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礼制与法治
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转变与融合

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转变与融合在中国历史上,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两者在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以及权威来源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和联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变革,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转变和融合。
本文旨在探讨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转变与融合的现象。
首先,要理解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差异,我们需要回顾一下它们的起源和本质。
传统礼制源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社会规范体系。
封建统治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礼仪规范和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并推行对人伦关系的要求。
传统礼制强调孝道、尊卑、忠诚等观念,主张以传统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而现代法治则是一种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体系来管理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制度。
法治社会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以法律作为权威来源和统一的准则。
然而,在现代社会,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差异逐渐模糊。
一方面,传统礼制逐渐淡化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变革,人们渴望更多的自由和平等,对传统礼制的束缚感逐渐减弱。
另一方面,现代法治也逐渐受到传统礼制的影响。
部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仍然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影响和塑造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例如,在家庭纠纷中,仍然有许多人会选择通过家族长辈或社区长老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这体现了传统礼制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影响。
面对这种差异和联系,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之间的转变和融合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
一方面,传统礼制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向某种“现代化”的形态演变。
具体而言,就是传统礼制开始注重个体的地位和权益,与现代法治的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思想相契合。
传统礼制教育也在不断转变,强调启发个人的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进一步融合现代教育理念。
另一方面,现代法治也在接纳和融合传统礼制。
例如,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社会习俗和道德义务的尊重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但由于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两者之间的转变和融合是必然的趋势。
春秋战国儒法之争——礼治与法治

礼 治能实 现儒 家 的理想 社会 。 但是, 儒家 并非不 言法 ,礼 以道其 志 , 以和 其声 , 以一其 “ 乐 政
刑 礼、 政、 所 儒家 的理想 社会 是礼 治社会 。 民之所 由生 , 为大 , “ 礼 非礼无 行 , 以防其奸 , 乐、 刑其 极一也, 以同 民心而 出治道也
以节 事天地 之神 也 , 非礼无 以辨 君 臣、 上下 、 幼之 位也 , 礼无 礼是积 极 的规 矩 , 是去恶 的惩 罚 , 是为 了 同一个 目的 。孔 子 长 非 刑 都 以别 男女 、 子、 弟之 亲 , 父 兄 昏姻 、 数之 交也 , 疏 君子 以此之 为尊敬 不排斥 刑 罚 : 礼 乐不 兴 , “ 则刑 罚不 中; 罚 不中 , 民无 所措 手 刑 则 然 。。 家那里 , ”儒 人有智 愚之别 , 幼尊 卑上下 应等级有 序 ; 以 , 长 所 足 0 为 礼治才 是 安邦治 国的基 础 , 律 只是 一种 辅助 礼治 的 ”认 法 家族存 在亲疏 、 尊卑 、 幼 的严 格 区别 , 会关 系中 同样衍 生出贵 工 具 。孟子 表 示法 不可偏 废 : 徒 善不 足 以为政 , 法不 足 以 自 长 社 “ 徒 贱高低 等差 。礼是 维持这 些 社会 差异秩 序 , 使贵贱 、 尊卑 、 幼、 行 ” , 礼 是治 国的基 础 。苟 子 主张 隆礼重 法 : 国之命 在礼 , 长 0但 “ 人 亲疏 各有名 分并使 人 自觉遵 照执 行 的标 准 。 礼者 , 以定亲 疏 , “ 所 坊者 也~ 。礼 的功能 是区分 并沟 通 了家 与 国, 与贵 , 与卑 关 亲 尊 君 者隆 礼尊贤 而王 , 重法 爱 民而 霸”“ ; 以善至 者待之 以礼 , 以不 善 自有其特 殊 的功 能 , 是礼 仪教化 能够 代替 的 , 不 因此 礼刑 皆不可
礼仪与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礼仪与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礼仪与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在一个社会中,礼仪与法治建设被视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
礼仪是一种道德规范,而法治是一种法律体系,二者共同作用于社会,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在本文中,将探讨礼仪与法治建设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礼仪与社会秩序礼仪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一个礼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相互尊重、相互关爱,遵守各种规则和标准。
