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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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湖北省旅行社的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门市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应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设立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五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旅行社门市部设立

第六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门市部。第七条门市部设立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第八条旅行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门市部或变更门市部设立事项后5日内,向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门市部设立备案的内容包括:设立社名称、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业务范围,工商注册号、成立日期、注册登记机关和营业期限。

第九条设立社变更业务范围,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更换营业执照。

第十条旅行社变更名称、歇业、停业或注销,其设立的门市部均应相应变更名称、歇业、停业或注销。

第十一条门市部变更经营场所或停业后,设立社应在15日内拆除该门市部原经营场所牌匾。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设立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变更经营场所公告、停业或注销公告。

第三章旅行社门市部经营

第十三条门市部应按照设立社的许可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旅行社同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旅行社本部以外的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门市业务。

门市部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门市部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诋毁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的名誉;

二、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三、未经设立社同意擅自代理其他旅行社业务;

四、开展除招徕、咨询、宣传以外的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门市部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格式:旅行社全称+地址(或序号)+门市部。门市部牌匾名称应为规范的全称,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牌匾名称应中英文对照。设立社名称变更,门市部名称及牌匾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门市部应将工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对门市部职工实行统一管理。旅行社门市部的岗位及职工人数应由设立社统一核定,职工由设立社聘用;门市部职工劳动合同应与设立社签订,并经劳动部门鉴证。工资、福利应由设立社统一核发。

第十七条门市部不得设置计调、导游、领队岗位。门市部向旅游者推介的旅游产品及其价格均应由设立社统一策划,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不得以门市部名义印制宣传品和发布旅游业务广告。

第十九条门市部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二十条门市部应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建立严格的合同领取、回收、存档、登记管理制度。

门市部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签章、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门市部接受旅游者报名,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达设立社。

第二十二条门市部接收旅游者报名后,应由设立社统一安排出游。

许可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接收出境游旅游者报名后,旅游者的护照、签证等事宜应由设立社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门市部的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第二十四条设立社应对门市部收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设立门市部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发票,统一审核报销门市部支出费用,统一建立门市部收支分类明细帐目。

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部门,不得私设收据和发票;门市部营业收入应通过设立社规定的银行账户上缴。

第二十五条门市部应由旅行社全额投资设立,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门市部应按照设立社的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定期将业务档案交送设立社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旅行社门市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门市部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门市部有权拒绝其检查。

第二十九条门市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罚则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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