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职健〔2019〕2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二)人员要求
1 、基本条件
( 1 )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掌握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 3 )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工作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本专业业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 30% 。
( 2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 A 级资质的,其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检测、质量控制、 放射 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应 3 年以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 1 年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中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放射安全防护工程人员(可外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 20% 。
( 4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 B 级资质的,其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检测、质量控制、放射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应 3 年以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 1 年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中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放射安全防护工程人员(可外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吉卫职健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卫职健发〔2020〕6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一、提高认识,抓紧部署落实换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严密组织,明确责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通知》要求,抓紧部署落实相关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精神,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丙级机构。
确保按时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工作。
二、报送信息,有序开展换证工作(一)涉及相关工作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通知》要求,及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的基本信息(见附件)。
(二)2020年12月15日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通过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详见国家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满足相关资质条件要求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换发乙级机构资质证书。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取并发放乙级机构资质证书。
(三)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丙级机构相关资质变更等手续,如有正在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的丙级机构,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待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流程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基本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级【实用版】目录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定义和重要性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等级划分3.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条件和要求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未来趋势正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级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依据其从事的服务项目及能力,获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其中,甲级资质证书可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而乙级资质证书则可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1.具有法人资格:申请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申请机构应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工作条件。
3.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申请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并能够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经费。
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未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不断发展和完善,资质证书等级划分将更加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48家机构通过年检续展,并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证书。
现予公告。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48家机构通过年检续展,并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证书。
现予公告。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中的内容:
1.法律和政策合规性评估:评估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卫
生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2.资质认证和注册要求:评估机构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认证和注册,
以证明其具备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
3.人员资质和能力评估: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是否
符合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专业和有效的服务。
4.调查和评估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和评估的能力,包括采样和分析技术、仪器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
5.数据整理和分析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整理、分析和解释职业卫
生数据的能力,以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7.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职业卫生风
险评估和控制的能力,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8.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进行
监控的能力,以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标准要求。
10.客户满意度评估: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客户满意度评估的能力,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年月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办事机构设在部门,在其内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机构成员主管:xx(职务)分管:xx(职务)成员:xx(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工作职责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其他××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第二篇:职业卫生机构成立关于成立山西xx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通知矿各科(队)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
职能科室、生产、辅助负责人。
设职业危害防治科在矿综合办公室,兼任科长,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
相应建立了职业病防治专职管理人员:二、工作职责:1、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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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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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职健〔201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我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已划转到省卫生健康委。
为平稳有序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精神,现将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和原市级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以下简称50号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的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精神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
四、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8年、2019年到期的,统一延续到2019年12月31号。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
2.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