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24年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总结(2篇)

2024年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总结____年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总结一、工作概况自____年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成立以来,经过整体规划和组织架构的建立,我们办公室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办公室面临了一系列挑战,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下面是对____年工作的总结。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1.征收政策制定与完善我们办公室积极参与了征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优化政策内容,确保征收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同时,我们还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和操作流程,为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征收范围的确定与核实我们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征收方案,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和勘察,确保征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核实过程中,我们办公室采取了多种手段,如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补偿方案与执行我们办公室根据征收范围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公示和听证,确保了方案的公开透明。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社会稳定工作1.宣传与沟通我们办公室注重宣传工作,在征收过程中,积极与被征收人沟通,解答疑问,消除矛盾,使被征收人理解并支持征收工作。
同时,我们还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征收政策,增强公众的认同感和满意度,确保了社会稳定。
2.问题协调与解决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办公室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征收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事件,我们及时处理,并向投诉方进行了解释和回应,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亮点与经验1.团队建设我们办公室注重团队建设,建立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提高了团队成员的专业水平和团队合作能力,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引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房屋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然而,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合理制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随着2024年的到来,本文将就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述,以期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及政策目标在2024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征收将不可避免地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2024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目标是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和程序1. 征收范围:2024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将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详细规划。
征收范围应遵循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功能的优化和提升。
2.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包括:(1) 公告程序:政府部门应提前公开征收计划,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2) 协商程序:征收部门应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征收决定程序:征收部门应依法制定征收决定,并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
(4) 补偿支付程序: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决定,及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项。
三、安置方案1. 安置原则:安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安置方案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保障:老年、残疾、低收入等特殊群体应得到优先保障。
(3) 综合布局:安置点应尽量与原居住地接近,或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2. 安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1) 新房置换:将被征收的房屋与政府提供的新房进行置换。
(2) 金钱补偿: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居民可以自行购买新房。
房屋拆迁补偿合理化建议

房屋拆迁补偿合理化建议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更新的进行,房屋拆迁成为了不可避免的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赔偿。
然而,当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确保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1. 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我们应该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知被拆迁人相关政策和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知情权来了解和参与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
此外,应当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与透明,以免给被拆迁人带来混乱和不公。
2. 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其次,对于拆迁补偿,我们应该对房屋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当前,存在着一些拆迁补偿计算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上受到损失。
因此,建议在拆迁前成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客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3. 按照市场价全面补偿除了评估房屋价值,合理的补偿应该基于市场价。
不少拆迁补偿方案过于低估了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建议政府在拆迁补偿方案中应该将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按照市场价全面补偿被拆迁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另外,我们也应考虑拆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除了以现金形式补偿,还可以提供其他选择,例如选择物物交换,提供其他住房资源等。
这样不仅可以满足被拆迁人的个性需求,也可以减少一些因现金补偿导致的问题,例如购房难等。
5. 增加后期管理和服务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拆迁补偿后期的管理和服务。
在拆迁补偿结束后,政府应加强对被拆迁人的后续关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和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我们应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基于市场价全面补偿,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并增加后期管理和服务。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摘要: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城市化程度的提高。
在这个进程中,随着城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对县城周围的农田形成巨大影响,于是大批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以适应城建需要。
不过,由于在实施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顺畅,所存在的这些现象不仅影响项目工程建设,在宏观上也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结合工作,本文将从立法方面、补偿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地方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等四个方面出发,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使得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在可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对象的权益的情况下,服务于项目工程建设。
关键词:征地拆迁;难点;对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各地必须不断兴建大中型设施。
征地拆迁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着国家、集体、私人三方权益,也关乎着国家稳定与社会安定的非常关键的事情。
但是,征地拆迁项目作为进行基础项目建设的必备项目,在基础项目建设进程中也始终是非常棘手的现实性问题。
因为征地拆迁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项目,不论是新增项目或是改造工程,在施工时都必须进行此项工作,这不但直接关系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企业的效益,同时还关乎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社会安全。
一、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集体土地的缴纳或使用中的房屋拆除都是征地拆迁,而征地拆除适用于《土管法》中有关的法律条款[1]。
《土管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有“被征收土地上的依附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州、地级市具体规范”的条款,《征用土地公示方法》中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必须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和方式”。
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的缺失关于农户住宅中的房屋,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处在不可依的状况下。
在现有的立法中,也严重混淆农户耕地的公有性与住宅的私有性,住宅,作为农户的私有财产之一,长期以来处在被政府忽视或者随意的状况下,仅被政府视为“附着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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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发表时间:2018-08-13T13:59:33.8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作者:陈淑婷
