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政治是法律的基础

供了一个广场化的游戏舞台。
各政治利益集团的进出,政治资源的配置,政治决策的做出,政治责任的承担,都要依据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
法治下的规则网络是依据公开透明、平等公正、廉洁效率和市场化原则构建的。
公开透明相对于秘密政治而言,其原理是借助于阳光清除政治污秽;平等公正相对于家族政治、黑金政治、强权政治而言,政治资源、空间与机会应向所有的人平等开放;廉洁效率相对于政治腐败和政治无能而言,不能凭借规则实现政治廉洁和高效的政治体制一定不是法治政治;市场化相对于政治的世袭、封闭和等级特权而言,健康文明的政治应当是每一个合格公民都可以通过法治化的程序、借助于公平竞争进出的政治。
法治是现代政治的定盘星。
如果脱离了法治的厘定,政治就会丧失现代结构。
法治又是现代政治的文明标尺,如果脱离了法治的规制,政治就会走向邪恶,就会丧失正当性。
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模式、话语模式,还为政治理论范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方向。
政治问题通过法律予以解决,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①所以,借助法治范式对政治问题予以提炼、规整、分析、解答就是现代政治学的当然任务。
单纯的政治思维转变为政治的法律思维,将传统的政治课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将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案替换为法律解决方案,②就成为现代政治学应对时代课题必须做出的回应。
参考文献:[1] 孙中山选集(下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 范进学.权利政治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 董云虎,等.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4] 独秀文存[M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政治是法律的基础卓 泽 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北京100091)作为人类社会并存的两种社会现象,法律和政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产生大体同期,性质彼此一致,内容相互交叉,变化彼此互动。
在有国家这样的政治组织以来,法和政治就与国家紧紧相随。
在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法律和政治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在上层建筑的视野中,法律和政治都以国家为基础。
法律伦理学理论综述

法律伦理学理论综述法律伦理学是一门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科,它旨在研究法律行为的道德基础以及法律规范的伦理根源。
本文将对法律伦理学的理论进行综述,涵盖道德哲学、伦理原则、法治理论等相关内容。
一、道德哲学与法律伦理学的关系道德哲学作为伦理学的核心理论,探讨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
在法律伦理学中,道德哲学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法律的规范行为往往基于道德的标准,法律伦理学通过探讨人类道德观念和价值观的形成,揭示了法律行为的伦理与道德基础。
二、法律伦理学的伦理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律伦理学中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律行为在分配资源和惩罚行为时必须公正和公平。
公正原则强调对每个人平等对待,避免歧视和偏见的存在。
它在法律实践中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评判标准,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 尊重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尊严和自由。
法律伦理学强调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身体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的一部分,法律应以尊重人权为基础来制定和执行。
3. 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指出个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法律伦理学认为,个人的自由行使必须受到责任的约束,否则将造成不公和混乱。
法律通过构建责任制度来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三、法治理论与法律伦理学法治理论是法律伦理学中的重要理论体系,它强调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公正执法和尊重人权。
法治的核心在于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律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的权益。
法律伦理学通过对法治理论的研究,探讨法治的伦理基础和法律行为的伦理价值,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
四、法律伦理学的现实意义法律伦理学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强调法律行为的伦理和道德基础,有利于提高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正义度。
其次,法律伦理学还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到法律行为的伦理限制,避免滥用权力和违背伦理原则的行为。
最后,法律伦理学的研究能够促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与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第二十七章 法与政治

第二十七章 法与政治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3、法与民主的辨证统一关系4、政治文明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法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紧密相联。
法与政治(政策、民主、政治文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法作用于政治运行和政治发展,政治影响法的性质。
政策对法起指导作用,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对政策起制约作用。
法与民主的辩证统一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
第一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一、政治的概念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政治”概念,是从“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的,其含义是关于城邦的知识,是研究城邦问题的理论与技术。
在中国,政治作为一门学问也有悠久的历史。
孔子曰:“政者,正也。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政治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它来源于经济,服务于经济。
概而言之,政治就是为了维护或反对现行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二、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法离不开政治,政治离不开法。
(一)政治对法的影响1. 政治影响法的性质。
2. 政治影响法的发展进程。
3. 政治影响法的实现程度。
(二)法对政治的作用1. 法与政治体制。
2. 法与政治功能。
3. 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 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法与政治具有密切的互动联系,但同时法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法不等同于政治,政治亦不等同于法。
第二节 法与政策一、政策的概念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活动原则和行为准则。
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就 有 权 废 除 政 府"实 质 是 人 们 可 以 始 终 自 由 地 收 回 到 到 什么程度&"()*洛克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 放 纵 而 是 理
