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公丕潜【摘要】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以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为特征的法官精英化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被写进司法改革路线图、纳入司法改革时间表。
法官职业化作为克服饱受困扰的“法官职业大众化”难题一剂良药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日渐凸显;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普遍存在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昭示出现实紧迫性:以法官员额制的理念传播、文本表达与制度实践的发展脉络为基本线索,对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现实基础与路径选择进行理论辩护。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7页(P58-64)【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员额;法官职业化;案多人少【作者】公丕潜【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力度增强与广度拓展,大量社会纠纷、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
以诉讼爆炸为特征的诉讼社会似乎已然来临[1],法院面对呈井喷之势的诉讼案件,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无法保证其胜任定分止争、彰显规则、维护秩序、输送正义的制度性角色。
面对“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无论是法院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公众不约而同地发出:“法官的时间都去哪了?”[2]、何以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疑问。
当代中国若要务实地应对“案多人少”问题,似乎不能单纯地依靠扩充法官编制与增加法官人数,而是需要挖掘现有制度资源的潜力,对现有制度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善于利用像“调解”这样深具东方特色的本土性内在制度来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之供给不足[3]。
但到底多少法官才能胜任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的制度性角色?这就引出了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关乎改革成败的前提性、主体性制度即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员额制的理论优势与实践特征为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的精英化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对于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塑造法官正义形象、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均发挥着重要作用[4]。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作者:高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机构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
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
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
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
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
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个旧市检察院队伍建设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一】 0
作者简介 :汤云涛 ,男 ,云南个 旧人 ,云南省个旧市检察 院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张 洁 ,女 ,云南个 旧人 ,云南省个旧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① 中共个 旧市委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 旧市人 民检察院 内设机构的通 知》 ( 个发 ( 2 0 0 7)3 1 号) 。
2 0 1 3年第 5期 N O . 5 2 0 1 3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ma 1 o f Y u n n a n P o l i c e O f i f c e r A c a d e m y
总第 1 0 0期 S u ml 0 0
新 形 势 下加 强基 层检 察 队伍 建设 的 实践 与 思考
以上 1 3名 ,3 5岁 以上 3名 ,3 1 岁 1名 。二 是 整
体年 龄结 构趋 于合理 。在 职 人 员 中 ,5 7岁 1人 , 4 6至 5 5岁 1 3人 ,占在 职 人 员 的 1 9 . 4 % ,3 6至 4 5岁 2 5人 , 占在职 人员 的 3 7 . 3 1 % ,2 6至 3 5岁 的2 4人 , 占在 职 人 员 的 3 5 . 8 2 % ,2 5岁 以下 4
、
个 旧检察 院 队伍现状 及特 点
个 旧检 察 院设 置 的 内设 机 构 为 8个 。截 止 2 0 1 3年 8月 ,个 旧检 察 院有在 职 人 员 6 7人 ,检 察员 4 2名 ( 助 理 检察 员 1名 ) , 占全 院 总 人 数
的6 2 . 6 8 %;司法警察 3 人 ,占 4 . 4 % ;妇 女干 部2 1名 , 占在 职 人 员 的 3 1 . 3 4 % ,其 中 ,中 层 干部 8名 ,占 中层 领 导 干 部 总数 的 4 0 % ;少 数 民族 干部 1 2名 ,占全 院在 职 人数 的 1 8 % ;检 察 委 员会委 员 7名 ,主诉 、主办 检察 官 9名 。有 院
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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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基 层 检 察院 司法 警 察 队伍 建设
李卫华
摘 要
孟
强
基层 人 民检 察院 的 司法警 察 队伍 作为基 层检 察机 关 的一 支重要 武装 力量,肩 负着基 层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 犯罪
了发挥 这支 队伍 的优 势 ,就 必须对 司法 警察 的工 作职权 进行 明 确。 从法 律上 解决 司法警 察在执 行职 务过 程 中应 有 的职权 问题 。
中司法 警察 拥有 的职权 , 必须通 过立 法途 径进一 步确 定 , 以提 供 由于 司法 警察是 一支年轻 的、 具有 独特功 能的 队伍, 因此 , 对
二 、 行职 责要到 位 , 履 确保 办案工 作成 效
与办 案的 工作运 行机 制 , 存在 着用 警派 警制度 不健 全 、 手续 不 完 达法 律文书 等都 由检 察官代 行 的现象 十分 常 见。 为此 , 0 2年 7 20
