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素补充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备案原料名单

11-13
0.42
2.10 补充维 生素B12 维生素B12 《中国药典》
14-17
0.48
2.40
成人
0.48
5.00
孕妇
0.58
2.90
乳母
0.64
3.20
1-3
1.2
4.0
4-6
1.6
5.5
7-10
2.2
7.0
11-13 15 烟酸(以烟酸 计,mg) 14-17
2.8
9.0 补充烟 酸 烟酸(烟酰 GB14757-2010 胺)
130
430 补充维 生素A
棕榈酸视黄 酯(棕榈酸 GB29943-2013 维生素A)
160
450 维生素A醋酸 GB14750-2010 酯
成人
160
800
孕妇
150
500 β-胡萝卜素
GB8821-2011 GB28310-2012 (发酵法)
乳母
260
900
1-3
1.5
7.0
4-6
1.5
7.0
7-10
0.20
1.00
11-13 12 维生素B2(以核黄 素计,mg) 14-17
0.26
1.30 补充维 生素B2
0.30
1.40
成人
0.28
3.00 核黄素-5’GB28301-2012 磷酸钠
孕妇
0.30
1.40
乳母
0.30
1.50
1-3
0.12
0.40
4-6
0.14
0.70
7-10
0.20
200 / 32 45 60 65 65 75 70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
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原辅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功能食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功能食品因其独特的健康益处而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功能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的食品,它们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营养需求,还能预防某些疾病,增强体质。
为了规范功能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消费者健康,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我国功能食品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功能食品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功能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食品。
功能食品可分为以下几类:1.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如调节血脂、免疫调节、抗氧化、改善肠道菌群等。
2. 营养补充剂:如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等。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针对特殊疾病患者的营养食品。
二、功能食品的生产与监管1. 生产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功能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标签标识:功能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3. 营养成分和功能声称:功能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功能声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4. 质量控制:功能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功能食品的流通与销售1. 流通许可:功能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销售规范:功能食品的销售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 广告宣传:功能食品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四、功能食品的监督管理1. 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功能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功能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其他功能性食品

1.按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原料的选择及用量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 法》等规定,2020年12月0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 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该公告规定了作为保健食 品的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及使用剂量范围。 2021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 (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7号)。 上述两个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在现阶段,我国有关营养素补充剂的保健食品备案或 注册申请必须遵循这两个公告的要求,对选用的维生素或(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化合物 来源、适用人群、用量范围、质量标准等必须满足其规定。
(5)产品每日推荐摄入的总量应当较小, 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口 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g, 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超过30mL。
四、营养素补充剂的原辅料及产品剂型
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在不同食品类别中有不同的要求,在普通食 品中属于营养强化剂的范畴,而在保健食品中则属于保健食品原料规范的 内容。
(4)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以及产品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 量范围值:适宜人群为成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 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 量》的规定;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 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人量应控制在我 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 2/3水平。
营养学把食物成分区分为营养素和其他成分两大类,而营养素是指需要从外界环境中 摄取,维持机体繁殖、生长发育和生存的一切生命活动过程的需要的物质总称。
膳食补充剂

膳食补充剂(25)
(3)经FDA批准的,如“叶酸与降低新 生儿神经管缺陷的危险”和“钙与降低 骨质疏松的危险”等,可以用在符合宣 传要求的产品,作为标签的补充; (4)GMP; (5)成立“膳食补充剂委员会”
膳食补充剂(21)
UL的正确认识 依据: •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 动物的危险性(安全性)评估 • 体外实验 以上的科学资料制订的
膳食补充剂(22)
• UL是该营养素对人体无毒副作用 (NOAEL)的最高可摄入水平。
• UL并非人体有益作用的适宜量;也 非过量摄入而无潜在毒性。
• UL值包括膳食+水+其它来源的总 和。
个月、出生后2岁持续增加。 • 一般母乳中DHA含量为0.3%,
AA为0.5%-0.7%
膳食补充剂(5)
DHA、AA
• 56名足月婴儿,在出生后5天至17周中开 始食用含DHA、AA的饮食直至18个月。
发现摄入DHA、DHA+AA可提高大脑发 育指数(MDI);4月龄时和血浆RBCDHA有明显联系;18个月时MDI试验表 明,早期摄入DHA是提高MDI的主要的 决定因素(12个月时无关)。
制订指南。 名称:膳食补充剂;营养素补充剂;
维生素与矿物质补充剂(VMS)。 VMS的定义、范围。 维生素与矿物质的产品;不包括其它
营养素或植物成分。
膳食补充剂(17)
为什么要用VMS? 1.没时间吃正经(正式)饭,只能用快餐
或零食; 2.老龄化、体力活动减少,导致食物量减
少; 3.特殊生理状况下(如绝经期妇女)难于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原文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原文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原文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主要由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
食品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通常包括对添加剂种类、用量、使用范围、使
用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
在美国,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FDA)负责制定和监管。
FDA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制定了一
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包括对营养素添加剂的种类、用量、标签声明
