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关系

毫无疑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既是一个相互一致的关系,又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首先,两者在本质上是互为一致的。
众所周知,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
党的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才能上升为法律;同样,当党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之后,才能形成为固化的法律。
对全体政法工作者来说,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志,遵守法律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依法办案就是落实党的政策。
总之,都是为了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目标的实现。
其次,两者在功能上是互为补充的。
毋庸置疑,法律是政策的转化与固化,政策是法律的渊源与来源。
换言之,法律就是将通过实践证明而行之有效的党的政策以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出现,其内容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并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而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意志的体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但是,因其相对来说都比较原则抽象,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只能靠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而不依靠国家强制力。
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无一不是以党的政策为依据而制定的。
所以也可以说,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正是体现了党的政策的不断改进与提升,更体现了党的领导水平的不断加强与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实现和贯彻党的政策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
当然,我国法律的实施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只有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政策,才能正确、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才能根据形势的需要,正确地执行和实施法律。
可见,两者各有所用、各有所值。
两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补充。
最后,两者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针与方向。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辅相成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任何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或者等同起来的想法与做法,都是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
法学中的法律与公共政策

法学中的法律与公共政策在法学领域中,法律与公共政策是两个相互关联且相互影响的概念。
法学研究的核心在于理解法律如何应用于社会,并且如何通过公共政策来达到社会目标。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内涵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体系。
法律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秩序和稳定,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以及促进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制定往往基于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反映了社会共识和权力分配。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或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指导性行动的总和。
它可以是某一特定领域的政策,如教育、环保或医疗政策,也可以是一国整体发展的政策,如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涉及政府、利益相关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力博弈,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实施。
二、法律与公共政策的相互关系法律与公共政策在法学领域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
首先,法律是公共政策的基础。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律为公共政策提供了执行的依据和法律保护,使政策具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其次,公共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指导作用。
公共政策反映了社会问题和需求,它可以引导法律的发展和变革。
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来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
此外,公共政策还可以通过解释法律的含义和目的来影响法律的实施和适用。
三、法律与公共政策的重要性法律与公共政策在法学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律与公共政策的结合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适应性。
当法律的制定与公共政策相结合时,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法律更具灵活性和变通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其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结合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响应社会的需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其转化为法律的形式。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经济法律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具有指导经济政策、保障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而经济政策则是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方式,旨在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稳定等目标。
经济法律与宏观经济政策、微观经济政策以及产业政策之间具有协调、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统一规划与协同配合,有利于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律、经济政策、关系、指导、影响、基本内容、原则、种类、目标、宏观、微观、产业政策、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重要性。
1. 引言1.1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概念经济法律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包括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竞争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制定并实施的政策措施。
经济政策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两大类,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微观经济政策包括市场监管政策、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
经济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物价稳定、促进就业和实现社会公平。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经济法律为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规范和引导着经济政策的实施。
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
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指导作用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指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法律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的区别):
第⼀,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格。
第⼆,表现形式也不⼀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号等。
第三,调整的范围、⽅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法律调整的⼴泛⼀些。
第四,稳定性也不⼀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些,政策灵活⼀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先表现在⽴法⽅⾯,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
另⼀⽅⾯,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律法规与政策

法律法规与政策法律法规与政策1. 简介法律法规与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用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它们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定义、作用和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2. 法律法规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法规是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规则。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存在的。
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全体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公正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任何个人或组织。
可预见性:法律法规要求对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人们能够预知其后果。
秩序性: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3. 政策的定义和作用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措施。
