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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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8-02 15:49 共95人浏览[大] [中] [小]作者:杜颖反淡化救济存在的空间,同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制定我国商标淡化的相关规范。

一、商标淡化与商标功能的发展变化中外文献中论述商标淡化的,几乎无一例外认为商标淡化理论的始作俑者是美国学者弗兰克·斯凯特(FrankSchechter),也总是引用他关于保护商标独特性(uniqueness)的论断。

1927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斯凯特的文章《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

在提出商标淡化理论之前,他用了相当的篇幅分析人们对商标功能的误读。

他指出,商标发挥的功能并非是人们所称的“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几个巡回法院在一些判决中的观点:人们要去购买某个或某种商品,并非是因为知道或者识别出该商品是某生产者生产的,而是因为识别出令人满意的产品。

例如,人们想购买贝克(Baker)巧克力,并不是因为人们知道它是沃尔特·贝克(WalterBaker)生产的,而是人们喜欢这种巧克力。

有观点认为,商标只是商誉看得见的标志,商誉比商标重要,因为商誉才是实实在在的内容,而商标只是商誉的影像。

但这并没有精确地表述出商标在今天发挥的真正功能,并会阻碍对商标的全面保护。

斯凯特认为,传统商标侵权理论建立在消费者就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基础上,它的理论基础就是把商标的功能定义为识别商品来源。

如果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名称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之上,逐渐消耗或者稀释公众对于某种商标的认识,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就无法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因为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发生错误认识。

为制止针对商标实施这种“千刀万剐(deathbhousandCutS)”的行为,商标权人只能求助于商标淡化理论。

可见,正是基于对商标功能的新理解,斯凯特提出了商标淡化理论,所以,商标淡化理论诞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功能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 ) 名 商 标 淡 化 的 具 体 形 式 二 驰
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 一是 冲淡 , 二是污损 。在 一个 驰名商标创立的过程中 , 创立人为了提高其 商标 商品的信誉及 对 消费者 的吸引力 , 往往要挖空心思 , 利用各种宣 传手段 , 断强化其 商标商 品间 不 的特定联系 , 树立其 商标商品在消费者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最后 , 广大 使 公众一提到该商标 , 就能 自然想到它能代表 的特定商 品, 并产生拥有 的欲 望或 引以自豪的感情。这种联 想越迅速 、 欲望或感情越强烈 , 该商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品 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越大 , 驰名程 度也就越高 。而所谓 冲淡 , 其 是指 无权 使用人将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用 在与驰名 商标商品 不同类 的商品上 , 从而 使 该 驰 名 商 标 与 其 商 品 间 的 特 定 联 系 弱 化 的行 为 。 比如 , 劳 斯 莱 斯 ” “ 代 表的是一种高级轿车 , 正常情况下 , 们一提到 “ 人 劳斯 莱斯” 商标 , 马上 会 想 到 一 种 高 品 质 的 轿 车 。 如 果 现 在 有 人 把 与 “ 斯 莱 斯 ” 同 或 近 似 的 劳 相 商 标 大 量 地 用 在 自行 车 、 录 机 、 收 口红 、 衣 甚 至 蛋 糕 等 商 品上 , 段 时 间 衬 一 之后 , 当人 们 再 提 及 此 商标 时 , 想 到 的就 不 再 仅 仅 是 一 种 高 级 轿 车 , 所 而 且还会有 自行车 、 口红 、 蛋糕等多种商品 。这样 , 劳斯莱斯 ” “ 商标与其 商 品——“ 一种高级轿 车” 间的特定联系就被冲淡了 , 劳斯 莱斯” “ 这一驰名 商标 的特殊吸引力也就降低了。所 谓污损 , 指无权 使用人将 相同 或近 是 似 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会产 生贬低 、 玷污作用 的不 同类 商品上去的行为。污损与冲淡 的不同之处在于污损往往会直接影 响到驰 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比如 ,可 口可乐” “ 是一种世界驰名 的饮料 , 在饮料 “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述评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述评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述评
朱工宇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7(005)006
【摘要】美国的《商标淡化修正法案》明言采"淡化之虞"标准,从而推翻了此前V Secret案的判决.同时该法正式确认了"污损"与"模糊"两种淡化类型,严格了"驰名"要件,并扩展了其保护范围.尽管与之前规定相比有进步,问题却依然存在.鉴于其核心概念依旧莫测难明,淡化理论之前景尚未可知,这就使得美国法院负有责任(同时也享有权力)以界定"淡化".除非能发展出更为精确、与现行规则更为和谐的基础理论,否则,法官们仍可能以其一贯的狐疑态度对待新法,而这曾经导致了旧法之核心部分失去了其应有效力.
【总页数】2页(P113-封3)
【作者】朱工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66
【相关文献】
1.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案》中的利益分析 [J], 孙敏洁;漆诣
2.促进劳动力开发与经济转型发展:透视美国职业教育体系改革思路——美国《劳动力创新与机遇法案》述评 [J], 王奕俊;王婧遐
3.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索克斯法案述评 [J], 俞敏声
4.《欧盟木材法规》与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的比较 [J],
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针对《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施的修正案和针对《修复美国地面运输法案》的交易法案登记要求的修正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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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 三) 弱 化
意程度 方面区别 不同的商 品 , 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
标 的基本功能 出发 ,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 争商品时 , 其在 满意程 度 方面对不 同商 品的区别作用 就会 受到削减和淡化 。商标越 是
显 著或独特 , 给公 众的印象就越深 , 就越是应 当限制他人 在非竞 争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也就是说 淡化理论要 解决 的不是 消费
力度和塑造品牌形 象使得驰名商标获得 了极 大的商业价值与消费者信赖。然而经营过程 中他人 为获得不 当商业 利 益 的” 搭便 车” 行为、 商标权 人 怠 于采取 商标 保护 措施 的退化 现 象等 都成 为威 胁驰 名 商标 的 悬颅 利 刃 。淡 化理 论 在 这种 背景 下 也应运 而生 , 本 文将 通 过对 淡化 理论 的研 究 , 提 出相 应 的驰 名 商标 反 淡化措 施 。 关 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淡化 理论 ; 反 淡化
探 索与研 究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 1
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与反 淡化
隋 兵 徐径 新 孔 佳 栋
(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杭 州 3 1 1 0 0 0 )

