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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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增鹏王翼博孔德岩【审理法官】卢增鹏王翼博孔德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当事人-公司】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涛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涛【代理律所】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柴秀春;王红卫;王玉英;王玉红【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案涉的79.9平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及是否应按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柴秀春等四人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件中已经进行认定及处理,本院(2019)吉行终40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现梅河口市建设局、国土局、房产局、纪检委、检察院、街道共同组成的梅河口市房屋年限鉴定小组出具的《房屋年限鉴定报告》,认定建设年限为2006年9月1日之后,虽柴秀春等人主张房屋在1990年左右建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的79.9平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及是否应按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柴秀春等四人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件中已经进行认定及处理,本院(2019)吉行终40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现梅河口市建设局、国土局、房产局、纪检委、检察院、街道共同组成的梅河口市房屋年限鉴定小组出具的《房屋年限鉴定报告》,认定建设年限为2006年9月1日之后,虽柴秀春等人主张房屋在1990年左右建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28号)要求,我市制定了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现予公布实施。

一、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定义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在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级分类标准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内涵(一)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用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级分类标准。

具体分为机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用地(0809)、公园与绿地(0810),共7类用途。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通市政明电〔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21〕2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通化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1〕3号)、《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清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建筑施工和房屋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一)排查范围。

通化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

既有房屋指已交付使用(含违法违规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含无籍房和违法建筑)。

在建房屋指正在建设(含违法违规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

(二)排查重点。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3.03.23 • 【字 号】通市政办函〔2023〕10号 • 【施行日期】2023.03.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杨 明 副市长 副组长:潘震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胡宗庆 市政府副秘书长、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主任 聂洪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景富 市司法局局长 崔晓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建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臧海波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鄂义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殷 文 市税务局局长 黄正杰 东昌区区长 张 峰 二道江区区长 曲 铎 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到任后,为领导小组成员,不另行发文。) 通化市解决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崔晓东兼任。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依法收费情况:以下是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据及征收标准: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征收,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区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备案。

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备案评估值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收取。

个人拆迁工作总结

个人拆迁工作总结

个人拆迁工作总结个人拆迁工作总结20xx年,为加快推动城镇化建设步伐,实行好棚户区改造、改良居民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大拆迁、大拆背、大建设活动要求,和城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工作随即启动展开。

全部拆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1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在相干单位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在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指挥部全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用时9个月的奋战,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撤除185户,占总任务的90.24%;且未产生强拆、强征及大众上访事件,既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又保护了1方稳定。

下面,就20xx年我办工作情况总结以下:1、整体情况?1、东路延伸段拆迁情况?20xx年2月24日,在全县大拆迁、大拆背、大建设动员大会结束后,我县和城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指挥部随即成立,并从县纪委、房管、土地、安监、教育、城管、历阳及朝阳居委会抽调人员在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我局负责全盘工作。

和城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县河道局宿舍,南至历阳东路延伸段路南20米处(包括昭明酒厂仓库),西至历阳公园交界,北至百货公司宿舍后两排居民房屋。

触及拆迁户205户,房屋拆迁面积约18000平方米,土地面积约32000平方米。

2、镇淮古街、陋室公园、滨河大道、帆布厂扫尾工作?我办工作人员和拆迁项目办公室全部同志每天不厌其烦上门做工作,节假日、星期天加班加点,放弃休息,在拆迁进程中,拆迁人员不畏坚苦、苦口婆心,有时为了做1户工作,为了达成协议,被拆迁户白天没有时间,我们只能晚上工作,常常在领导带领下工作到101、2点,到目前为止,镇淮古街拆迁改造,1期共有144户,已全部签订拆迁协议并验收,撤除;2期223户,已签订拆迁协议并验收撤除195户;3期143户,已有142户签订协议并验收撤除。

在老县政府商务区已顺利运营,万客隆超市隆重开业,安德利建设在上半年已全面开工。

陋室公园170户全部拆迁终了,1号楼、2号楼已顺利竣工并交付使用,3号楼、4号楼将在7月份竣工并交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意见-通市政办发【2014】6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意见-通市政办发【2014】6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意见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意见通市政办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10号)精神,把握新一轮信息化浪潮带来的发展机遇,推进实施“宽带通化”工程,全面解决我市宽带网络建设面临的问题,促进宽带网络的应用普及,切实发挥宽带网络在促进信息消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全市城乡居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等方面的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初步建成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1.固定宽带用户超过43.2万户,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2.95%,第三代及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3G/4G)用户超过95万户,用户普及率达到41%。

2.城市基本实现光纤到楼入户,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Mbps(兆比特每秒);农村实现宽带进乡入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Mbps,行政村通宽带(有线或无线接入方式)比例达到100%。

3.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覆盖有线电视网络用户达到65.28万户,比例达到80%。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发挥信息惠民优势。

(二)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1.固定宽带用户超过63.6万户,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8%,3G/4G用户超过209.43万户,用户普及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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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6月30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委托费用从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论证。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

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按期作出的,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三)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征收补偿方案;(四)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五)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六)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七)征收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八)监督举报方式;(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鼓励应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征收评估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征收评估报名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报名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及其业绩情况、估价师执业情况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

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确定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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