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中央地方分成方案及其影响分析_王庶

营改增后中央地方分成方案及其影响分析_王庶
营改增后中央地方分成方案及其影响分析_王庶

一、引 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课征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课征营业税。在收入划分方面,营业税按收入来源划分,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所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收入主要按比例分成,除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归中央政府所有外,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这一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在随后二十多年里维系了中央和地方稳定的财政关系。

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并于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引发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的重新调整。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的新方案。《通知》规定,将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采用“五五分成”比例,即中央分享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另外50%。同时规定,中央上划收入以2014年为基数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还予地方;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等。《通知》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有关新方案的影响如何、能否实现预期政策目标等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本文将逐一展开分析并试图作以解答。

二、地方实际分成比例的决定因素

《通知》中提出的新方案本质上是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针对税收增量部分而实施的改革,因此地方实际分成比例不会严格等于50%,具

营改增后中央地方分成方案

及其影响分析*

□ 王 庶 邵桂根 岳希明内容提要: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增值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五五分成”的改革方

案。本文试图对新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在新方案下,各省实

际分成比例与增值税收入增长率呈负相关,与2014年税收返还比例呈正相关。在此

基础上,本文模拟了既定增值税收入增长率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并讨

论了新方案对促进地方财力均等化方面的影响。最后,通过分析新税制下的税收激

励机制,发现地方政府存在鼓励第二产业发展的动机,进而预测新方案的实施将引

发地方政府新一轮投资扩张,加剧产能过剩的现状。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五五分成 分成比例 影响

*本文获得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科研课题“地方分权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干预—从国际经验寻找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出路”的资助。

DOI:10.19376/https://www.360docs.net/doc/f21097569.html,11-1011/f.2016.09.008

1+g

it 1+g

it

(2)不变。在测算方法上,通过将各省产生的原增值税和

表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比例的变动情况

旧方案 新方案 变化=新方案-旧方案绝对数(亿元)比重(%)绝对数(亿元)比重(%)绝对数(亿元)比重(%)中 央2126843.622438150.003113 6.38地 方2749456.382438150.00-3113-6.38合 计48762100.0048762100.0000.00注:新方案中的数字暂时没有考虑短期内税收返还的影响。

原营业税进行平分,得出新方案下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收入。新方案对未来年份地方财力的影响将完全取决于各省原增值税税基与原营业税税基的规模,原增值税税基越大的省份,将从改革中获得受益或承受较少损失。

四、测算结果分析(一)税收返还比例的测定

表1给出了新、旧方案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比例的变动情况。2014年政府筹集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共计48762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分得43.62%,地方政府分得56.38%。倘若增值税收入能够保持长期增长的趋势,税收返还在税收分成中的作用将逐渐减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都将收敛于50%。因此,极端情况下,新方案使得中央政府分成比例提高6.38%,地方政府下降6.38%,中央获益。

表2给出了在新、旧方案下各省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的对比情况。旧方案下,除黑龙江省实际分成比例低于50%以外,其余省份的实际分成比例都在50%以上,最高是海南省(74.5%)。这意味着改革将导致多数省份财力下降。但从绝对量上看,新方案下减收的部分,中央将通过税收返还的形式

转移给地方,① 因此,在增值税增长率一定的情况

下,税收返还比例高的省份,仍能获得较高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而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

2.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2015)》。(二)税收返还比例的影响因素

首先,会直接受地方税收结构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营业税占两税比重越高的省份,新方案下的损失越大,税收返还比例越高。其次,鉴于我国原增值税主要是对第二产业课税,原营业税主要是对第三产业课税,因此,税收返还比例还可能与经济结构存在关联。由于建筑业本应属于第二产业,分税制改革却将其归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本文试图分别对原增值税和原营业税税基进行调整,即从第二产业产值中剔除建筑业产值,并在第三产业中加入建筑业产值。根据我们的研究,税收返还比例与调整后第二产

业份额、第三产业份额并未呈现出明显的线性关系。(三)地方实际分成比例与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模拟结果