要: 从 普 通 商标 到 驰名 商标 的 升华 , 凝 结 了商标 权人 巨大的 心血 。 商标权 人 通过 精研 商 品品质 、 提 升 宣传
行为不 但对 这种 驰名 商标与 商 品或服 务 的联 系造成极 大 的影 响, 甚 至还会减弱驰名商标 的显著 性 , 是对驰名商 标特殊价值 的 极大威胁。
无二 的联 系被切 断 ,从 而削弱了驰名商标识别特定类 别 中特
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简言之 , 就是 削弱 了驰名商标与个体 商品之 间特有 的联想 。驰 名商标原本 的受众群体在长 时间的受 弱化行为影 响后会使得这 种特定的 、 唯一的联想越来越模糊 。 无 法像 从前一样一看到 此商 标就会 与驰名商标指 向的商 品或服务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论商标反淡化在我国的适用

论商标反淡化在我国的适用随着现实生活中商标淡化现象越来越多地出现,完善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等,深入细致地探讨了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反淡化相关立法的建议。

标签:商标;淡化;反淡化1 商标淡化的内涵及具体表现商标淡化,根据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的界定,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商标淡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三种形式:弱化、丑化、退化。

1.1 弱化弱化也称为冲淡或暗化,是商标淡化最常见的形式,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的行为。

例如,将KODAK用在自行车上,将“老爷车”商标用于汽车,这些都冲淡了该商标在本行业已经建立起来的商誉,导致其商业价值的贬值。

1.2 丑化所谓丑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产生贬低、玷污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丑化常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使用驰名商标。

例如,在美国化学公司诉安纳赛尔-布希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被告在杀虫剂上使用“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BUG”,玷污了原告注册使用于啤酒上的标语“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BUD”。