政府的服从义务!以此相联系"事实上维护个人的自由 性的约束!他指出"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
权 利 构 成 了 洛 克 政 治 理 论 的 基 调"以 个 人 主 义 为 基 础 自 由 的 正 当 途 径&"理 性 %正 是 一 切 自 由 的 基 础&"我 们
所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 横"指出了君主政体与自由的根本对立"这一思想是深
了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对 它 的 委 托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不 受 刻的!洛克写道’%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
任 何 意 志 的 统 辖"或 任 何 法 律 的 约 束!&也 就 是 说"%除 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
仅 在 政 府 初 建 时 是 必 要 条 件"而 且 也 是 服 从 政 府 的 条 具 有 的 理 性 为 基 础 的"理 性 能 教 导 他 了 解 用 以 支 配 自
件!一旦人民确认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人们 己 行 动 的 法 律"并 使 他 知 道 他 对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听 从
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人都是自 求 他 的 正 当 利 益!&自 由 不 仅 是 理 想 追 求"而 且 重 视 的
由 的"人 人 都 可 以 用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是人们的社会权利!作为具体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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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精讲: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一、政治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的解释,包含以下要点:
(一)政治是一种公共关系。
(二)政治是人们以国家政权为核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四)政治具有规律性。
根据上述要点,我们可以对政治作如下界定:政治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人们为了自己的特定利益,围绕着掌握和运用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和法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离不开政治,其主要表现为政治是法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
另一方面,政治也离不开法律,法和政治具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是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
马克思 对 法 的 论述

马克思对法的论述马克思是现代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在其学说中,马克思对法的论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马克思通过其深刻的分析和思考,揭示了法律与阶级、政治等因素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思想、法律、政治三者之间构建了一种密不可分的相互关系。
下面,本文将对马克思对法的论述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特定社会阶层意识形态的表现。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被称为国家权力的现象。
国家权力以法律形式表达,是保护一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他们在政治、法律、经济上的支配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视为是特定阶级利益的保护工具,是一种权力机构的工具和表现。
因此,不同的阶级、利益集团制定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其次,马克思指出,法律的性质是表现出来的阶级利益的性质,因为阶级利益支配着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制定过程。
他认为,法律是政治上强迫的一面,是为了维护特定经济基础而设立的,因此,法律是强制性的、权威的、不可分割的。
因此,在权力关系方面,法律与政治具有同样的本质。
再次,马克思对法律的议题是倡导理性的。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规则,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制约犯罪和不道德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马克思也明确指出,由于法律是特定社会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马克思强调,法律不应是不变的,而是应随着社会变革而进化,以符合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观。
最后,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它不能完全代替道德和良心。
他强调,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重要推力,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人民自觉和良心的觉醒和行动。
在阶级斗争中,法律也不能完全代替政治、文化、道德等因素的作用,因为社会的变革不仅仅是政治上的,也需要在道德、文化、思想等领域进行斗争。
总之,作为现代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红色思想的倡导者马克思对法的论述,揭示了法律与阶级、政治等因素之间的密切关系。
论中国社会的法治与政治

论中国社会的法治与政治摘要:1999年宪法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潜伏了很多社会矛盾,其根源在于政治权力运行与法治发展的不协调,公权力过于强大,挤占了私权力生存的空间。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最终裁判者,政治运行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关键词:法治政治自由分权一、引言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
法治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
法治不仅有依法治国的意思,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等。
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
法高于法律。
政治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政治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现代政治是从近现代的国家上发展起来的,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兴起。
这形成了一种以私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从而经济生活对政治生活产生了控制,政治的职能变成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展开。
二、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论发展古希腊人首开西方法治理论之先河,他们认为法律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他们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柏拉图在法律哲学上,经历了从人治观向法制观的转变,从《理想国》向《法律篇》的转变。
在《理想国》中,法律成了哲学家——国王的奴隶,而在《法律篇》中,哲学家——国王成了法律的仆人。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明了法治一词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存在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良法、恶法的区分意味着《政治学》对法律提出了价值判断的问题。
古典的法治思想也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治发展进程。
英国学者哈林顿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模式构想,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国家的体制。
