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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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作为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东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秘书长王祥喜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顺华、吕江文、陈新武、程用文、聂昌斌、王润涛,省编办主任岳勇,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全省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全省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对外以“湖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综合组日常工作由省编办(省审改办)具体承担,从省发改、财政、人社、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3号)的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规划、信用法制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务诚信建设、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10个专责小组,合力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综合规划专责小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主要职责:1、组织编制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2、组织起草和论证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在推进地方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

(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3、组织开展省内地区和行业试点,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流动人口信用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创新的政策建议。

(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二、信用法制建设专责小组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政法[2013]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政法[2013]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政法〔2013〕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法治保障,我厅制订了《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12月26日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9号),深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法治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法治湖北建设的推进方案》(鄂办文[2013]22号)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法[2013]27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和《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远期有目标、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的思路,大力推进省教育厅及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水平,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的局面,为建成教育强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法治单位基本建成,师生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省教育工作基本实现法治化。

近期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健全完善教育系统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建立法治建设工作考评体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鄂教政法[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鄂教政法〔201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意义。

《纲要》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抓住了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核心要素,从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构建新型政校关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纲要》组织专题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依法治校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能力。

2、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纲要》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治校各项工作。

各类学校要成立依法治校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整合校内相关部门资源,指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中小学校要按规定设置法制副校长,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切实发挥其作用。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教学[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扶贫办、湖北团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提高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人数的增加,争取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鄂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3]2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11日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关于成立学校依法治校有关组织结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学校依法治校有关组织结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学院各单位:为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冀教人[2005]31号)精神,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学校法制工作有关机构。

通知如下:一、成立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院长成员:学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工会主席、保卫处处长主要职责: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的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⑴全面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统一;⑵研究制定学院依法治校整体规划,并组织落实;⑶指导学校依法治校有关文件的制定;⑷研究领会上级有关依法治校文件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成立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宣传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工会主席、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实验室设备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法制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依法治校的统筹协调工作,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主要职责是:⑴负责审核学校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与办学行为有关的文件;⑵组织协调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⑶对学校各基层单位依法治校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⑷受理或委托受理职工和学生的申诉;⑸安排、协调法律顾问等有关事项。

⑹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设如下办事机构:1.学生申诉委员会,挂靠在学工部,学工部部长任主任。

2.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挂靠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主任。

3.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挂靠在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设备处处长任主任。

4.普法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宣传部,宣传部部长任主任。

5.法律顾问团,挂靠在办公室。

以上办事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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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12.26
•【字号】鄂教政法[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12.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鄂教政法〔2013〕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领导工作,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法治保障,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刘传铁任组长、徐雁冰任副组长,省教育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6日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刘传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徐雁冰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何爱军厅办公室主任
王文森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建军发展规划处处长
向家文财务处处长
王强基础教育处处长
邓世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方向荣高等教育处处长
XXX 教师管理处处长
何泽云思政与社科处副处长
邓立红综合治理处处长
肖慎钢组织处处长
谢新松高校学生处处长
赵泽刚科学技术处处长
杨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刘立刚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
梅亚平教育培训处处长
胡兴省教育督导办公室主任
韩习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处长曾彦省语委办主任
祝正龙直属机关党委调研员
王洪波监察室主任
童静菊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于立勇行政审批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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