正是这种尊重和关爱的态度,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和谐,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
古代中国的儒家文化非常强调礼仪,认为礼仪是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
例如,古代的封建制度中,各级官员都有明确的礼仪规范,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样,在现代社会中,礼仪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业场合,遵守商业礼仪可以帮助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而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第二部分:法治与社会秩序法治作为一种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
在一个法治有序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治不仅仅是对个人的约束,也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滥用权力或者超越法律界限。
法治的存在,使政府行为透明化、公正化,为人民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护。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部分:礼仪与法治的互动关系礼仪与法治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礼仪通过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关爱的价值观,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人们通过遵守礼仪规范,更容易遵守法律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治的存在和实施也为礼仪规范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礼仪规范能够更好地执行和传承。
礼与中国法治的关系及发展历程

礼与中国法治的关系及发展历程作者:李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本质的特征,无论是国家治理层面,还是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均有所体现,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的实践中,礼这一本质特征最为集中,尤其在法律文化领域方面最为明显。
中国传统法律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
自鸦片战争开始,特别是甲午中日战争后,中国的知识分子清晰地认识到要想改变中国内忧外患的处境,必须要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自此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制,然而法制毕竟有其本土资源,必须依赖其自有的文化土壤,从而实现法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扮演。
当代中国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同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使其本国的法制发展带有民族特色,更好的适应现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本文以礼与法的发展进程为视角,重新解读礼与中国法治的关系,因为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礼;法;传统礼制;礼法结合;法与儒家礼作为中国独有的社会现象,直到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受到礼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
研究中国法律的西方学者在谈到中国的法律时,都无法避免礼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自西周以降,鸦片战争以前,礼对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国家的大一统、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现代学者在研究家国天下这一宏大的理论命题时,都试图对“天下”这一抽象的概念进行文本上的阐释,暂不考虑其不同的争议,中华文化作为“天下”这一抽象概念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内容成为了研究们的共识,礼作为中华文化最本质的特征,成为维系国家与人民、各民族人民相互交流的重要纽带。
我们会问:“为什么礼在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没有衰落,反而更加的生机勃勃呢;为什么历代统治者会不厌其烦的崇尚礼,尊崇礼,甚至把礼上升到比法还重要的一种统治模式?”从历史的宏观上看,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始终受到礼制的支配和影响,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制史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礼而缺乏法制思想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礼作为道德的本质,道德是礼的外在形式。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第五章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第五章
课本知识点
1、法律的基本内涵: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一套规则。
2、法律的作用: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不同个体或集体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们表达意志和实施自由、平等和公正。
3、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不受外界干涉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4、诉讼原则:诉讼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处理与民事权利义务有关的争执。
5、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指国家在依法行使权力时应当遵从公正、平等和真实的原则。
封建礼制法制特点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
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
