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八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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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内核:公平、正义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古罗马谚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沈家本法律思维1.规则思维 2.证据思维3.平等思维一、为什么学习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法结婚的条件和手续2、家庭关系法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权利义务扶养、抚养、赡养3、离婚法结婚条件、手续、法律后果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一、闪婚、裸婚、高离婚率—80\90后式离婚80\90后婚姻脆弱原因1、任性、自我中心2、期望值高3、婚姻事务处理能力低4、父母介入多离婚原因NO.5 不良嗜好NO.4 婆媳不睦NO.3 性格不合NO.2 家庭暴力NO.1 一方出轨二、契约婚姻忠诚协议、空床费法律并未确认其效力,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三、失独家庭问题目前中国15-30岁独生子女1.9亿,此年龄段死亡率万分之四,每年产生7.6万失独家庭,至少超百万。

预测中国将有1000万失独家庭。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7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出生人口女婴与男婴的性别比正常值为100:102五、夫妻生育权的行使之冲突1.丈夫的生育权之行使2.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权与丈夫生育自主权以妻子生育权为准,丈夫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据此要求离婚。

六、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问题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6683万人农村留守妇女易第三者插足问题七、农民工离婚呈上升趋势。

农民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还呈现出离婚率高、和好难;判决率高、调解难;诉讼周期长、速裁难;缺席率高、出庭难的“高难”现象。

1、对婚姻自由缺乏正确认识,盲目追求“婚姻解放”。

2、外出打工,双方分离时间长久,收入差距拉大,亲情和感情缺失。

3、夫妻感情基础不牢。

4、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01 02 03 04
赡养扶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Chapter
2024/1/24
3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0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2024/1/24
11
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个人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Family and Inheritance Law)课程编号:070415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总学时:36学时学分:2分编制单位: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孙丽华编制时间:2004年9月13日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理论和法规,并能增强实践运用的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要具备民法、合同法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一)总论(4学时)1、教学要求(1)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制度。

(2)熟悉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原则。

(3)掌握亲属制度。

2、重点、难点重点:婚姻、继承基本制度、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掌握亲属制度难点:亲属制度的划分3、教学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思考题:(1)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3)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与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差异。

(4)亲属的概念特征。

(5)亲属的种类范围。

(6)亲等的计算。

(7)亲属的产生及效力。

(二)婚姻制度(10学时)1、教学要求(1)熟悉掌握结婚制度。

(2)熟悉了解掌握离婚制度。

(3)理解、掌握离婚的效力。

2、重点、难点重点:讲述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掌握离婚的效力难点:离婚制度和离婚的效力、财产的分配3、教学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思考题:(1)父母离婚后应如何确定子女随哪方生活,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法?(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三)家庭制度(10学时)1、教学要求(1)掌握婚姻的效力。

(2)熟悉掌握父母子女的关系。

(3)熟悉掌握收养关系。

(4)理解、掌握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的关系、收养关系难点:掌握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定3、教学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思考题:(1)婚姻的效力如何确定?(2)家庭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是什么?(3)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有什么差异?(4)收养的条件是什么?(5)禁止收养的条件是什么?(四)继承制度(8学时)1、教学要求(1)掌握继承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 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的历史沿革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 • 重 婚
• 案例:1996年,19岁的张梅花和20岁的崔
仲堂结婚了(未领结婚证),按照当地 的习惯,两人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之后就生活在了一起。崔仲堂于2001年外 出打工,可2003年崔失踪。张梅花在丈 夫打工的单位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丈夫居然在2004年7月份就和一个叫刘辉 的女人领取结婚证结了婚。原来崔仲堂 应聘到公司上班时,隐瞒了已经结婚的 事实,与刘辉谈起恋爱。虽然结婚前刘 辉知道了崔已结婚的事实但因为已怀孕, 仍与崔领取了结婚证并一起生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相互继 承对方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父母子女类型: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4)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 定条件下会发生扶养、赡养关系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 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权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 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孙子跟奶奶是什么关系

