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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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

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开展国际化经营。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化经营和管理,企业需要向外派一些高管来管理国外分支机构的运营。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外派高管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考核目的本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管理方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明确职责、评价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及各个分支机构的稳定运营,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三、考核范围本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在境外公司任职的,以及在国内公司经常到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

四、考核内容1.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能否适应当地的经济文化环境,能否正确了解和判断当地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以及能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长远的经营战略。

2.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工作条理性、计划制定能力、人员管理能力、团队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管控能力:包括能否通过创新方式管理管控当地公司的风险、成本和效益,并且能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

4.企业文化传承和落实能力:包括能否在国外分支机构中有效地传承和实施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五、考核方法1.个人面谈:管理层定期与外派高管进行面谈,并就其工作表现进行过问,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问题,帮助高管解决问题、提高管理能力和素质。

2.考核报告:管理层要定期对外派董事和监事制定考核报告,评估其工作表现和管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各种奖惩措施。

3.评价问卷:管理层可以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的员工给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外派高管的真实工作情况和管理能力。

六、考核标准1.考核标准应遵循“职责明确、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量化评价”的原则,以完成任务的进度、效率、质量和成果为主要依据。

2.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对高、中、低等不同水平的外派高管应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模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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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外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董事局授权并向下属子集团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集团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切实维护集团的利益。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服务联络机构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集团外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支持和协调董事监事人员的委派工作。

(二)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代表大股东,履行法定的证券事务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接受和汇总派出董事监事的议案申报,按照规定协助议案在集团总部进行流转,根据授权范围获取集团管理层或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并传达给外派董监。

(五)协助下属上市子集团董事会的决议在集团总部的整理和备案。

(六)接受下属子集团董事监事的信息汇报,并转达给总部相应职能部门。

(七)向下属子集团董事监事传达大股东的意志。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外派人员按照“德才取人,业绩衡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择优任用,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二)须符合《证券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及派驻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三)具备与岗位匹配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五)有较强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集团董事局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须具备的其它件。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能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能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版本:V1.0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六年八月修改记录第一■章总贝U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精力和能力;(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人员;(四)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五)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二)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三)维护公司利益,参与派驻企业的重大决策;(四)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和监督;(二)制定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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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 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 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 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 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 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 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 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 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 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 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 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 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 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 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 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 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 它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 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 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重 新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 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 长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所属控股企 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党委会研 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被委派的 董事、 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授权由 董事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政治工作部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 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外派董事监事 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第十条 向所属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根据公 司出资额度不同,董事会授权按下列程序提名候选人:

1.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2.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委派、提名、推荐外派董 事监事候选人外, 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 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下列程序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并及时 向派驻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 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 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 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董事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 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 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4.因外派董事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 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董事长批准;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委派、提名、推荐、聘请新的外派董 事监事;

6.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 权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1.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 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 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5.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 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 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 及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6.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 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和请示, 并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 得越权表决;

7.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 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8.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 订、 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 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9.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 度;

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 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 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11.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 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1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派驻企业章程等规定的 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 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2.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 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 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 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 权。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 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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