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

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

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

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

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

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

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重

新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

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

长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所属控股企

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党委会研

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被委派的董事、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授权由

董事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政治工作部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外派董事监事

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向所属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出资额度不同,董事会授权按下列程序提名候选人:

1.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2.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

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委派、提名、推荐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程序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并及时

向派驻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

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

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董事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

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

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因外派董事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

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董事长批准;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委派、提名、推荐、聘请新的外派董

事监事;

6.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1.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5.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

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

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

6.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

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和请示,并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

得越权表决;

7.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

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8.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

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9.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

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11.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1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派驻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

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

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

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

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

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

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

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

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

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

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财务部、生产安全

环保部,制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

提交其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

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董事监事

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政治工作部协同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纪委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程序:

1.按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述职报告;

2.派驻企业董事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意见;

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意见;

4.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

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警告、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条岗位职责 1. 外派董事的职责: (1)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 (2)监督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指导公司管理团队,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4)与公司合规、内控等管理部门共同合作,推动公司合规、风险管控等工作; (5)在公司经营、管理、合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外派监事的职责: (1)对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计; (2)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做好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3)了解和处理股东信访、关注社会声音,及时向公司反馈; (4)发挥职业道德和技术专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入职程序 1.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全面背景调查,确认其资历、经验和能力等情况符合公司要求; 2. 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公司应当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使外派董事、监事尽快熟悉公司运营情况和管理流程,适应工作环境,达成工作目标。 第四条工作期限 1.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2. 工作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协商续聘等事宜; 3. 若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离职程序 1.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公司业务调整等原因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理由和依据; 3. 外派董事、监事离职前应当如实履行其职责,并协助过渡交接工作。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 1. 外派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

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开展国际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化经营和管理,企业需要向外派一些高管来管理国外分支机构的 运营。外派董事和监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于 企业的发展和外派高管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考核目的 本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管理方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明确职责、评价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及各 个分支机构的稳定运营,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三、考核范围 本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在境外公司任职的,以及在国内公司经常到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 四、考核内容 1.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能否适应当地的经济文化环境,能否正确了解和判断当地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以及能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长远的经营战略。 2.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工作条理性、计划制定能力、人员管理能力、团队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管控能力:包括能否通过创新方式管理管控当地公司的风险、成本和效益,并且能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 4.企业文化传承和落实能力:包括能否在国外分支机构中有效地传承和实施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五、考核方法 1.个人面谈:管理层定期与外派高管进行面谈,并就其工作表现进行过问,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问题,帮助高管解决问题、提高管理能力和素质。 2.考核报告:管理层要定期对外派董事和监事制定考核报告,评估其工作表现和管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各种奖惩措施。

3.评价问卷:管理层可以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的员工给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外派高管的真实工作情况和管理能力。 六、考核标准 1.考核标准应遵循“职责明确、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量化评价”的原则,以完成任务的进度、效率、质量和成果为主要依据。 2.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对高、中、低等不同水平的外派高管应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七、考核周期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周期应当根据职务的不同和需求的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得超过一年。 八、考核结果处理 1.对于绩效出色的外派高管,应该及时给予表扬,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并引导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2.对于表现不佳的外派高管,应及时进行纠正,并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给予必要的惩罚,并以作为纠偏意见,帮助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问题。 3.针对考核结果,管理层应及时对外派高管的工作进行调整,为企业的发展和长远的经营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九、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本考核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执行和监督,有权对不履行或违规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批评、警告或纪律处分。同时,有权对本考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十、考核管理制度的保密 本考核管理制度是企业重要的经营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保密规定,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外传。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页脚.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派遣和管理, 适用于本公司派遣本公司员工担任以上职务的管理。 2. 派遣程序 2.1 岗位设置和标准 公司将按照业务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合适的岗位进行派遣,其岗位设置和标 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拟派人选与申请 派遣职务一般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来确定选聘的合 适人选。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熟悉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产业发展趋势等; •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交际能力、策划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 •具备较快的适应能力、风险意识、判断力以及执行力;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具有合法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 2.3 申请审批 派遣董事、监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考察、审批等程序。如确定派遣,应将派遣身份在当地工商注册部门登记,并将所需材料备案。 3. 工作管理 3.1 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应由本公司委派负责人安排,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受委派的任务书规定,执行任务,保证任务完成质量和时间。 3.2 工作监督 公司委派负责人、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深入协助企业进行工作监督,加强沟通 与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善和解决方案。