表3给出了在增值税增长率既定的条件下,各省实际分成比例与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模拟结果。当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分别增长5%、10%、20%、50%和100%时,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将分别增加151.35亿元、307.00亿元、618.31亿元、1552.24亿元和3108.79亿元,相比于2014年均衡性转移支付10803.81亿元的决算数据而言,新方案将使得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分别扩大1.4%、2.8%、5.7%、14.4%和28.8%。

需要说明的是,新方案在促进地方财力均等化方面,存在两条影响机制:首先,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扩大能够缩小地方财力差距;其次,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来源同样会影响到均等化效果,倘若资金主要来源于财力薄弱但增值税收入增长较快的省份,则会对财力均等化造成不利影响。例如,本文假定税收增长率在临近年份间存在惯性,并将2013-2014年两税收入增长率作为下一期两税增长率的替代值,以此估算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和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结果如图1所示。以江

新方案将使得黑龙江省分成收入增加,但《通知》并未说明这部分税收增量是否需要上缴中央。本文测算中暂且假定这笔收入增量不

需要上缴中央。这部分增量规模不大,不会对下文结论造成大的影响,只是在分析新方案的长期影响时,如果考虑增量收入需要上缴中央,其余省份实际分成比例将从50%的上方向50%收敛,而黑龙江省将从50%的下方向50%收敛。

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占比20

151050-5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图1 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分布

(模拟结果)

注:为了方便阅读,本图选用省份代码对散点加以标注:北京(11), 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 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 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 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 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 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表2 各省分成比例变动情况

旧方案 新方案

省 份地方两税收入合计2014年实际分成地方两税收入合计增减额度税收返还(亿元)(2-1)比例(%)(2-2)(亿元)(2-3)(亿元)(2-4)比例(%)北 京1716.761.11404.2-312.511.1天 津732.858.2630.1-102.88.2河 北896.557.2783.0-113.57.2山 西580.752.1557.1-23.6 2.1内蒙古508.956.6449.7-59.3 6.6辽 宁861.655.5775.5-86.1 5.5吉 林368.551.9355.2-13.3 1.9黑龙江420.049.5424.3 4.30.0上 海1975.954.01828.0-147.9 4.0江 苏3079.156.42731.8-347.3 6.4浙 江1836.451.31790.7-45.7 1.3安 徽798.760.8656.9-141.810.8福 建845.558.0728.9-116.58.0江 西661.964.2515.7-146.214.2山 东1737.255.01580.5-156.6 5.0河 南879.260.5726.6-152.610.5湖 北847.759.6711.6-136.19.6湖 南680.758.1586.2-94.58.1广 东2976.051.12911.7-64. 1.1广 西449.061.3366.3-82.711.3海 南210.874.5141.4-69.424.5重 庆596.864.4463.6-133.114.4

四 川1109.863.4875.8-234.013.4

贵 州459.562.7366.5-93.112.7云 南581.557.2508.3-73.27.2西 藏47.859.440.2-7.69.4陕 西653.652.9618.3-35.3 2.9甘 肃283.457.7245.537.97.7青 海110.658.694.3-16.38.6宁 夏144.460.7119.0-25.410.7新 疆443.056.2394.1-48.9 6.2注:1.鉴于篇幅的原因,本表仅给出了部分核心指标的测算结果。

2.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2015)》。

苏省为例,模拟后人均财政收入约为10000元,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中来源于其份额占到20%。而由江西、河南、贵州等财力较弱省份的贡献甚至要大于广东、浙江、天津等财力较强的省份,这显然不利于缩小地方财力差异。因此,新方案对地方财力均等化的影响有待于以后利用真实数据加以验证。

新增

均衡性转移支付表3 地方实际分成比例的模拟结果

地方实际分成比例(%)

省 份

增值税增长率5%增值税增长率10%增值税增长率20%增值税增长率50%增值税增长率100%

(3-1)(3-2)(3-3)(3-4)(3-5)

