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鄂财会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现将《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2018年9月14日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六章学分登记第七章考核与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鄂教职成[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职成[2008]6号)各市、州、林区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精神,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大批技能型紧缺人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在全省建设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服务。
现就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岗位需要,构建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达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际通行资格证书)认定的标准,使实训基地成为学生巩固理论知识、练就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质的实践性学习与训练场所。
同时实训基地建设,应积极满足当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需要,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三到五年左右的努力,我省将在机械加工、汽车制造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化工、电工电子、建筑技术、纺织服装、医药、现代农业、食品加工、商贸服务等重点专业领域,重点建设50-100个规模较大、水平一流、资源共享,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52e1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5.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40万人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2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中占一半以上;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5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00万人以上,城镇在岗职工培训200万人次,失业人员培训100万人次,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95%以上接受职业培训。
经过五年努力,使我省职业教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鄂教职成[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的通知》(鄂教规〔2009〕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5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面向全省职业院校学生举办的一项技能性竞赛活动。
大赛分为中职组和高职组,中职组由市州组队,高职组由高职院校组队。
建立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是推动我省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彰显职业教育特色的重要举措,也是检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加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是确保大赛顺利进行、维护大赛良好声誉的制度性保障,是确保比赛项目设计及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比赛规则的严谨性、比赛环节的规范性、比赛程序的合理性、比赛结果的公正性和比赛过程安全性的基础性工作。
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坚持科学规范、坚持标准规则、坚持严谨安全、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基础上切实做好大赛的各项工作,确保大赛顺利进行。
二、大赛组织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组织委员会是大赛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大赛定位和办赛原则,审定大赛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州、各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学生技能竞赛。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大赛日常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成处。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鄂教职成[2012]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2〕17号)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做好专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各市州要指导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设置专业,对同一地区同类专业开设较多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错位发展、差异化发展。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鄂教规[2012]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国家控制专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三、从2013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制度。
每年3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一并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职成教处将各市(州)教育局审核上报的备案专业汇总并提供给省招办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鄂人社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38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cc56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d.png)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 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保障水平,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建立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二、基本目标2014年我省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5000元,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和“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不含中央安排的除高职生均奖补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学费等相关非税收入拨款),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院校中的高职高专在校生(不含中专生以及函授生、夜大生、脱产生、自考生等)人数计算的平均水平。
三、保障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引导高职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按照综合生均拨款模式予以保障,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鄂劳社文[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5.04
•【字号】鄂教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5.0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的通知
(鄂教规[200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省政府意见,特建立湖北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
举办技能大赛是职业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职业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办出职业教育特色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验。
要通过大赛引导学校不断更新实验实训设备,优化实验实训环境,提高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制度,促进职业学校办学模式、教学
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技能大赛工作。
二、建立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基本制度
全面建立技能大赛制度,要将技能大赛纳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过程中,纳入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中,实现技能大赛由阶段性工作向常态性工作转变,由少数学生参与向全体学生参与转变,真正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新局面。
1、技能大赛要覆盖每所职业学校、每个专业、每个学生。
各职业学校都要举办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校内各项技能竞赛活动,并选送优秀选手参加市(州)、省、国家级的技能大赛。
要结合学校招生与学生就业,结合地方和企业重大活动,组织开展技能大赛,提升教学质量、展示办学成果、密切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的每个专业都要根据职业岗位技能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研究、设计、确定几项技能竞赛项目,把技能竞赛与教学考试、实训考核及学生考工考级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普遍性、经常性的技能竞赛制度。
各地各学校根据职业岗位技能要求变化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充实、更新竞赛内容与标准。
职业学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大赛。
要将技能大赛与技能考试结合起来,将技能大赛与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使技能大赛考试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和重要经历,鼓励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技能大赛要覆盖每个市(州)。
各市(州)要每年举办一次技能大赛,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范围面广的专业自行确定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实施细则,并提前对外公布。
3、省里每年要举办技能大赛,省级大赛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举行,比赛项目每年提前确定并公布。
省级大赛在各市(州)大赛的基础上进行,获得市(州)级比赛的优秀选手才能参加省级比赛。
4、要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技能大赛制度。
各级技能大赛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标准、规则和程序,明确命题、竞赛、评判、裁定、监察等各个竞赛环节的要求,规范领队、赛手、教练、裁判、后勤服务等各类参赛人员的职责行为,确保比赛项目设计及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比赛规则的严肃性、比赛过程的规范性、比赛程序的条理性和比赛结果的公正性。
省里要建立“行业专家库”,在相关行业中挑选优秀的行业专家参与到大赛中来,逐步完善技能大赛咨询、评审等相关工作。
切实保证技能大赛质量,维护技能大赛的良好声誉。
5、要建立企业参与技能大赛的制度。
技能大赛活动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大赛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行业企业职业岗位技能要求,大赛各个环节要充分吸收相关行业企业的人员参与和指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争取行业企业对技能大赛的支持。
三、构建和完善技能大赛的保障激励机制
1、加强对技能大赛的领导。
各级教育、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将组织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像重视与组织普通高考一样重视与组织技能大赛。
要组建大赛组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研究解决大赛重要问题。
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大赛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技能大赛。
各职业学校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技能大赛工作,不断提高组织程度和服务质量。
2、加大对技能大赛的经费支持力度。
省本级财政每年将在省级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技能大赛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也要列支相应的专项,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行业、企业加大对技能大赛的经费支持,确保各级技能大赛顺利、安全、高效进行。
3、加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力度。
省级大赛获奖比例为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
对在全省、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并
在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品牌专业建设、专业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倾斜。
对在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
对获得省级技能大赛前三名或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省级技能大赛4-8名奖励的学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凡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在高职院校招生录取时,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参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并在特级教师评先、职称评审、评先奖优、收入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4、加强对技能大赛的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宣传参加技能大赛的学校、教师、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拼搏争先的业绩;宣传各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技能大赛的事迹;宣传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关心支持技能大赛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