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
“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
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第一,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第二,“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第三,重“判例法”的“人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
这正是先秦儒法对立的基本内容。
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
这种局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第二,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
这同礼的差异性精神毫无二致;第三,两者都维护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只不过方法不同。
儒家以道德说教,而法家运用赏罚。
秦律便赋予父系家长以种种特权(如“非公室告”) ,证明国家已经把司法权的一部分交给父系家长,以换取家族对王朝的效忠;第四,在意识观念方面,儒家并非一般地否定法律和刑罚的作用,而法家也并非一般地否定宗法道德观念,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
儒家强调忠孝仁爱的内在伦理感情,故重教化;法家强调外在表现,故崇尚法律。
正如《商君书·画策》所言:“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者,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
”合法的行为同时也就成了符合道德的行为。
《韩非子·忠孝》: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也是强调“事”的外在行为。
至于是否具备忠孝的伦理感情,法家是不关心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与“法治”的合流及其利弊
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与“法治”的合流及其利弊作者:赵玲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所崇尚的“礼治”与法家所推崇的“法治”因其倡导的“亲疏”与“平等”理念的矛盾而始终处在互相抗衡的状态,秦朝推崇“苛法”而“焚书坑儒”,汉代则废除“苛法”而“独尊儒术”,而从汉武帝时期,“礼”与“法”逐渐合流,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礼法”,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合流,是以“礼”绝对控制“法”,而此时的“法”与传统的法家之“法”已相去甚远。
我们不愿再见秦时的“苛法”,但后来的“礼法”亦非今人所欲。
对儒家伦理的提倡需要慎而又慎地去粗取精,万不可盲目推崇。
关键词:礼治;法治;儒家;法家;礼法合流中图分类号: D0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5001303在去年的“小悦悦”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国人心灵冷漠的一面,而这种冷漠被很多学者解读为“仁爱”之心的缺乏,因此当代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古代儒家所推行的“仁”“孝”等观念,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笔者认为,儒家的“仁爱”并不一定就是那一帖对症的药,当我们研究儒家“礼治”思想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它所提倡的理论或纲领,更应该全面分析它的来龙去脉、它在推行自己的理念时所使用的手段以及对当时的社会起了怎样的影响,这些也是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的。
一、“礼治”与“法治”的由来所谓周公“制礼作乐”,实际上是对上古时代就已存在的“礼、乐”加以损益,改变了“礼、乐”的性质和社会功能。
周朝所提倡的“礼”和“乐”,其实就是以血缘和地位上的远近亲疏将人分为若干等级,同时又以共同的血缘为联系以声律为形式将不同等级的人结合成统一群体,这就是《乐记》所说的:“乐者为同,礼者为异。
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
”但由于分封制的推行使得王室所直接控制的土地和人民逐渐减少,周朝很快衰败了,反而需要对财势雄厚的诸侯曲意逢迎,周朝时所建立的“等级制度”形同虚设,此谓“礼崩”;同时,音乐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又使得春秋时的音乐节奏变得更加复杂而少平和庄严,失去了“合同”的作用。
现代社会礼治与法治作文
现代社会礼治与法治作文In modern society, there is a constant tension between the values of rites and rules.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导致了礼治和法治之间的冲突。
While laws are essential for maintaining order and justice, rit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shaping social norms and values. 礼治强调的是道德伦理和人际关系,而法治则注重规则和制度。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rites have been an integral part of human civilization since ancient times. 从历史的角度看,礼治作为维护秩序的一种方式,自古以来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rituals and customs serve as a guidance for people's behavior and interactions, fostering a sense of community and cooperation. 在传统社会中,礼仪和习俗被视为引导人们行为和互动的指南,培养了社会共同体的感情和合作。
However, as society evolves and becomes more diversified, the rigid norms and traditions of rites can sometimes hinde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多元化,礼仪的刚性规范有时会阻碍个人的自由和个人发展。
有关法治与礼治的作文提纲
有关法治与礼治的作文提纲哇哦,法治和礼治好像是好厉害的东西!法治就是要让大家都乖乖听话,不乱来,像小朋友们在学校一样听老师的话,不乱跑,不捣乱,不欺负别人。
我有一次看见小明在操场上打了小红,老师就把他叫去办公室,然后告诉他不能打人,要讲礼貌,不能乱来。
小明以后就乖乖的了,因为老师说的话就像法律一样重要!