北 京60.660.159.357.455.6天 津57.857.456.855.454.1河 北56.956.656.054.853.6山 西52.051.951.851.451.1内蒙古56.356.055.554.453.3辽 宁55.355.054.653.752.8吉 林51.851.751.651.250.9黑龙江50.050.050.050.050.0上 海53.953.753.452.752.0江 苏56.155.855.354.253.2浙 江51.251.251.150.950.6安 徽60.359.859.057.255.4福 建57.657.356.755.354.0江 西63.562.961.859.457.1山 东54.754.554.153.352.5河 南60.059.558.857.055.3湖 北59.158.758.056.454.8湖 南57.757.356.755.454.0广 东51.151.050.950.750.6广 西60.860.359.457.555.6海 南73.472.370.466.462.3重 庆63.763.162.059.657.2四 川62.762.161.158.956.7贵 州62.161.560.658.556.3云 南56.956.556.054.853.6西 藏59.058.657.856.354.7陕 西52.752.652.451.951.4甘 肃57.457.056.455.153.9青 海58.257.957.255.854.3宁 夏60.259.758.957.155.3新 疆

55.955.655.254.153.1 绝对规模(亿元)151.35307.00618.311552.243108.79 相对2014年的 1.4

2.8

5.7

14.4

28.8

增长幅度(%)

2014年均衡性转移支付(亿元) 10803.81

注:2014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2015)》。

①1÷(1+17%)×17%×25% =3.63%

②部门代码51103指批发和零售业,应征收增值税。

部门代码89137指娱乐业,原营业税税率5%-20%,本文按5%的税率计算,倘若按20%的税率计算,地方政府的有效税率将变为5.42%-36.65%,不会影响本文结论。

五、税收激励与地方政府行为

表4给出了新、旧税制下地方政府税收激励的比较。原有税收体系下,主要对除建筑业以外的第二产业课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课征营业税。倘若地方政府发展第二产业,地方政府的实际

有效税率为3.63%,①

即第二产业产值每增加1亿

元,地方政府将从中获取363万元的税收收入。鉴于GDP 衡量的是增加值的概念,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为营业额,因此,本文参考《2012年中国投入产出表》,针对部门代码在47099-90139(不包括51103②)范围内的部门,计算各部门总产出与增加值的比值,再将该比值与原营业税税率相乘,得出倘

表4 新、旧税制的税收激励比较

旧税制

新税制

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4-1)

(4-2)(4-3)(4-4)税 种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增值税课税对象增值额营业额增值额增值额主要税率17%3%、5%17%6%、11%地方分成比例25%100%50%50%地方名义税率 4.25%3%、5%8.5%3%、5.5%地方实际有效税率

3.63%

5.42%-24.10%

7.26%

2.83%、4.95%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于嘉音

An Analysis on the Share Scheme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ft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and Its Effects

Wang Shu, Shao Guigen and Yue Ximing

Abstract: The notice on the transitional scheme of adjusting VAT income share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fter the ext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 by the State Council presents a reform scheme that requires the VAT income should be allocated equally by 50-50.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tential influence of the new scheme.The paper finds that, under the new scheme, each province’s real sharing ratio has a negative relation with the VAT income growth rate and has a positive relation with the tax return ratio.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simulates local government’s real sharing ration according to a given VAT income growth rate, and discusses the new scheme’s influence to local governments’financial equality. Finally,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tax income incentive under the current taxation system, the paper finds the local governments have the motivation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ond industry. The paper predicts that the new share scheme will induce a new round of investment expansion, which may exacerbate the status of excess production capacity.Key words: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VAT; 50-50 Share Scheme; Sharing Ratio; Influence

若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的有效税率为5.42%-24.10%,③

即第三产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地方政府

将从中获取542-2410万元的税收收入。因此,在旧税制下地方政府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激励更大。