政策以指导和鼓励的方式影响和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导向作用:政策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大家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调节作用:政策通过调整资源配置和市场行为来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扶持作用:政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特定行业或群体提供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保障作用:政策可以通过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些规则和制度,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目标是共同的。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
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

法与政策的关系浅论作者:陈多旺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摘要:政策与法同为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员,均有规范作用。
政策与法的规范作用虽有交叉,却并不相同。
由于其价值取向各异,其各自内在的运作机制也不同。
法治社会中虽崇尚法律的权威,却也离不开政策发挥作用的余地,政策不仅有其本身的功能,也可为法律自身的局限提供助力。
在法治社会中要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之间的关系,注重政策制定的合理化,并将合理化的政策合法化、法律化。
关键词:政策;法律;规范;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75-02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政策与法政策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界对政策定义诸多,如: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Anderson)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1]48。
伍启元先生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对公私行动的指引”[1]49。
陈振明先生主编的《政策科学》一书对政策的定义是:“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1]50尽管学者们对政策的定义不同,但“行动准则”、“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行动指引”、“行为准则”这些对政策的不同定位共同展示出了政策的一项重要功能——政策所具有的行为规范功能。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43以实证的方式进行考察,在现实的国家运作过程中,法体现为由全国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范。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目录一、导言 (1)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1)三、通过政策与法律关系的转变分析政策与司法的关系的转变 (3)四、处理政策与司法关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4)五、结语 (5)参考文献: (5)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中国司法现实看待法与政策关系【内容摘要】法和政策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法律和政策在国家治理生活中,人民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不能重回“政策至上”的老路,在坚持政策与法律并重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理清二者的关系,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
法制要完善,政策要有合法性。
【关键词】政策司法相互关系依法治国一、导言政策在现代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而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非常重要。
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策无处不在。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在中国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社会使命日益突出。
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然不可或缺。
自人类产生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的行动,尤其是社会内部的行动就具有了社会性,从而决定一种有序性。
否则无序的行为将使人们回归自然,回归原始。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政策和法律相伴人类社会至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已经写入宪法,具有最高指导性和权威性。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随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步伐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本文以全国法院响应“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广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切入点,通过此次活动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分析,并与中国涉及司法的政策相联系,讨论政策与司法的相互影响,并对二者的关系的处理结合当代中国实践阐述一些建议和看法。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全党兴起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热潮,胡锦涛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讲话中提出“三个至上”重要思想。
浅谈政治教学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政策因素“依法治国”是思想政治学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初中的思想品德还是高中的思想政治都需要让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中学政治教师,我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十分感兴趣,想要做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我发现要想更好的理解甚至推行依法治国,有一个因素是必须首先弄清楚的,这就是“政策”。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政策至上,法律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走了曲折的道路,甚至有沉痛的教训。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看到了国外法治对国家管理的良好作用和国内无法避免的矛盾冲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这种理念好象又成为一项新的政策。
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而且国家立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政策至上所遗留的后遗症。
它对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造成了消极影响。
如何在法治的前提下,实现真正的民主、公平和正义?是我们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要理清在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一、简析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一)法律与政策的涵义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政策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做如下分类:就其主体而言,有掌握政权阶级和其他阶级的政策,有执政党和在野党政策,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政策;就其内容而言,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政策的区分;就其层次而言,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不同。
在各种政策中,执政党和国家的总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政策,也是指导社会生活的政策。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制定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制定法(通常表现为法典的形式)和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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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钢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内容提要: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和高度的一致性,它们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形式,也是治国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
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本文通过对政策与法律两者关系,以及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深入分析,进而对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邮编:430064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
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一)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11政策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
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
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政策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即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制定的,区别了具体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列宁指出:“方针明确的政策是最好的政策。
原则明确的政策是最实际的政策。
”(1)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目标明确。
(2)政策的权威性。
政策是按法定程序的,经过特定权威机关颁布,具有权威性。
没有权威政府与法性也就没有政策。
(3)政策的稳定性。
由于政策制定基础比较稳定,经济基础不变,社会主要矛盾不变,政策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1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法律是调节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国家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并且,“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从制定的主体和程序来看。