【司法考试】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

【司法考试】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政治影响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政治和法都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总体而言,法要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其产生、发展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
2.法对政治影响(1)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体制的架构和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均要依法进行。
(2)法贯穿于国家政治关系的形成过程,并将政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3)为政治活动的参加者制定了规范。
(4)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等均须法的配合与保障。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1.联系: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目标相同,执政党为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提供政治支持和保障。
2.区别:三.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其次,法如此对待国家权力因为其不可缺少:(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紧张或冲突关系:法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
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制权力,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但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因为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于:(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因此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不能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经常处于一种扩张或裁量的可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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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摘要]自国家产生以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联系。
古往今来,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论述数不胜数,学界观点各异。
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一种错误的进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
比如:“逻辑联结说”、“共生说”等。
哈贝马斯基于其社会理论,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带领我们走出了以往要么把法律与政治混同,要么把法律与政治相对立、相分离的理论圈子,打破了传统并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理论难题。
[关键词]逻辑联结;共生;欲拒还迎;关系模型;构成性联系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以实现一定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统一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政治是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谋求、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法律和政治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题。
在当代,“民主政治”的国家也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政治统治是建立在法律调控下的规则治理,对政治文明的诉求则反映了国家在积极寻求亚里士多德倡导的良法之治的思想。
如何定位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成为任何一个标榜为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学界观点各异。
一、国内几种有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学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
在古代中世纪时期,法律从属于政治是普遍现象,但近现代以来,政治服从于法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用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话说,前一时期的法律是“压制型法”,①后一时期的法律是“自治型法”。
②国内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及论述颇多,比如“工具说”、“联系说”、“区别说”、“逻辑联结说”、“共生说”、“平衡说”、“平行说”等。
(一)工具说工具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以政治为指导,为政治服务。
具体而言: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
在一国中,法律体系是单一的,而政治力量都是多样的。
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利手段之一,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为指导,沿着政治的方向发挥自己的作用。
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
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政治目的和要求的时候,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为政治服务的。
(二)联系说法与政治都产生于一定的生产方式,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对法具有主导作用,法对政治具有服务作用。
③政治对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发展、内容和形式都离不开政治;反过来,法治又作用于政治,政治有赖于法律规定和调节各个阶级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④法律是政治合法性的维系,政治合法性的的获得与维系,主要依靠法律符号对于政治权力的赋予来完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一种法律符号,赋予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此外,一般性法律作为法律符号,在宪法的基础上,对某一领域政治权力作出具体的规范与约束,为实践中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及其运作赋予了合法性。
(三)区别说作为两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法律和政治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和政治在范围上有所差别。
政治可以反映在法律上,上层建筑其它部分如意识形态同样体现政治。
法律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直接反映政治。
除了政治之外,法律还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⑤第二,法律和政治反映经济关系的内容和角度不同。
政治对经济关系的反映主要就是把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起来,上升为政治关系,即各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法律则不是,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从其自然必然性来看,它的内容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其目的是把这些规则性和秩序性固定下来,借以摆脱生产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第三,法律和政治二者的形式不同。