孙子跟奶奶是什么关系
孙子和奶奶的关系就是祖孙关系。

祖孙关系,祖母、奶奶,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称呼。

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

奶奶与你的关系是祖孙关系,她是你的奶奶,你是你奶奶的孙子或孙女,这个关系还是很好确认的。

祖孙关系。

是直系亲属关系。

法律分析:孙子和奶奶的关系就是祖孙关系。

祖孙关系,祖母、奶奶,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别的称呼。

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

奶奶与你的关系是祖孙关系,她是你的奶奶,你是你奶奶的孙子或孙女,这个关系还是很好确认的。

祖孙关系。

是直系亲属关系。

《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亲属是指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一般是“直系血亲”或者“近亲属”。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2)遗嘱的有效条件 ①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需合法。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3)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②清理、管理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④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馈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⑤排除遗嘱执行中的各种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7、收养的解除
(1)收养解除的原因 ①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②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解除的效力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收养法概述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1、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 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十六讲(3)

第十一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年婚姻法将家庭成员间扶养关系扩大到祖孙及兄弟姐妹间$这一规定有利于养老育幼原则的贯彻与执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更明确"完善与科学!进一步强化了祖孙间及兄弟姐妹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重点实践教学目标 本章重点掌握祖孙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本教学案件折射出抚养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中老人有抚养孙子的责任$教学课时 实践教学"课时"理论教学"课时$教学案例 '丈夫被枪决之后($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分组讨论"提问"追问与反问等"提出解决方案$第一部分!课程步骤与目标分析一 案件重现赵某,女-向公安机关揭发丈夫抢劫犯罪事实!丈夫被逮捕归案!由于赵某丈夫涉及杀人等重大犯罪情节!最终被枪决$赵某尚有两个不满十岁的儿子$赵某的父母早年去世!自己收入很低!小孩的祖父母收入较高$因此赵某与公婆商量!希望他们帮助自己抚养两年未成年的孩子$))%'"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十六讲二 课堂教学模拟法庭"--."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三 讨论主题"&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祖父母有无抚养孙的义务与责任$%&说明理由$四 引导与思考进一步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内外比较研究$五 总结与反馈与点评"&该制度的利弊之分!从人情到法律!如何理解该规定$#&前沿思考$第二部分!实践课程的目标重点分解世界各国对祖孙之间均规定互负扶养义务!但规定内容不尽一致$有些国家不仅将祖孙列为扶养之列!还划定了具体扶养顺序$如瑞士"日本"前苏联等国都规定了祖孙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父母双亡或父母)''")第十一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子女双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十分普通$过去因法律上的弹性过大!加之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侵犯老人与儿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对抚养"赡养一词的理解仅局限于习惯!所以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抚养"赡养是父母子女间的事情!祖孙之间不应设立此义务$这种认识既不利于家庭成员间的团结!也不利于社会道德环境的净化$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条之规定!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另一方面也说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被抚养人的父母或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或赡养$,#-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抚养人或赡养人须有负担能力$%婚姻法&,修正案-扩大对原条文的规定!不仅是立法上的进步!也有利于养老育幼原则的贯彻!同时对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内容解析一 我国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扶养关系$",($年我国%婚姻法&关于扶养问题的规定!仅限于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十六讲女之间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关系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及兄弟姐妹之间$这一规定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养老育幼原则的落实$#$$"年'月#*日颁行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扶养法律保障机制!强化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吸收到%婚姻法&中!扩大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修正后的%婚姻法&#,条在原%婚姻法&第#%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将抚养改为扶养!更强调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尽管祖孙之间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扶养义务的补位性质!但完善这一制度对保障老人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更有效积极地促进家庭成员履行扶养职责!%婚姻法&在总则"家庭关系"离婚制度及法律救助措施中设立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使%婚姻法&规定的扶养制度更为明确"完善及科学$二 扶养的条件和方式,一-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条件是指设立一定的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要素!具体而言!扶养权利人有受扶养之必需和扶养义务人有扶养之可能!只有两个条件具备!才可能成立扶养$"&扶养之必需+扶养之必需是指扶养权利人须是未成年!成年人须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要件是世界各国之通例$#&扶养之可能+扶养之可能是指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第十一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能力$,二-扶养方式现代社会由于扶养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很多国家对扶养方式并不作特别具体之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主要的扶养方式有共同生活型和间接扶养型$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扶养方式!为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正因为法律上的含糊与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扶养纠纷时!难以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吸收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并细化相关立法!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该扶养制度之实施$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通常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三 扶养的程度所谓扶养程度是指扶养权利主体因受扶养得以维持生活的水平与程度$根据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关系远近!