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安心-个人保险计划条款(A款)-2013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局部保险义务和义务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义务规模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承认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公道且需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竣事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义务,除尚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意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P1125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10号(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太平洋保险2013年新产品鸿发年年A

增
被评为市场上“最具有投资价值的理财产品”
鸿发A“简述”(讲解逻辑)
1. 固定领取:在您存钱第二天,保险公司就给您1笔固定返还(祝福
金),18岁前双倍领(教育金);
2. 浮劢分红:一周年后,除了这笔固定返还,还有一笔浮劢分红(红 利金),浮劢分红至少是保险公司投资盈利的70%; 3. 到期祝寿:您的本金丌用等到自然身故,最早60岁,最晚80岁(60、 65、70、75、80周岁),就可以一次性返还祝寿金,拿回本金后, 您的固定收益、浮劢收益丌变。 4. 财富管家:每年固定收益和浮劢分红还有到期祝寿金您丌领取,都 可以迚入到财富管家账户做“日计息月复利”的二次增值(财富管 家),累积教育金戒养老金;幵且这个账户上的钱可自由支配,按 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方式。 5. 身故保障:除了这些功能以外,鸿发A还提供了一定的人身保障。
理念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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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1:子女教育是每位家长无法回 避的责任
养丌教,父乊过;教丌严,师乊惰。——《三 字经》 “子不教父之过”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认识
高等教育水平 = 求职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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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2:高等教育程度与资金投入程 度成正比
学费
教育类型 普通 国内大学 硕士 昂贵 (艺财外电) 国内 英国 美国 硕士(国外) 加拿大 日本 香港 平均费用(年) 5千-6千 2万-3万 8千-1万 30万 25万 20万 15万 15万
1、少儿教育储备金:18岁(含)前,每年领取基本保额额9%
2、祝福金:合同生效后至终身,每年返还基本保额9% 3、祝寿金:可选择在60、65、70、75或80周岁时一次性返还所交保费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祝寿金给付之前,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大者给付; (2)祝寿金给付之后,按现金价值给付 5、每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6、年金转换:具有年金转换功能 附加万能险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合同终止 2、年金:生效2年或账户价值超1万元后,可申请年金,每年给付账户价值9% 1、附加险账户部分领取(按提取金额)前三年分别收取5%、4%、3%,之后不再收取; 11 2、附加险追加条件:第3保单年度结束前;主险年交保费1万及以上;单笔及累计追加保费有限制; 3、附加险无账户管理费、初始费。附加险不设佣金。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③责任风险: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根据合同或法律应承担的民事 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④信用风险:权利人因为义务人违约而遭受经 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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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一、风险与保险
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分: ①自然风险:与人类社会活动无关,由自然界 本身因素造成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对付纯粹风险 2、风险管理的目标 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 认识和鉴别所有风险 (2) 估测各类风险的大小 (3)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4) 评价风险管理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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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物质条 件。
3.商品经济形式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4.互助共济意识的普及是确定保险关系的社会
条件。 5.科学计算技术是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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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是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 的险种(起源于意大利) 1.共同海损起源说 2.船舶(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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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4.中外合资(7家) ①中宏人寿 ②安联大众 ③金盛人寿 ④太平洋安泰 ⑤中保—康联 ⑥恒康—天安 ⑦信诚人寿
医安心计划1保险合同

医安心计划1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提供的医安心计划保险产品,乙方自愿投保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保险合同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共同遵守,保障乙方的健康及其家庭财产安全。
二、保险计划介绍医安心计划是一款专为个人设计的健康保险产品,旨在为个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本保险计划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保险责任:甲方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乙方的保险责任。
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六、投保须知与健康告知1. 乙方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2. 乙方应如实填写健康告知表,如隐瞒病情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时,应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安心保险网络支付安全保险条款(2016版)(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险条款(2016版)(B款)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的网络支付平台及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帐户的自然人可向我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在第一条规定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账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您”)。
第三条本保险所指的“网络支付帐户”包括:以您名义开设在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以及其他我公司同意承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帐户。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一)您在网络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
(二)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您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保障内容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您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权益或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您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您的网络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他人盗取,造成您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二)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透露网络支付账户户名、密码,造成您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三)不法分子盗取您的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并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您的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您或家庭成员的操作错误、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二)您的支付账户信息被您雇佣的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盗用;(三)您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或安全工具;(四)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停机维护;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黑客攻击;服务中断或延迟等;(五)诈骗行为。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卡单产品类型(总表)
华泰 华泰 华泰 华泰 华泰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民安 平安 平安 平安 平安 平安 平安
航空 航空 航空 航空 家财 意外 意外 意外 家财保障计划 家财保障计划 家财保障计划 家财保障计划 家财+意外 意外 意外 意外 家财 家财 家财 家财 家财 家财
88 188 318 558 100 120 120 120 80 100 120 200 200 138 268 588 50 100 200 200 365 50
路路通吉祥卡2代 路路通畅行卡2代 逍遥游平安卡 齐鲁平安福保险卡(2代) 齐鲁燃气安全卡 家庭燃气安全卡 人身意外:一年期综合意 外险 人身意外:短期综合意外 险 人身意外:家庭综合保险 交通:交通意外险 交通:航空意外险 交通:驾乘综合保险 家财:家庭财产保险 家财:“家财宝”综合保 障计划 家财:平安家居综合保障 计划 健康:平安少儿综合保险 健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老年人健康保险 生育健康保险 境外留学保险 交通意外E款保险卡 新少儿成长健康卡B款福 宝宝(0—3岁)
100 200 100 100 40-120 100 100 100 200 18-45周岁: 缴费期间5年, 1575元/年; 18-45周岁: 缴费期间5年 3150元/年; 0-6周岁: 趸交1000 缴费期间3年 60-909 15 30 50 20 45 65 10 15 120
100 200 100 100 40-120 100 100 100 200 18-45周岁: 缴费期间5年, 1575元/年; 18-45周岁: 缴费期间5年 3150元/年; 0-6周岁: 趸交1000 缴费期间3年 60-909 15 30 50 20 45 65 10 15 120
保险明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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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安心”个人保险计划条款(A款)批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大众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增加如下内容:(八)被保险人驾乘摩托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本页结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三度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烧烫伤和残疾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即如残疾保险给付金额高于烧烫伤给付金额,仅支付残疾保险给付金额,反之,则仅给付烧烫伤保险给付金额。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五)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恐怖分子行为;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人。
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警方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