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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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2016年,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深化牵头负责的教育重点领域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助力。
一、加大教育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一)推进教育发展改革各项政策公开。
一是推进决策公开。
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7•【字号】鄂政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7日鄂政发〔1999〕36号)《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省教委一九九九年四月)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原则继续教育的目标:通过对全体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思想,推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使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够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敬业精神和高尚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并造就出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继续教育的原则: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全面开展培训,重点突出中青年教师培训,做到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训结合。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继续教育的对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科技教育;计算机和普通话等。
省里将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指导性课程计划。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鄂教学[2009]7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9]7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核实普通高等学校重名重身份证号在校生学籍的通知》(教学司[2009]19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下工作除特别注明外均含研究生在内):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2009年起,普通高等教育学籍注册、学年注册的范围扩大到研究生,增加了新生电子图像核对、专升本新生专科资格核查、重姓名重身份证号新生和在校生核查等内容,注册审核范围扩大,要求更加严格。
各高校要从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国家学籍学历政策严肃性、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要按照学籍注册“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的要求,针对教育部的新要求进行专题研究,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个人。
学籍学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
要针对新要求和工作量的变化,加大经费投入,加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专门的工作场地和足够性能的软硬件工作设备。
二、严禁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切实规范转学工作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等学校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的通知》(鄂教学[2008]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8]18号)精神,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校园安全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遵循。
为做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深入学习《规则》,准确把握教育惩戒落实执行《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
学习《规则》对于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各类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从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规则》,积极推动落实执行《规则》。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结合本地、本校的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中小学校负责《规则》学习的具体落实,要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
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师的理论学习、教职工大会、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等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则》,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要通过专家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鲁教外办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外办字〔2012〕1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高校涉外办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相应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鲁教外字〔2010〕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办学的通知》(鲁教外字〔2011〕8号)等规定。
二、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涉外办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分管,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涉外办学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我方项目单位负责人,切实起到涉外办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管职能。
三、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我省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要严格执行我国的课程方案,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使用中文授课,不得使用外国教材和外语对外国学生授课、开设外国中小学课程、发放课程学习证明或学历证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招收在华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子女。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学校、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四、为加强管理,凡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审批,在申报时,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审批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为流动人 口子女提供平等 的教育条件,对特殊学校的学 生给予更多关注等 ,就是要保证所有儿童 、少年接 受高
质量、高水平 的义 务教育 。 4 .突出了义务教育 的创新观念。第七条: “ 义务 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规定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四十
益。”这部法律 中对 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就近入学 ,
文卫委员会、教育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召开了会
议。教育部印发 了 《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
务教育法的通知》,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
施工作, 当前教育战线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点 是
工作, 必须认真学 习好、 宣传好、 贯彻好 、 实施好。
6 .确立了教师地位 、权利 、义务和要求 。第二十
新 《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 民接受义务教 育权利 ,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
略 ,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和实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 目标具有重大 的现实意义和
深 远的历史意义 。
2.新修 订的义 务教育法 有 了很大拓 展 ,规 定详 细 ,更增强 了可操作性。 ( 原来是 1 条1 0 字 ,而修 8 80
津贴作 出明确规定 7 .建立 了义务教 育的经费保 障机 制 。第 四十二 条: “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
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
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这是
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 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
般 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 的法律规 定。
3.体现 了以人 为本的教育理念 。第 二十七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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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9
•【字号】鄂教政法办函〔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
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
鄂教政法办函〔20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一、各地各校要大力宣传新修订的教育法,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及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二、各地各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要将教育法作为干部、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新修订的教育法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落
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各地各校要认真清理,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文件,对与新修订的教育法存在不一致的,做好立、改、废、释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进程。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雷伟
联系电话:************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
此次教育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将新修订的教育法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转化成深化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生动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师生深入领会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全面增强依据教育法保障推动教育改革、破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
要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了解党的教育方针的历史演变,深刻领悟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育指导思想是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重要地位和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定性意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规范。
要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法修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与破解教育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深刻领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领会新修订的教育法对保障教育
公平、维护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重要意义。
三、切实做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服务支撑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健全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形成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要以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劳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切入点,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和管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全过程。
要按照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使党的教育方针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耳熟能详、自觉运用的日常规范。
3.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战略地位的最新定位,自觉转化为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落实到教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各项教育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要着力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
4.着力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要坚持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全面把握新
修订的教育法对冒名顶替行为违法情形、处罚办法的规定,坚决依法打击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依法完善考试招生的制度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正义。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