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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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包括:(一)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实现的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依法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依法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收益按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

天津公车改革方案

天津公车改革方案

天津公车改革方案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公共交通一直是其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交通拥堵的加剧,天津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已经面临了一系列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天津市政府提出了一项公车改革方案,旨在提升公共交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天津市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长,公共交通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现有的公车数量无法满足需求,导致车辆拥挤和运力不足。

其次,部分公车的维护和管理不到位,车况较差,给乘客的出行体验带来了不便和安全隐患。

另外,公车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也存在问题,很多地方的交通不便,乘客难以方便地乘坐公车。

二、目标根据天津市政府的公车改革方案,改革的目标包括:1. 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减少乘客的等候时间和拥挤情况。

2. 增加公车数量和运力,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运行效率。

3. 标准化公车运营管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提高车况和乘坐安全。

4. 优化公车线路和站点设置,方便乘客的出行需求。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天津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 增加公车数量:增加新的公车购置计划,逐步扩大公车队伍规模,提高运力。

2. 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建立公车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公车运营调度和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强化车辆维护和保养:加强对公车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提高乘坐安全。

4. 优化公车线路和站点设置:根据乘客的出行需求和交通流量,对现有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设新的站点和线路,提升交通便利性。

5. 提升服务质量:培训公车司机和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礼仪水平,改善乘客的出行体验。

四、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天津市政府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提升:乘客的等候时间将大幅减少,拥挤现象得到缓解,提高乘客的出行效率。

2. 公车数量和运力的增加:增加公车数量后,乘客将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多的出行时间段,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将大幅提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9•【字号】津交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23〕46号各预算单位: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津财预指〔2023〕100号),委已于2023年2月16日将2023年部门预算批复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预〔2019〕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预〔2020〕1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1〕2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津财预〔2023〕3号)等规定,为做好2023年各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委及所属各预算单位。

其中:委本级及委属单位的汇总部门预算,公开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委;单位预算公开主体为委属各预算单位。

二、公开时间按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部门批复的所属单位预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单位后20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预算:委2023年部门预算定于2023年2月23日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津发改价成[2011]1563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1〕1563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流程,现制定《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流程,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定调价格过程的规范化,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以下简称《监审目录》)范围内和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对上级委托或下级请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以及未列入《听证目录》但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独立设置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没有独立设置成本调查机构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要指定内部科室分管,并有专人(不少于2人)负责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对纳入《监审目录》管理,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价格业务处(科)共同开展。

第五条对纳入《监审目录》管理的需要定调价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每年年初应将年度定调价项目计划通报成本调查机构,成本调查机构应调定价顺序合理编制年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经主管委(局)领导批准后,妥善安排成本监审任务。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津财会〔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津财会〔2018〕95号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107号,以下简称“市委10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精神,为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含公益类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原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转制单位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政策规定(一)资产清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津政务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提高交易服务水平和效率,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2019年7月26日天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

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全程电子化交易、在线实时监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显著增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津滨政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17日滨海新区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机动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增加停车资源有效供给,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打造智慧停车建设管理运营新模式,着力提升新区停车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健全完善政策法规,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推动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综合运营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全区公共秩序、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资源统筹、规划引领统筹考虑现有停车资源供需情况、潜在可新增停车位的空间资源,通过精准规划引领新区停车设施向精致建设、精明运营迈进。

2.整体谋划、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区本级、开发区未来用地、产业、机动化发展态势,统一规划小汽车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大货车专业停车场。

针对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商圈、大型医院、老旧小区以及四个集港区的大货车停车难问题提出实施方案。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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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津交发〔2019〕132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9〕132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有效缓解公交集团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拟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包含:《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2019年9月5日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为科学核定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激励公交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激励性原则。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核定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集团)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核定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不含“村村通客车”线路)。

二、术语和定义(一)运营成本。

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能耗费、保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租赁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二)人员工资。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的所有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工资性支出。

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四)能耗费。

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消耗的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支出。

(五)保修费。

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六)轮胎费。

是指公交企业所属运营车辆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七)保险费。

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三者险、客座险等保险的支出。

(八)事故损失费。

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净支出,需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