礼治就更厉害了,就像是大家要互相尊重,不可以乱扔垃圾,要排队,要讲文明。
有一次,我们在图书馆,有一个大哥哥大声说话,然后图书馆的阿姨就走过去,跟他讲礼貌,说图书馆要安静。
大哥哥听了以后也很乖乖,就像是听到了爸爸妈妈的话一样,马上就变乖了。
我还听说过,法治和礼治就像两个好朋友一样,互相配合,保护大家。
就像是我们在家里一样,爸爸妈妈告诉我们不可以打架,我们要讲礼貌,那样家庭才会和睦。
法治和礼治也是这样,让社会变得更加有秩序,人们相处更和谐。
不过,有时候大人们也会讲到法治和礼治的时候,我们可能不太明白。
比如,有一次听到电视上说相关部门在推广法治教育,我就问爸爸妈妈,他们告诉我说,相关部门要大家都懂得法律,不犯法,就像是做游戏要懂规则一样。
然后礼治呢,就是要我们每个人都要做一个懂礼貌的好孩子,不可以随便损害别人的权益,要互相尊重。
总之,法治和礼治就是让大家都变得更懂秩序,更懂得怎么样做一个好人。
就像是学校里老师教我们要听话一样,社会里的法治和礼治也是一样的重要,要让大家都能开心地生活在一起。
第五章 法家政治思想
三、商鞅的法治理想
第二节 前期法家政治思想
慎到:
慎到,赵人,曾游学齐稷下学宫。著有《慎子》一书。从哲学上看,他属于
道家,但从政治思想上看则为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 与其他法家派的思想相比,慎子的整个思想显得庄重、深沉,其明显的特点 就是贵势而不尚独断,尚法而不苛严,任术而不贵阴谋。 慎到又是法家中最先把道法结合起来的人物,所以在法家学派中占有特别重 要的地位。
D.耍手腕、弄权术、搞诡计之类的“术”
“挟知而问”( “指鹿为马”)。
4、术治思想评价
术以利害为核心考虑问题,在理论上与仁义道德相互排斥。
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君驾驭臣下之术,二是臣下欺君弄君
之术。申子的术是专为专制君主着想的。 术的运用必须以有权作为前提条件,虽然它对控制臣下能起 很大作用,但它不是一种政策。 从政治心理角度看,它的存在主要是出于恐惧、戒备和不信 任的情感动机,如韩非所说君臣之间是一日百战的关系。 斯宾诺莎《政治论》中说:政治家们“采用的种种权术是从 长期实践经验中学到的,而且是人们出于恐惧而非出于理性 动机而惯用的。”
慎到的势治思想 1、贵势:
掌握权势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条件,他把权力看成高于一切,有势,就能 指挥一切,失去势,则只能听命于人。 道德、才能、是非看成不过是权力 的仆从。 “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 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 以屈贤矣。” 2、君主为天下 君主应该掌权为天下,而不应借权吞天下。 “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 也。”
规定和说明 2.提倡耕战和以法治国,强调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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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礼制与法治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
政治的最高理想。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
建立稳定有效的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第一节 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1. 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礼治作为治国之道,有点德治化的意思,它介于德治与法治之间,结合了他们的一些特点—
—它将社会风俗,民间习惯转变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为官方意识形态,而不是纯粹的民间
规约;它以祭祀,礼仪为主要方式,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
目的,而不是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保障实施。有学者称“礼制”为仪式化的法制,也可
以说“礼制”是国家道德。
在中国,“礼治”,“德治”,甚至“法治“都是治国的手段,也就是说任德也好,任法也好只
是统治者对工具的选择而已,这就必然使任何社会规范都成为有限的规范,坦率地说任何规
范都不对权力者构成制约,这就使中国的“礼治”带上了“人治”的色彩。
中国的“礼治”:
(1) 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2) 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
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秩,相处仪节,所
谓爱有差等,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
(3) 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
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过刑治而已。首先,传统“德”,“法”
之选不过是胡萝卜与大棒之选,规范选择远没有超出手段层次;其次,法家讲法并未建立法
制体系,而现代法治最根本的特点是制度化,虽然法能够上升为一种制度,成为治国之依据,
但它也可以成为统治者手中任意使用的武器,这就是“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
最后,传统等级社会没有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甚至给王权和整个官僚系统以超越法律的地
位,权大于法,权必乱法。只有建立法律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
成为整个社会包括权力行使的依据,这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法治”社会。
2. 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之所以能够普遍遵从法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
律是天赋的。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
帮助。一切法律源于上帝的旨意,那么信仰法律就构成信仰上帝的一部分。
国际法学家认为法治有两大理念,首先,无论法律的内容如何,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要根源
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这一崇高价值为基础。在
