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公开公正,充分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谐、安全、有序、便利的物业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
第七条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共有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的人员,包括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赁人员等。
第九条物业公司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和申诉;(四)组织小区安全保卫工作;(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七)进行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小区管理规章制度;(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三)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四)组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决策、监督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决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小区的绿化、清洁及维修;(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三)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四)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五)住户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处理;(六)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根据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因此,合理、公正、透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对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遵循政府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具体来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水电费等。
同时,应当明确费用的调整机制和程序,确保费用的调整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其次,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保障业主的利益。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支付能力,不得设置过高的费用标准或者无理由地增加费用项目。
同时,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收取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正收取。
再次,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在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讨论,确保业主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监督。
最后,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才能够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
综上所述,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同时注重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体系,推动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宁波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宁波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空置房就是指那些空置没有⼈居住的房屋。
对于这些空房⼦,不能说没有享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就不缴纳物管费。
那么,宁波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据整理了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交
在某⼩区,⼀位罗姓业主⾃拿到房⼦的钥匙,他就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从拿钥匙到住进来,中间有⼀年多的时间,⼀直都在交纳物管费。
”罗先⽣表⽰,他也不清楚物管费的收取时间是否合理,⼩区内很多业主也有这个疑惑。
“我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收房的两个⽉后才拿到房屋钥匙,但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我补交了这两个⽉的物管费。
”**世家的⼀位刘姓业主表⽰,在他们⼩区,只要开发商⽤书⾯通知或是电话通知业主收房了,业主就要在次⽉开始交纳物管费,即使业主尚未拿到房屋钥匙。
店铺提⽰:宁波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确定。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宁波物业管理报价方案范本

宁波物业管理报价方案范本一、服务内容1. 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小区内绿化、道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2. 安全管理:包括小区内安全巡查、应急预案制定、安全设施管理等,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内清洁卫生打扫、垃圾分类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卫生。
4. 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门禁、停车、物业顾问等服务,提供快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5. 技术维修:包括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投诉处理:对小区居民的投诉进行认真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7. 财务管理:对小区财务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小区资金使用合理。
8. 其他额外服务:如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小区活动组织、环境绿化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二、服务费用1. 服务费: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费用报价,一般以每平方米/月为计费标准。
2. 技术维修费: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费用,根据实际维修情况结算。
3. 其他额外费用:如小区活动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更新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结算。
三、服务流程1. 签订合同:物业公司与小区进行合作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2. 服务准备: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准备服务所需人员和设备,做好服务前的准备工作。
3. 服务实施: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
4. 服务监督:物业公司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标准。
5. 服务总结:定期总结服务工作,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拥有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专业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2. 服务规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物业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专业的管理服务。
3. 费用优惠:提供合理、透明的费用标准,确保客户的利益。
4. 服务细致:对小区内的各项服务进行细致、周到的管理,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居民自治、物业服务、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居民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维护小区环境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景观、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安全防范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组织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组织和维护小区内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入住、迁出和变更登记工作;对新入住的住户进行居民手册发放及入户指导。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确保住户合法权益;定期向住户通报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计收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住户认可。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应按月收取,提前一个月通知住户缴费,并及时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应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更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依法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居民发现物业管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房屋、设施和场地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消防安全等制度,加强业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明确职责和权力,并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并及时向业主通报有关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对房屋、设施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保持房屋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遵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价。
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附件:
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2
Ⅱ、二级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0.70元/M2/月
Ⅲ、三级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0.55元/M2/月
Ⅳ、四级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0.30元/M2/月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基准价标准,按住宅小区1处主出入口和1处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住宅小区次出入口确需超过1处的,每增加1处次出入口,可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2元;无次出入口的,减少0.02元。
3、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基准价可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1元;小于3万平方米的,增加0.02元;大于15万平方米的,减少0.02元。
4、如住宅小区内配置监视系统的,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基准价可增加每月每平方米0.02元;配置住户报警系统的,可增加0.02元;配置水景动力系统的,可增加0.01元。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制定和修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划和方案;(二)协助组织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三)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五)负责小区内大型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六)组织协调进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七)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八)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业主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小区内的住户、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业主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小区环境、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以及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外进行公开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其资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业主投诉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章: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资格,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报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维护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状态;2.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3.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防火检查,确保小区安全;4. 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和会议,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5.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及时解决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公平公正地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2. 合法合规地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3. 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并享有服务的优质和安全;4. 获得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和公示,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5. 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提出监督和批评。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秩序和居民生活;2. 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监督的义务;3. 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用,并及时缴纳其他相关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安全和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支付,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合理需求,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支付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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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13:14:20 来源:宁波市物价局作者: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档案管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标准住宅:1.独栋、联排等独门独户住宅;2.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小区住宅;3.套型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数占住宅总户数的70%(含)以上的。
高标准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超过一级服务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特级服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非住宅、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按照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照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费用,电梯年检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直接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公布具体内容为: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广告、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停车费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对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具备交付条件,并通知业主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计费起始时间为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库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卖合同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住宅小区内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共用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具体分摊方法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生活的用水、用电费用,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及增压水泵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物业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其费用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证除外)等。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
凡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包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调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业主公布的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表和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12358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宁波市物价局会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