在新税制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产出与增加额之间换算的问题,因此发展第二产业地方政府的实际有效税率为7.26%,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的实际有效税率为2.83%和4.95%,地方政府发展第二产业的税收激励更大。税制的变化将改变地方政府行为,转为支持第二产业发展,由此可能导致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同时产能过剩的状况也将进一步加剧。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影响分析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影响分析 财政部目前正在制定金融业的营改增试点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尽早开始准备相关工作,因为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规定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非常短,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试点,2011年11月16日有关部门发布相关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间隔仅1个半月;全国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4月29日有关部门发布相关规定,2014年6月1日起实施,间隔仅1个月。 普华永道认为,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应至少包括四个环节:首先是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调配,产品、业务、流程的梳理,合同、文件整理,并汇总业务、财务、税务、系统情况;其次是影响分析和计划制定,包括预判政策倾向,进行影响分析,总结政策诉求,提出管理及可能的税务筹划建议,制定计划;然后是具体实施,涉及培训、定价议价、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系统修改、制度修订、优惠申请、合同发票、税务合规等;还有后续跟踪,包括业务跟踪、财务跟踪、税务跟踪、系统跟踪等。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哪些重要影响? 普华永道以银行业为例指出,从增值税征税原理看,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在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金融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我国将如何对利息收入、衍生产品、汇票贴现等产品适用并征收增值税、怎样确定利息收入的进项税抵扣额、是否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问题非常关键。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由于金融交易数量繁多,且处理机制复杂,金融企业面临如何纳入金税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合并申报、总行是否会累积大笔进项税额(因为重要采购工作通常由总行完成)、新制定的政策如何与现有规定衔接(如已签订的20年房屋抵押贷款如何做出税务处理)等挑战。还有对系统的要求,因为与其他行业相比,向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更加困难,而且信息系统各模块互相依赖,对安全和保密要求极高。 普华永道指出,过渡到增值税会为金融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行业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政策正充满着不确定性;税率改变导致的间接税成本增加或减少和进项税抵税额的可用性;增值税的转嫁或吸收;对在增值税制度下的商业流程进行改变;新的定价策略以及和消费者与供应商的协商;新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流程;新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对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更改;对内部政策的更改;部门和员工可能对增值税没有足够的了解;由于营改增期间的沉重工作量,可能会需要更多的财务或税务人员;与主管的税务局进行沟通。 在实务操作层面,营改增可能会对金融企业带来发票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影响。在发票管理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收取发票)会增加很多工作量,也会增加相应的运营成本,如需要增加人手负责发票管理。金融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已经具备?由于增值税凭票抵扣,如果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从储户取得进项税发票,也是一个问题。就产品设计而言,是否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都是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是,那么对金融产品设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银行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转嫁出去?如果不能,那么银行的成本将会增加。此外,营业税下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下如何处理? 营改增下金融机构的ERP系统改造也将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对现有在执行的业务合同,金融机构如何做好营改增过渡的准备工作?普华永道指出,这些准备工作可能会面临很大的挑战,并且工作量可能会很大。外资银行差异化应对

“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标 签】营改增,劳务发生地,执行原则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赵国庆 根据我们前面对1994年-2009年营业税制度下文件的梳理,除了国际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旅游服务有特殊表述外,其他劳务都是按照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作为跨境劳务营业税是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即“劳务发生地”在上面各个文件的表述中有着很强的痕迹,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扣缴)营业税,就是看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劳务和跨境货物交易存在很大的区别。货物贸易是有形的,同时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目前在各国都存在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因此,判定跨境货物的境内和境外交易比较容易。而劳务是无形的,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时发生的,比如音乐会、会展服务;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并不会同时发生,比如咨询服务。有些服务属于和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因此,对于各种类似的服务,我们在用“劳务发生地”原则时,究竟何为发生地,是按实际提供地来看,还是按实际消费地来看,必然容易产生争议,也会产生相应的人为避税问题。另一方面,劳务的跨境贸易并不属于海关监管范畴,不像跨境货物贸易有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比如,如果你以CD-ROM的形式进口(出口)软件,你需要履行从海关的报关手续。但是,如果你直接通过Internet下载软件使用,这种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因此,“劳务发生地”是一个从理论上来看正确的做法。但是落实到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各种营业税劳务,究竟以什么标准判定其发生在境内和境外,这个就涉及到税收原理到政策落地执行层面的问题了。 正如被OECD各国财长所公认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the 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所提出来的一个理想的税制所应该满足的5个条件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追求: 那我们为什么要在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时,把原来营业税下的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来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改为按照“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应该是在征管实践中对照上面这些原则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研究论文: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105040 金融研究论文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围绕商品和劳务的营业额来开展,征税的主体主要是以服务业为主。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围绕对商品、劳务的增值额来开展,其针对的征税主体以制造业为主。而对于金融业的营改增,也就是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所缴纳的项目,从而达到调整税收结构的目的。本文以营改增对银行的影响作为文章内容的入手点,并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以及影响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一、营改增对银行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一项重大税收改革,但是金融业作为改革难点,主要体现在营改增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营改增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不同规模、性质的银行,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有很多专家认为,根据当前银行经营情况的测算,不同规模的银行其利润影响情况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大型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少,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则受到的影响非常大,而农村