检察实 践中 , 多数基层 检察 院还没有 形成 良好 的司法警 察 参 对 一些 具体 职权 , 司法 调查取 证权 、 如 优先通 行权 以及执 行现 场 备的 问题 。 办案 中应 该 由司法 警察履 行 的职责 , 如传唤 、 解 、 提 送 可靠 的 法律 依据 。 月 1 高检 院下 发 了《 于』 强司法 警察 在履 行职责 中办 案 安 司法 警 察队伍 的性 质 、 日, 关 J u 地位 、 职权 以及如 何更 好地 发挥这 支队伍 全 工 作的通 知》 2 0 年 1 ,0 5 2月 2 2日, 又下 发 了《 民检 察院 司法 的作 用 , 须通 过司 法的理 论研 究来 加 以肯定 , 去一个 时期 司 人 必 过 警察看 管细 则》 上 述 两文 件均要 求 各级司 法警 察部 门积极 发挥 法 队伍建 设的系统 化理论 研究 工作严重 滞后 , , 司法警察 的职权一 职 能作 用 , 参与办 案作 为警 务工 作的 中心任 务。笔 者认 为 , 把 基 直用 于提 审 、 管 、 达 的圈子 里 。 对迅 速 发展 的新 形 势, 看 送 面 各级 层 检察院 的司法 警察应 该积 极主动地 承担警 务保障 工作 , 分发 充 挥 职能 作用 , 检察 官从 事务性 工作 中解 脱出 来, 使 集中 精力投 入 到 案件 侦破和 固定 中去 , 促进 办案效 率和质 量 的进 一步提 高; 在 配 合业 务部门履 行职责 时, 要增 强安 全意识 、 消除安 全隐患 、 明确 人 民检察 院 、 须进 一步开 阔视野 , 必 注意 紧密联 系 司法警 察工作 的两 头 及如 何更好 地 发挥司 法警 察工 作 的功能 作用进 行理 论方 面 的深入 研究 , 快在 理论 研究取 得新 的突 破 , 尽 为新 形势 下司法 警察 队伍 的建 设指 明方 向、 宽道路 。 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检察院三类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以依法履职、公平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素质:考核人员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方面的情况。
2. 业务能力:考核人员的业务知识、办案技能、法律适用能力等。
3. 工作实绩:考核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表现。
4. 廉洁自律:考核人员的廉洁从检、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5. 工作态度:考核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工作积极性等。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1. 定性考核:通过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同事评议等方式,对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
2. 定量考核:根据工作实绩,结合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对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六条考核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制定考核方案:由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指标等。
2. 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3. 结果汇总: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4. 结果运用: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结果运用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 优秀: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的人员,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晋升职务。
2. 良好:考核结果达到良好等级的人员,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 合格: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等级的人员,将予以正常管理。
4. 不合格:考核结果达到不合格等级的人员,将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探索

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探索作者:丁伟伍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检察机关人员现存管理制度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等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并且通过全国人大授权,以全国六个省为试点地区。
本文以三类人员管理关系为依托,结合检察机关自身的职业特征,探索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作者简介:丁伟,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伍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5-02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中央应然统一管理人事,但是因我国单一制政治体制和地方性财政制度的缘故,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一直受地方政府支配,进而影响了司法独立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目前,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三类人员管理关系(如:地税、海关、公安等),探索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的可行性方案。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人员管理地方化和人员管理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检察机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客观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员管理地方化主要在于我国检察机关人员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客观上导致检察机关一直受控于地方党政机关,甚至被人视为地方党政机关的下属部门。
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能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地方化的泛滥,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2019年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如何围绕自身特点创新工作方法,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一)检察政治工作如何更好的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更是新形势下检察队伍保持旺盛活力的生命线。
如何使检察工作紧跟新形势,理清新思路,实施新举措,拓展新业绩,切实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好务是摆在当前检察政治工作面前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
甚至有人认为政治工作的条条款款太多,反而让业务工作束手束脚。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检察政治工作在检察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
也跟我们当前检察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检察政治工作者个人意识不到位有关。
理清检察政治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成了当前检察政治工作如何更好的位业务工作服务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二)当前规范津补贴以后,激励机制不健全,是当前摆在检察政治工作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收入的透明度,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津补贴实行阳光化、透明化、规范化。