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欧盟,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评估和监管。
欧盟委员会根据EFSA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法规
和标准,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保障食品安
全和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都有
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使
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标签,了解食品中是否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并遵循相关的食品安全建议。
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
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饮食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营养科的职责就是为患者提供科学、营养、安全的饮食服务,确保患者的身体能够得到良好的营养。
为了提高营养科工作管理水平,制定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内容1. 营养科的职责营养科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医院的健康饮食计划、结合患者的病情及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饮食方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营养素补充剂、提供有关疾病预防和健康饮食的知识并提供相关饮食指导和建议。
2. 营养科的工作流程(1) 患者接待:对来到营养科的患者进行初步的登记、初步调查、体质测定等记录工作,并进行初步的评估。
(2) 信息处理:对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如患者的病史、用药情况、检查报告等,然后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3) 饮食计划:货囤患者的营养建议和食谱设计,此处需要结合患者的身体情况、病史、用药情况、检查报告等进行个性化营养干预。
(4) 交流沟通:向患者进行相关饮食指导和建议,对患者进行科普宣传和啦解反馈,同时对患者的反馈进行评价和整理。
3. 营养科人员的职责营养科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饮食管理、指导患者选购食物及其食用方法、记录患者的营养干预过程、收集、整理与分析患者的营养信息,并实施营养干预等工作。
4. 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1) 验证工作的有效性营养科应主动收集有关患者的医疗信息来进行营养干预,同时要对营养指标进行考核,确定干预的可行性和营养计划的正确性。
(2) 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的基本资料、家庭住址、病史、用药情况、检查报告、饮食计划等进行档案记录,并不定期对患者档案进行质量评价。
(3) 提高服务硬件设施配备先进的营养管理软件,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全面、更准确、更优质的服务。
(4) 建立营养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的法规和要求,制定营养管理的行业标准、饮食计划制定的规范,以及营养管理的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确保营养科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定制膳食补充剂执行标准
定制膳食补充剂执行标准
定制膳食补充剂执行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原料要求:膳食补充剂所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
同时,应当保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标签标识:膳食补充剂的标签应当清晰明了,包括产品名称、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信息。
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
3. 限量要求:膳食补充剂中的营养成分和添加剂等应当符合相关限量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定制膳食补充剂的执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定制膳食补充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1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辅酶Q10》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一、可用辅料维生素E、抗坏血酸钠、聚维酮K30、柠檬酸、纽甜、滑石粉、硬脂酸镁、蔗糖、甜菊糖苷、糊精、乳糖、微晶纤维素、β-环状糊精、交联聚维酮、柠檬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食用葡萄糖、二氧化硅、低聚果糖、预胶化淀粉、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二氧化钛、聚乙二醇、D-甘露糖醇、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羧甲基淀粉钠、空心胶囊、明胶、甘油、纯化水、饮用水、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橄榄油、粉末大豆磷脂、浓缩大豆磷脂、大豆磷脂、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蜂蜡食用香精、色素。
二、可用剂型以辅酶Q10为单一原料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含片、咀嚼片)、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
三、产品技术要求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标志性成分】为“辅酶Q10”,以范围值标示,每100g的标志性成分范围值经折算后不得超过每日服用量30-50mg。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破壁灵芝孢子粉》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一、可用辅料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黄原胶(又名汉生胶)、硬脂酸镁、二氧化硅、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糊精、微晶纤维素、聚维酮K30、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明胶、甘油、纯化水、饮用水、大豆油、蜂蜡、玉米油、橄榄油、维生素E二、可用剂型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单一原料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选择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口服片)、颗粒剂、硬胶囊、粉剂。
三、产品技术要求各剂型产品技术要求中除应含有符合不同剂型要求的技术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鉴别指标】应增订“显微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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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养素补充剂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保健功能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风险。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营养素补充剂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鼓励保健食品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专家等参与修订完善工作。 第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的样品试制应当连续规模化生产三批样品,生产车间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进口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并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当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将三批样品或者进口产品及与检验有关的资料送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保 2