另一种情况是将驰名商标使用在普通商品上,这种做法损害了驰名商标高品位、高质量的声誉和形象。

1.3 退化所谓退化,是指由于权利人对驰名商标的不当使用或他人以间接的方式将驰名商标曲解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行为。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

21年1月 0 0 0 刊
商 品与质量
理论 研究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
口姜 惠 南 刘 畅
( 天津商业大学 天 津 3 0 3 0 14)
摘 要: 商标淡化理论 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学者 富兰克 ・ 凯特 首次提 出后 , 斯 很快 波及 到其他 国家, 美国、 法国、 国等发 达国家对商标 淡 德 化先后进行立法, 一些 国际条约如 《 巴黎公 约》 T IS等也对 商标淡化 加以规 定。我 国学者在上 个世 纪九十年代 初曾对 商标 淡化 问题进行过探 , RP 讨, 但理论研 究还不够深入 , 国法律对 此也 没有 直接规定 , 我 其根 本原 因在 于传统 商标侵权理论 的限制 多的商标淡化 现象, 传统的 商标侵权理论 己无法涵盖 , 特别是加入 WT O之后 , 我国的一些法律函需修改和完善 , 以期 同国际接轨。因此, 实践 和 理 论 都 在 呼 唤 着 我 国 商 标 淡化 立 法 。 关键字: 商标淡化, 商标侵权 , 淡化 反
美 国学者 富兰克 ・ 凯特 12 年在 《 佛法 律评 论》 斯 97 哈 上撰 文 , 第一 次从 理论 上探 讨 了商标 淡化 问题 。文 章写 到 :商标 权人 不仅 ” 应 当禁止 他人 将他 的 商标使 用 于相 互竞 争 的商 品上 , 且应 当禁 而