[导读]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拆迁矛盾也不可忽视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523900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拆迁矛盾也不可忽视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而导致拆迁矛盾的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妥善合理的补偿,合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对其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予以界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关怀精神,才能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完善
引言: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是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由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一直存在着很多不足,暴力强拆、暴力抗拆、上访事件不绝于耳,由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
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含义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含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征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将该范同内的单位和居民(被征收人)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是“评判一项具体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行使的唯一标准,以及防止土地征用权滥用的重要措施”。
通过“公共利益”原则限制土地征用的权力虽然在各国立法上已达成共识,但“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是很不确定的,“它从一产生开始至今仍无一个理想的定义”。
不同国家从不同的立法角度和本国国情出发,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这些解释的差异可以说是各国土地征用制度设计彼此各具特色的主要原因。
2.2 拆迁活动中政府的行政权力滥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三大职能。
政府的角色和定位决定了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企业、个人,更不能把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政府的根本目标。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土地所有者两种权力相重叠的情况下,政府在配置土地资源时必须为管理社会、管理市场的目标服务,不能片面追求土地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
而且,即使出于特定公共用途的需要,如果能通过与财产权人平等协商的民事途径获得,也要尽量引入市场机制来获取私人财产,不宜一概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夺。
然而,在我国的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介入拆迁领域的权力没有遵循这一界限,许多房屋拆迁的目的都很难与公共目的有直接的联系。
2.3 拆迁程序不规范,缺乏被拆迁人事前参与项目决策的机制
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抱怨最多的是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在涉及自己权益的诸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重大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规划的制定和变更往往要引发拆迁,规划程序对于拆迁至关重要。
但是现行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程序极为简陋,存在着严重缺陷。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拆迁条例,建设单位要获得拆迁许可,必须先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划拨审批,这两个许可决定了被拆迁人房地产权利的命运。
但规划法仅规定了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对于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没有规定任何程序制约措施,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仅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3.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
1、明确把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
我国学者对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已将土地使用权补偿纳入补偿范围,仍有不少争论,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其中的“区位”是否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因此,应把土地使用权明确纳入补偿范围,被拆迁人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2、应把被拆迁房屋的预期受益纳入补偿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虽然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但对于预期收益却没有规定。
两种情况会导致预期收益的损失:其一,对于非住宅房屋中的经营性房屋来说,如果所有权人自己用于经营的话,那么其房屋被拆迁,他所丧失的是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
如果出租给承租人,那么他所丧失的是租金收入这一预期收益。
对于承租人来说,他所丧失的也是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
其二,对于住宅房屋来说,如果房屋处于空置状态而往外出租,那么租金无疑也属于预期收益。
尤其对于一些没有固定工作、以租金为生的被拆迁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就等于失去了租金这个稳定的经济来源。
所以说,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都要求把房屋的预期收益纳入补偿范围。
3.2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
在实际的拆迁估价工作中既要坚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又要坚持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
由于拆迁补偿估价涉及的对象范围很广,依据的法规、标准也很多,拆迁当事人对此不可能充分了解,估价机构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真解答拆迁当事人的疑问;估价机构还要仔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检查自己估价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及时改正。
3.3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各国的补偿方式种类丰富,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地选择,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保障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权。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可以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做出选择,但是有些地方的法规并没有对被拆迁人的这一选择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保障。
如有些地方法规只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权只字未提;甚至有的地方法规还直接规定“鼓励货币补偿”。
这样的规定,不仅背离了《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精神,而且给拆迁人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严重侵犯了被拆人的利益。
2、关于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因其易于操作、方便灵活、有利于简化拆迁安置补偿程序等优点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为了保障这一补偿方式的顺利运作,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拆迁中,部分拆迁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拆迁后期安置过程中资金短缺,不能及时完成安置工作,在社会上形成很坏影响,严重危及社会稳定,违背了拆迁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初衷。
这就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其二,关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如果被拆迁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对于原地段的商品房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尽管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意味着拆迁人并无义务再为被拆迁人安排适合的调换房屋,但被拆迁人一般由于居住习惯、工作方便及心理因素更愿意在被拆迁地段居住,出于人文精神的关怀,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优先购买权。
可喜的是,我国有个别地方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3、关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一种采取实物形态进行的补偿方式,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实践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其二,应提供不少于两处可选择的安置房。
每个被拆迁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利益的诉求都因其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只提供一处可置换房屋,虽然于法有据,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对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变相限制。
四、结语
转型期的中国,转型中的理念,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不可避免,但博弈的本身就是力量,力量的中间会产生一种新的方向,我们如果能善于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手段处理拆迁行为,如果我们拥有日趋完善的程序设计保证拆迁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民众参与,就会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J].赵红梅.法商研究.2006(02)
[2]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J].崔北军.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01)
[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以行政补偿为例[J].田霜.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