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障碍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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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社交账号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特的性质。

首先,它具有无形性。

不像传统的实物财产那样有具体的形态,网络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

其次,它具有可复制性。

这意味着相同的虚拟财产可以在不同的服务器或设备上被复制和存储。

再者,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其价值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稀缺程度、游戏的流行度等。

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众多。

法律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等关键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清晰的界定。

这导致在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技术层面上,网络安全存在漏洞。

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网络诈骗等问题时有发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面临被盗、被篡改、被删除等风险。

而一旦发生这些情况,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往往难以追踪和恢复被盗的虚拟财产。

从社会认知角度来看,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

这使得在遭遇虚拟财产损失时,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甚至认为不值得去维权。

为了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在法律方面,应当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明确权利归属、交易规则、侵权责任等重要问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技术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相关技术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防止虚拟财产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网络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所有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数字货币、虚拟物品、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总称。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物权法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在物权法保护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题。

1.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存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传统财产是有形财产,其财产权可以通过物权方式实现,例如土地、房屋等,而网络虚拟财产则是无形财产,因此无法通过物权方式进行实现。

2.交易合同的缺失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的合同往往是电子合同,而电子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合同一旦发生问题,很难进行维权,因此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3.机构监管的不足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这些平台的监管往往不够严格,容易出现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1.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2.强化法律的保护法律应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以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得到切实保护。

3.规范电子合同目前电子合同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应该加强对电子合同的规范,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合同更加公正、合理。

4.加强监管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规范第三方平台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减少虚拟财产的交易纠纷,从而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水平。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在进一步明确其性质的同时,加强电子合同的规范、强化法律保护、加强监管等措施有望有效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水平,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分析与建议

法学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分析与建议

章及标题摘要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革命—信息革命。

它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飞跃有了新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目前,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与立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

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虽然我国法律界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给予了一定关注,且已有法院判例,但学术界主要限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而对现实中日益频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仍未找到合适的法律解决机制来处理,由此引发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本文拟从民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以期能对这种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特征;民法保护目录摘要 (Ⅰ)绪论 (1)第一章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属性 (1)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1)(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1.虚拟性 (1)2.价值性 (1)3.现实性 (1)4.合法性 (1)5.期限性 (2)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3)(一)知识产权说 (3)(二)债权说 (3)(三)物权说 (3)第二章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4)一、用户与服务商间以虚拟财产形式体现的服务关系需要规制 (5)二、用户之间交易虚拟财产进行时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规制 (5)三、虚拟财产的安全性是制约网络游戏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6)...第三章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及建议 (6)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 (6)二、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7)(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7)(二)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解决制度 (8)1.诉前解决机制 (9)2.网上仲裁机制 (9)(四)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第四章总结 (9)参考文献 (11)致谢 (12)第一章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属性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断,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日益火热,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渐成为社会焦点。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和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列举最少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价值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环境中由游戏内部创建,与现实世界无直接关联的数字化产物,如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流通性、交易性和使用性,很多玩家甚至会为了收集数个宝石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产物,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还存在争议和不足之处。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保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必要的。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案例1.《魔兽世界》交易受限2009年,美国法院裁定《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物品不能出售,且由于这些虚拟物品背后是暴雪娱乐公司所有权,故任何外部交易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2.购买虚拟物品要付现金2011年,上海一女子在一次网络游戏中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些虚拟物品,但之后该游戏由于运营原因停服,虚拟物品也随之消失,该女子随即将游戏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游戏公司赔偿该女子游戏充值费用,但不能赔偿游戏道具体系中的虚拟物品,因其实际上没有实物交易发生。

3.《王者荣耀》虚假宣传案最近有一家网络公司以《王者荣耀》游戏海外版已在北美洲全面开启公测的名义,推销代练业务,但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有获得《王者荣耀》的经营权。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和电子游戏著作权,给玩家和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总结在数字化、虚拟化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

要加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就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游戏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权益。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与完善分析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四)论文创新点与结构安排 (6)二、虚拟财产的定义与性质 (7)(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8)(二)虚拟财产的形态 (9)(三)虚拟财产的属性 (10)(四)虚拟财产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1)三、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一)现有立法规定梳理 (14)(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16)(三)存在问题的成因探讨 (17)四、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解构 (18)(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20)(二)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规则 (21)(三)强化虚拟财产的权益保障机制 (22)(四)构建多元化的虚拟财产保护模式 (24)五、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完善建议 (25)(一)加强立法工作 (27)(二)完善司法实践 (28)(三)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 (29)(四)推动学术研究与交流 (31)六、结论与展望 (32)(一)研究成果总结 (33)(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5)一、内容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版权等,其价值在不断攀升,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却一直饱受争议,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解构与完善分析,以期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及其与传统财产的关系进行梳理,明确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揭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交融,促进了人们生活场景的丰富。