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干警认为,反正收入大家都看得见,工作做与不做都对收入都没影响,在工作上形成了在职不尽责,在岗不用心,干事不出力,甚至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情况,把自己要忠实履行的法律职责置之于脑后。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加强队伍建设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一)基层检察院在队伍年龄结构上青黄不接的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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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王文钊发布时间: 2008-11-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内容摘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在明确分类依据的基础上,对检察人员做一重新审视,着重对检察官的选任、交流、晋升进行细化,对其他人员的任用、管理进行设想,凸现考试考核的重要性,真正建设以检察官为主体,其他人员为辅助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关键词]选任考试职务序列职位分类考核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对干部管理体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间显示出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管理的大方向,这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人员的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以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笔者结合在基层院的司法实践,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求教与同仁。
一、分类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实行干部人事分类管理,有利于不同层次人才依据其工作的需要树立自己的目标,有利于不同单位根据人员的现状进行管理监督考核,保证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基层检察院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利用,在正视人员现状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统筹规划,根据人员担负职责的不同,进行划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已经出现过不同法律职务的分类:包括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有助检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承担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和承担执勤法律保障的司法警察以及工勤人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已有了明确界定,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也都实际存在,这样就为基层员人才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实行分类管理模式。
要对基层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先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依据现有的基层院的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不同可划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工勤人员,在搞清楚人员划分的基础上,分门别类,依各自职责的不同要求进行管理。
1、对检察官的管理方式。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中已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任免、考核等规定的非常明确,笔者结合实践,力求从改革的角度,具体规范处入手,试图进行科学化管理。
1、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①、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对于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已有规定,一般要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和讨论几个程序。
针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来说,除必须具有政治理论知识、领导管理协调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因为检察权是法律赋予的,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的执好法,用好法,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首先就检验了拟提拔任用人员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等各个方面,其次为民主推荐提供了更为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样既保证了群众公认性,又使得德才兼备的原则得以体现,防止出现单靠一个方面选拔任用干部的局限性。
按照基层检察院的设置来讲,处级领导一般为数甚少,只是县区院检察长,该职位的选任有严格规定,要经过县(区)人大会选举程序,上级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严格程序,因此,对于科级领导职务采取这种考试考核制切合实际。
采取的方式,笔者建议:(1)组织人事部门先公布职位及报考人员的任职条件;(2)统一考试;(3)统一考核(在考试过关的人员中进行民主推荐);(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党委决定并报相关组织依法进行审批。
采取此种方式具有很大透明度,哪些人符合任职条件,哪些人通过任职资格考试,哪些人受到群众公认一目了然,防止出现依靠民主推荐的单一方式,使群众公认性处于模糊状态,有时甚至选不出优秀人才,造成有位不能补的困顿境地。
②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初任检察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已为法律规定所明晰,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如何进行?各地做法也并不一致,有的是单位领导定夺,有的是实行考试,有的是进行民主推荐,笔者认为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和科级领导职务选任一样应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以考试结果作为主要晋升依据,因为助检员拟晋升检察员纯粹是法律职务的晋升,并非科级领导职务具有很大行政色彩,法律职务的晋升预示着法律赋予权力的扩大和职级待遇的提高,其所担负的职责也必然加大,对此笔者建议:(1)拟晋升人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基本知识,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实务等;(2)进行考核的基础是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经过民主测评出晋升人选;(3)根据考核结果由任命机关最终决定。
③逐步实行上下级院检察官选任调配制度。
实行上下级院检察官选任调配制度,一方面从基层院选调优秀、资深检察官到上级院加强了上级院业务办案力量,提高了上级院在人力上指导下级院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上级院选派优秀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增强了基层院领导力量,更能发挥战斗的核心作用,在上下级院形成选调互动关系,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在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为这种调配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有利条件,操作起来也切实可行。
