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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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06-05-06【生效日期】2006-05-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36讲_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36讲_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股东人数限制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人数限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从大的方面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又存在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

公开和非公开只是针对发行人群而言,不一定上市非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三类:定向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定向转让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的公司(不管是否超过200人)。

凡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便成为公众公司。

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公司的股东可能超过200人,也可能不到200人。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的不算),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仅有一部分会在新三板挂牌。

证券发行方式的种类

证券发行方式的种类

证券发行方式的种类
一、证券发行方式的种类
1. 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向公众发行新发行的证券,由挂牌证券交易所进行中介。

它包括一般公开发行(如IPO)和受限公开发行(如招股报价)。

2. 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通过证券发行商或其他融资人将新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者直接卖给特定的投资者。

3. 转让发行:转让发行是指公司从机构投资者那里购买或收取现有的证券,然后将该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实现上市的目的。

4. 流通发行:流通发行是指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发行现有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可靠性和价格水平。

5. 内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当股票成为可流通股票时,它的持有人将股票转让给另一位投资者时,所涉及的发行活动。

6.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将其原有的股份转让给投资者,以便公司获得资金,使投资者可以获得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并在未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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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7月期末统一试《11575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开放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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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公开发行的要求。
答: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可以针对不同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股票应当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 .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 .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居民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简述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简述证券公开发行的要求。 .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与承担形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
答: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 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23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LA2.A3.D4.A5.D
6.C7.D8.C9.C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ILABC12.ABC13.ABCD14.ABC15.ABC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6.X17.×18.√19.√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其他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财务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 发改委关于产业政策、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审核重点领域
土地获取方式与权属问题。发行人获取土地的方式是否规范?发行人主要的 土地是否已获取合法的权属证明?土地证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取得手 续是否齐全?出让金是否已足额缴纳?出租方是否合法拥有租赁土地?是否 存在瑕疵?租赁是否登记?关联方租赁土地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税收优惠问题。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发行前发行人享有 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前期欠规范的税收行为 如何规范?…… 历史沿革方面。如果存在国有产权或资产量化给个人,则需关注转让价格的 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关的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法规
部门规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办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规则——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首次公开发行方案设计目标
首次公开发行方案设计目标
股权结构清晰 经营模式合规 主营业务突出 生产经营独立 避免环境保护问题 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 资产结构合理 合理确定募集资金及项目

证券法讲义2014

证券法讲义2014

第一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

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

——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第二节股票的分类一、普通股和优先股(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

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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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几种情形
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几种情形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曾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提高企业知名度和拓展市场。

该情形是
我国证券市场最常见的一种发行情形。

二、再融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已经公开的股份中进行增发、配股或发行优先
股等方式再次融资的行为。

再融资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金,满足其扩
大经营、进行并购或增加研发投入等资金需求。

三、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企业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具有优先债券特征的债券,投资者在购买可转换债券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将其转换成股票,从
而获得股票的参与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四、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发行行为,通常采取公开招标或
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其利率通常较为稳定,适合中低风险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一种证券,投资者在
购买基金份额后,可以参与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基金份额可以是股票、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等。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情形较为多样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
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取适合自己的证券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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