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风险管理

三、 我 国商 业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现 状
鉴于我 国商业银行对银行操 作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 际应用起 步都 较晚 , 当前大部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本处于初级模仿 阶段 , 定性研 究
也不 断深化 。由于《 巴塞尔协议》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 已被称为国际银
行业 的“ 游戏规则 ” , 该 协 议 提 出 的 监 管 要 求 和 监 管 方 法 体 现 了银 行 监
管 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 险管理 的最佳 实践 。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 我 国商业银行借鉴 。因此 , 深入研究 巴塞尔新 资本协 议下的风险管理 , 对 于我 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 中有效 防范各类风险 ,确保 安全 稳健运 营有着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通过对转 换系数 的设定将表外 授信 业务 同样 纳入到资本 监管范畴 ; 第
四. 确定 银行的资本和风 险加权总资产 比值要高 于 8 %, 而 且 其 中 的核 心 资 本 与 风 险 加 权 总 资 产 的 比要 高 于 4 %。2 0 0 4年 6月 , 巴塞 尔银 行 根
险管理部门不完善 、 风险内部控制机 制不够合理 、 相关 的经 营操作风 险
松很多。
、
巴塞 尔 资本 协 议 的主 要 内窖
1 9 7 4年 , 成立 于瑞士 巴塞尔 的国际清算银 行 , 即巴塞 尔委员会 , 已 经成为 了事实上 的银行监管 国际标准制定 者。其于 1 9 8 8年制定 的《 巴 塞尔资本 协议》 主要包 括四个方 面的内容 : 第一, 对银行 的资本构成进 行 了确 定 。 规 定 银 行 的资 本 包 括 核 心 资 本 与 附属 资 本 两 类 , 而 且 其 中 附 属资本 的额度要低于核 心资本 的 1 0 0 %; 第二 , 以资产信用 风险的实 际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达标核心要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达标核心要素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一套监管准那么,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要素,并解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时,要有足够的资本来保护其风险暴露。
具体来说,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其中资本的一局部需要是可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的资本工具。
2. 储藏资本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核心资本之外,要设立储藏资本。
储藏资本是一种附加资本保障,用于防范银行在经济紧缩或金融危机时面临的风险。
储藏资本的规模和构成受到限制,具体规定由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
3. 杠杆比率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这一指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其风险暴露之间的关系。
杠杆比率要求银行的资本总额不低于其总资产的3%。
4. 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设立稳定而可靠的流动性储藏,以应对可能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各项风险指标来计算其流动性储藏的规模。
这有助于确保银行在面临市场抽贷和流动性挤兑时能够平安度过。
5. 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概念,旨在使银行在经济繁荣时获得更多的资本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银行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资本缓冲的调整,以保持资本充足率。
6. 网络对冲工具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使用网络对冲工具来管理和减轻其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网络对冲工具能够帮助银行降低其对风险资产的敞口,提高资本的效率利用率。
7. 监管报告和透明度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更加详尽和准确的信息,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和资产负债表等关键指标。
8. 国际合作和普遍接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全球范围内银行的合作和共识。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信托业全面风险管理思考

的。2 0 年 COS 04 O委员会颁 布 《 业风 险 企
与 系统相 关度 , 其无序破产将 对更广范围
内金融体 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 司。目前 中国信托 业已进入 了快速 发展的
速 地 、无 限 地 放 大 。更 为 关键 的 是 ,由 于
简称 E M ) 志着全 面风险管理框架 的 R ,标
正式确立。 E M将全面风险管理 视为一个从企业 R
黄金 时期 ,在应 对次贷危机 的; 中击下 ,仍
取得 了年增长6 %以上 的好成绩。 0 据用益 信托统计 ,截至 2 1 年 1 00 0月 , 国信托 全
议 下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指 出我 国
信 托 公 司主 动 进 行 风 险 管理 的 必要 性 ,
我 国信 托 公 司 的 影 子 银 行 特 征 及 蕴 含 风 险
次贷危机 以后影子银行 的系统性风险 成 为国际金融监管 的重要 内容 ,对 比影子 银行体系 的典型特点与业务风险 ,我 国信 托业在业务模式与风险特征等方面具有 与 影子银行体 系的相似 性。影 子银 行体 系的 典型特点在于 以证券化产 品及复杂金融工 具 为手段 、以垂直分工及媒介链条 为传导
用媒介模式从 “ 零售并持有” 变为 “ 转 创造 并批发” 。因此在快速扩张 的同时,也积聚
了巨大的业务风险 : 第一 ,影子银行 的信 用媒介 工具 是证
并 得 出结 论 ,提 出 我 国信 托 公 司进 行 全 面风 险 管 理 的 思 路 。
程 ,给定了以上风险的多种计 量方法 ,并
明确提 出了运用其方法对各类风险暴 露进 行风险识别、 计量 、 控制等的一般规则、 实 施程序 、 具体要 求、 作工具等 。 操 第三 , 对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是为了 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 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 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 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 最重要形式,并具有很强的 约束力。
1975年 《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 1983年 在1975年协议 基础上修改
总体思路“股权原则为主,市 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 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就巴塞尔协议的修订) (于2004年全面实施)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暴露了此前银行监管规则中的不足。
2007年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 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 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新巴塞尔的三大支柱
特点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
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 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 重要的政策基础。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 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 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 术进步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
资本的分类
将银行资本分为两类