商 标淡 化 的含义
经 济实 力 的巨大 差距 ,并 不是 所有 好 的事物 都能够 在 中 国生根 发
芽 ,并不 是任 何 国家好 的 立法 模式 在我 们 国家都 能够 行得 通 。美 国有 自己的 反淡化 法 , 但是 美 国有 强大 的经 济背 景做 后盾 , 有数 不 清 的世 界驰 名商 标 , 以, 国没 有这个 成 熟 的环 境 , 所 我 笔者 认为 将 其 规定 在 《 商标法 》 中是最 佳选 择 。与此 同 时, 鉴于 我 国 国情 , 要 还 在 其他法 律 中做 出补充 的规 定 , 比如 商标淡 化应 该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等 相 关立 法 中对 一 商标 淡化 问题 作相 应 的补 充 规定 。这样 ,商 标法 》 相关 的法 律就 能很 好 的结合 在一 起 , 《 和 发 挥 保护 商标 不受 淡化 的作 用 。 ( 立 法 内容 2 ) 首先 , 展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范 围 。如前 所述 , 国应 该用立 扩 我 法 的形式 规 定商标 反淡 化保 护 的范 围不 仅仅 局 限于注册 商 标 , 还 应 该包括 非注 册 商标 ,这样 才 能更好 的保 护好 没有 注册 而又 有 一 定知 名度 的商 标 ; 同时不 应 该仅仅 局 限于驰 名商标 , 一定知 名度 有 的著 名商 标也 可 以成 为淡化 的对象 。 其次 , 明确 商标 淡 化 的构成 要件 。需要 注 意的 是 , 由于知 识产 权对 象 的无形 性特 征 , 于 行 为和结 果存 在 因果关 系 的要件 存在 对 着弱 化 的迹象 和趋 势 。 明确 构 成要 件的 目的 是有标 准可 循 ,便 于 实 践中 问题 的认 定 , 到有 法 可依 。 做 第三 , 定商 标淡 化 的法律 后果 。一 部好 的法 律要 想 真正 的 规 达到 效果 ,必 须有 违法 性后 果 的保证 。商 标淡 化本 质上 是一 种侵 权行 为 , 明确其有 关 的 民事 、 要 行政 乃至 刑事 责任 。 四、 结语 我 国商标淡化 理论研 究始于十几 年前 中国造势将要 加入 WT O 之 时,入 关一 说引起 法 学界 的学 者们 对商 标淡 化 问题进 行 了理论 探 讨和 研 究 。总体 说来 , 商标 淡化 在 中 国还 是 一个 比较 新的 课题 , 理 论研 究还 不够 深入 , 究成 果还 不够丰 富 , 大理 论 学者仍 有很 研 广 长 的路 要走 。值得 注意 的是 : 1商 标淡 化理 论突 破 了传统 的 商标侵 权理 论 。关键在 于对 商 、 标 的反淡化 保 护范 围不 仅仅 局 限于注 册 商标 ,还包 括其他 驰 名商 标 和 具有 一定 知名 度 的商标 。 2 商标 淡化 的性 质 , 、 除侵 犯 商标 权和 损害 消费者 及 其他社 会 公众利 益之 外 , 还是 一种 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 3 商 标淡 化 的构成 要件 有 其特殊 性 。商标 淡化 侵权 责任 的构 、 成不 要求 ” 为与 损害 后果 存 在 因果关 系” 行 这一 一般 侵权 责任 必备 的要件 。 4 我 国应尽 快针 对 商标 淡化 问题进 行立 法 , 宜于 与商 标侵 、 且 权 问题 一 同规 定在 《 商标 法》中, 在其 他相 关立 法 中作相 应 的补充 规定。 参 考 文献 : [ 沈达 明 编著 : 知 识产 权法》 北 京 , 1 ] 《 ,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出版 社 ,9 8 5月 出版 , 2页 。 l9 年 第 [】美 ]uasr r : 美 国联 邦商 标反 淡化法 的立 法 与实 2 【 ssnul d著 《 a 践 》 张 今译 , 于 《 国法译 评》 1 9 , 载 外 , 9 8年第 4期 , l 。 第 页 [] 3 腾宇 : 商标 淡化 法律 问题 研究 》 郑州 大学 硕士 论 文 , 0 6 《 , 2 0 年 5月 。 4耿华 : 论商 标 的淡 化及 反淡化 保 护》 延 边大 学硕 士论 文 , 《 , 2 0 年 5月 。 06 作 者简 介 : 惠 南 , , 姜 女 黑龙 江哈 尔滨人 , 津商 业大 学 民商法 天 硕 士研 究生 ; 畅 , , 刘 女 吉林 省 吉林市 人 , 津商 业大 学 民商法硕 士 天 研 究生 。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包含了反淡化因素的法律规定,但这种反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重要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予以保护。

商标淡化理论是在传统的混淆理论不能保护商标的前提下提出的,目的是对那些没有产生混淆、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确确实实商标的价值因之受损、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淡化行为予以规制,以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该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与商标误认或者混淆不同,其并没有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主要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到削弱商标价值行为的损害,因此消费者的混淆不在考虑之列。

为了适应商标功能的发展,对商标的反淡化理论突破了商标保护的领域,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将商标保护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域名等。

(三)商标淡化理论的内涵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第一,弱化。

弱化是指对商标显著性的逐渐稀释过程。

弱化行为主要表现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它没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弱了商品的标识作用,稀释了商标的知名度,减弱了该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甚至会使该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第二,丑化。

丑化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有损驰名商标形象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贬损原权利人商誉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有将代表高质量的商标用于低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等。

对商标的丑化性使用会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严重的商业利益损失。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

