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政策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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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872号)等两份关于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虽然目前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处于平稳态势,但盛夏季节来临,受大风、大雨、高温及设备开、停频繁,操作人员容易疲劳等因素影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增加。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近期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监察工作今年汛期,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断,各地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影响,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计划和省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活动方案,认真做好今年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商场、游乐场、轨道运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相关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制度执行情况,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必须停用相关设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备注发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发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7-0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资产物资部对所属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归口指导。

第七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安全监察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机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机械专业事业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本规定执行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取(换)证和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证书申请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工作则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通告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通告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通告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是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且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如使用不当、管理不慎,有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因此,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性监察管理,规范使用,明确责任,保障设备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署,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普查登记对象(1)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常压热水锅炉;(2)压力容器:含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

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的分气缸;(3)特种设备:指电梯(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辆(含矿山、码头及施工场地等场所使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指游乐场所内使用的)。

二、普查登记范围凡江苏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三、普查登记申报在通告发布之前已投入使用(含停用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上述设备拥有者,必须于2001年10月30日前主动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设备使用登记,逾期未报者,即成违章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别是设备未登记即使用而发生事故的,将以严处。

四、日常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个人)必须加强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维护与保养;认真做好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切实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实施设备的定期检验,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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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
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特函[2017]18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
(国质检特函〔2017〕187号)

江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承担电梯安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请示》(苏质监特发〔2017〕53号)、《关于
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请示》(浙质〔2017〕13号)收
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按照上报方案,分别在南京市、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
革创新试点,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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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政策评
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9.17
•【字号】苏价费[2012]274号
•【施行日期】201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政策评估的通知
(苏价费[2012]274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提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效应,促进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标
(一)全面了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水平对行业发展、用户的影响以及社会评价。

(二)深入分析收费政策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探索建立收费政策动态评估机制。

(三)充分运用评估结论完善政策,结构性调整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扩大政策效应。

二、评估内容
(一)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是《省物价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7〕37号、苏财综〔1997〕4号、苏劳护〔1997〕64号)执行情况,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二)政策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政策预期效果是否达到,对价格总水平、居民生活、经营者、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益,以及消费者、收费单位、新闻舆论的客观反映。

(三)政策调整完善建议。

重点分析政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包括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情况,经营状况、成本收益和市场变化情况,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情况等,提出政策调整完善建议。

三、评估方法
(一)动员部署。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并召开动员会,明确评估工作任务、内容及要求。

(二)问卷调查。

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放问卷调查表,调查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成本调查(监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调价成本调查(监审)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实地调研。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研,收集整理资料。

(五)分析评价。

召开评估分析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经营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参加,并向社会公布。

(六)出具报告。

评估分析会后出具书面评估分析报告,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
站向社会公布。

(七)成果运用。

依据评估结论拟定政策完善建议,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并择机实施。

四、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设立工作小组,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省物价局祝井贵副局长任评估工作小组组长,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处为成员单位并具体负责实施。

评估工作将于2012年11月底结束。

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尚属首次,选择的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大,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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