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第一批(2012版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武价费[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9]40号)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学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与修订项目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自行制定外,也应严格执行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医院必须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结算清单,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解释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本通知及《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市现行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与本“新增和修订项目”代码相同但内涵和价格不一致的项目,以本价格项目为准。
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说明一、《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价格”)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规定,在2006年出台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中省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及部分项目涉及的设备、试剂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论证,新增、修订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9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项,新增子项目4项,调整修订项目价格82项,取消项目价格8项。
修订特殊卫生材料1项。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价格项目,以此《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基准,按照陕价行发〔2012〕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 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一年。
市、县(区)物价、卫生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级医疗机构。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部分)5.《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2012年12月12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附件4:附件5:。
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沪价费[2008]01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8]016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促进中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规定,市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中医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现行的中医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增的中医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整中医服务价格。
综合考虑中医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适当调整部分中医服务价格,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
附件所列中医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医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四、中医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医服务及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
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医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青价费[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6]65号2006年4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a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新医疗项目│├─────┬──┬───────┬────┬───┬──┬───┬────────────┬────┤│ 编码│财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计价│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说明│││编码│││容│单位│(元)├──┬───┬──┬──┤│││││││││范围│进统筹│范│最高││││││││││ 内│前自负│围│费用│││││││││││ 比例│外│限额││├─────┼──┼───────┼────┼───┼──┼───┼──┼───┼──┼──┼────┤│120300001b│ I│面罩吸氧│包括氧气││小时│3│ √ │││││││││创面治疗│││││││││├─────┼──┼───────┼────┼───┼──┼───┼──┼───┼──┼──┼────┤│310205008a│ D│电脑血糖监测│指连续监││ 次│1200│││√│││││││测血糖72│││││││││││││小时│││││││││├─────┼──┼───────┼────┼───┼──┼───┼──┼───┼──┼──┼────┤│310205008b│ D│电脑快速血糖检│││每试│10│ √ ││││││││测│││验项│││││││││││││ 目│││││││├─────┼──┼───────┼────┼───┼──┼───┼──┼───┼──┼──┼────┤│310800024a│ E│细胞因子活化杀│包括药物││ 次│400││││ √ │││││伤(CIK)细胞│加无血清││││││││││││输注治疗│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310800024b│ E│树突状细胞(DC│包括药物││ 次│4000││││ √ │该项价格││││)抗肿瘤治疗│加无血清││││││││为试行标│││││培养基,││││││││准,试行│││││休外细胞││││││││期一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粤价[2006]227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粤价[2006]22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医疗技术创新,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治病的需要,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粤价〔2006〕131号文下发,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而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二)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三)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三)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四)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五)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津价医药[2003]266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3]266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74号)、《关于对医大总医院等几家医院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86)、《关于儿童医院几项医疗项目申请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108)收悉。
经研究,同意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按附表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序号│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210500001 │红外热象检查│每个部位│100│┃┠──┼─────┼──────────┼─────┼────┼─────────────┨┃2│220302006 │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每两根血管│170│每增加两根血管加收80元┃┃││声│││┃┠──┼─────┼──────────┼─────┼────┼─────────────┨┃3│220500001 │脏器灰阶立体成像│每个脏器│300│指AK-CQ技术,一般彩超减半┃┠──┼─────┼──────────┼─────┼────┼─────────────┨┃4│220500002 │能量图血流立体成像│每个部位│300│指AK-CQ技术,一般彩超减半┃┠──┼─────┼──────────┼─────┼────┼─────────────┨┃5│240500004 │面膜设计及制作│人次│95│面膜材料另收┃┠──┼─────┼──────────┼─────┼────┼─────────────┨┃6│240500005 │体架(头架、乳腺)│次│200│每疗程为一次┃┠──┼─────┼──────────┼─────┼────┼─────────────┨┃7│250303015 │血游离脂肪酸测定│项│20│┃┠──┼─────┼──────────┼─────┼────┼─────────────┨┃8│250311003 │尿吡啶酚测定│项│120│┃┠──┼─────┼──────────┼─────┼────┼─────────────┨┃9│250311004 │尿脱氧吡啶酚测定│项│120│┃┠──┼─────┼──────────┼─────┼────┼─────────────┨┃10│310511016 │精细根管预备│每根管│73│┃┠──┼─────┼──────────┼─────┼────┼─────────────┨┃11│310511017 │热牙胶充填│每根管│21│┃┠──┼─────┼──────────┼─────┼────┼─────────────┨┃12│310702006 │临时起博器应用│小时│1│┃┠──┼─────┼──────────┼─────┼────┼─────────────┨┃13││激光多普勒血流测定│次│20│┃┠──┼─────┼──────────┼─────┼────┼─────────────┨┃14││抗RA33抗体│份│100│┃┠──┼─────┼──────────┼─────┼────┼─────────────┨┃15││鹦鹉热衣原体检测│份│80│┃┠──┼─────┼──────────┼─────┼────┼─────────────┨┃16││抗双链DNA(ds--DNA)│份│80│┃┃││定量测定│││┃┠──┼─────┼──────────┼─────┼────┼─────────────┨┃17││心电图--异丙肾试验│次│20│┃┠──┼─────┼──────────┼─────┼────┼─────────────┨┃│210103│X线造影│││含临床操作及造影剂过敏试验┃┃│││││,造影剂、胶片、一次性插管┃┃│││││除外,使用数字化X线机酌情加┃┃│││││收┃┠──┼─────┼──────────┼─────┼────┼─────────────┨┃18│210103009 │乳腺导管造影│单侧│100│┃┠──┼─────┼──────────┼─────┼────┼─────────────┨┃19│220203004 │胎儿生物物理相评分│次│40│含呼吸运动、肌张力、胎动、┃┃│││││羊水量、无刺激实验┃┠──┼─────┼──────────┼─────┼────┼─────────────┨┃│230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指使用PET 和加速器的断层显┃┃││显像(PET)│││像;含各种图象记录过程┃┠──┼─────┼──────────┼─────┼────┼─────────────┨┃20│230400002 │脑代谢断层显象│次│8000│┃┠──┼─────┼──────────┼─────┼────┼─────────────┨┃21│230400005 │心肌代谢断层显象│次│8000│┃┠──┼─────┼──────────┼─────┼────┼─────────────┨┃22│230400007 │肿瘤全身断层显象│次│10000│┃┠──┼─────┼──────────┼─────┼────┼─────────────┨┃23│230400008 │肿瘤局部断层显象│次│8000│┃┠──┼─────┼──────────┼─────┼────┼─────────────┨┃24│240100001 │人工制定治疗计划(简│疗程│100│含剂量计算┃┃││单)│││┃┠──┼─────┼──────────┼─────┼────┼─────────────┨┃25│240300005 │直线加速器治疗(特殊│每照射野│320│包括旋转、弧形、楔形滤板等┃┃││照射)│││方法┃┠──┼─────┼──────────┼─────┼────┼─────────────┨┃26│240300009 │不规则野大面积照射│每照射野│260│┃┠──┼─────┼──────────┼─────┼────┼─────────────┨┃27│240300010 │半身照射│每照射野│2500│┃┠──┼─────┼──────────┼─────┼────┼─────────────┨┃│2404│后装治疗│││不含手术、麻醉,核素治疗药┃┃│││││物除外┃┠──┼─────┼──────────┼─────┼────┼─────────────┨┃28│240400001 │浅表部位后装治疗│次│460│┃┠──┼─────┼──────────┼─────┼────┼─────────────┨┃│2405│模具设计及制作│││┃┠──┼─────┼──────────┼─────┼────┼─────────────┨┃29│240500001 │合金模具设计及制作│次│260│包括电子束制模、适型制模┃┠──┼─────┼──────────┼─────┼────┼─────────────┨┃30│250306003 │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项│80│博适诊断仪、电化学发光法┃┃││质量测定│││┃┠──┼─────┼──────────┼─────┼────┼─────────────┨┃31│250306010 │肌红蛋白(Myo)│项│100│博适诊断仪、电化学发光法┃┠──┼─────┼──────────┼─────┼────┼─────────────┨┃32│250309005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他克│每种药物│320│┃┃││莫司(FK506)│││┃┠──┼─────┼──────────┼─────┼────┼─────────────┨┃33││B型纳尿肽(BNP)│次│300│博适诊断仪┃┠──┼─────┼──────────┼─────┼────┼─────────────┨┃34││一次性材料热源监测│种│0.3│┃┠──┼─────┼──────────┼─────┼────┼─────────────┨┃35││氩氦刀│例│19000│2刀以上每增加一刀加收3000 ┃┃│││││元┃┠──┼─────┼──────────┼─────┼────┼─────────────┨┃36││基因芯片检验菌血症│例│380│┃┠──┼─────┼──────────┼─────┼────┼─────────────┨┃37││冷循环超能射频肿瘤治│次│16000│┃┃││疗│││┃┠──┼─────┼──────────┼─────┼────┼─────────────┨┃38│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次│60│包括一般诗语症检查、构音障┃┃│││││碍检查┃┠──┼─────┼──────────┼─────┼────┼─────────────┨┃39│340200020 │运动疗法│45分钟/次│55│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40│340200034 │言语训练│30分钟/次│35│┃┠──┼─────┼──────────┼─────┼────┼─────────────┨┃41│340200035 │儿童听力障碍言语训练│30分钟/次│35│┃┠──┼─────┼──────────┼─────┼────┼─────────────┨┃42│340200036 │构音障碍训练│次│35│┃┠──┼─────┼──────────┼─────┼────┼─────────────┨┃43│340200039 │康复评定│次│60│含咨询┃┗━━┷━━━━━┷━━━━━━━━━━┷━━━━━┷━━━━┷━━━━━━━━━━━━━┛。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陕价行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4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再次修订,同时制定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价格。
现将修订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45项,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4项,增加子项目7项;项目价格下调101项;项目价格上调6项;更正项目内涵、说明、除外内容和财务分类的15项;取消的2项。
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卫生材料品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39号)规定执行。
加价率仍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规定的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购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1元以上的,按5%的比例加收。
同时对加价额实行限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三、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按本通知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
从2006年4月15日起,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按修订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号】粤价[2009]189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六日粤价〔2009〕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第一批新增的机械辅助排痰等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127号)已试行一年,针对医疗临床应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个别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各市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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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第一批(2012版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榕价服[2013]62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第一批(2012版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榕价服〔2013〕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第一批( 2012版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3〕 462号)、《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榕价服〔2005〕 42号)精神,为促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升我市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现核定我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调整高压氧舱“单人舱治疗”项目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附表价格为福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本通知自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高压氧舱“单人舱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2008]75号)同时废止。
各
有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反映。
附件:第一批( 2012版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2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