④每五年对检察官进行一次任职资格考试。
由于我国正处在法制不断健全时期,另外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更新、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修订法律也是层出不穷,就拿《刑法》来说,97年修订后,现已有四部修正案,另外单行的法律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因而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不断更新,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通过考试的形式有利于检验检察官知识丰富程度,更有利于对检察官实际适用法律能力的检阅,对于考试合格者方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考试不合格者应待岗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够继续上岗。
2、规范检察官录用制度。
①严把"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提高"入口"的门槛,把优秀的法律人才输入到检察机关,目前这一制度运行的比较良好。
对于招录人员的条件,《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
一般学历要求都是依此运作,笔者建议除规定具有学历条件外,另外应当规定招录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这和国际上许多国家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做法是不谋而合的。
提高录用人员的条件,使被选拔的人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后,便能通过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检察官,及时行使其职权,充实检察官队伍。
如果招录人员中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那么这些人员必将把通过考试作为其努力的方向,势必和工作有矛盾冲突之处,解决工学矛盾势必费事费力,另外,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比起原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涉及的内容更多,要求更高,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检察人员通过率非常低的实际情况就能明显的看到这一点,这些种种现实情况足以说明规定招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条件是必要的。
采取招录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就避免发生以上情形,使检察官顺利递增,形成稳定合理有序的检察官阶梯,防止出现检察官"断档"的困惑境地。
②建立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
基层检察院招录人员必须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同意,报地、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审批审核。
否则进入检察院是无效的,虽然从现今人财物管理体制来说,基层检察院人员的工资、福利给予由地方财政拨付,上级检察机关似乎无从约束,但从《检察官法》的规定来说,检察官的等级、有关福利待遇需上级检察院批准,这样上级检察院就可进行法律上的约束限制。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基层检察院招录人员的权力由省级组织部门及省级院行使,体现了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严格性,从而使审批审核制度驶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③、切实疏通"出口关"。
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也要疏通"出口关",对于超编进入、违规进入和待岗经培训仍不合格的检察官,要调出检察机关。
对于违反《检察官法》相关规定,将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
另外还要注意,依《检察官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十二条规定,有不允许辞职辞退情形,在疏通"出口关"时,要严格审核,防止有些检察官利用这一"出口"的便利时机,违规申请辞职,以达到个人的目的。
3、加强检察官的交流制度。
①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应进行交流。
主要指:在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中的检察长,在同一职位,同一地区任职满十年的应当进行异地交流;副检察长及班子其它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在当地进行对口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实行轮岗。
实行交流,轮岗,防止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长,在人员、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碍于情面,容易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在工作环境上以变换,制度上以制约,在客观方面有利于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②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轮岗,一般应规定任职五年以上的进行轮岗,同时可以采取挂职锻炼进行交流,上级检察院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到下级检察院挂职,有计划的选拔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到上级检察院挂职,这与资深检察官的调配有相似之处。
二、对书记员的管理方式:书记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案件记录工作和其它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
在基层院一般是进入检察院的干部经过一个阶段后由检察长任命为书记员,即可以随检察官从事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
在以往对于书记员管理,都是以《公务员暂行条例》来实施的,笔者认为,为了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要求,应建立书记员独有的选任、管理模式。
(1)选任书记员也应实行社会招考。
对于招考书记员的条件可略低于招录检察官人员的条件,不必增加必须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且专业的限制可宽泛一些,不必拘泥于必须是法律本科学历,可根据需要职位的不同,招录中文、计算机等专业的人员。
在招考过程中除对法律知识、政治理论知识进行考试外,可增加写作、速记考试,以适应其工作的需要。
对招录的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培训检察实务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写作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增强其工作的实效性。
(2)探索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
书记员相对于检察官来说,处于辅助协助地位,检察权的行使主要是由检察官来行使,但书记员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其担任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在很大程序上同样对办理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如言词证据主要靠各种笔录来显示,诉讼程序的不断递进也是由法律文书来显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