该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将驰名商标适用于不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基于驰名商标淡化的不可逆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要件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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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他们更赋予了商品某种神秘魅力的独是一种侵害,因为就像一张面孔,声誉是其 立存在,消费者愿意为这种魅力支付额外所有者和创造者的象征,所以此种行为被
案(《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在美国众议院提 出两点修改意见之后,得到顺利通过。
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与1988年的
修正案有两个主要的区别:第一,《联邦商 标反淡化法》规定后使用人只有符合“商业
较广告和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的抗辩 事由。 而美国众议院的两点修改意见主要在 已有的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两种抗辩 事由基础上再增加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
因此而受到损害。所以,商标权人不仅应商标案中,州法院禁止一个电影院使用驰 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驰名珠宝店的商号。在本案中,尽管电影 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院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该
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先于州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认可。譬
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如1928年的Yale案。在该案件中。Yale 弱或消失的需要就越强烈,并将商标淡化商标的后使用人将原本用于跟金属相关的 足义力”the
dispersion of gradual
whittling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由其他人对驰名商标所作的,不 是将它作为他自己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 示,而是作为包括指示性合理使用或描述
性合理使用在内的合理使用,或者为了便
于作出这些合理使用而实施的行为,包括 下列相关使用行为: (I)为消费者提供比较产品或服务机 会的广告或促销;或(ii)验证和滑稽模仿、 讽刺或评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或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B)所有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 形式。 (C)所有对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 由j:可见,《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 案》就驰名商标之定义及其认定因素,淡化 之定义以及认定标准,免责事由等一一做
宏观管理
浅析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发展
文/徐莉陈杏 摘要: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产生早、发展影响。1947年马萨诸塞州颁发反淡化法, 快,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广泛影响力。成为美国最早制定商标反淡化法的州。此 本文以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反淡化的相关・后许多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1955 典型案例,以及相关重大立法成果为线索, 综上所述,虽然已有部分州制定了反 淡化法,但在已制定反淡化法的各州中,立 法不尽相同,且有近半数的州没有制定反 淡化法,因此导致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驰 名商标的保护程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 “事实上,从1977—1993年问共有159件 州淡化案件上诉至巡回法院,但仅10个案 件获得预防性禁令,只有4个单纯基于违 反州立法而获得永久性禁令。” 此外.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适用并
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指出:商 而在美国司法界中,商标反淡化理论
二、美国反淡化制度的发展——1995
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为了使驰名商标得到联邦法上的统一 救济,克服各州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别与不足,驰名商标 的利益代表者以及美国国家商标协会为驰 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之间的竞争关系,尽管不存在商品或服务 ’来源上的混淆,只要具有损害商业信誉的
一湘商标反淡化制度的产生
(一)反淡化理论的缘起
嚣鬈麓耋鋈妻羹摹萎霎曩冀喜主譬?
1964年,美国国家商标协会也制定了一部
不稳定,驰名商标仍然得不到联邦法上的 全国性救济。为此,商业界和理论界大声
呼吁制定联邦反淡化立法,以保护那些真 正的驰名商标。
品上。 电影院从属于该珠宝店,但是法院在解释 (二)受反淡化理论影响的美国立法和授予禁令的时候并不是传统的混淆理论为 司法实践
基础,而是认为驰名商标需要获得这种保
并且将反淡化扩展到非注册商标上。对反
淡化理论的适当限制,消除了人们担心淡
Schechtersh教授关于商标反淡化的护以对抗把它们使用在特定产品以外的其 理论对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他商品上而把这种紧密联系冲淡。
and
away hold
or产品上的Yale商标用于不完全相似的手
the identity
upon电筒产品。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认定
by
the publicmind of the mark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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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S此种行为不合法,并在判决中做了如下说
1988年与1995年两次修改美国联邦
商标法的修正案中都规定r反淡化条款。 《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中的反淡化条款 在众议院审查时被删除。1995年的修正
事由,不能将淡化的损害防范手未然。其
二,判断是否淡化的标准不明确。争论的 焦点在于认定淡化是要求“实际损害”还是 仅要求有“淡化可能”。其三,对是否是驰 名商标的判断有些困难。《联邦商标反淡
[2]Yale
Electric Crop.v.Robertson.26 F.
2d 972(2d Cir.1928).
upon non--competing goods.”(凼在非明:“……零售商的商标在其自己利用领域
竞争性商品上使用商标而导致的逐渐淡外也具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商标是其所有
