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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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例精神损伤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68例精神损伤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依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 , 按调查 内容逐项进行 ; C M 一 口 以 C D 3 为诊断标准。
2结 果
害程度 较重 , 则判定二 者为直接 因果关 系 , 此判定方 法参 考 了杨德
森教授 的部分观点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有 l 例 , 2 虽然分裂症的 病 因不 明, 一般认为分裂症 是属于 内源性 精神疾病 , 但 其发病 以生 物学病理基础为主 , 故至多认 为伤害事件 是诱 因。本资料中脑器 质 性精神障碍多 由于交通肇事所致 , 在明确的神经系统阳性体 征 因存 或 明确 的 C / R 的结果 , TM I 故二者为直接 的因果 关系 , 并根据《 路 道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 定标 准》明确伤残 等级 , 其难 点是明确医疗终
结期 、 精神损伤程度的评 定, 可是 目 前全 国还没有统一 的标准 , 只能 根据文献的介绍 而确定 , 时就尽量 回避 回答这一问题 , 果令 办 有 结 案单位很难操作。这将是今后法医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需要共同
全分 割开来【 所以本文一并加 以分析与探讨 。 引 ,
员) 例, 民2例; 1 2 农 0 干部 4 无业 1 例。 例, 6
1 方 法 . 2
本文 中诊断 ” 癔症” 的有 4 例 , 0 均是受害人鉴定 , 鉴定 目的往往 是确定 有无精神疾病 , 明确精神刺激与发病的关系 。鉴于癔症的发 病往往是在个性缺陷 的基础上产生 , 基本上明确伤害事件是发病的 诱因, 只有个别 的受害人首次发病 , 个性缺陷不十分典型 , 加之受伤
专、 技校 ) , 中( 8例 初 含初 中 ) 以下 5 2例 ; 职业 : 学生 l , 6例 工人 ( 职
由此可知 , 精神损 伤与一般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概念并无本质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ppt课件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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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18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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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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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行为人对自我选择或者不选择 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某行为的能 力。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基础。当辨认 能力丧失时,控制能力也丧失;但在某些 精神障碍影响下,虽有不同程度的辨认能 力,也可能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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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分级、评定原则 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医学标准是 基础,法学标准是准则,缺一不可。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16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大家知道精神病犯案的话,为了保证受害者相关的权益,要对具有精神病的犯案者进行一个法律鉴定,证明到底在犯案时是否具有意识,是否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那么鉴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主要的六点关键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具体如下:1.委托申请。

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

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

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

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

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

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

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

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

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

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

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

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

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

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48例精神发育迟滞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

48例精神发育迟滞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
( 宁夏 宁安 医 院 , 武 灵 700 ) 541
摘要 : 为探讨精神发育迟滞 的涉案特征和临床特点 , 对近 4年来有关精 神发育迟滞的司法鉴定 资料作 综合分 析。结果 ,5 以下 4 例 (54 ; 民及无业 4 例 (33 , 3岁 1 8 .%)农 J 8 .%)小学 以下文化程 度 4 例 (75 , D 2 8 .%)文盲 2 例 l (38 ; 4 .%)未婚 2 8例(83 ; 被害案 2 例 (0 ; 神发育迟滞轻 度 7 (46 、 5 .%)性 4 5 %)精 例 1.%) 中度 3 例 ( 13 、 9 8 .%) 重度 2 42 。显示农村人 口、 文化 、 例( .%) 低 无业、 未婚的青壮年构成 了精神发育迟滞 司法精 神病 学的主体 , 性 被害案 占首位 , 一中度精神 发育迟滞是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要人群 。 轻 关键词 : 精神发育迟滞 ; 司法精神病学
社 ,0 6 10 2 0 :1 .
( 责任 编 辑 : 义芳 ) 任
文章编 号 :0 5—8 8 ( 0 8 0 10 4 6 2 0 )6—0 8 7 3—0 2

经 验交 流 ・
4 8例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资 料 分 析
徐 学兵 , 郝娅敏
服 8粒, 同时给予休息 、 热敷下腹部等对症处理 。用药期间 方式 一舌下含服 , 方法简单 、 效果迅速 , 而且对 胃肠 刺激不 戒烟 、 、 、 酒 茶 辛辣食物 , 忌咖啡。 14 疗效判定 . 明显 , 可做为治疗原发性 痛经 的一种方法在临床上应用。 含服 药物 1 ~2次 , 疼痛 明显缓解或 消失 参 考 文 献 :
多发生在初潮后 的 1 内, 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 年 影 且对止痛

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我们知道,犯罪或者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法律是相对公平公正的,对于⽆民事⾏为能⼒⼈,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与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是有所区别的。

民法通则根据年龄和其精神状态来判定是否为⽆民事⾏为能⼒⼈。

那么对于有精神疾病的⼈来说,他们如果违法或者犯罪了,就需要进⾏相关鉴定,来判定所需承担的责任。

那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呢?针对这⼀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的,在于确定⾏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和民事⾏为能⼒,判断有⽆责任能⼒。

对精神病的鉴定⾸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检查分析,确定有⽆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的⾏为,⼀个⼈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为的能⼒,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的⾏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但丧失了控制能⼒,其⾏为已⽆法受到主观意识的⽀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危害⾏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责任能⼒。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状态,应当在⼀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级精神病鉴定标准

三级精神病鉴定标准

三级精神病鉴定标准通常是指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轻度、中度及重度等级。

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三级精神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轻度精神病: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表现出异常行为或情绪。

