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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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公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工作,明确信用评级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审慎申报、授权审批、及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规则指由总行研究、开发、调整信用评级方法和体系,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审慎申报指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在模型测评信用等级时定量数据的准确,定性评价的客观真实,理性地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授权审批指总行根据经营单位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量、审批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审批权限,各级审批人应在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及时调整指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保持信用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经营单位已有确定意向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二)各经营单位已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

(三)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行的主动授信客户与同业授信客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本行客户评级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控制的方式,明确评级各环节、各条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

(一)负责牵头设计、开发和维护客户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维护客户评级有关流程、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全行客户信用评级审定工作,并牵头组织客户信用评级相关检查工作;

(五)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内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模块的开发和维护;

(二)负责牵头拟定本行各层级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批授权方案;(三)负责对全行客户评级结果的分析、整理,提出与我行客户评级结果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措施;

(四)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主要负责评级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和技术维护工作。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客户评级工作;

(二)负责总行权限的客户评级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经营单位权限内客户信用评级的审定工作;

(四)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制度办法,结合分行、中心支行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辖内客户评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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