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1/55,多选)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分析】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具有主观性。“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价值判断,“分得200元”属于事实判断,所以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选项A正确。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选项B错误。

“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选项C错误。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

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如故意犯罪,法人、正当防卫都属于法律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连词,不是法律概念。选项D错误。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1.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不存在不以建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

2.现代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奴隶制可以是有秩序的,但是由于奴隶制下缺乏正义和自由,所以不是现代法治意欲建立的秩序。

3.秩序形成的首要条件是规则的存在,法律秩序的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规则。仅颁布规则还不够,这些规则还得具备一定的要件且要得到严格的实施。

(二)自由

1.是否存在自由,取决于决定论是否成立。如果决定论成立,则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然界受“因果律(凡事物都有原因)”的支配,除了第一因(上帝)外,其他事物是不自由的。

2.但是,对个人而言,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自己是自己行为的原因,故而人的意志可以是自由的。故从哲学上来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3.从价值上而言,自由体现了人性刻的需要,好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4.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可是,在一个社会中,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除非是荒岛上生存的鲁滨逊。

5.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即“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应的,法治下的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即以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为界限,“法无授权即禁止”。

6.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7.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而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都是“恶法”。8.法律可以限制自由,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共识。法律不能制的、随意的限制自由这也是共识。赖以证明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有以下原则: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概言之,所谓伤害原则就是禁止伤害他人的行为。(2)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

事制裁。概言之,冒犯原则的主旨是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3)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概言之,就是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凡是违背了一个社群的道德,无论公然与否都予以禁止。该原则过分限制了人的自由,为法治国家所不采。

【真题示例】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1/88,不定项)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分析】题干部分是马克思的名言。自然规则是受因果律支配的,有原因必有结果,自然规律属于必然王国,是不自由的。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故A错,D对。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在行使自由的时候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能和谐共处。故B对。立法的时候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强人所难。故C对。

(三)正义

1.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这就是说正义的概念形形色色,正义的观念也有很多种。在以往的考试中,关于正义的理论曾经考到的有:

(1)功利主义:一个行为、一项制度只要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该行为或者该制度是正义的。

(2)自由至上主义:个人权利和自由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除非经过个人同意,否则不得以大多数人幸福为由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真题示例】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53,多选)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分析】在本事例中,其他四人以民主的方式剥夺了摩尔的生命权,充分说明了民主有非理性的要素,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从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故A的说法正确。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本例中牺牲了摩尔一个人,而挽救了其余四个人,四个人的幸福总量大于一个人的幸福总量,故该行为是正当合理的。故B的说法正确。

在当时的情况下五个人的利益显然是有冲突的,故C的说法错误。

在疑难案件中,从不同的法学立场出发可能会得到不同法律判决,德沃金所主张的“唯一正确答案”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故D的说法错误。

3.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有形式正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正义之分。

(1)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2)实质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二者的区别,如下图所示:

4.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是法学中的一对重要概念:

(1)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的要素包括: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

(2)程序正义:指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比如说法官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过程的平等性等。

5.正义是评价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基本标准,是促进法律进步的主要动力。

【真题示例】

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单选)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分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看法,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

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键是以何者为本位的问题,民主法制社会以权利为本位,等级特权社会以义务为本位。A项表述绝对化,是错误的。

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有对财产的支配也有对人身的支配,如在古罗马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下,丈夫对妻子的人身就有权支配。B项错误。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禁止奴役和剥削。C项正确。

人与人之间平等,并不是说人的自由就是不受限制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而不是的,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故自由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D项错误。

【睿哥提示】秩基础序但非最高。自由最高但要受限。一视同仁形式正义,保护弱者实质正义。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以上所言秩序、自由、正义等都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除此之外,法律尚有效率等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之间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比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可能会牺牲效率。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位阶即排序。价值位阶就是价值排序。一般而言,当法的主要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下列次序排序: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睿哥提示】只要涉及了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如在抗洪抢险中,王某认识到个人服从社会或国家利益,同意救灾队拆除了家里的门板充作救灾物资,此例中体现的就是价值位阶,因为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进行了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一般而言,个案平衡都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3.比例原则: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睿哥提示】区分比例原则与价值位阶原则:

比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交警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在此事例中,首先运用价值位阶原则对公共秩序和个人通行自由进行了排序,其次,对个人通行自由的限制规定了必要的限度,即要实现“最小损害”和“最小限制”,体现了比例原则。

【真题示例】

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2015/1/9,单选)

A.价值位阶原则 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主义原则

【分析】本案中家属的知情权和孕妇母子的生命权发生了冲突,为了挽救孕妇母子的生命而伤害了家属的知情权,生命权高于知情权,故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正确。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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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复习资料 目录英语词组总结for 和1.比较since 的四种用法2.since 延续动词与瞬间动词3. 重点部分提要词汇一. 单词⑴ 2冠词a / an / the: 3.some和any 4.family 5. little的用法 三. 语法 1. 名词所有格 2. 祈使句 1.英语构词法汇 2.英语语法汇总及练习 第1讲:名词 第2讲:代词 第3讲:形容词