信用社和村中银行其利润下降的最为明显。营改增对银行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会对银行客户的构成产生影响,这主要是因为银行想要实现营改增,要看其转嫁的对象,若是对象是公司客户,作为增值税一般能够抵扣进项税,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努力尝试转嫁一部分或者是全面的增值税。但是,若是个人客户,一般无法进行抵扣,但是,在银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背景下,这样就不利于银行利益的最优化获得。其次,银行采购周期的不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对银行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比如,若是银行引进大型IT设备,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和实行之后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这就对银行实际利润的获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后,银行规模、业务模式的不同,营改增对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一般来说,银行主要分为三块收入,即利息、中间业务、金融商品买卖这三方面收入,对这三项收入,其增值税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虽然各个银行的业务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免税的业务种类非常多,或者是税负非常低,那么影响就会非常小,但是,若是税负较高的业务非常多,则影响非常大。 二、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想要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业中实施营改增,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

2016金融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征收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为金融业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速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循环式发展。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在原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区别: 1、增加“金融服务”,并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2、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 3、将原营业税税目中“金融经纪业”剔除出金融服务税目中。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项下经纪代理服务中。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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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06097 金融研究论文 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从20xx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随着适用范围的扩大,金融行业也纳入其中。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是一个调整自我,完成改革,实现发展的重要契机。长远来看,营改增能够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为其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应对对策。 一、营改增 1.概念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一做法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税负,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为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2.意义 对于金融业来说,营改增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

国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2003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传统的征税模式更加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它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不会因流转环节多而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负;其次,增值税是按照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对企业征收税负,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平,不会对经济主体差别对待。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增值税更加符合其发展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行业经营的业务十分复杂,生产服务的性质更加明显。以银行业来说,就具有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差价业务等。因而重复征税的几率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大。而征增值税恰好能够规避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金融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从表明数字来看,税率有所增加,实际上金融行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会计学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以保利集团为例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行列。在研究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行业概况的基础上进行“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基于“营改增”和“去库存”的双重政策的视角下,对保利集团的税负、成本情况和利润进行理论和数据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同时,根据“营改增”对各线城市的影响,分析出企业应在各线城市中的相应措施。通过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效应分析,更好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VAT on Real Estate - Poly Group as an Example Abstract:Since May 1, 2016, the state has comprehensively pushed forward the reform of VAT, and incorporate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to the pilot reform of VAT. In the study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arget enterprise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VAT impact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ax reform" and "reducing their unsold hom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burden, cost and profit of Poly Group, and obtains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VAT on the impact of the city line,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s in the line should be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the c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VAT on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effects analysis, to better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Keywords:VAT;Real estate enterprises;Tax burden;Impact Analysis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效应分析引言 1.研究背景 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自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实施“营改增”以来,我国交通建设项目的税收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建设项目质量也得到了有效提高。这对加快我国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有研究表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的初期,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不稳定,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成本不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高使企业应纳增值税负增加,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的赋税压力并没有减少,因此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绩效没有明显改。同时,与其他的第三产业相比,交通运输业又具有服务范围广、影响国民经济大等特点,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收税变化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一个非常大的特征是税负抵扣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可抵扣的税务项目比重将在很大一方面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如果企业在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比例较大的,其增值税负担应当减轻;如果企业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支出数额较大的话,则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税收负担很可能增加。笔者通过比较“营改增”实施前后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讨论了对于相关企业在政策下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顺应政策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1.2.2研究意义 税收是我国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在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二者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都有着不可