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当按照企业提供的适用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的稳定性检验。 第六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素的种类和用量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二)营养素的化合物种类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的规定。适宜人群为3岁以下婴幼儿的营养素补充剂,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种类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类)》的规定。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营养素,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鼓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原料质量要求。 (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和质量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辅料及其用量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的规定。 (四)产品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粉剂或口服液等。固体制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液体制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第七条 产品配方应当明确营养素的化合物名称、种类、用量(或比例)以及辅料的名称、用量(或比例)。 第八条 产品生产工艺采用简单实用、合理成熟的工 3
艺,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影响产品安全、质量的不合理生产工艺,如不得使用纳米级原料、维生素不得使用不合理的干燥灭菌工艺。 第九条 保健食品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研发情况,科学制定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含量测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原辅料质量要求等以及依据产品原料、剂型、工艺的不同规定应增加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项目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提供规范、完整、适用的功效成分以及与产品安全稳定有关的相关指标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保健食品企业应当选择国家标准、规范或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且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测方法。上述检测方法不适用或无相关检测方法的,保健食品企业应当自行对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并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自行提供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的,还应当提交方法学研究结果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方法学验证报告和复核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中功效成分指标值范围应当科学合理。其中维生素指标值范围限定在说明书标示值的80%-180%,矿物质指标值范围限定在说明书标示值的75%-125%。根据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分别对指标值上下限进行折算,营养素每日用 4
量不得超过《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第十条 补充的营养素种类、所用辅料,为《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类)》、《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之外的原料、辅料,以及使用特殊生产工艺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料、辅料的用量依据、安全性资料、质量要求等证明其安全有效,或生产工艺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相关证明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研究评价,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是指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分及含量]项所标示的该产品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应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稳定性试验检测值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综合确定,标示值和稳定性试验检测值应当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限值要求。 第十二条 除辅料外,产品应当声称具有补充配方中所有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原则上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名称应当以补充的营养物质命名,不得以辅料名称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 第十四条 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确定应当符合以 5
下要求: (一)根据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食用安全性、剂型选择等综合确定,人群划分应当科学、准确、清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产品研发针对的特定人群为适宜人群,涉及食用安全问题的人群应当列入不适宜人群; (三)非针对婴幼儿及孕妇、乳母研发的产品,应当将上述特殊人群列入不适宜人群。 第十五条 产品应当采用定型包装,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直接与营养素补充剂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以下内容: (一)“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二)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三)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和食用方法; (四)注意事项应当明确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补硒的产品应当标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6
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7 附件1 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 名称 年龄 0.5~ 1~ 4~ 7~ 11~ 14~ 孕早期 孕中期 孕晚期 乳母 成人 钙Ca mg/天
低限 100 180 200 250 300 250 200 250 250 250 250
高限 250 400 600 800 1000 800 800 800 800 800 1000 铁Fe mg/天
低限 3.0 3.0 3.0 4.0 5.0 5.0 5.0 7.0 9.0 7.0 5.0
高限 9.0 10.0 10.0 13.0 16.0 18.0 25.0 25.0 25.0 20.0 20.0 锌Zn mg/天
低限 1.0 1.2 1.5 2.0 3.0 4.0 2.5 2.5 2.5 3.0 3.0
高限 6.0 6.5 7.0 8.5 10.0 12.0 10.0 10.0 10.0 12.0 20.0 钾K mg/天
低限 —— —— 300 400 500 600 500 500 500 500 600
高限 —— —— 1000 1300 1600 1800 1700 1700 1700 1700 2000 镁Mg mg/天
低限 —— —— 50 70 100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高限 —— —— 150 200 300 300 350 350 350 300 300 铜Cu mg/天
低限 —— —— 0.13 0.17 0.21 0.25 0.30 0.30 0.30 0.30 0.30
高限 —— —— 0.40 0.50 0.70 0.80 0.90 0.90 0.90 1.40 1.50
硒Se g/天
低限 —— —— 8.0 10.0 14.0 15.0 16.0 16.0 16.0 20.0 15.0
高限 —— —— 25.0 35.0 45.0 50.0 55.0 55.0 55.0 65.0 100.0 铬Cr g/天
低限 —— —— 5.0 6.0 8.0 8.0 8.0 9.0 9.0 9.0 15.0
高限 —— —— 15.0 20.0 25.0 25.0 30.0 30.0 30.0 30.0 150.0 钼Mo g/天
低限 —— —— 6.0 8.0 10.0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高限 —— —— 30.0 40.0 50.0 50.0 60.0 60.0 60.0 60.0 60.0 锰Mn mg/天
低限 —— —— —— —— —— —— —— —— —— —— 1.00
高限 —— —— —— —— —— —— —— —— —— —— 3.00 维生素A* /gRE
低限 100 100 120 160 200 200 200 200 200 300 250
高限 350 400 450 500 650 700 750 750 750 1300 800
—胡萝卜素 mg/天
低限 —— —— —— —— —— —— —— —— —— —— 1.5
高限 —— —— —— —— —— —— —— —— —— ——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