各国均明确规定义务人依法承担不同程度的扶养义务$有些国家对此问题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也即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扶养人的扶养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一-一般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义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即这种扶养义务是有限度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承担此责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无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所以这种扶养被称为一般扶养型$,二-生活保持义务这种扶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这种扶养义务要求扶养人付出相应多些$如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是无条))+'"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十六讲件的!义务人必须履行$且这种扶养要求扶养义务人与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相当$扶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即使因此降低亦不能免除责任!这种义务与扶养主体的身份相伴而生!因此这种扶养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我国%婚姻法&亦未作此规定!但从法律结构层次上我们仍可以看出立法上两个不同层次的精神$四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扶养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间负有扶养义务!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基于自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会产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条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而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与岳父母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直系姻亲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已受到立法者的关注!但因一些传统意识的渗透!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与女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时有发生$第四部分!课后思考"&孙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当时孙冲只有"#岁$其父母遗留下了"(万元的遗产$孙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只有一个叔叔孙某在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还有一个姨妈王某去了美国$孙某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同时孙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孙某是国家公务员!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良好!便指定其为监护人$三个月后!孙冲的)*'")第十一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姨妈王某从美国回来定居!在一家外资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发现孙某动用了孙冲继承的父母的"$万元去买了股票$由于股票指数急速下跌!后被套牢$王某提出由自己担任孙冲的监护人!遭到孙某的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改由自己担任监护人$问题+孙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孙冲的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王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王某是否可以担任孙冲的监护人*#&#$$'年*月!小明,*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岁-和姐姐,"*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问+,"-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第十二讲!离婚制度概述及协议离婚离婚是婚姻当事人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涉及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涉及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涉及社会制度的稳定与否!故各国均对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进行规范!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行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本章实践教学案例说明男女双方只有对离婚"子女"财产等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符合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同时要求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重点实践教学目标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离婚的概念!了解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 教学课时 实践教学"课时"理论教学"课时$教学案例 '同居的苦果("'离婚的苦恼($教学方式 角色扮演"--."分组讨论"提问"总结与归纳$第一部分!课程步骤与目标分析一 案件重现,一-同居的苦果甲某,女-在"+岁时开始迷恋网吧!并在那里结识了",岁的乙某$乙某因成绩不好!未考大学!在网吧里找了一份工))$("第十二讲!离婚制度概述及协议离婚作$甲某因沉溺于网吧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父母对甲某日益失望$乙某的关心使甲某感到了温暖!俩人最终成为恋人$甲某放弃了高考!与乙某同居$由于双方年龄过小!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到半年!甲某很后悔当初同居的决定!于是向乙某提出分手!但遭到拒绝$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甲某最终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关系$法院应处理此案*,二-离婚的苦恼",,)年小燕与小鹏在业务交往中认识!一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年结婚$",,,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鹏因工作努力!提升为单位负责人$因夫妻间沟通越来越少!冲突越来越多$后小燕怀疑小鹏有外遇并将此事反映给小鹏所在单位$小鹏感觉前途受到影响!此事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虽然小鹏希望调整夫妻关系!但因矛盾积累过多!双方都感到夫妻缘分已尽$小鹏最终提出离婚$小燕认为无法向父母交代!因此不同意离婚$小鹏担心到法院闹得满城风雨!为此自己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未给予登记$二 课堂教学结合--."分组讨论"课堂分享"总结与点评$三 讨论主题"&如何理解离婚概念*#&限制离婚主体是否有必要$%&甲某可否诉讼要求离婚*说明理由$'&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处理*)"(")婚姻家庭法案例教学十六讲四 引导与思考进一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反馈$"&告诉同学法律规定$#&内地与香港"台湾"比较研究$%&告诉同学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同居案件的解释有何法律思考*'&引出本章的内容$五 点评与总结离婚主体的限制是否合理*同时对学生思考的视角与范围进行点评$离婚条件与程序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离婚程序是否需要单位介绍信*婚前检查是否需要重新准入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实践课程的目标重点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因两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配偶死亡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配偶死亡又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配偶自然死亡使构成婚姻关系的主体不再完整!必然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引起相应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按法定程序做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是合法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就谈不到离婚问题!因为离婚就是)#(")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如男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不能用离婚这个概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根据我婚姻法修正案第(条的规定!结婚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夫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因此!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在我国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以受理$但因为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法院应受理$从程序上看!