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我国“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1+6行业试点后,2013年8月1日试点又扩大至1+7行业,并在全国推行。从理论和实践结合分析,“营改增”不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变革,同时对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居民福利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企业税负效应 “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最为重要举措,具有总体减税幅度大,并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性减税特征。 1.企业税负效应。“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具有减税效应。因为在“营改增”前,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服务企业从上游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缴纳增值税,购入服务缴纳营业税,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均不能在服务业营业税中抵扣,从而形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服务企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承担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服务企业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避免了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企业税收负担。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有15.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超过90%试点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不 到10%,减税效果较为明显。①  主要是由于增值税 进项抵扣减税幅度大于税率提高增税幅度,从而总体上产生减税效应。 2.行业税负效应。“营改增”试点企业总体税负减轻,但有明显的行业差异性特征。在“营改增”试点所确认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1+6行业中,增税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租赁业。交通运输业之所以税负上升,主要是税率由征 营业税时的3%提高到征增值税时的11%,在进项税抵扣产生的减税不足以抵销税率上升产生的增税时,导致税负上升。但从行业细分业看:航空运输由于航空用油占比较大,设备、机修、地面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可抵扣进项税比例较高,虽为运输企业仍有较大幅减税;陆上运输企业由于进项抵扣比例不高,再加上道路收费等没有纳入抵扣范围导致抵扣不充分,经济不景气下企业设备购置推迟,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度增加;而水上运输企业由于“营改增”前已购运输设备,“营改增”后不再增添致使企业税负大幅上升,反之则税负大幅下降,企业苦乐不均。而租赁业之所以税负上升,主要是税率由征营业税时5%提高为征增值税时17%,使税负较大幅度上升,但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使融资租赁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时税负基本平衡,但地方税不退导致总体税负有所上升。 3.产业税负效应。“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了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更为重 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 * □ 胡怡建 田志伟 内容提要:本文剖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居民福利的内在影响,以期为促进“营改增”的深入改革,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财政经济 效应研究 *本文是胡怡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结构性减税制度变革、效应分析和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71373151)阶段性研究成果。① 姚玉洁、徐 蕊《上海营改增一年整体减税逾270亿元,试点企业盼扩围加速》,《新华网》2013年3月3日。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要: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本文分析了本次“营改增”对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影响和未来银行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影响策略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的主要影响 (一)提高了银行的税负水平、降低了银行的利润。 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由于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如果给客户的贷款报价不变,则100万元的利息收入,缴税金额由5万元提高至5.66万元,税负提高了13%。同样,在对外报价不变的情况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税负也提高了13%。“营改增”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税负水平,提高了银行的服务成本,降低了银行的利润水平。 (二)影响了商业银行内部考核指标的完成 营业税是价内税,各家银行的报价均为含税价,而且不细分税额。因此全部收入悉数计入营业收入科目,作为银行内部的业绩纳入考核指标。银行为该收入支付的税款是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支付,在绩效考核中,一般不为此扣减收

入绩效。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报价可含税或不含税,但均应明确税额,从客户收到的资金需细分收入部分和税款部分。如果向客户的报价不变,“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会直接减小,而银行内部考核的标准主要是收入账面金额。如营业额100万元,“营改增”前,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万元;而“营改增”后,账面收入是94.34万元,相比改革前,收入下降5.66万元。所以如果业务考核指标没有做到准确及时的调整,行内会由于“营改增”的原因,导致业务考核变成了不达标,影响了银行员工的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 (三)引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上升 2015年国内增值税31109亿元,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地方25%、中央75%,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为7777亿元。2015年国内营业税19313亿元,汇总得出地方政府这两项收入合计27090亿元。按照目前的收入结构,“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各为50%,地方政府的增值税税收收入为25211亿元,相比“营改增”之前,地方财政收入下降1879亿元。如果新的地方主力税种无法快速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将被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会进一步上升。 (四)加大了银行内部控制难度 “营改增”对银行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对银行核心生产系统、内部管理系统进行改造,要对所有