第4讲:副词 第5讲:动词 第6讲:不定式 第7讲介词 第8讲:连词 第9讲:时态一 第10讲:时态(二) 第11讲:动词语态 第12讲:句子种类(一) 第13讲:句子的种类(二) 讲:宾语从句14第 第15讲:状语从句There be句型与中考试题第17讲ABC 被动语态复习第18讲 【初中英语词组总结】1 (see 、hear 、notice 、find 、feel 、listen to 、look at (感官动词)+do eg:I like watching monkeys jump 2 (比较级and 比较级)表示越来越怎么样 3 a piece of cake =easy 小菜一碟(容易)

4 agree with sb 赞成某人 5 all kinds of 各种各样 a kind of 一样 6 all over the world = the whole world 整个世界 7 along with同……一道,伴随……eg : I will go along with you我将和你一起去 the students planted trees along with their teachers 学生同老师们一起种树 8 As soon as 一怎么样就怎么样 9 as you can see 你是知道的 10 ask for ……求助向…要…(直接接想要的东西) 11 ask sb for sth 向某人什么 12 ask sb to do sth 询问某人某事ask sb not to do 叫某人不要做某事 13 at the age of 在……岁时 14 at the beginning of …………的起初;……的开始 15 at the end of +地点/+时间最后;尽头;末尾 16 at this time of year 在每年的这个时候 17 be /feel confident of sth /that clause +从句感觉/对什么有信心,自信 18 be + doing 表:1 现在进行时2 将来时 19 be able to (+ v 原) = can (+ v 原)能够…… 21 be afraid to do (of sth 恐惧,害怕……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初中英语语法知识点总结

英语语法大全 初中英语语法学习提纲 一、词类、句子成分和构词法: 1、词类:英语词类分十种: 名词、形容词、代词、数词、冠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感叹词。 1、名词(n.):表示人、事物、地点或抽象概念的名称。如:boy, morning, bag, ball, class, orange. 2、代词(pron.):主要用来代替名词。如:who, she, you, it . 3、形容词(adj..):表示人或事物的性质或特征。如:good, right, white, orange . 4、数词(num.):表示数目或事物的顺序。如:one, two, three, first, second, third, fourth. 5、动词(v.):表示动作或状态。如:am, is,are,have,see . 6、副词(adv.):修饰动词、形容词或其他副词,说明时间、地点、程度等如:now, very, here, often, quietly, slowly. 7、冠词(art..):用在名词前,帮助说明名词。如:a, an, the. 8、介词(prep.):表示它后面的名词或代词与其他句子成分的关系。如in, on, from, above, behind. 9、连词(conj.):用来连接词、短语或句子。如and, but, before .

10、感叹词(interj..)表示喜、怒、哀、乐等感情。如:oh, well, hi, hello. 2、句子成分:英语句子成分分为七种: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表语、宾语补足语。 1、主语是句子所要说的人或事物,回答是“谁”或者“什么”。通常用名词或代词担任。如:I’m Miss Green.(我是格林小姐) 2、谓语动词说明主语的动作或状态,回答“做(什么)”。主要由动词担任。如:Jack cleans the room every day. (杰克每天打扫房间) 3、表语在系动词之后,说明主语的身份或特征,回答是“什么”或者“怎么样”。通常由名词、代词或形容词担任。如:My name is Ping ping .(我的名字叫萍萍) 4、宾语表示及物动词的对象或结果,回答做的是“什么”。通常由名词或代词担任。 如:He can spell the word.(他能拼这个词) 有些及物动词带有两个宾语,一个指物,一个指人。指物的叫直接宾语,指人的叫间接宾语。间接宾语一般放在直接宾语的前面。如:He wrote me a letter . (他给我写了一封信) 有时可把介词to或for加在间接宾语前构成短语,放在直接宾语后面,来强调间接宾语。如:He wrote a letter to me . (他给我写了一封信) 5、定语修饰名词或代词,通常由形容词、代词、数词等担任。如: Shanghai is a big city .(上海是个大城市)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高中英语知识点:构词法知识点

高中英语知识点:构词法知识点 一.概念 英语的构词法主要有:合成法,转化法,派生法,混成法,截短法和词首字母缩略法。 二.相关知识点精讲 1.转化法 英语中,有的名词可作动词,有的形容词可作副词或动词,这种把一种词性用作另一种词性而词形不变的方法叫作转化法。 1)动词转化为名词 很多动词能够转化为名词,大多意思没有多大的变化(如下①);有时意思有一定变化(如下②);有的与一个动词和不定冠词构成短语,表示一个动作(如下③)。例如: ①Let's go out for a walk.我们到外面去散散步吧。 ②He is a man of strong build.他是一个体格健壮的汉子。 ③Let's have a swim.咱们游泳吧。 2)名词转化为动词 很多表示物件(如下①)、身体部位(如下②)、某类人(如下③)的名词能够用作动词来表示动作,某些抽象名词(如下④)也可作动词。例如: ①Did you book a seat on the plane?你订好飞机座位了吗? ②Please hand me the book.请把那本书递给我。 ③She nursed her husband back to health.她看护丈夫,使他恢复了健康。 ④We lunched together.我们在一起吃了午餐。 3)形容词转化为动词 有少数形容词能够转化为动词。例如: We will try our best to better our living conditions.我们要尽力改善我们的生活状况。 4)副词转化为动词