核心资本(基础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 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股本金和公开储备,是市 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极大影响盈利和竞争能 力,位于银行资本的第一级,比例至少占百分之50.
补充资本(1)未公开储备(2)重估储备(3) 普通储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4)混合型债 务资本工具(5)次级定期债务。这一部分资本归 为银行资本的第二级,各国当局课根据各自的会计 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各种成分都包括在内。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论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2010年9月15日,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召开第三次桑坦德国际银行会议上正式提出了basel iii,它是对目前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标准的一次全面且综合的修正。
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准备金,能够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011年 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g20)峰会上批准basel iii并发布最终定稿。
按照二十国集团的要求,这些标准将随着金融环境改善和经济复苏后逐步引入。
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变革是源于2007 年至2009 年的金融危机,它暴露出新资本协议的诸多不足,例如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在危机爆发时全球银行的整体资本质量不佳;目前的监管体系尚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的监管;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亲周期效应未引起足够重视;以及强化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等。
这些都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包括如下要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basel 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而basel iii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该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1-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10
议程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简介 1988年 巴塞尔协议
N N N N
基于风险的资本率 (Cooke Ratio) 监管资本 资本风险权重 不足之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N N
三大支柱结构 修订后的资本充足率 (McDonough Ratio/MD ratio)
© Experian Limited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由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开发,其目的是巩固国际银行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 目的:
N N
提高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水平 银行间资本水平一致的衡量标准
目标为国际活跃银行 国际活跃银行,但最终有超过100个国家实施的该协议。 国际活跃银行 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应不低于根据风险情况衡量的一篮子资产的8%。
只关注信用风险 (1996 年增加市场风险)
“旨在将监管资本要求与潜在风险紧密结合, 并且向银行与其监管机构提供评估资本充足 率的不同选择.” (W.J. McDonough,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BCBS)(前任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主席)
2004年6月 年 月 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的最终版本 2007/ 2008年1月 年 月 实施的最终期限
表外敞口转化为信用等价资产再置于相应的风险类别中=>他们被转化 ∑Credit equivalent*RW%: 表外敞口 为表内项目的等价资产。
© Experian Limited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8
1988年巴塞尔协议 年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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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XX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XX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
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
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信用风险标准法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
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
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
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
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
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
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
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
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
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
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项备选方法。
因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
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
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18.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
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
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
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
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
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
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
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
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
此外,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
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
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
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
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
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
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 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
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
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
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