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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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企业都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如果我们⽤我们⾃⼰的资产进⾏⼀个投资的话,可能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交纳,那么资管增值税新规定出来之后的这个增值税是怎样进⾏计算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种流转税。

实⾏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增值税的收⼊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中50%为中央财政收⼊,50%为地⽅收⼊。

进⼝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全部为中央财政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1⽇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1⽇起,将制造业等⾏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10%。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56号⽂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的增值税采⽤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由于采⽤简易计税,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核算相对较为简单。

1.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的⾯值为1000元,票⾯利率5.15%,每季度付息的3年期债券12⼿,共⽀付12000元,拟持有⾄到期,同时假设会计上按⽉确认利息收⼊。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记账实操- 购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计算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 购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计算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 购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计算的账务处理购买农产品的取得的五种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

普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入账时,增值税额与货款一并计入初始入库成本。

2、简易计税3%增值税专票。

以发票记载货款金额为基础,按9%税率进行抵扣。

3、一般纳税人13%的专票。

按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4、农产品收购发票。

以收购价格作为基数,按9%税率作为进项税扣除。

5、农贸市场免税发票。

农贸市场的免税发票,发票记载增值税税额为零,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

情形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税率3%)例1: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

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甲公司分录如下:借:原材料—XX产品10300贷:银行存款10300说明:实际农产品的账务处理中,开具普票对于收货方税款损失极大,基本不会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售卖农产品。

情形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计算进项税= 价税合计(发票价格)÷(1+3%)×9%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项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项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

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计算本次购买进项税进项税额=10300÷(1+3%)×9%=900元2、会计分录借:原材料—xx 9400 (1030-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贷:银行存款10300情形三:获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例3: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份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非免税农产品,货款10万,增值税款1.3万。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情况2019-10-17我国自1984年实行增值税税收制度以来,增值税基本税率历经多次新设、调整与简并后,形成目前的基本税率结构,即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3%、9%、6%和零税率。

现将增值税基本税率的历次新设、调整、简化梳理如下:一、1984年增值税税种设立1979年7月起,我国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此时只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并且与产品税、营业税等税种并存。

二、1994年增值税税种地位的确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由部分工业行业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根据当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设置三档税率,分别为:17%、13%以及零税率。

税率为13%的货物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税率为零的货物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税率为17%的货物、应税劳务包括:除上述实行13%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均实行17%的税率;以及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2008 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续:2016年2月、2017年11月进行过二次修订),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转型改革。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新能源发电的一些相关优惠

增值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
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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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 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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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 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 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 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

出售固定资产交增值税情况说明

1.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二、一般纳税人(一)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如何计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如何计税?税来税往 2018-08-02 19:26:54情况1问题: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销售设备适用16%增值税率,请问安装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答复:若会计上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情况2问题: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的,销售设备适用16%增值税率,请问安装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答复:(1)若是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也就是一律适用16%税率;(2)若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附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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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4]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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