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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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今日说法案例法律法规(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发展,诈骗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近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电信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公司职员,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李某涉嫌洗钱,需要配合调查。
李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随后,对方又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李某继续转账。
李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但为时已晚,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已被全部骗走。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防范措施1. 提高防范意识: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等,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对方言论,尤其是涉及金钱、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2. 严格保密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和不明身份的机构。
3. 留意官方信息:在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时,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如拨打公安机关、银行等官方电话进行确认。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声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然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买卖合同,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合同、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虚假诉讼案件;2. 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 责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目的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2. 证据性: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行为;3. 损害性: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及预防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合法手段;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3. 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虚假诉讼。
法律原则直接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某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了一栋两层楼住宅。
在施工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部分建筑材料和工具从高空坠落,砸坏了张某某家中的窗户和屋顶。
张某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张某某财产受损,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部分建筑材料和工具从高空坠落,砸坏了原告张某某家中的窗户和屋顶,其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李某某作为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更换窗户的费用、屋顶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部分建筑材料和工具从高空坠落,砸坏了原告张某某家中的窗户和屋顶,其行为存在过错。
2. 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优先选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
邻里之间由于生活习惯、利益冲突等原因,往往会产生矛盾和纠纷。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起邻里纠纷案,探讨法律优先选择的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甲家在乙家东侧,两家之间有一条约2米宽的公共通道。
多年来,两家关系融洽,但近年来,由于甲家扩建房屋,导致两家之间的公共通道变窄,给乙家的出行带来不便。
乙家认为甲家扩建房屋侵犯了其通行权,要求甲家拆除扩建部分,恢复原状。
甲家则认为,其扩建房屋是在自家土地上进行的,并未侵犯乙家的权益,拒绝拆除。
三、法律分析1. 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两家之间的公共通道属于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共有部分,甲家扩建房屋导致公共通道变窄,侵犯了乙家的通行权。
2. 物权法与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两家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3. 法律优先选择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选择原则。
即当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多项法律规范时,应当优先适用对相邻权利人权益保护更为充分的法律法规。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家扩建房屋导致公共通道变窄,侵犯了乙家的通行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甲乙两家应依法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
考虑到两家关系较好,法院判决甲家拆除扩建部分,恢复原状,并赔偿乙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优先选择原则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法律优先选择原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呢?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具体的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相关知识: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证据的保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相邻权纠纷尤其是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关键的是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此,请注意如下事项:(1)如因相邻关系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通常私自对现场的拍照、录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及时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等报告,并要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四邻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邻协议,又称邻里协议、相邻关系协议,是指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达成的协议。
四邻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保障相邻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四邻协议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签订程序、法律效力、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四邻协议的定义四邻协议,是指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达成的协议。
相邻关系是指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邻协议旨在明确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维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
三、四邻协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四章“相邻关系”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为四邻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对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章“所有权”中的相关条款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为四邻协议的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四邻协议的主要内容1.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
3.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4.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5.其他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五、四邻协议的签订程序1.相邻各方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四邻协议。
3.签订四邻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四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四邻协议签订后,应当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六、四邻协议的法律效力1.四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相邻各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相邻关系无非就是邻里关系,而在邻里关系之间离不开的就是道路、房屋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构成了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关于这些,民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到底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相邻关系无非就是邻里关系,而在邻里关系之间离不开的就是道路、房屋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构成了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关于这些,民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到底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概述1、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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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原创2016-01-19徐忠兴阅读提示: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三。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共九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做了规定。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而相应的法律依据则不足,此带来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
集合了现行立法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147条法律规定、20个指导案例和24条裁判规则,力图为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作者:徐忠兴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 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
【指导案例】 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见严海涛:《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的法律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
4.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诉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因不动产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系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发生。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侵害相邻权的责任应当相应的主体承担;在不动产权利人变更前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前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变更后造成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后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载王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③》第1487—1488页。
【裁判规则】 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
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
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2.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3.相邻关系的范围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几种类型。
认定相邻关系的范围,应尊重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诸如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等影响相邻另一方眺望远景的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列入相邻关系的范围。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273页。
4.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走廊、水流,未经相邻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或者截流。
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近到远,高到低”的原则合理分配,共同使用。
后建的建筑离原来的建筑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相邻权利人把商品房建在铁路旁,无权要求铁路改道或排除行车噪音。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5.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只有在不动产灭失时,相邻关系才不复存在。
例如,甲的住房被他人的住房包围,甲必须从乙的院内通行。
后来甲的房屋因发生火灾而坍塌,从此甲移居别处,相邻关系也随之消失。
但若甲的房屋失火后经修缮卖给丙居住,丙在乙院内仍有通行权,相邻关系继续存在。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6.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为前提。
土地权属明确,是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前提条件。
相邻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应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属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权属,导致权属不能确定,或土地权属凭证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属不能确定。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页。
7.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应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裁判。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
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
【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
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四、相邻通行纠纷【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第101条。
【指导案例】1.邓世贵诉王后年、薛庆良、钱友强相邻通行纠纷案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虽因生活需要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但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相邻方支付占用通道的土地使用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2.陈江诉陈地相邻通行纠纷案裁判要旨:不动产一方以通行为理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的,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动产的坐落符合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该通行便利的提供是必须的;该通行便利基于历史形成通道等原因必须该另一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