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期货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复文件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公司、保险经纪集团公司、保险公估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等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6。《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1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及终止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5。《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认定、变更
关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董事会:根据公司对风控总监“做好风险控制部做好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工作指示。
最近一段时间个人对目前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有了些思路和想法,现向作出汇报:一、建议提出的思路和方法、写作目的、框架1、写作思路建议提出的思路是在信用担保的特点、全面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公司现阶段风险管理的现状。
并根据前述理论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文件,结合个人过往工作经验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2、写作目的建议的提出旨在为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提供一种选择和思路,以期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鉴于个人能力、专业、经验所限,文中部分内容或偏重理论,未就实务操作提出具体措施;或有不尽科学合理之处。
但考虑到风险管理并非凭借一人之力而为之,所以更为科学的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有待公司全员共同制定和完善。
3、框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成文目的和框架;第二部门阐述了信用担保的特点;第三部分阐述了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些建议。
二、信用担保的特点1、高风险、低收益。
信用担保机构只有微薄的担保费收入,而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则是巨额的赔付支出,明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2、代偿风险不可预测。
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不像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统计学等相关法则相对准确的计算保险风险损失概率。
这主要是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千差万别,客户数量尚不具规模,担保项目的离散性较大,无法精确计算风险损失概率。
3、信用担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风险的防范或将风险分散和转移。
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这就给担保机构带来了高风险。
二、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产品是风险,提供的服务是信用,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
浅析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核算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纷纷成立专门的融资担保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为23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融资担保公司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经济下行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暴露出产能过剩的问题,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偿债风险上升,连锁触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2014年,海鑫钢铁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为其提供担保的河北融投因拒绝代位偿债而爆发违约案。
这一事件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
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数量比2013年减少了10%左右。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提出,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
本文结合实地调研,具体探讨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问题,希望为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的会计管理提供参考。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长期以来执行的是《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自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后,融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开始逐步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2010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列报。
担保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包括银行融资担保和非银行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主要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融资担保公司因其承担了担保风险而获取收入,并将未来的担保风险匹配为成本,在会计上该部分成本可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Loss Reserve)反映。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质上是一种递延收益,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该项目将保险收益分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
探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及税务政策

探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及税务政策作者:潘勇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经历了由人民银行监管、多元监管、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阶段,在2010年3月份,部际联席会议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准备金提取政策的变化、单笔担保额度限制的变化、可投资比例的变化等。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财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承担风险的意义是指存在损失的可能性,为了避免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计提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出现风险时能够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担保方向金融机构等债权方代偿债务。
一、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政策(一)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差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处理是依据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例如:某融资担保公司于2009年成立,2009年~2011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分别为8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比例为1%。
则会计规定每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010年末、2011年末担保赔偿准备账面余额分别为180万元、330万元(未考虑代偿损失)。
(财税〔2012〕25号)较(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方式有所不同。
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同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1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
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整顿的工作目标这次规范整顿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
通过规范整顿,切实规范全市融资担保市场,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使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规定的要求,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一)规范整顿的范围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凡在《办法》实施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或社团组织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规范整顿的范围。
规范整顿工作以属地组织实施为原则,由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发(2010)75号文、76号文、77号

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发(2010)75号文、76号文、77号文、80号文、99号文、100号文、101号文及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赣府金办发[201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发〔2010〕75号文、76号文、77号文、80号文、99号文、100号文、101号文及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1〕1号)各设区市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八个配套制度(以下简称“八个配套制度”)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财税〔2017〕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来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20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破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公司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政监控的一点认识
陈少勇
( 华 中师 范大学 汉 口分校 ,武汉 4 3 0 2 1 2)
【 摘要 】 文章以国务院、银监会等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从财政财务监控的角度提 出进一步规范融
资性担保 业务 的办法 ,期 望为融资性担 保公 司规 避财务风 险作 出一些有益 的探 索。
进行会计 核算 。按 照规定及 时向监管部 门报 送包括 资产负 债表 、损益 表 ( 或 利润 表 ) 、所有 者权 益变 动表 和现 金流
制 ,通过 融资性担 保公司 的绩 效结果 的反馈 ,实 现融资性 担保公 司绩效 的改 进和提升 ,促进融 资性担保公 司稳健发 展 。设定风险管理 、项 目收益 、资产质 量 、资本 比率 、市
进 行 定 性分 析 ,建立 一 个分 级表 ,并 给出相 应 的 分级 评 语, 指 出优 、 劣之 处 以及重 点改进 方 向, 分 析改进 的难度 , 奖优罚 劣 , 并与 收入挂钩 , 营造科学 的绩效 考核运 行环境 ,
以促进 绩效考 核机制 的不断 完善和 发展 。
二 、加强 融资性担保 公司 的财务管 理职 能 财政 部 2 0 1 0年 4月 6日下 发 的 《 关 于地方 财政 部 门
融 资 性担 保 公 司 的健 康 发展 具 有重 要 意 义。本 文 拟从 以 下 几 个方 面 人手 ,探 求 融资 性担 保 公 司加 强财 政 财务 及 社 会 中介 机构监 控 的一 些途径 和方法 。
一
准值 ×1 0 0 % ;逆 向指 标 完 成 率 = ( 2一指 标 完 成 值 ÷
绩效 。具体计 算过程可参 照 :
经营 绩效 考 核 总分 =∑ ( 各 单项 指 标考 核 基准 分 +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2011)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LTD.一、担保公司类型及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一)担保公司类型按业务品种分,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履约类担保公司及司法类担保公司等三大类。
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客户不同,又分为公司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中小企业债项担保业务)、零售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体工商户、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等担保业务);按股东性质又可分为政策性、商业性与互助性融资性担保公司。
履约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和从事贸易合同履约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司法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目前,从事资本市场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融资类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监管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此类担保公司在我国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
此类担保公司相对于其他类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及业务操作比较成熟,但其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且单户(或单笔)担保额度较大、风险缓释措施瑕疵较多,从而导致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率和违约率相对较高。
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为一次性还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较大,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担保后期风险比较集中,流动性风险较高。
随着担保业务的创新发展,一些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始涉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资本市场融资性债务工具的担保,对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挑战。
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风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信用质量易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主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实体企业,宏观经济的波动对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影响较大,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增大势必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偿还能力,进而影响到担保公司担保资产的信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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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