这种精神病患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可能需要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2. 中度精神病: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但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种精神病患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需要较多的支持和帮助。

3. 重度精神病:患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全天候的监护和治疗。

这种精神病患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需要全面的照顾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鉴定标准不仅包括病情的严重程度,还需要考虑患者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

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时,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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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百科名片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

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或继承其他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辞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等。

这些都归属于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范畴[2]。

1.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原则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受疾病影响,其正确判断事物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其在民事行为中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受损,即影响到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因此,依我国《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对精神障碍患者行为能力评定的总体原则,是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的不同疾病阶段及严重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别评定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的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类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两种行为能力评定中,运用上述原则时,着重点应有所区别。

2.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在精神障碍患者尚未涉及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受理、委托,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宣告。

这常见于因患者的家人或家属对患者的遗产可能的处置行为或因监护抚养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患者的行为能力做出评定。

这实质上是对该精神障碍患者广义的行为能力评定,因为一旦宣告某人为精神障碍患者无行为能力,则将意味着其后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至其行为能力恢复。

而其行为能力的恢复需要再鉴定、再宣告。

所以对此类行为能力的鉴定一定要慎重。

(1)评定原则:根据患者评定时精神障碍所处的阶段、损伤的严重程度、疾病对其一般意志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一种推定式的行为能力评定。

在评定时对其、所患精神障碍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可能发展状态做出充分的估计,注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一般说来,处于疾病发展阶段或严重阶段评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处于缓解不全期阶段(或不完全缓解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出于完全缓解阶段为完全行为能力。

(2)注意事项: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在应用上述原则时,需要注意:查清患者目前所处精神障碍的疾病阶段,因为这是推定式判断的重要依据;分析目前疾病症状对整体精神功能的影响,特别是在疾病的发展阶段,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即使在疾病的发展阶段,也并非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都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理能力。

有时评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该患者涉及具体某一民事行为时,依《民法》十三条规定而再行鉴定,确定此时患者是否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中,大部分属于此类,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实施完成的某一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如生前或现已立的遗嘱或已完成的财产公证,已签约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等;即将进行的某一民事行为能力,如离婚诉讼、出庭作证、财产分割或处置等。

(1)评定原则:此类行为能力评定的特点是针对某一明确的具体的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评定,因此评定时重点是考察患者对这一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达,即对该事物的判断、理解、处置能力。

(2)注意事项:此类评定时精神障碍患者所处的疾病阶段仅作为分析病情可能对其意思表达影响的参考标准,疾病的阶段不能作为评定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标准;评定时要对具体的已完成的或即将进行的民事行为作具体分析,查明患者的意思表达是否由于疾病某一症状而影响了其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即影响了他对该民事行为的判断、理解和处置能力,如受到妄想的直接影响,或即使处于疾病缓解阶段,但其处置行为也可能受到其情绪不稳定的影响。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1. 性自我防卫能力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要结合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其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

一般来说,精神障碍处于疾病的发展阶段或严重阶段,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不完全缓解期或缓解不完全阶段,要结合性行为事件的过程及患者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确定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可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完全缓解期,对性行为有辨认能力时,评定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2. 精神损伤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损害赔偿案,近年来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逐年增加。

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心理和环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如打架纠纷、被处罚、惊吓等,这就有可能导致了民事纠纷。

即在患者起病后,或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患者的家人或亲属就患者的精神障碍与其生活事件的关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现阶段,对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及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法规,因此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关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以因果关系描述为直接因果、间接因果和无因果关系;有以相关关系描述为直接相关、间接相关和无关。

在精神障碍与生活事件关系的鉴定中也存在同样不同的描述,而不同的描述可能导致不同的司法审判结果,即产生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障碍疾病的性质归属是一种原因未明的内因性精神疾病,它不同于应激障碍;有些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性并不强烈,精神障碍的疾病过程中,也缺乏对该生活事件的心理反应色彩,或病愈后回忆当时生活事件也未有强烈的情感体验;虽在强烈的精神刺激因素下起病,但随着疾病的发展,病态的内容与心理刺激因素逐渐失去联系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愈加突出。

因此,在现阶段对于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关系的界定上,以诱发因素来描述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关系较合适。

(2)评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明确查清生活事件即心理刺激前被鉴定人是否完全正常。

某些精神障碍患者是缓慢、隐袭起病,开始可能表现为个性改变,学习、工作能力下降,甚至思维上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不易被当事人觉察。

若生活事件前确实完全正常而且该生活事件与该患者的发病有密切的时间联系,可评定为该事件是其精神障碍发病的诱发因素。

其次,若生活事件发生时,被鉴定人已处于精神障碍的病程中,要确定该生活事件是否加重了精神障碍病情,除要查明该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病情加重有无密切的时间联系,还要确定其加重的疾病症状的内容与生活事件有无密切的联系,即有无事件的关联性,方可评定该生活事件是否加速了被鉴定人原有精神障碍的发展。

(3)注意事项:评定中要注意区分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因素的强弱,有些是在受到明显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出现精神障碍,有些刺激因素并不强烈,为一般性的、人们经常遇到的心理刺激因素;有一些看似心理刺激因素的生活事件其实是患者病态行为的结果,是患者对环境适应不良的结果;有些患者在明确的心理刺激因素作用下起病,但距离患者起病时间较远,其生活事件与起病缺乏明确的时间关联。

另外,在鉴定中要注意对心理刺激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有些是评定某单一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的起病的关系;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不相关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还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为的因果关系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对于这些,在鉴定实践中我们要有区别对待。

各类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评定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

一般来讲,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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