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审查的思维顺序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使用的一种规定。
它是保证司法公正性、客观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的特征、主要内容和适
用原则等方面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浅析。
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等特征。
客观性指证据应能够客观地反映
案件的事实;真实性指证据应当真实可信;合法性指证据应当依法取得;而重要性则指证
据应当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决定性作用。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合理性原则、审查性原则和认定
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自由裁量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核证
据时应当保持独立自主的裁量权;合理性原则要求法院在裁判证据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审查性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性原
则要求法院对最终认定的事实不得予以追问。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
者案件的特殊情况,对证据的提出、调查、认定、运用等过程进行灵活处理。
在罪犯供述
不自愿、证人作伪证、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等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度放宽对证据的要求,通
过推定、间接证据等方式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实施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力。
法官应当具有独立而理
性的思维,能够正确把握证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能够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确保裁判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工作要担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就补、该排非就排非,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守案件审理基本职责,敢于对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力求案件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在监委内部完成。
近期市监委办理的3起案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已按规定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给予高度评价。
坚守政治审理,正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把政治站位和政治纪律作为根本和关键,把案件证据作为基础和底线,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又“高”又“实”。
一方面,牢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核心要义,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特征。
强化案件审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突出审核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案件审理工作中,不囿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表象、不单纯就案说案和就事论事、不简单机械把握和适用条规,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动机、行为、获利等因素,准确甄别并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201X年,全市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涉及76人,同比增长85.4%;今年以来,查处49人,同比增长123%。
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诉法是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
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刑诉法证据的标准是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意义(一)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二)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三)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四) 证据是促使犯罪人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分类(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
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二)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
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
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
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
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
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
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
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
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
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
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方案。
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
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
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
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非常重要。
一、案件事实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审查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证据的发掘、证据的运用和证据的评价。
1、证据的发掘行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主动发掘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行政法官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以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行政法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以了解案件事实。
(3)行政法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要求提交证据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行政法官可以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进行补充问询,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2、证据的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证据的认定价值,也就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该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行政法官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具有严谨的学术素养和严格的逻辑思维能力。
3、证据的评价在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法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证据能否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真实性、稳定性、公正性等。
当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矛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官需要根据审理原则,进一步按照证据的分量、供述的数量、质量等综合判断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审查分析。
二、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以客观现实为依据,追求真理,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审查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二(3)心证公开规则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务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
然而,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应是绝对的自由或者者毫无约束的自由,而心证公开规则就是约束之一。
所谓心证公开,就是说,法官认证的结论与理由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
心证公开能够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是在法庭审判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的当庭认证等活动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其二是在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在判决文书中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所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
由于对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的评断与认定往往在庭审之后进行,因此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实际上是心证公开的要紧方式。
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的根据与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特别是要对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法官不仅要对其采信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行说明,而且要对那些已经采纳但未被采信的证据进行说明,要说明其不把那些具备了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证据采信为定案根据的具体理由。