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其中法律问题是较为典型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层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导致很多人员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文章就从刑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定罪模式不统一等方面。

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健全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合法利益;建议一、绪论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正是从该年开始开启了互联网时代,截至目前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次大潮,其中第一次大潮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该年网络发展趋势经历了从四大门户开始发展到搜索引擎的发展;第二次大潮是从2001年到2008年,在该年网络发展从搜索引擎开始向社交化网络转变;第三次大潮是从2009年到当前,在该阶段中网络发展进一步升级,从PC互联网逐步开始向移动互联网转移。

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更近,开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人人可以接触移动互联网。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其与现实世界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影响和渗透。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进入现实世界,人们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也更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也成为很多人员关注的问题。

不过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关的问题。

对此,有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更为谨慎地分析,从法律上制定更完善的措施,以提升刑法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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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障碍分析(一)
摘要:在网络游戏产业繁华的背后,有关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日益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面临两大障碍: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二是司法实践中对其真实价值难以判定。拟制
“虚拟角色法人”并围绕其建立混合型财产权制度,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财
产的保护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随着互
联网的普及和电脑软硬件技术的提升,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虚拟世界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
势。据统计,2008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4936万,比2007年同比增加22.9%,中国网络游
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83.8亿元,比2007年增长76.6%1],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繁华的背后,
有关虚拟财产①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从2003年的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
冰案”,到2006年的“湖南张某诉盛大公司案”,不仅凸显了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障碍,而
且也反映出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遭遇理论上和司法实
践上的双重困境和障碍。(一)从理论研究的情况看,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理论言说不清、法律界
定不明的障碍。1.虚拟财产权的建立是否会损害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其意义是否仅局限在虚
拟环境中。以英国RichardBartle为代表的“否定说”2]认为:虚拟财产就其本质而言,仅仅是存
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一串由0和1组成的电磁记录,仅在虚拟环境中才有意义。此外,虚拟财
产权的建立会损害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这种学说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在于法律必须要注意维
护虚拟世界尤其是游戏型虚拟世界的特殊性。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网络游戏的内部
活动就应该得到尊重,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营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否定说的不足之处主要
表现在两点:第一,电磁记录的存在形式并不阻碍虚拟财产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在法
律上,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有用性、稀缺性、合法性。虚拟财产的有用性
体现在玩家可以藉此实现网络游戏程序设定中的各项功能,具有使用价值,且能够满足玩家的
心理需要。虚拟财产的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财产在程序作用下是有限存在着的,其目的是为了
增加玩家对虚拟装备的重视程度,以此来延长玩家的游戏时间,从而增加运营商利润。关于合
法性,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认定虚拟财产非法,相关的案例还证明法官倾向于承认虚拟财产的
地位,所以,只要玩家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可以认定为合法。第二,公平竞争的游戏
精神概念根源于运营商按时收费的经营模式。在无差别地支付游戏时间费用的前提下,玩家
投入的精力越多,掌握的技巧越多,玩家在游戏中的地位及其相关能力就越强。所谓公平竞争
的游戏精神体现于此。然而,近几年来,出现了众多的免费网络游戏经营模式。所谓“免费”主
要指玩家可以免费连接到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进行游戏活动。但实际上,如果玩家想要获得更
多的游戏体验,必须得从运营商手中直接购买虚拟装备。玩家本身拥有的真实货币量越多,在
游戏中所获得能力和地位的几率就越大。在此模式下,以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为抗辩理由就
显得底气不足了。2.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虚拟财产归属问题。从知识产权立场出发的一种
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创造了虚拟世界的环境、角色、装备
等作品,这些作品有其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得以体现,因此应将其划归为著作
权的保护范畴。但在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玩家三者中虚拟财产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的智力成果,而游戏玩家付费获得的仅是虚拟财
