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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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暂行)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报废原则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1. 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2. 经长期使用,其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无法继续使用;3.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4.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5. 超过限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6.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应淘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报废申报、鉴定、回收程序第二条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要求填报《仪器设备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进入报废鉴定程序。
第三条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实施通用仪器设备、专业仪器设备(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类分级鉴定。
第四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委托学校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条对于专业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专业仪器设备报废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组成要求如下:1.对于一般专业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两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2.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40万元(含)且小于10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3.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100万元(含)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人员。
第七条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主任、设备管理人员参与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工作,负责汇报仪器设备现状,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八条鉴定小组(或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现场逐台件鉴定,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情况,依据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原则(见第一条),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一式三份。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7篇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7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7篇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怎么制定呢?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精选篇11.对购买的仪器(药品),每次都要按类登记入册。
2.实验室仪器不得随便借出,凡属教学所需的仪器借出都要作好登记,用完及时归还,以便实验能正常开展。
3.实验室的配套仪器,包括安装的配套装置,不得随便拆散使用,以免失散,用好仪器要洗净,整理好,放回原来的位置。
4.对实验中所损坏的仪器应登记,学生实验中正常损失的仪器除登记外,要找出原因,从中获得实验知识;对不按照操作规程实验,以致仪器损坏的,应由学生赔偿一定的损失。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制度精选篇2一、教学仪器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作用。
二、实验室各项仪器设备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账,建立总账、分类账,低值易耗品帐,做到总账、分类账相符,仪器与橱上的目录卡片相符。
三、仪器存放应定橱定位,做到分类科学、取用方便。
要按仪器性能注意做好防尘、防压、防潮、防蛀、防霉、防磁等工作。
四、化学药品要按化学性要求存放。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实行双人双锁制,严格领用手续,药品与仪器分室保管。
五、要建立仪器的质量、技术资料档案,各种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要按照《仪器借还制度》、《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的要求做好仪器的管理使用工作。
七、教师的演示实验应提前一天,学生分组实验应提前三天,将“实验通知单”送交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准备,确保实验成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设,应及时和教师联系。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学校领导的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随着学校十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速度加快,早期使用的仪器设备报废量也在增加。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
根据国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及技术物资工作的规定、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机构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该处是代表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法规、要求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报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向主管校领导和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务处汇报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的情况,接受指导。
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范围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各种物资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拨款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运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办产业、各种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学校校誉形成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类资产。
三、报废条件仪器设备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条件实施开放共享服务的实验室(所、中心)和机组应积极申请开放共享服务,在校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建立账户,完成信息录入、授权、预约、测试及收费等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三条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采用预付费方式。
测试预约成功,管理平台自动冻结预约使用设备的预约用户账户中测试所需费用。
测试完成后,经机组和预约用户双方核实,按实结算测试费用,机组向预约用户提供测试数据。
为避免管理平台中大量资金的累积,开发共享服务测试费按自然年结算。
第四条预约用户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校内预约用户可直接在管理平台建立个人账户,校外预约用户须先在管理平台注册,然后建立个人账户。
预约用户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量的测试费用后才能使用相应预约设备。
第五条校内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通过校内转账方式办理。
校外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由财务处收取后转入管理平台,并开具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第六条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根据学校开放共享服务管理规定,制定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经院(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院(部)内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校内按收费标准的60%执行,校外按收费标准的100%执行。
第七条开放共享服务取得的收入,以税后收入为基数,85%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直接成本转入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实验室(所、中心)或机组专用账户;10%作为院(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经费,用于对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统筹保障;5%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经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奖励和管理平台信息维护等项目的开支。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成本经费,只能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设备折旧费、测试材料费、水电气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以及机组人员开放共享服务劳务酬金等支出项目。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
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
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
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
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
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实验室定期(____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
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
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XX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及指导工作。
第三条凡列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项经费所购置的且单台价格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第四条各单位购置预算金额单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填报《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以下称“论证报告”),电梯、空调、车辆等特殊设备除外。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一)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
(二)单价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应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参加,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
(三)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国产大型仪器设备,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院外专家。
(四)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填报《进口产品专家意见表》中的相关内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组成员由院外专家组成,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中须有1位律师。
(五)对于单一来源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原则上仅限于单价(批量)2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购置论证,专家组成员由院外专家组成。
其中,单价(批量)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设备范围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院及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
个人接受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受赠设备产权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1,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三、受赠设备管理1.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本校接受捐赠院及单位或个人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1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审核表》。
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旧的机电设备不接受捐赠)。
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也应及时向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汇报,补办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和港口的滞保金、仓储费等,均由接受院、单位或个人自理。
2.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国资处办理。
(1)受赠单位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送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
经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
并报重庆市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审批。
(2)赠送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必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
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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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
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
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
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
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