有少数副词能够转化为动词。例如: Murder will out.(谚语)恶事终必将败露。 5)形容词转化为名词 表示颜色的形容词常可转化为名词(如下①);某些形容词如old, young, poor, rich,wounded, injured等与the连用,表示一类人,作主语时,谓语用复数(如下②)。例如: You should be dressed in black at the funeral.你在葬礼中该穿黑色衣服。 The old in our village are living a happy life.我们村的老年人过着幸福的生活。 2.派生法 在词根前面加前缀或在词根后面加后缀构成一个与原单词意义相近或截然相反的新词叫作派生法。 1)前缀 除少数前缀外,前缀一般改变单词的意义,不改变词性;后缀一般改变词类,而不引起词义的变化。 (1)表示否定意义的前缀常用的有dis-, il-, im-, in-, ir-, mis-, non-, un-等,在单词的前面加这类前缀常构成与该词意义相反的新词。例如: appear出现→disappear消失 correct准确的→incorrect不准确的 lead带领→mislead领错 stop停下→non-stop不停 (2)表示其他意义的前缀常用的有a-(多构成表语形容词), anti- (反对;抵抗),auto- (自动), co- (共同), en- (使), inter- (互相), re- (再;又), sub- (下面的;次;小), tele- (强调距离)等。例如: alone单独的anti-gas防毒气的 Auto-chart自动图表 cooperate合作enjoy使高兴 internet互联网reuse再用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高三英语构词法重点专题构词法归纳知识点分析

重点专题构词法归纳 1.派生法 (1)前缀 ①表示否定意义的前缀: a. 纯否定前缀: un-: unable, unemployment(失业), unload(卸载), uncover(揭开), unhappy, untrue, unlike (不像), unrest(不安的,动荡的), unfair, unknown, unhealthy, unusual, uncertain, unclear(不清楚的), unequal, unlucky, unreal, unkind, uncomfortable, uneasy(心情不安的), uninteresting, unimportant, unnecessary, unpleasant, undivided, unreserved(无保留的) dis-: dislike(不喜欢), disarm, disconnect, disagree, disappear, disadvantage, dishonest, disability, discover(发现), disobey in-, im-, il-, ir-: incapable, inability, incomplete, incorrect, inconvenient, inexpensive, impossible, immoral(不道德的), illegal(非法的), illogical(不合乎逻辑的), irregular, irrelative non-: non-smoker, non-stop, non-violent(非暴力的), nonwhite, non-member, nonparty(无党派), nonsense(无意义) b. 表示错误的意义: mis-: mistake, mislead(误导), misunderstanding, misuse, mis-spell, mistrust, mistreat c. 表示“反、防、抗”的意义: anti-: antiknock(防震), antiforeign(排外的), anti-war, antitank(反战车的), anti-pollution ②表示空间位置、方向关系的前缀: a- 表示“在……之上”,“向……”:aboard, aside de- 表示“在下,向下”:decrease(下降), degrade en- 表示“在内,进入”:encage(入笼), enbed(上床) ex- 表示“外部,外”:exit, expand(扩张), export fore- 表示“在前面”:forehead, foreground, foreleg, forefoot in-, im- 表示“向内,在内,背于”:inland, inside, indoor(s), import inter- 表示“在……间,相互”: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 internet, interview mid- 表示“中,中间”:midposition out- 表示“在外部,在外”:outline, outside, outward(s), outdoor(s) over- 表示“在上面,在外部,向上”:overlook, overhead, overboard, overcoat, overdress, oversea(s)(海外) post- 表示“向后,在后边,次”:postscript(附言) pre- 表示“在前,在前面,提前”:prefix(前缀), preface(前言), preposition(介词)super- 表示“在…..之上,超级”:superstructure, supernatural, superpower, superman trans- 表示“移上,转上,在那一边”:translate, transform(转移), transplant(移植), transportation(交通) under- 表示“在…..下面,下的”:underline, underground, underwater, undershirt up- 表示“向上,向上面,在上”:upward(s), uphold, uphill(上坡) auto- 表示“自己,独立,自动”:automobile(自动车), autobiography(自传) tele- 表示“远离”:television, telephone , telegram(电报), telegraph(电报,抽象名词), telescope(望远镜)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 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 承认的方式: 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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