(九)安全生产费。

是指公交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

(十)租赁费。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场站租赁等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直接运营费。

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保洁费、保安费、停车费、水电费、点钞费、残币清点费等。

(十二)乘务管理人员费用。

是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交集团招录、使用、监管的公交车乘务管理人员所需的,并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补贴费用。

(十三)管理费用。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取暖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十四)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所产生的各类税金及附加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十五)核定运营里程。

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并认定的运营里程,包括计划内运营里程、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和计划外新辟线路运营里程。

核定运营里程计算公式为:核定运营里程=计划内运营里程+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计划外新辟线路运营里程(十六)计划内运营里程。

是指公交企业根据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发生的运营里程,计划内运营里程核定公式为:计划内运营里程=(核定载客里程/计划载客里程)×计划运营里程其中:核定载客里程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GPS数据为基础考核确定的计划内载客里程。

核定载客里程超过计划载客里程105%的部分不予认定。

计划载客里程是指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计划载客总里程。

计划运营里程是指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计划运营总里程。

(十七)政府指令性任务里程。

是指规制年度内公交企业执行政府临时性指令任务产生的运营里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十八)计划外新开线路运营里程。

是指在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外由于特殊情况新辟线路所产生的运营里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三、运营成本核定方法(一)人员工资的核定人员工资=驾驶员工资总额+其他人员工资总额驾驶员工资总额根据驾驶员人车比、平均运营车辆数、驾驶员工资水平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

公交企业实际支出的驾驶员工资总额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的驾驶员工资总额超出上限的,按照上限核定。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核定公式为: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驾驶员人车比×线路配车总数×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其中:驾驶员人车比暂定为1.8人/辆;线路配车总数是指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中确定的线路配车数总和,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确定具体配车数量,2019年配车数量暂定为6400部;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为规制年度上一年天津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6.5%。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以2017年监审数3.96亿元为基数,每年上浮3%进行核定。

(二)工资性支出的核定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人社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核定。

(三)能耗费的核定能耗费按照燃料类型分别进行核定。

柴油费柴油费按照柴油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柴油单价核定柴油费上限。

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

柴油费上限核定公式为:柴油费上限=柴油车单耗标准×核定柴油车(含油电混合车)运营里程×柴油单价其中:柴油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为28升/百公里,柴油单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据实核定。

天然气费天然气费按照天然气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天然气单价核定天然气费上限。

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

天然气费上限核定公式为:天然气费上限=天然气车单耗标准×核定天然气车运营里程×天然气单价其中:天然气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26公斤/百公里,天然气单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据实核定。

电力费电力费按照纯电动车平均单耗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和充电单价核定电力费上限。

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

电力费上限核定公式为:电力费上限=纯电动车单耗标准×核定纯电动车运营里程×充电单价其中:纯电动车平均单耗标准暂定110度/百公里,充电单价为我市价格部门规定的1.3元/度。

(四)保修费和轮胎费的核定保修费和轮胎费根据约束标准与核定运营里程核定支出上限。

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

保修费和轮胎费上限核定公式为:保修费和轮胎费上限=保修费和轮胎费约束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其中:保修费和轮胎费约束标准暂定为400元/千公里。

(五)保险费的核定公交企业车辆保险费以2017年监审数为基数,暂定上限为35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六)事故损失费的核定事故损失费在不超过1000万元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的核定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

(八)租赁费的核定租赁费以2017年监审数为基数,暂定上限为174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根据约束标准与核定运营里程核定支出上限。

实际支出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实际支出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进行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计算公式为: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其他直接运营费约束标准×核定运营里程其中:其他直接运营费约束标准暂定为276元/千公里。

(十)乘务管理人员费用的核定以每人每年42000元补贴费用为标准,根据实际配备乘务管理人员产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十一)管理费用的核定管理费用暂定上限为5522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注:公交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规定缴纳的保障金单独列支并据实核定,不在管理费用范围中核定。

(十二)税金及附加的核定税金及附加据实核定。

(十三)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四、工作流程(一)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提交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人员薪酬、车辆台账等统计数据。

(二)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并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

五、附则(一)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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