政策是由党和各级政府依照其职权制定的。
从主要方面看,有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和政党制定的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
有党和国家的总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具体政策。
与法律的制定的程序相比较而言,政策制定的程序显得不很严格。
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和创制程序均有复杂而严格的规定。
21从表现形式来看。
政策通常表现为纲领、决议、方针、指示、宣言、命令、声明、领导人的讲话或报告,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号召性,其内容比较概括,很少用具体的条文规范来表述。
法律通常采用制定法的形式,有法典式的,也有单行法规形式。
它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通过调整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目标。
31从调整和适用范围来看,政策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但也有区别。
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更广,政策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发挥作用。
政治、民族、宗教、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要受政策的调整和影响。
而法律的调整则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具体明确社会上不同群体、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目的。
41从稳定性来看。
法律比政策更具有稳定性。
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内容随时随地在发生变化,政策依靠其应对性和灵活性来维持其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而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在制定后相对稳定地存在一个时期,它主要依靠其稳定性来维护其权威性、效力和尊严。
51从对控制社会的作用来看。
政策和法律在管理社会过程中各有其作用。
对于那些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不定型的社会关系,运用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较为合适。
而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运用具体、明确、肯定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就较为妥当。
(三)政策与法律的联系。
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
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具体而言:11政策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经济基础的要求。
这是它们的基本共同点,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社会各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更有效地控制社会,并使之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
21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一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议案的提出和法律起草过程中,都要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的总体精神。
国家和执政党的基本国策和行动纲领在立法上多体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政策也指导法律的执行。
在执行法律中,执法人员既要通晓法律,又要熟悉国家政策。
这样才能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而且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可以把政策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代行法律的作用。
31政策需要法律贯彻实施。
不仅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反过来法律对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很大的作用。
法律作为实现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如果没有法律的体现和贯彻,仅仅依靠政策本身的力量和资源,很难达到其所要达到的政治、经济目的。
当然,实现政策的形式很多,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政策的其他形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分析从理论上看,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19885.5元,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5000~6000元,税费之比为1:3.3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1/3。
税收被收费挤占,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小金库”侵吞。
(2)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关于“收费”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如:保证国家财政统一,减轻国家财政困难;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
而“乱收费”行为一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破坏了国家财税体制。
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政策在我国享有历史性的威望。
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打破、废除旧制度束缚时,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办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
在建国后长期处于法制不完备,靠政策办事的状况。
直到80年代初,我国基本以人治为主,党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跃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这种状况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识。
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法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
“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
”(3)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塑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
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二)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
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需要法律加以制约,通过法律来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否则就会失控、滥用、自我膨胀。
现代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体现为控权与平衡理论。
平衡是控权的目标,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
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达到利益的平衡点。
由于当前我国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色彩淡薄。
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但现实中,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脱节,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力度不够。
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
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
同时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
(三)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是现实的原因。
法律本身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是有限的。
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内,存在并活跃着一大堆具有各种名号的不称为法律的法律。
”(4)比如道德、政策、习惯等,它们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形式,却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实际指引、评价、约束等法的功能。
在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开始与现实脱节。
即使经过修补也不能改变其滞后的趋势。
因而,法律需要其他灵活有效的社会规范补充和协调。
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在不与法治原则相抵触时,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在制定政策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就应该有法定依据,至少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作出。
但在现实中,人为地夸大了法律缺陷和政策优势,他们借口现行法律规则抽象、不易操作执行,制定了许多实施意见、办法等。
名为贯彻落实规则内容,实为揽权争利,可以完全凭个人好恶行事,而无视法治要求,这也人为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对策建议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反映出政府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人治影响仍存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仍然发挥不良的影响。
同时,它也是权力腐败的源泉之一,政府权力回避司法审查,攫取利益,无视法律要求。
改变这一局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律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来压倒政策优势。
首先,注重完善立法。
要从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只是依靠增加立法数量。
要抛开“先以政策积累经验,后以法律推行”的旧的立法思想,尽快使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
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明确、简洁、逻辑严密、便于操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