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目录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善意获得与时效获得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司法考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所有权转移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记忆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旳关系非常亲密, 两者很轻易相混淆,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旳以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是一种为增长自己土地旳运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旳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旳土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旳便利而被使用旳土地为供役地。
老式民法上旳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 由于我国旳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 是指互相毗邻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旳延伸或限制而发生旳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 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充足发挥互相毗邻或临近旳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因不动产旳运用而有着亲密旳联络, 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旳物权制度, 不能互相替代或包括。
两者旳重要区别如下。
首先, 在产生原因方面, 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旳区别,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是根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旳法定权利, 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旳取得重要是依法律行为而获得, 一般是约定权利,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旳协议约定产生, 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置登记。
此外,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获得。
另一方面, 在调整范围方面,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旳一种最小程度旳调整, 其对不动产所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程度而约定旳权利, 地役权对土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旳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旳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旳局限性, 从而可以有效地运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更好地行使自己旳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旳提供便利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权的四大原则

相邻权的四大原则一、相邻权的概念及重要性相邻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所处位置的使用和支配权利。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相邻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等方面,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相邻权的基础,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建设高层住宅时,应当考虑到周边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相邻权的核心,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
例如,在建设工业园区时,应当与周边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协调解决因工业园区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
3. 限制原则限制原则是相邻权的约束,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建设商业广场时,应当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安宁和环境的保护,不能过度扩大商业活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相邻权的保障,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如因此给周边土地所有权人带来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例如,在建设公共设施时,如需征用周边土地,应当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相邻权的实践案例1.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相邻权保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相邻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在规划和建设雄安新区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确保他们不因新区建设而失去土地资源。
2. 高铁线路建设中的相邻权保护在高铁线路建设中,相邻权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在建设高铁线路时,应当考虑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安全,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居民的影响,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城市更新中的相邻权保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相邻权的保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例如,在拆迁改造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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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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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呢?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具体的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相关知识: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证据的保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相邻权纠纷尤其是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关键的是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此,请注意如下事项:(1)如因相邻关系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通常私自对现场的拍照、录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及时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等报告,并要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

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农村相邻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内,不同农户或不同农地的所有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农村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利用约束: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相邻的农户或农地所有人在土地利用方面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比如,在农村地区,农户在利用土地时应遵守土地的规划用途,不得随意更改土地的用途。
这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农田水利问题: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的一部分。
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维护需要相邻农户或农地所有人的合作和互助。
例如,农田的灌溉问题需要相邻农户共同商议和解决,不能擅自占用或浪费水资源。
此外,还需要协商确定排灌水的时间和水量,以免造成一方的水资源不足。
三、农村土地界址问题:农村地区的土地界址是相邻农户或农地所有人之间的重要法律规定。
土地的界址需要准确划定,以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农户或农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公共权威部门进行土地界址的测绘和标定,以确保土地界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树木和建筑物的管理:农村地区的树木和建筑物的管理也是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农村地区的树木和建筑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影响到相邻农户的正常生产和居住。
例如,如果农户或农地所有人种植了高大的树木,可能会遮挡到相邻农户的阳光,导致其农作物的生长不良。
此时,相邻农户可以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剪枝或者移植树木。
总之,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农村相邻权的法律规定是农村地区的基本法律,所有农户和农地所有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村相邻权法律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农村地区的纠纷和争议。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农村地区的农户才能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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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的生活周边一定是有邻居的,有时候我们难免与邻居发生矛盾的,这样我们就有点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我国是有法律对相邻权作出了规定的,那么相邻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相邻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律伴网小编提醒您,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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