 申请商标和 专利保护
• 制定保密协 议和合同
• 开展专利监 测和侵权维 权
合同保密条款
• 与供应商和 合作伙伴签 署保密协议
• 明确双方的 保密义务和
• 责约任束信息的 使用和披露 范围
随着网络安全威胁不断增加, 了解如何应对网络攻击对商业 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技术。
具体应用实践案例
通过实际案例,展示商业秘密 保护策略的成功实施和效果。
总结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和趋势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然而,如何界定和认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标准,却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以提供一种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定方法。
二、商业秘密的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一)非公知性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首要标准。
这要求信息在未被权利人主动公开前,不能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对于非公知性的判断,应考虑信息传播的范围、传播的途径以及知晓该信息的人群范围等因素。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范围内、通过特定途径传播的信息,且知晓该信息的人员数量较少,才能被认定为具有非公知性。
(二)经济价值性经济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往往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回报。
在认定“秘密性”时,应考虑该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该利益的潜在性和现实性。
(三)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不被他人非法获取。
四、实际操作中的认定方法(一)综合考量法综合考量法是一种综合运用非公知性、经济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全面反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案例参照法案例参照法是通过参考类似案例的认定结果,来判断当前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
这种方法需要关注先例判决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对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三)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评估。
商业秘密试点申请书范文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单位性质,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数额]成立时间:[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描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二、申请理由1. 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单位积极响应,特向贵局申请成为商业秘密试点单位。
2. 申请理由(1)企业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我单位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我单位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保护,建立了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具备商业秘密保护基础我单位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②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③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档案,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归档和管理;④采取了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3)具备创新潜力我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和技术。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单位计划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试点:①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②探索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③推广商业秘密保护先进经验,提高全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三、试点方案1. 组织机构成立商业秘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工作内容(1)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3)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4)探索商业秘密保护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5)推广商业秘密保护先进经验。
论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意义
论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意义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一)秘密的含义秘密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秘密的事情”。
[1]从广义上理解,秘密包括国家秘密、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秘密和个人秘密。
秘密的另外一种解释,是指“秘密、机密、内情;(职业)秘密,尤指律师——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交谈和通信应予以保密,或者是当事人要求保密,或者是律师认为披露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法典中职业责任的有关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律师不能披露当事人的秘密”。
[2]可见,广义上所讲的秘密是指国家、法人和个人等的秘密,而狭义上所讲的秘密专指在诉讼中代理人获得的委托人的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含义在我国,明确保护商业秘密是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要求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构成要件,增加了实用性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意义商业秘密概念的讨论,目的在于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简单说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是判定一个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的标尺,符合条件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否则就不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将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区分开的界限。
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是公共信息,或者是商业秘密所有人非积极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信息。
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是具备法律保护条件的信息,这是在依靠私力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借助法律进行保护。
(一)秘密性和新颖性根据美国、日本和中国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
秘密性或者指一个信息“未能被公众所知”,或者指“未被公知的情报”,或者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指“未披露过的信息”等等。
公众涵义广泛,“社会公众的、全体公民的、公共的;国家的、政府的;国际的;公开的、公然的、当众的;知名的、众所周知的;公用的、为公众服务的;为大众的、公众事物的。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精选5篇)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精选5篇)员工商业秘密保密篇1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甲方(单位):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商业秘密具备哪几大特征
商业秘密具备哪⼏⼤特征1、⾮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具备哪⼏⼤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等)相⽐,有着以下特点:1、⾮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商业秘密是⼀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以合法⽅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保密措施得⼒和技术本⾝的应⽤价值⽽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致分为以下两种:⼀是以商业秘密权利⼈因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可计算的财产、收⼊⽅⾯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既包括权利⼈本⾝的收⼊,也包括权利⼈预期的若⼲年内收益。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使⽤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是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未再向第三⼈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对于⾮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的,以其⾮法出卖收⼊为损失额;违法使⽤商业秘密进⾏⽣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