(三)审查认定证据之标准与规则的原理分析1.认识论原理认识论是哲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进展过程,与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的学说”。
[18]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要紧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物质论,基本观点是物质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或者思维;其二是反映论,基本观点是人的意识或者思维是对物质存在的反映;其三是可知论,基本观点是人能够认识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但是人的这种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从性质上讲,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人们在制定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与规则时务必遵循认识论原理。
这要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类物质性“痕迹”即证据;第二,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第三,司法人员能够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司法人员能够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是不管从人类司法认识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认识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 1 单个 证据 审查判 断 的标准 .
首先 , 案证 据 必 须 客观 真 实 , 有 客观 性 。我 明刑 事案件 有 意义 的事 实 。可见 , 查判 断证据 材料 定 具 审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四十二条 第 三款 明确 规定 , 证据 必须 的证 明力 , 实质 就是 分析 判断 证据 材料 是 否具备 证据
1 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12 1 刑事证据审查判 断与刑事证据收集的关 系 .. 收集证 据 , 指侦 查人员 、 察人员 、 判人员 依 是 检 审 的一项 重要 活 动 , 司法 人员正 确认 识案 件事 实 的主 照 法定 程序 和要 求 , 过 侦查 、 是 通 调查 的方 法 , 现 、 发 提 要方法 。 取 和 固定 各 种证 据 的诉 讼 活动 。审查判 断证 据 , 是 则 1 1 刑事证 据 审查判 断概 念 . 对诉讼过程中收集 到的证据进行核查、 比、 对 鉴别和
据 的新证 据 , 全案证 据 进行 综合 分 析 , 出判 断 , 关 键是 对构 成犯 罪要 件 的证据 材料 是否 确实 、 对 作 从 充分 的
_ 而查 明案 件 的客 观真 实 。 刑事 证 据 的审 查 判 断 包含 综 合 审查 。4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材 料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唯 一
tec n rt x mia o d me to gle ie c . h o ceee a n t nj g n f ea vd n e i u l
Ke r s ciia poeuineiec ;xm ntn jdmet y wo d :r n r c t ;v neea ia o ; g n m l s o d i u
骤 。同一 类证 据可 能 存 在 不 协 调 、 盾 之 处 , 同证 分 ” 事实 方 面 不 允 许 有 错 误 , 是 最 高 的证 明标 准 矛 不 , 这 充分 。对 证据 确实 据之 间也 可能互 相 矛盾 , 了查 明案 件 真 相 , 必 须 要 求 。案件 对证 据 的要求 是 确实 、 为 就
检察建议备案审查报告

检察建议备案审查报告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今年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式审查报告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
实施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二是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笔者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表述部分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表述案件事实是审查报告中的重要部分。
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要严格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来写。
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可以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台的办法,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按要求都必须逐一-列举,同时,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必须如此,这样可以得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直接感觉,也更加符合规定要求。
2、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叙写犯罪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在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避免对相同的情节、过程进行重复表述。
3、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逐一-列举犯罪事实时,由于作案起数多,容易产生混淆不清的现象,为此,可以在每起事实前面或每组事实前面进行编号,为下一步列举证据打好基础。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的表述对每一份证据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
摘抄卷宗内容,要求简明扼要,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
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
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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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审查的思维顺序基本案情:某日雨夜,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某市村道时撞到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某珍。
发生碰撞后,郭某某将车开出约30米时开始刹车,在地上留下26米轮胎拖印。
被害人郭某珍在车底被拖行650余米甩落在路边,当场死亡。
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上午,郭某某投案并辩解醉酒严重,不记得事故发生经过,并不明知车底有人。
分歧意见:本案关于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系在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酒后处理问题能力下降,对自己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且案发当晚下雨,视线较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某明知车底有人仍强行向前行驶,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为核心的客观性证据,还原整个犯罪经过,充分挖掘凸显被告人主观心态的事实细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破解交通肇事逃逸时汽车底盘拖拽被害人致当场死亡的定性争议,着力点要放到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和事实认定上来。
应当秉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办案思维顺序,坚持从痕迹(结果)到行为、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从认定事实再到法律适用,特别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充分挖掘、科学解释、全面验证、优先运用,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的科学准确。
本案通过现场痕迹等证据重建犯罪现场,再现被告人的行为过程,进而认定被告人主观心态存在从碰撞时过失到逃逸时放任故意的变化,明确被告人是在放任故意支配下强行驾车前行拖拽、挤压被害人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一、从痕迹(结果)到行为。
案件发生后犯罪行为已然不在,留下来的主要是相关的痕迹(结果)。
司法人员认定犯罪行为是依据痕迹(结果),运用各种知识和逻辑推理在主观上进行“回溯复原”,即犯罪现场重建。
在交通肇事中,驾驶员遇到事故时做出的紧急刹车动作虽没有视频资料予以记录下来,但刹车行为则通过案发现场留下的轮胎拖印痕迹形态、所处位置、长度、方向、力度等进行整合分析后,可以得出是否存在的主观判断。
本案中,根据碰撞点、汽车轮胎拖印、电动自行车挫划印可以判断,郭某某驾车从后撞击被害人郭某珍电动自行车
时的反应距离与反应时间,长于普通人正常的反应距离和时间,但同时有较为明显的左转方向盘避让及长距离刹车动作,可以证明郭某某在碰撞阶段虽然受饮酒影响反应速度下降,但仍然有正确的避让、刹车等反应举动。
二、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
当依据客观痕迹类证据认定的行为确定下来,司法人员关注的对象也开始深入行为人主观世界,因为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法律评价的行为必须是一定主观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主观罪过对于案件定性和量刑有巨大影响。
是故意还是过失,尤其是涉及是否明知的认定,不能简单依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定要依据客观行为结合案发现场环境进行细节分析判断。
本案焦点即被告人是否明知车底有人,对此不能简单地以酒醉、雨夜视线差等为由就否定明知的可能,而应当首先依据被告人有刹车、避让等举动来认定其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然后再根据现场的血迹位置、撞人前后驾驶顺畅程度等推导出被告人有驾车缓慢前行、回溜顿挫等行为,并综合现场客观环境进行判断。
犯罪行为人做出积极的、不计后果的客观行为,其主观罪过一般是故意,相反,如果犯罪行为是消极的,行为人对
可能产生的后果体现一定程度的担忧、顾虑甚至阻止,则主观罪过一般是过失。
三、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
事实认定是客观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具有客观性;法律适用是司法人员依据现行法律这一大前提和事实认定这一小前提推理的结论,具有主观性。
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办案思维顺序,也意味着应坚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
本案中,通过尸体检验鉴定可以得知被害人郭某珍系汽车逃逸拖拽、挤压直接致死,是逃逸行为而非碰撞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显然不同于一般常见的交通肇事碰撞致死后逃逸,也不同于逃逸后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依据该客观事实审慎适用法律。
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则模糊了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回避了是碰撞行为还是逃逸时碾压、拖拽等行为致死的细节认定,进而导致对犯罪行为人逃逸阶段主观状态认识不准确,最终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