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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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要求 :


加 强领导 。 明确 职责 , 实加 强 学校 卫监督 工 作是 学校 卫 生 工 作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维 护广 大青 少 年 身 体健 康 的重 要保 障。 是 各级 卫生 、 育行政 部 门要 以深入 学 习和 实践科 学 发展 观 为契 机 , 维 护 和促 进 广 大青 少 年 身体 健 康 的 高度 , 教 从 深 刻认 识做 好学 校卫 生工作 的重要 性 , 贯彻 落 实《 把 意见 》 精神 作 为 当前 和 今 后一 个 时 期工 作 的 方 向和 重点 。各级 卫生 、 教育 行政 部 门要坚 持 预 防为主 的学 校卫 生工 作方 针 , 照 教育 行政 部 门管 理督查 , 生行 政 部 门监 督 指导 , 按 卫 学校 具体 实施 的原 则 , 强领 导 , 加 密切 配合 , 同做 好学 校卫 生管 理 与监督 工 作 。 共 ( ) 级 卫生 、 二 各 教育 行政 部 门密切 配合 , 同监 管 , 共 形成 各 司其 职 、 负其 责 的学 校卫 生工 作格 局 。 各 1 .各级卫 生行 政部 门要 以深化 医药 卫生 体制 改革 为 契机 , 真 落 实 《 见 》 求 , 加 强 学校 卫 生 工 作作 为 认 意 要 将 公共 卫生 服务 内容 之一 , 将学 校 和学生 作 为公共 卫 生服 务 的重 点 场所 和重 点人 群 , 经 费投 入 、 员 队伍 建设 等 在 人 方面予 以必 要保 障 。按照 《 生部关 于 认真 贯彻 落 实 ( 卫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青 少 年 体育 增 强青 少 年 体质 的
二、 明确 重点 。 真履 职 , 认 把学 校卫 生监 督工 作 落到 实处 ( ) 化学 校传染 病 防控 措施 的监 督检 查 。 一 强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提高学校卫生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生为本、健康第一理念,深化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科学、注重实效的学校卫生工作发展新格局,使我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2022年底,全市托幼机构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2022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3年底,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4年底,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全部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二、主要任务(-)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学校校医配备到位1.配备标准。

托幼机构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市(州)级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曰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

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中小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配备校医。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各区教育局、卫生健康(计生)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18〕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防控,推进校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湖北省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小学、中学落实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防控措施,开展健康校园建设,全面提升师生健康水平,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工作范围全市各类各级托幼机构、中小学。

三、工作内容(一)传染病综合防控行动1.加强隐患排查,落实风险整治。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抓好校园环境卫生、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宿舍教室等公共设施管理和消毒,做好风险隐患自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制度,落实自查制度。

2.加强晨检缺课登记,规范处置疫情。

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每日晨检制度,切实做好因病缺课和病愈复课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晨检、因病缺课等信息登记。

发生经呼吸道和肠道感染的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照要求和程序立即报告,并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

3.严格接种证查验,做好预防接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鄂政办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服务全省“两圈一带”发展战略,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群众健康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医改重要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立足实际、注重特色;综合治理、长效管理;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原则,树立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创建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国民健康生活质量,减少不同地区健康状况差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两圈一带”发展战略相一致,与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相统一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共创、共建、共享的全民健康运行体制,努力实现“人人具备健康素养,人人养成健康行为,人人参加健身活动,人人动手清洁家园,人人享有健康服务”,全省居民健康水平继续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鄂教基[2014]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鄂教基[2014]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通知(鄂教基〔2014〕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38号)精神和要求,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中小学统一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现就课程开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开设的目的与意义生命安全教育是以中小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帮助学生树立和强化生命安全意识,尊重和珍爱生命,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心理健康教育是为了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开展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学生生命安全、为学生终身有质量生活、学习和工作提供保障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精神、建设平安湖北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地方课程建设、全面深化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生命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切实组织开好两类课程。

二、课程开设的组织实施1、时间要求。

从2014年春季开始,各中小学要将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并实施教学。

2、课时安排。

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个课时,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武教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力推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立足课堂,课程化推进(一)严格落实课程标准。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的通知》(教材函〔2021〕3号)和学科课程标准(专题教育指导纲要),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幼儿园结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保教、进游戏、进幼儿生活。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统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切实开齐开足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纳入班级课表。

严禁以任何理由压减、挤占课时等不规范行为。

(三)严格把控教学质量。

深化高效课堂建设,创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课堂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针对性、适宜性、实用性,提升课堂教学在有效增强学生“生命至上、健康第一”意识、提高心理社会能力、养成健康行为等方面的育人功能。

依托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发数字教育资源,促进信息技术同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二、坚持有效衔接,系列化推进(一)加强学段衔接。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做好各自学段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相邻学段之间教育的科学有效衔接,形成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学段教育系列。

(二)加强学科衔接。

依据学科特点,坚持核心素养导向,选取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内容作为中小学学科教学、幼儿园一日生活的素材,有机融入教育教学。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鄂教基[2014]10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鄂教基[2014]10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鄂教基〔2014〕10号)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要严把准入关。

严格执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单设幼儿班和学前班,下同)。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要坚决纠正“大班额”。

小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中班和混合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大班和学前班班额不得超过40人。

三要严格控制学前班。

禁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小学举办学前班。

乡镇及以下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根据办班数量逐步向三年制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过渡。

学前班、单设幼儿班的教职工配备、保教设备配置、保教活动组织、室内外活动场所设置、一日常规管理等,均按国家、省关于幼儿园大班办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招生管理。

一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要逐园核定办园规模,根据办园规模下达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新招幼儿入园。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函[2009]7号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函[2009]7号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函[2009]7号)各市、州、县教育局、卫生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要求,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79号)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承担体检任务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医疗措施和手段。

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

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决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采取措施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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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
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4.28
•【字号】鄂教体艺函[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
理工作的通知
(鄂教体艺函[2009]7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卫生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要求,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79号)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承担体检任务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医疗措施和手段。

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

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决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采取措施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

承担接种任务的单位,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规范学生常见病和地方病等群体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防治工作时,必须先经专家进行论证。

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防治,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工作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地方病高发地区组织开展学生群体防治工作,除经专家论证外,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的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和地方病等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关注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

用于学生常见病和地方病群体防治的药品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

四、严格入托和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定
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所辖托幼机构和学校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和复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如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卫生部门印发的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对学期中途接受的转学儿童也要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如发现漏种要及时补种或补证。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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