离婚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必然依照法律程序来办理$%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并对这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具体的步骤都作了规定$夫妻双方要离婚的话!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双方私下协议离婚或一方宣布解除婚姻等自行离婚的行为是无效的$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正视同居关系存在的现实$法院对此不受理!可能有悖中国国情$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例如制定同居法以保障同居男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及时解除同居男女的同居关系!有利于双方纷争的解决!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按照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为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事项$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登记离婚制度注重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有利于扩大婚姻自由程度$这种离婚方式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并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因而较先进$但也容易产生弊端!如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草率离婚!也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为逃避共同义务或为获得共同利益而假离婚$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的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本案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即为我国对行政程序离婚的规定$本案中的小丽与小鹏未达成离婚协议!仅体现了小鹏单方的离婚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案小鹏提出离婚后!其妻坚持不同意!不适用行政程序的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第三部分!内容解析一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定义+婚姻终止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含义+合法婚姻的存在是前提#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是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终止必然引起一些法律后果$,二-婚姻终止的原因"&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一是自然死亡#二是被宣告死亡$#&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特征包括+第一!夫妻双方是离婚的平等主体$第二!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婚姻关系$第三!离婚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离婚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三-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性质不同+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事件不同+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前$%&溯及力不同+离婚于确定之日其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则是有溯及力$'&请求人不同+离婚仅仅是限制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四-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性质不同+婚姻的撤销也是对成立时已经有瑕疵婚姻的制裁$#&事件不同+婚姻的撤销发生在结婚之时候或者之前$%&溯及力不同+从宣告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请求人不同+受到胁迫一方有权提出请求撤销婚姻之诉$ (&机关不同+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为之#离婚则)((")是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也可以经过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为之$,五-离婚的分类"&按照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可以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二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结婚制度一样!同属于婚姻立法的范畴$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并且受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从一夫一妻制产生起!离婚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综观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在历史长河中!离婚立法以许可离婚主义为普遍!以禁止离婚主义为例外!禁止离婚主义只是反映了离婚制度演变过程中局部地区的阶段性的特点$个体婚制从其产生至今均以许可离婚主义为其主流!只是许可的程序和范围不同而已$,一-我国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休妻+中国周朝的七出和三不去!且中国妻子只能够从一二终!在丈夫生前!不能够提出离异!丈夫死后!还要守节!不得再嫁$'七出(!就是允许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座稿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

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

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

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婚姻法共分五章37条,修订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的内容。

二是提高了法定婚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是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从习惯”,修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四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姊妹间的关系等,扩大了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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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 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当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并未死 亡且有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出 于自愿,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弟、妹对哥姐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 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 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说明这 种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并有负担能力; 2、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兄、姐才依法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 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 子女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二、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扶养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兄弟姊妹间虽无应尽的义务,
但在经济上互相帮助,这当然是值得提倡的。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人。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 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
(一)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尚未成年;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弟、妹才依法享有受兄、姐扶养 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 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其条件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 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 的,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养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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