3.3 工作报告 •派遣董事、监事应将每月工作报告报送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派遣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本公司提交工作总结、年中汇报、年度报告等。 4. 合同管理 公司与派遣人员应签订详细的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派遣人员应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在协议到期前完成项目或任务后,经本公司考核认可后,决定是否延长派遣协议。 5. 离职管理 派遣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如实报告,接受本公司的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离岗手续。派遣职务解除后,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将相关资料、档案移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本公司应将其工作情况记录在档案中。 6. 法律责任 •派遣董事、监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处置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办法所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是指派遣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合法合规等规定的行为。 7.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考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异议,请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以上是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任何派遣职务者都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思考公司利益为重。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经营活动外派至海外,以求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了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 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指企业派遣到海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海外运营: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三、管理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 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合法性。 2、安全第一 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在海外的安全。 3、责任至上 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四、管理职责 1、招聘职责 企业应当根据海外运营的需要,确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岗位要求,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2、培训职责 企业应当为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 3、监督职责

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4、考核职责 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确定他们的工作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五、结束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

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1、正直和责任心。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外派董事应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素质标准。外派董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还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以下是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严格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1. 明确职责与权力: 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监督、代表公司行事等。 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但同时也要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 2. 加强培训和教育: 为外派董事、监事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商业环境、法规和公司政策。 培训内容应涵盖决策制定、风险管理、道德与合规等方面。 3.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最新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 4. 制定评估和激励机制: 设立明确的评估标准,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改进建议。

5. 加强监管和问责: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他们遵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 对于违规行为,应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6. 强化公司的文化价值观: 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认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通过培训和宣传,强化公司的文化价值观,使其成为外派董事、监事行为的指南。 7.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确保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力、利益冲突等信息充分披露给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 定期公开报告外派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和绩效,接受公众的监督。 8.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外派董事、监事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预警,并制定应对措施。 对外派董事、监事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进行预警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履职。 9. 推行任期限制和退休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2016年1月)(总4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目的?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 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按公司干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由公司党委确定人选,由政? 工部将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二)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本公? 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承诺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规定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人力资源及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董监高”),是指由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在所投资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任职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领导以外的外派董监高人员,在所投资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岗位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本部中层干部正职的职级管理,其余按照本部中层干部副职的职级管理。 为推动所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公司本部领导及中层干部“高职低配”派至下属公司任职,这类干部职级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管理。公司领导兼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党委酝酿并做出决议,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中层干部担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按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及管理的 相关事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外派董监高选拔任 用的相关制度并实施;负责外派董监高的选拔、派出、薪酬和考核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外派董监高事项向上级主管机关的请示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党委指示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定程序 落实外派董监高在所投资公司的任免职;负责外派董监高业务衔接工作,督促并监督外派董监高忠实尽责和依法履职,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所投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派出董监高人选的任免职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外派董监高一般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或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对相关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政治立场端正,个人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熟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 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 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六)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决议提出变更要求的。 (七)派驻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 第五条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由党委工作部会同资本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或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如需变更,集团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推荐新人选,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公函。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执行集团公司对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三)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时,外派人员须提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及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或建议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权。上述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外派人员须将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1. 外派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时,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 2. 由受托单位管理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时,只需向受托单位报告。 (五)外派至同一单位的董事、监事须共同于每年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就上季度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向集团公司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集团公司书面汇报派驻单位过去一年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职情况。以上汇报均须提供派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LT

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 (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1.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委派或推荐。 3.1.3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可以包括招

聘外部专业人士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建立完善一支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董监事队伍,成为培养企业后备干部的重要载体。 3.2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3.2.1公司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由董监办、党建工作部根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提出人选,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3.2.2董监办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3.2.3依据《公司法》、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投资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决定进行变更,并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调动、轮岗; (3)外派董事、监事已到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5)履职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6)因董事会决策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投反对票的; (7)需要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3.2.4董事提出辞呈未批准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3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任职资格 (3) 第三章选派程序 (4)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5)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证券部归口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统一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规定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规定 Did you work hard today, April 6th, 2022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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