政治形式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政治组织。
政治形式的突出特征是它体现了社会生活的组织性。
与此不同,法律形式是各种法律规范。
法律形式的突出特征是它体现了社会生活的规则性。
第四,法律和政治作为控制和调节社会的工具,它们的控制和调整方式不同。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是通过围绕政治机构、运用政治权力、解决政治矛盾的一系列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来实现的,既有规范性调整又有非规范性调整。
政治控制和调整的方式多样、复杂。
与此不同,法律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而达到控制和调适社会的目的。
法律调整的方式体现了社会调整过程中的规范性调整原则,调整方式单一。
(三)逻辑联结说法律和政治作为两种具有明显区别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它们在事实和内在逻辑上的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而非人为构建的,其逻辑联结的共同基点在于它们都面对着共同的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担负着的建立和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责任。
它们之间所实际存在和应该存在有逻辑联结关系:法律的存在与运作始终体现着的政治逻辑主线,即政治作为法律的存在根基、现实目的、实践背景和发展动因,一方面反映出法律对于政治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治对于法律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性。
(四)共生说⑥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
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单纯的私人生活领域,抑或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开展的基本前提是最起码的秩序状态,在逻辑上和事实上,这些是由政治和法律共同完成的。
此外,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
而从人类具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来看,法律对于政治的意义在于,它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责任,使政治权力获得合法性并使合法性得到维持,而这在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现代社会中是尤为关键的。
以上这些表明,法律与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法律与政治始终都是共生的。
(五)平衡说法律与政治是人类以强制力为基础解决其相互关系的两种不同形式,它们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互对立的特点,比如说稳定性与变易性、平等性与差异性、保守性与进取性、普遍性与个体性等等。
从其基本规定性来说,法律的方式与政治的方式反映的是人类处理公共生活的不同模式,它们对应于人类共同生活中稳定与变易这两种既不相同、但又不可有所偏废,而且必须相互平衡、甚至互为前提的需要。
现代社会的法治来自于一套相互作用的复合机制的保障,这又取决于政治与法律这两种力量的动态平衡。
(六)平行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政治之间有摆脱不了的关系。
不可否认,法律是政治的工具,但在法治社会中,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不是依附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以规范和程序对政治行为和决策进行制约。
为保证政治行为和决策的理性化,需要用法治限制政治权力的任意行使。
非经正当程序,政治行为不能任意改变法律。
(七)欲拒还迎说“欲拒还迎说”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立与自治,政治系统对法律系统也显示出一种“欲拒还迎”的两难态度:既希望法律提供功能服务与合法化支持,但又出于自身的既得利益又不愿受法律系统的结构性约束,这不仅导致法律功能失调,也导致了政令不畅。
这个矛盾是无法单独通过政治系统或者法律系统得到解决的。
指望政治系统的自我约束或者法律制度的内部改良都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实现政治民主化,法治建设才会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民主化需要整体性社会运动的支持,在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法律人的意义自然不可忽视,法律人的工作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性质,使法律由形式变成实质也是一个驯化政治权力的过程,法律人是法律系统统一化的重要推手,因为法律人的普遍存在,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建设一定会稳定得多。
二、国外几种有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学说(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关系模型从上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关于法律与政治之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得知,不同思想流派和学者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方面往往给出了相互矛盾的观点。
瑞典学者Mauro Zamboni在其著作《Law and Politics:A Dilemma for Contemporary Legal Theory》一书中,以解读法律与政治之本质为出发点正视法律与政治关系的静态视角⑦、强调运行中的立法与政治秩序关系的动态视角⑧及以回答在什么程度上法学在其应用时要考虑适用政治资源这个问题的认识论视角⑨等三个维度,对当代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进行了梳理,创建性地提出了关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型,即:自主模型、嵌入模型、交叉模型。
1.自主模型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特别是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两种自主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对政治而言,法律具有刚性、立法具有封闭性、法学具有纯粹性,正如法律对政治世界的自主,政治秩序、政治资源各自自主地塑造了法律现象的这些特征。
Mauro Zamboni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自主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学理论要求法律秩序和政治秩序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学者们拥护的自主模型,简单说来就是承认法律和政治之间存在着联系,在尽量不接触非法律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的情况下,法律的内部本质与功能仅能用法律本身的术语和范畴加以描述。
⑩自主模型范畴内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分析法学的共同特点在于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共同主张法律的刚性{11}、立法的封闭性{12}以及法学的纯粹性。
2.嵌入模型Mauro Zamboni认为:“以自然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经济法学派为代表的现代法学理论属于嵌入模型的范畴,它们都强调法律嵌入到政治中,都强调法律就是政治、法律现象的弹性、立法的开放性、法学学科的复合性“法律就是政治{13}、法律现象的弹性{14}、立法的开放性、法学学科的复合性{15}”回答了“法律是怎么嵌入到政治中,立法怎么和政治秩序联系在一起,法学学科是怎么利用政治资源”这个问题。
3.交叉模型对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现实主义法学(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和政治交叉。
现实主义法学派把法律和政治的关系视为一种存在着交叉关系的一种社会现象;“交叉”的观点是20世纪法学界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最具代表性的论述观点;在交叉模型范围内,现实主义法学派主张:对政治而言,法律要保留其刚性,立法作为一种开放的机制,要受到政治秩序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学派都是在坚持法学学科独立性的前提下,主张法学学科的复合性,法学是既具有独立性又部分与政治相交叉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