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是怎么界定的?

重婚是指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重婚是怎么界定的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明,只要已经有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与其他人结婚或同居。
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重婚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需要考虑的是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被认定为重婚。
例如,如果原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婚姻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是无意识或者被动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例如,如果被骗婚或者被逼婚,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表现。
如果行为只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结婚行为,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如果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方面,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对无辜之人的误判。
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应该弘扬婚姻忠诚、尊重婚姻的传统美德,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重婚罪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解释,那么司法解释对于重婚罪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
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
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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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83]法研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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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83〕法研字第14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
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2020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

2020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一、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
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
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重婚罪几条规定了内容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重婚罪几条规定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对重婚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规定。
对于已经有配偶而重婚的人,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了配偶还要与之结婚的人,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法重婚罪几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有哪些表现形式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是怎么认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婚罪是怎么认定的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听到有关于重婚罪的相关内容,重婚罪是指已经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并且并未离婚的人再一次结婚的行为。
那么在我国对于重婚罪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介绍吧。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

2023年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1、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的人。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方面: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4、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为中一人或者双方有一个婚姻状态还正在存续。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婚姻状态就不算存续,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又与之结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也算是结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经有一个正在存续的婚姻关系时,仍然与之结婚。
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侣是已婚状态与之结婚的,该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伴侣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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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一、案情简介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
2014 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
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同年10 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
《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
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一)事实婚姻的界定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混淆了以下几组法律概念。
1. 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法定婚姻管理登记手续时,便长期过着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或举行过婚礼的世俗仪式,被当地群众所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事实婚姻的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没有配偶者。
民法中倾向于从婚姻具体效力的视角对该事实行为界定,而刑法上是对客观事实存在的一种规定;民法是从婚姻关系是否需要保护的角度对事实婚姻做出规定,而刑法是站在打击惩处犯罪的立场上对事实婚姻加以规范。
事实婚姻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应该按重婚罪处理需要分别看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不就当然认为刑法就不能对因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行为导致对“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的破坏而予以处罚。
刑法上处罚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与民法上对事实上一种婚姻法律效力的不予承认与并不冲突,其实,他们在本质上都对事实婚姻持否定态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可以看出二者根本上的一致性:一方起诉单纯要求解除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明令禁止的,这与刑法上持积极打击态度是一致的。
所以,在刑法中事实婚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管民法中对他的规定如何,在刑法中只要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就构成重婚罪。
2. 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婚姻在重婚罪中的含义是指基于婚姻的成立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的关系”,婚姻生效需要具备所有的生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一一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婚姻关系的成立,只需要男女双方有结合在一起的意愿即可。
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是存在的客观事实,并不要求婚姻的合法有效为必要条件,婚姻成立就可认定为重婚行为,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影响的是已成立婚姻的“效力”。
然而刑法中对事实婚姻仍然加以规范,这在最高院《关于的批复》中有所表现,这也表明事实婚姻在民法中与刑法中存在差异,不具有同等性,他们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要不要得到法律的承认。
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不要求法律的认可,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换句话说,民法和刑法对婚姻认可的方式不一样。
因此,不能将重婚罪仅仅局限于两个已生效的婚姻范围内,这样就理所当然的把重婚的范围缩小了,许多事实上的重婚被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即善良风俗”。
重婚罪的客体要件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即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家庭婚姻模式的一种固有权利,这恰是重婚罪被编排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生权利罪”中的根本原因。
也即是说,刑法之所以将为行为人实施的事实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罪调整范围,是因为这一事实重婚行为严重粉粹了原有的夫妻关系,致使原配偶享有的各类固有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了强烈的冲击,继而从根本上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
但有部分观点认为: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婚姻登记制度,因为从目前民事法律行为来看,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合法的唯一途径,假若没有登记,就不会存在夫妻双方法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因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与两个法定婚重合,对婚姻本身的制度破坏完全存在差异。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按重婚罪论处并是说就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其次,若是认为重婚罪客体构成要件是“婚姻管理登记制度”,那么当初设置刑法条文时就应该将重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这显然与现行的刑法结构是相矛盾的。
(三)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调整范畴的该当性1. 刑法的规制机能要求将事实重婚列入打击范围:从刑法理论上看,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犯罪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从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
如果简单地认为重婚罪中所规定的“结婚”仅指男女双方缔结符合法定手续的法定婚姻形式的观点完全与当下的立法、司法现状不符,根本没有弄清楚重婚罪的真正内涵,也违背了重婚罪应有的本来立法原意。
刑法条文设置重婚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
如果允许婚姻当事人可以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就意味着一人可以同时和他人组建多个家庭,这与现代文明社会完全是不相融合的,也是特别荒诞的。
2. 现实条件下,将重婚罪局限于法律婚不具备操作性:当前,各地民政部门主要采取网络化管理模式进行婚姻登记,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概况查找完全可以通过网络终端实现。
在这种网格管控下,男女双方企图到民政部门履行第二次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机率几乎为零。
如果认为只有后一婚姻行为完全属于履行登记手续的法定婚才能构成重婚罪,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无疑有被虚置的风险。
但同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性观念的逐步开放,事实重婚行为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的趋势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强烈的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附带地增生出许多新的家庭、社会矛盾,使社会上的重婚犯罪行为花样百出。
因此,将重婚罪仅仅局限于法定重婚就会导致事实重婚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打击,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婚姻管理制度的失控。
四、如何看待最高法关于重婚罪定罪批复的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 4]10 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处罚。
此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 日废止。
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它的废止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随之废除的。
该批复的废止,是因为法律修改的自动废止。
但现实中,部分人认为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同于司法解释,既然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就不再纳入重婚罪调整范围。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理由如下:1. 关于1994 年的批复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规定,而是一个注意性解释规定。
1994 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规定,是针对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行为的修改,为处理实践中遇到涉及事实婚姻的重婚案件的情形,要求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具体判案中要注意不受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从而把“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形式不按重婚罪处理。
其实,刑法条文从一开始对重婚罪做出规定时,就将事实婚姻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内。
同时,该批复的废止是在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 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该决定是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法院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的废止决定,这里所说的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就是指《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废止,并不就当然理解为刑法条文对“事实婚姻”的打击态度调整了。
2. “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废止,是随着法律修改的自动废止,但并不意味着“一夫一妻”制的法益保护制度废止。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也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也是持打击态度的。
因此,只要重婚罪中关于“一夫一妻制度”的客体构成要件没有废止,那么凡是侵犯婚姻制度的重婚行为,包括事实婚姻在内,就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