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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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重婚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重婚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本文将围绕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类型(1)登记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重婚者情节恶劣的;(2)因重婚导致离婚的;(3)因重婚导致被遗弃、虐待、遗弃、伤害、侮辱等情节恶劣的;(4)因重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重婚者与他人结婚,其财产分割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重婚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其他后果(1)道德谴责:重婚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受到社会的谴责。

(2)名誉损害:重婚者可能遭受名誉损害,影响其社会形象。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从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 分类(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当事人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仍然与之结婚。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重婚事实后,应当判决离婚。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重婚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依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3. 行政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甲与丙发生婚外情,并登记结婚。

甲被人民法院判决与丙离婚,丙因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结婚多年,乙在外地有情人。

甲发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与乙离婚,并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结论重婚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婚行为,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律案例重婚(3篇)

法律案例重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即每个公民只能与一个异性结婚。

然而,由于社会复杂性和人性的复杂性,仍有一些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重婚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重婚案件为例,对重婚罪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已婚,有一子。

王某在2017年结识了李某,李某比王某小5岁,未婚。

两人相识后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李某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对李某十分宠爱,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在2018年,王某的原配偶发现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遂将王某逮捕归案。

三、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实施重婚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

(3)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重婚行为,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本案中,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危害重婚罪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了严重危害。

重婚行为不仅侵犯了原配偶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 重婚罪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重婚罪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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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事实重婚作为重婚罪构成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行为的制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完整。

但是在1994年根据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消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使得事实婚姻不再作为一种婚姻形式,可刑法仍然把事实重婚作为重婚的。

一种形式,这样就出现了“只有一个婚姻就能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争论。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使该课题在立法和学术研究上能进一步成熟、完善。

一、对事实重婚的有关规定1、《若干意见》的第一和第二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了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重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在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外与他人秘密结婚,且对方已育有一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第三者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其与第三者结婚是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抚养子女。

被告王某表示,自己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且第三者并不知情原告李某的存在。

因此,被告王某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二、案件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

(3)客观要件: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 本案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与他人结婚,且双方已经生育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被告王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要件来看,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具有重婚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要件来看,被告王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具有重婚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来看,被告王某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具有重婚的客观要件。

其次,被告王某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

因此,被告王某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

最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重婚法律的后果(3篇)

重婚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也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重婚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重婚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重婚行为情节较重,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婚罪可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在民事方面,重婚者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离婚:重婚行为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2)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重婚者需承担因重婚行为造成的财产分割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在离婚案件中,重婚者需承担因重婚行为造成的子女抚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社会影响(1)破坏家庭和谐:重婚行为破坏了原婚姻家庭的和谐,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创伤。

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2)损害社会风气:重婚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风气。

这可能导致更多的人效仿,进一步加剧社会道德沦丧。

(3)增加社会矛盾:重婚行为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暴力事件。

这不仅影响了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三、重婚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重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强化婚姻登记制度:完善婚姻登记程序,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防止重婚行为的发生。

3.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家庭美德,弘扬传统美德,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关爱,减少重婚现象。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重婚罪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内外继续有非法性行为,侵犯婚姻家庭制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的一种犯罪行为。

下面我将从法律、社会伦理和对个人的影响三个方面论述重婚罪的严重性。

首先,重婚罪的存在是基于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与维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组织,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和规范权力。

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侵犯了婚姻伦理、家庭伦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如果不对重婚进行制裁,将会造成更多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重婚罪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

社会伦理是一种守望相助、共济的志向、精神风貌和道义准则。

婚姻制度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家庭和谐与亲情共融的基础。

而重婚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的要求,不仅对原配偶造成伤害,也对其他家庭、子女以及社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重婚行为让家庭失去了安全感和稳定性,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观念造成不良影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最后,重婚罪对个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重婚者往往是不负责任和不尊重他人的人,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配偶的感情和尊严,还给自己的家庭、子女带来巨大伤害。

