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与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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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锋、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锋、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锋、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寇文启王三超李冲【审理法官】寇文启王三超李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军锋;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军锋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军锋【当事人-公司】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军锋【被告】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第六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陈军锋在第五组证据中提供了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经本院询问原告承认李淑芬确系其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原告系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判决之事实,且该判决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禅宝公司在他案中的自认,应当对其有约束力,故可以认定李淑芬系禅宝公司工作人员。

另外,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称,上诉人参加的糖酒会系李淑芬组织,可印证陈军锋归禅宝公司组织、受禅宝公司管理。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浙07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个人】胡某2胡某1【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英豪王虎华【代理律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上诉人福田街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姚龙泉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姚龙泉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姚龙泉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辽04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红刘妍王雪【审理法官】柳红刘妍王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姚龙泉【当事人】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姚龙泉【当事人-个人】姚龙泉【当事人-公司】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代理律师/律所】吕玉蒙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史玉会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玉蒙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史玉会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玉蒙史玉会李科新【代理律所】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被告】姚龙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作出的抚县林罚决字[2020]第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作出的抚县林罚决字[2020]第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曾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抚县林罚决字[2018]第C-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行终168号行政判决,认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毁坏林地面积2557平方米(3.84亩),属认定事实不清。

”因此判决撤销了上诉人作出的抚县林罚决字[2018]第C-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上诉人作出的抚县林罚决字[2020]第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仍认定“被上诉人毁坏林地面积2557平方米(3.84亩)”,上诉人对此事实的认定未提供新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孙赵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孙赵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孙赵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3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孙赵宏【当事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孙赵宏【当事人-个人】孙赵宏【当事人-公司】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某徐国庆【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赵宏【本院观点】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鑫泰公司二审提供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院(2019)皖0311民初3474号案件中孙赵宏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本案的诉讼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包含在上述案件孙赵宏的诉讼请求之中,因此,本院(2020)皖03民终227号民事调解书作为上述案件的二审结案文书,其中的调解协议第四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也不应包含本案的诉讼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鑫泰公司二审提供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院(2019)皖0311民初3474号案件中孙赵宏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本案的诉讼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包含在上述案件孙赵宏的诉讼请求之中,因此,本院(2020)皖03民终227号民事调解书作为上述案件的二审结案文书,其中的调解协议第四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也不应包含本案的诉讼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詹某与白城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詹某与白城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詹某与白城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10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詹某;白城中心医院【当事人】詹某白城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詹某【当事人-公司】白城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春科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春科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春科【代理律所】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城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一审时詹某就其7周岁以后是否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申请了鉴定,2020年4月2日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释然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某左臂丛神经损伤还需继续康复治疗及训练”,可见,詹某左臂丛神经损伤恢复并未达到预期,且白城中心医院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此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詹某的实际恢复情况判决白城中心医院继续承担詹某合理康复费用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既判力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时詹某就其7周岁以后是否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申请了鉴定,2020年4月2日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释然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某左臂丛神经损伤还需继续康复治疗及训练”,可见,詹某左臂丛神经损伤恢复并未达到预期,且白城中心医院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此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詹某的实际恢复情况判决白城中心医院继续承担詹某合理康复费用并无不当。

诉讼过程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多种因素

诉讼过程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多种因素

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能够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

即便是疑难案件,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法律和事实做出解释,使之最终完全吻合,得到一个满意的结论。

实践中,对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法律规定,因为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理解,最终使得结果大相径庭。

法官的职责是解决纠纷或者处理一个问题。

适用法律只是手段之一,所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仅是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之一。

实践中,法官个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职级地位;当事人的情况;社会影响;法律本身等等都会成为法官作出最终裁判的影响因素。

一个裁判总是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充分冲突之后产生的,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仅是这种冲突的表现或者载体。

在一个案件中,各种价值取向往往难以取舍,影响价值衡量的因素具体而复杂。

断定一个裁判者在接触案件之初就确定了裁判结果是不准确的。

在裁判者视角,价值判断与法律和结果是相互作用的,一定是在各种因素充分发挥作用后,在综合利益权衡下做出的最终判断。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一)法律漏洞的影响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的存在,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特别依赖裁判者的认识。

只有充分了解理论与实践的争议,才能更好的启发裁判者,与裁判者沟通并达成共识。

这也给我们在制定诉讼方案时,选取何种诉讼策略、寻找何种法律依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律与实践的矛盾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造成了法律跟不上实践的脚步。

新生事物与法律的滞后性发生冲突。

在具体的裁判中,对这种矛盾的理解也会影响裁判者的决定。

1.司法解释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法律制定后,通常会用司法解释做出细化规定或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甚至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有替代法律的功能,或者某些法院为了避免一些冲突或批评刻意规避某一司法解释。

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选取上,法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对司法解释不同的理解和运用使得司法解释一定程度被架空,有时候还不如各地法院内部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精神更具有指向性,虽然判决并不援引这些意见。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

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

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

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私下解决、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我国法院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当审判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依法能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诉讼提起再审和再审改判▲(一)关于提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启动再审时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同时具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特点。

审查分为两个阶段:(1)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

包括再审诉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再审的法定期间,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是否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法院审查结果如认为欠缺要件的,则不予登记立案,如可补正,则限期补正。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也即再审事由能否成立。

对于前者,审判员一人进行即可,特别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要审查其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或与该条规定不一致,则可要求其补正,如果拒绝补正,则不予登记立案。

对于后者,在正式审查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0条、181条的规定,区分申请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进行再审事由能否成立的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第1至5项是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第7项至第13项及兜底条款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第6项再审理由则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调卷进行书面审查,对事实认定错误,则有必要进行听证(每项事由的具体审查认定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论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与郭建华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与郭建华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与郭建华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粤18行终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萍刘永戈林士嵛【审理法官】范晓萍刘永戈林士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郭建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星村犁头岗村民小组【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郭建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星村犁头岗村民小组【当事人-个人】郭建华【当事人-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星村犁头岗村民小组【代理律师/律所】黄金全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黄绍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金全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黄绍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金全黄绍腾【代理律所】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星村犁头岗村民小组【被告】郭建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星村犁头岗村民小组【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东城街道办应否向郭建华支付涉案建筑物补偿款118万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东城街道办应否向郭建华支付涉案建筑物补偿款11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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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与既判力
改判权既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也可以存在于再审程序中。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性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要么运用一审程序,要么运用二审程序。

在再审的一审程序中,法院可以对原始的裁判进行改判,对此改判的结果,当事人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在上诉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对此还可以改判。

在再审的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对原始的终局裁判进行改判。

再审程序中的改判,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判,因为所谓改判,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进行的修正,其结果是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了动摇。

对于一个案件,只能行使一次审判权,而对再审案件则行使了两次审判权,其中第二次审判权是对第一次审判权的否定,否定的结果便是修改了原来的生效裁判,原来的生效裁判被后产生的生效裁判取而代之了。

这便是改判权的本质规定。

然而,二审改判权在性质上完全有别于再审改判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实行的二审终审制中,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是由统一的诉而引起的统一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为解决同一个案件所提供的先后两个阶段性程序。

在第一个阶段,一审法院行使前置性审判权,在第二个阶段,二审法院行使后置性审判权。

后置性审判权对前置性审判权具有监督功能和监控功能。

后置性审判权与前置性审判权在行使的主体上是分离的,
在适用的程序上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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