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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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它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董事都无权单独决定公司的事务。

一、董事会的召集

(一)召集权人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由所得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

(二)召集的方法

董事会的召集,应在董事会举行之日一定期限前通知董事;但有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的时间,地点。

通知必须向全体董事进行,即使对有自身利害关系的董事也不例外。

二、董事会的开会

(一)主席

董事会的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二)出席

董事会开会时,原则上董事应亲自出席。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时,

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列举召集事由的授权范围,一个代

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三、董事会的决议

(一)董事的表决权

奏表决权的享有数

每一董事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

1、表决权的行使

董事的表决权必须由董事或其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行使,不出席董事会就不能行使表决权。

董事对于会议的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二)决议的方法

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

1、普通决议

适用于除特别事项以外的所有其他事项。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即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

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2、特别决议

适用于特别事项和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事项。特别决议须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即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三)决议的无效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均属无效。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法提出无效的主张,并

且不必以诉讼方法主张,也可以以抗辩的方法主张。

四、董事会的议事录

董事会应作成议事录。议事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的要领及结果,由主席签名盖章。

议事录应在会后一定时期内分发给各董事。

议事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

五、董事会的职权

(一)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召集;

(2)向股东会作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

(3)协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2、执行机构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选聘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并对他们的业绩进行

全面的连续的考核;

(3)确定主要经理人员的报酬及奖惩;

(4)保证总经理职位的稳定过渡和替换。

3、董事会

(1)就董事会的组成提出建议;

(2)在董事中选举董事长;

(3)规定董事的最大服务年龄;

(4)推荐、吸收新的董事;

(5)批准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

4、财务活动

(1)提议并交股东会批准资本结构的变动,包括新股的

发行和股份的分割;

(2)债务政策的重大修改;

(3)批准全部长期贷款项目和每年短期债务的最高限

额;

(4)批准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

(5)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5、公司目标和公司政策

(1)决定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2)审议年度生产和营销计划和投资方案;

(3)听取研究和开发工作的年度进展报告;

(4)定期审议、选择公司长远目标和经营战略,提出修

改意见;

(5)决定公司组织机构的变动。

6、监督控制

(1)提出需要了解的公司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要求及

时提供情况;

(2)按预定的目标、政策、规划,审查执行情况;

(3)查究经营不善的原因。

7、在处理公共关系、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方面提出

指导意见。

六、董事会的义务

(一)召集股东会的义务

董事会除应在每个营业季度终结后一定时期内召集股东常会外,还应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会:

(1)公司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时,应即召集股东临时会报告;

(2)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即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

(3)公司发行新股,在新股股款收足后,持有新股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以书面请求召集股东会改选董事、监

事时,应即召集股东临时会改选。

(二)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

董事会承担向其召集的股东常会或股东临时会报告召集事由的义务。

(三)董事会承担编造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会计表册交监事审核的义务,承担在股东常会开会前备

置这些会计表册供股东查阅的义务,承担将这些会计表册提

交股东会请求承认的义务,以及承担在经承认后将这些会计

表册分发给股东并公告的义务。

(四)备置章程及各项薄册的义务

董事会承担在公司备置章程及历届股东会议事录、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股东名薄、公司债存根薄等各项薄册的义务,

并承担提供查阅或抄录的义务。

(五)申请公司重整的义务

董事会承担在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向法院申请进行公司重

整的义务。

(六)董事会承担在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所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

(七)通知公司解散的义务

董事会承担公司解散时,除因破产事由者外,将解散的要旨公告通知各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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