化・或在人们心中的显著性减低)。人信誉的象征;..…・如果其他人使用所有
Sehechtersh教授认为那些强势商标不仅人的商标,其结果是他借用所有人的声誉, 仅具有普通商标的标示、宣传其来源的功从而声誉的质量不再由所有人所控制,这
法院参考。再次,对商标淡化进行了明确
定义,与州立法形成鲜明对比。此外,还规 定了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具体情形,通过 对反淡化理论的自我限制一定程度j二乎衡 了各方利益,保护商标持有人权利的同时, 也兼顾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对驰名商标的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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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在多 方面对反淡化理论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2006年 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对驰名商标重新作出 了界定,修正后的《兰哈姆法》第43条第 fc)款第2项第(A)目规定:如果一个商标 被一般消费公众普遍视为商标所有人商品 或服务的来源指示,该商标是驰名商标。 并且将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从七个精 简到四个:包括商标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 广度和所及的地域范围,是否由商标所有 人或第三方进行广告宣传;商标持续使用 于该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地域范围;商标 被实际认知的程度;该商标是否已经根据 1881年3月3日颁布的法律或1905年2 月20日颁布的法律取得注册,或者已经在 主注册簿上注册。 2.明确了淡化的标准。《2006年商标
年纽约州和乔治亚州分别制定了它们的反
探析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从产生到逐步完淡化法,纽约州的反淡化法规定:“在侵犯
善的发展历程,以期为完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淡化法;驰名商标;淡化标准 作者: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尽管不存在当事人
了明确规定和列举,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
权利在实体上得到有效的保护,统一了立 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分歧,让法官在案件的 审理过程中有了更一致的理解,给予驰名 商标权利人统一的保护,并在权利平衡方 面该修正案也表现了更加兼顾平衡多方利 益的姿态,使得商标淡化理论易于被社会 大众接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商标淡 化理论的自我提升和完善。 总之,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成熟而完 善,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给予 了权利人相当程度的救济手段,同时能兼 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样长期而曲折 的完善过程中体现了法律和理论共同进步 的清晰轨道,在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应有 的全面保护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等方面 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最早对商标淡化理论作出系统阐述的《州商标示范法》,涉及了商标淡化的内容,
是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凯特(Frank该示范法成为了今后各州制定或修订反商 Schechter)。作为美国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标淡化法的蓝本。截止到2005年为止,共
先驱,他在1927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有35个州制定了反淡化法。
化立法会侵犯宪法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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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禁止比较广告,从而得到了民众的支持。 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于1996 年1月16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 法的进步意义在于:首先,给予了商标权所 有人以权利救济途径。该法规定驰名商标 所有人当其驰名商标被冲淡时有权获得禁 令救济及其他救济。其次,列举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反淡化法的保护对 象是限于驰名商标,因此认定驰名商标是 审判淡化案件的关键。该法采用列举式立 法方法,列举了八个不具排除性的因素供
商标反淡化法》的修订
三、美国反淡化制度的完善一联邦
如前所述,虽然1995年《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的制定标志着美国商标反淡化制 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但是在实践中,该法 仍旧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与不足。其一,《联
反淡化修正案》明定将原《兰哈姆法》第43 条(c)款第1项修改为:根据公平原则,不 管是否存在实际的或可能的混淆,也不管 是否存在竞争或者实际的经济损失,具有 固有或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之所有人, 应当有权禁止任何人于该商标驰名后在商 业上使用商标或商号,如果该使用行为可 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该驰 名商标。此规定明确了淡化的证明标准是 淡化的可能性,而非实际的淡化。 3.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淡化的免责 事由。为了消除公众对修正案会影响到言 论自由的顾虑,立法者再次做出细微的调 整,一方面是对反淡化理论的限制,实则也 是对反淡化理论的完善。修正后的《兰哈 姆法》第43条第(c)款第3项“免责事由” 规定:下列情形不可依据本条规定以弱化 或丑化为由提起诉讼:
总之《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和实
施为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的联邦法律救济 措施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致 性的保护,并且对之前反淡化理论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在商标反淡化与保护竞争者 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权利之间寻找了平 衡。该法展示了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从理 论走向实践,从实践走向立法的阶段性成 果,是反淡化制度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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