近代西方社会,人人都是“法律的臣仆”,这一法治信念已成为一般人的共识。
第二节
学术界公认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民法落后,重刑法轻民法,诸法合体,以罚代法。民法被
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法,可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民法却始终空缺着。我们知道,民事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其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拥有独立人
格的人。没有权利剩下的就只有义务了,这体现为公民必须遵守刑法所规定的种种“不得”
的义务。
中国驻法国外交官唐林与法国驻中国外交官佘敷华讨论两国文化的幸福观时,佘敷华说:“对
我来说,幸福有三要素——成功,金钱,爱情。”唐林则引孟子语说:“我的幸福也有三要素
——‘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
中国封建法典权利与义务向最高统治者和最广大劳动者两头分离,成为最明显的特征,封建
法律体现的是等级社会的不平等权利关系。
义务本位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权利,因而也不具有独立人格,缺乏主体因素的民事法律
关系也就在实际上没了根基。
人性论是建构人生观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人权的重要依据。西方社会有一个观点,即满足
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诉求表现为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这个自然权利必须通过社会
规范加以确认,才能变成现实权利,这个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西方伦理价值并不要求脱离物质基础,虽然他们有柏拉图,有中世纪的宗教,有新柏拉图主
义,但其文化主流的价值选择还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现实幸福。荷马时代的英雄就是会聚
敛财富的人,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将幸福的要素确定为:健康,财富和德行。甚至新教
教义也认为财富是上帝对勤劳智慧者的奖赏。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更是视财富为个人成功的标
志,是幸福的核心内容。他们对人的自然本性持肯定的态度,以求自保,求生存,求幸福生
活为其天赋权利。
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相呼应,必以天赋人权为基础。西方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的原则刺激了个
人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在理论上得到支持,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西方文化首先对个人权益
和权利给予了绝对正当,合理的肯定,因为社会的存在是个人存在的基础,而为维护社会对
个人权利的限制,仅以保障个人权利为限。它将个人权利的维护视作目的,而将维护社会的
存在视为手段。西方法治追求的良法,就是判断是否符合人性趋乐避苦,求生恶死的本性;
是否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法才符合自然法精神。
西方法律的第一要义是“天赋人权”,第二要义是人人平等。既然人人平等,那么,个人的
自由仅以他人的自由为限。在西方法律中,特别警惕公权对私权的侵犯,特别警惕以社会公
众利益,政府,国家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其法律表现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行政权利
的限制。在美国的政治态度中素来有两大厌恶:一是厌恶政府干预人们的生活,所谓“管的
最少的政府是管的最好的政府”;二是厌恶“社会福利”的思想。他们相信丰衣足食是上帝
对劳动者的奖励,而贫困饥饿是上帝对懒汉的惩罚,给贫困的人送吃穿不仅违背了这一原则,
而且还是以国家名义对富有者私人利益的侵犯。
第三节 德治与法治的社会实践
法律出于皇帝,皇帝本身就是法律,这是中国封建专制立法的基本前提。
中国传统礼法不是以保护民权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王权为目标,因此必以圈定公民行为范围
为基调,以刑罚为表征,于是礼法与安分守己过日子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并无关系;传统礼法
制度依据封建等级制度设立种种不平等条件,尤其维护“忠”,“孝”等级,官官相护,利益
相倾,即使惹上官司也只有百姓遭殃,故而人们唯恐避之不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方面
是对法律的冷漠与疏远,另一方面是对温文尔雅的礼治的接受和依赖。国家法律制度缺乏对
公民私权利的规定与保护,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却不能因此而不存在,于是调解这些纠
纷的乡规民约和中国特有的家法就特别发达。中国隆礼尚和的士人阶级长期以来也排斥法律
的规范方式,两相呼应渐渐形成中国文化特有的厌诉心理。“使无讼”的观念势必使助人打
官司的律师制服发展不起来。
希腊人能言善辩,罗马人擅长打官司,这差不多成了希腊罗马人的个性特征。罗马帝国初期,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告状争利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程式诉讼取代旧
式诉讼而盛行起来。程式诉讼简化了手续,不要求诉讼当事人双方在预审过程中的任何固定
形式的行为和套语。另外,程式诉讼扩大了适应范围,它可以在罗马与非罗马公民中使用,
这使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商业贸易有了法律的保障。程式诉讼应当时社会公
民捍卫自己财产权,人身权的需要而产生。与此同时,在罗马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律师制度,
诉讼当事人双方为各自的利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陈词的辩护是法庭决定诉讼结果的重
要因素。因此,人们纷纷求助于对深奥,复杂的罗马法了如指掌的法学家,请求他们给予法
律帮助。罗马法学家便以律师工作的方式指导诉讼当事人正当伸张权利,指导法官办案,为
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双方撰写合同文书,对于各方面的法律咨询予以口头解答,从而跻身司法
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