对于重婚者来说,他们会面临家庭分裂、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等,同时也会引发心理上的混乱和痛苦。

重婚在法律上处罚的同时,也应引导重婚者深入反思行为的错误性和不可取性,以及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综上所述,重婚罪作为一种侵犯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严重危害。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是必要的,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伦理的建设,提高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明确婚姻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婚姻的规范,追求婚姻的幸福和美满,同时也要避免重婚的无谓破坏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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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篇一:论重婚罪龙源期刊网 .cn论重婚罪作者:杨恒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xx年第09期摘要我国于20xx年新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

引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如何来界定婚姻法中所说的重婚行为。

文章通过对几种婚姻关系的论述,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找出重婚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法性事实婚姻重婚一、绪论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

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

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

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篇二:法学论文~论重婚罪论重婚罪[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是重婚罪。

”这条规定是我国刑法中认定重婚罪的唯一依据,直接来源于1979年刑法典第180条。

刑法并没有对条文中的“配偶”、“结婚”进行任何解释,对此的理解应当结合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同时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行为以及区分重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当前,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均作了重大修改,因此,研究重婚罪,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关键词] 重婚罪包二奶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重婚罪的概念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

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

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

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

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

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

[4]第二部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就须依据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加以确认。

一、重婚罪的主体重婚罪的主体是重婚人和相婚人。

“重婚人”即已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

再行建立的这种夫妻关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建立,都是在尚未合法解除其婚姻关系之前建立起来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实为名副其实的重婚。

重婚当事人主体的另一方为“相婚人”,即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第三人。

作为“相婚人”一方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

即使“相婚人”无配偶,但只要她(或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也应确定为“重”。

这是因为重婚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这种无配偶的“相婚人”与有配偶的“重婚人”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在刑法上已构成必要共犯,即一种共同犯罪行为,“相婚人”已成了重婚行为的另一方主体。

但如果无配偶者确实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夫妻关系(如无配偶者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即不具备法定的“明知”条件的,那么对无配偶者,则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才构成重婚罪。

这就在当事人主体特征上把“相婚人”与非相婚人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准确理解重婚。

二、重婚罪的主观方面重婚罪的当事人,须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

这种直接故意,对“重婚人”来说,表现在本人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却与“相婚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主观上是希望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

而对于“相婚人”来说,则表现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对方有配偶,其主观上也是希望与之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无论本人有无配偶,在主观状态上也表现为直接故意。

但如果无配偶的一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明知”条件,即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的,其主观状态上则不具有直接故意。

三、重婚罪的客体重婚罪的客体是直接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而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就其违法性而言,具有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二重性。

重婚行为侵害客体的这一特征,使之与通奸、姘居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区分开来。

通奸是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就侵害权利而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配偶性生活专一的权利,侵害了婚姻的生命基础,甚至有可能毁灭婚姻。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

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外,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相奸的第三人处以罚金。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三项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我国婚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条又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间的一项法定义务,重婚罪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还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其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四方面构成:1、须是行为违法犯罪。

重婚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行为是对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的违反,直接破坏了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上必定严重妨害他人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宁。

2、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无论重婚是因何原因引发,须是当事男女双方或一方已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人”与“相婚人”再行建立夫妻关系。

这是重婚发生的必备条件。

3、有侵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

重婚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其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即严重损害了配偶身份的纯洁与贞操专一。

4、须有重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考察重婚现象时,只要能判明当事男女的稳定同居关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无过错方身份利益损害的结果是由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生活或“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造成的,据此就可确认构成重婚。

以任何形式表现的重婚,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它是确定婚姻关系中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第三部分认定重婚罪应当划清的界线一、事实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

对于通奸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通奸的主体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其二,通奸双方彼此不以夫妻相待;其三,通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两性关系;其四,通奸地点不定,时间不定。

它与事实婚的主要区别在于彼此是否以夫妻相待,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而对于是否以夫妻相待,一看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二看周围群众、亲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销,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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