产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定虚拟财产为玩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
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而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应归玩家所有。上述观
点揭示了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密联系,但也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和明显的不足:第一,
从本质上而言,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对象是能够促进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发展的非竟用
性信息,而构成虚拟财产的信息代码是竟用性的;第二,从种类上来说,虚拟财产所代表的信息
代码仅仅是虚拟世界服务器数据库中的个别条目,其本身并不属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下
的单独一类;第三,就创造性而言,在游戏性质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是软件中预先设定好的,
玩家活动的作用仅仅在于触发某些游戏中的事件从而获得这些装备,其活动本身并无任何创
造性可言;第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有限性决定了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可无偿使用。而虚拟财产的期限主要取决于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且在停运之后,
虚拟财产并未进入公有领域。从物权角度出发的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一种
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的范畴。由于它是游戏玩家付出时间、劳动、金钱等对
价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行为,因此玩家应该享有当然的
物权,玩家应是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虚拟财产当然地成为物权的客体。应该承认,这种观
点对于调整玩家与玩家之间关于虚拟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在实践中,
这种学说能较好地解释二级市场上虚拟物品交易的现象。因此,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
实践采纳了这种观点。然而,将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对待却有其先天缺陷:第一,我国采用物权
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虚拟财产是无体物,与传统物权体系下
的客体——有体物相冲突;第二,物权主要是一种主体对特定物进行使用、支配、享受等排他
性权利,一般来讲,所对应的义务人承担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而虚拟财产功能的实
现必须得到运营商的积极配合。(二)从司法实践看,存在对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难以判定的障
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虚拟财产做出真实价值判断,虚拟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如何在游戏
开发商、运营商、玩家三者中加以合理分配和认定等,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例如,湖南的张
某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世界》游戏的玩家。2006年11月22日晚,张某上线
玩游戏时,发现自己花费1558元宝(网游货币)为虚拟角色购买的6件装备(荣誉勋章53号、
星王冠、战神手镯、神武腰带、神武战靴、圣战戒指)全部丢失。张某为此询问上海盛大网
络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承认取走了这6件装备,但认为这6件装备系赃物而拒绝返还。反复交
涉未果后,张某于2006年11月24日向湖南祁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盛大网络返还其6件
网络游戏装备,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上海
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世界》的玩家,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传奇世界》4
区中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属个人所有,盛大网络有保障张某在网络上正常安全游戏的义务。盛
大网络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冻结并取走其6件游戏装备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使用权,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法院判决盛大网络返还张某账号内的6件游戏装备,并赔偿张某
精神抚慰金5000元。盛大网络不服此判决,向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了原判。此案中,法院虽然认为玩家张某对虚拟财产有所有权、使用
权,判网络游戏运营商犯侵权行为,但并没有对6件游戏装备(虚拟财产)做出真实价值判断而
要求游戏运营商作出经济赔偿。又如,2008年初,湖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相关人士就表示,近年
来虽然接到不少虚拟财产失窃的报案,但都很难立案。因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同存在很大的
差异,“你说你花了1万元买了套游戏装备,可是对有些人来说,它或许一文不值。”所以在实际
操作中导致价值判定的障碍和歧异。二产生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上述障碍的根源,在于玩家基
于虚拟世界是真实世界的一种延伸的观念而产生的多种利益诉求与开发商、运营商将虚拟世
界视为盈利的工具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引入“虚拟角色法人”概念,并围
绕“虚拟角色法人”建立虚拟财产权。(一)虚拟角色法人享有财产权利是其作为独立法律实体
的自然结果。从规范性立场出发,如果虚拟角色享有独立的个体地位,即虚拟角色作为一个“人”
在虚拟世界存在的话,那么,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洛克的财产理论都能够运用到虚拟世界
中,并为虚拟角色法人享有财产权进行有利辩护。黑格尔将财产定义为人格的延伸3]。财产
权与人的自由、身份密切相关,是这些人权的必要条件。一个人拥有一项财产不仅仅在于其
拥有本身,而在于财产与人们的自我认同感有很深的关联。因此,根据这种人格理论,魔法师、
武士、巫婆都应该分别享有“魔杖”、“大刀”、“扫把”的所有权。洛克的财产理论认为只要人
类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赋予它的原始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此之上掺杂他自己拥有
的某些东西,他就可以使它成为自己的财产4]。据此,在虚拟世界中,由劳动而得来的虚拟物品
应该属于虚拟角色所有。从描述性立场出发,虚拟物品虽然不能为真实世界中的人感知,但是,
虚拟物品却是能够被虚拟角色法人所“感触”到的。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角色法人能够开垦“土
地”、建造“房屋”、入住“酒店”、持有“武器”作战。从这点来看,对于虚拟角色法人来讲,虚拟
物品的财产属性不言自明。此外,虚拟角色拥有虚拟财产权也能够解释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
发生的一些现象。例如,在EverQuestⅡ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上,交易的财产首先从原来的虚拟
角色法人身上转移出来,然后被公布在拍卖的平台上,最后,在拍卖结束之后又转移到中标者
名下5]。在这样的虚拟财产交易拍卖中,虚拟角色法人完全作为一个主体参与所有的活动,而
不需要股东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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