营改增时间表 政策内容 现状

“营改增”时间表、政策内容及现状 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的实施将给相关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减税效应分析 关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见仁见智,有的试点纳税人人认为税负下降了,有的则感觉税负增加了。这种看似矛盾的说法,与看待问题的角度、方法有很大关系。 营改增之所以能起到减税效应,关键在于营改增将因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中断了的抵扣链条,重新连接起来,通过抵扣机制,实现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消除了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那么,为什么有的试点纳税人感觉税负加重呢?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设备造成的。以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为例,在营改增之前采购运输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因无法抵扣设备的进项税,导致税负加重,而营改增之后采购运输设备的纳税人,之前与之后,哪怕只差一天,也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不但税负下降,甚至可能在试点之后一段时期内,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以降到零。 二是购进不均衡造成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取得进项税发票,不论与这张发票对应的原材料使用多长时间,都可以一次性抵扣。所以,在销售均匀的情况下,购进支出不均衡,导致不同月份税负变化较大。购进支出大,进项税多的月份,应纳税额少,甚至不用缴税,税负下降。购进支出少,进项税额少的月份,应纳税额

大,税负增加。 三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在不动产、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对一些不动产比重大,利息支出大的企业,因为无法抵扣,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在营改增全部到位后,随着抵扣项目的增多,税负会逐步下降。 四是供应商造成的。有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导致试点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销售价格相对低一些,试点纳税人可以弥补,因没有专用发票抵扣造成的损失。 五是采购商造成的。有的试点纳税人本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但是采购商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为留住客户,不得不以放弃免税,转而缴税为代价,给采购商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税负增加。 基于试点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各种原因,看待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应该从以下角度: 一是从纳税人整体看。营改增是一项税制改革措施,是一项宏观经济政策,评价其效果,应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从整体的角度。从纳税人整体看,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是下降的。原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购进营改增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低到3%,税负是下降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也不应是普遍现象。 二是从改革全过程看。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改革

金融业营改增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营改增的步伐基本涵盖了所有行业,历时4年的营改增之战也即将收官。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话题坊间早已传得沸沸扬扬了,但是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其营改增的进程也较缓慢。就传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业来讲,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的复杂性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三个板块经营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业收益率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期货、保险等产品,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并且对除了市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也较敏感,甚至很多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要确定某种产品的收益率不易,而我国的流转税税率也是根据整个行业的收益率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的,所以因为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技术及资金的投入 我国金融业系统比较复杂,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并且适应了营业税含税价的特点。而增值税的特点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要彻底全面营改增,就要需要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或者优化。同时上面提到收益率的不易确定也导致了增值额的不易确定,因此,不仅需要大量对复杂金融产品有深入了解的金融专家,还需要专家进行大量的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摸排和分析的工作,并且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及匹配的资金投入恐怕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抵扣链条的连续 “十二大”国务院进行全面营改增,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部分行业营改增,导致一些企业重复交税。比如营业税纳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货物,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导致相关服务或产品营业税的缴纳中含有增值税成分。再比如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还未进行营改增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然也包括营业税的部分,因此此次营改增将全面进行,消除上述情况导致的企业重复征税,并保证所有企业实际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因为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企业无法取得了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却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也并不是全部能够避免,所以在金融行业推行营改增在世界上都属于难题,因此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就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链条的办法。 四、征税方式的确定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收益率,而且还会考虑市场的风险补偿,以及未来期间的通胀,并且一般金融产品的运营期限也不乏很长期的。因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益率也就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增值,还包括隐性的一些收入,比如风险

营改增具有怎样的目的和意义

营改增具有怎样的目的和意义 营改增是对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让税收制度更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 我省服务业仅占GDP的3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要按照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实现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迫切需要通过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约束。现代服务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营改增试点首先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据测算分析,我省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4.62万户。实行营改增后,全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少税负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体税负下降13.3%,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税负明显减轻,从营改增中获益更多。特别是对中小服务业发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 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据测算,全省营改增后抵扣的税款是相当大的。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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