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爰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爰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爰岗敬业,关爰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3509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09.png)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对象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其中教研人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由于我省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
二、评选原则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我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40名(不含破格推荐人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鄂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将于2009年秋季全面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努力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课程改革要求、具有湖北特色、充满生机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积极推进。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通过创新制度,提升能力、提供资源、搭建平台,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点上突破。
在全面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通过课题攻关、项目带动和样本实验,力求在制约课程改革纵深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兼顾各方。
充分调动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做到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学校自主、社会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课程改革的合力。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8.29
•【字号】鄂教师[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鄂教师[2010]1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我省组织了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审。
在严格依照“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推荐、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程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了严格评审。
经公示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邓格枝等240名同志“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证书。
希望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同志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荣誉,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以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教育和感染学生,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湖北省第八批特级教师名单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0c4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9.png)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2年2月18日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章待遇和支持第四章职责和任务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与标杆。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等班子成员,不含村小教学点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20%以内)。
关于表彰湖北省特级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关于表彰湖北省特级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11月21日来源:鄂政发〔2007〕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根基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村基层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刘俊华等181名同志“湖北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熊军民等21名同志“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农村教育工作中再立新功。
希望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牢固树立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严谨治学,勤奋进取,勇攀高峰,为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六日湖北省特级教师名单武汉市(9人)刘俊华武汉市蔡甸区永安中心小学张琼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方红小学陈顺和武汉市洪山区尤庙小学侯文珍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玉枝小学陈腊香武汉市光谷第三小学李前进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堂乡初级中学徐婕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中学李先霞武汉市汉南区邓南中学钟水清武汉市新洲区张店中学黄石市(9人)汪君黄石市开发区汪仁镇小学费旭东黄石市河口中学李斌大冶市罗家桥中学余金萍大冶市茗山乡初级中学蔡克年大冶市殷祖镇南峰中学刘会革阳新县彭杨中学陈新国阳新县枫林镇大德初级中学蔡东国阳新县陶港镇网湖学校梅荣茂阳新县王英镇东源初级中学襄樊市(21人)邓海明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初级中学曾宪荣襄樊市第二十九中学余洪涛襄樊市第二十七中学吕清伟襄樊市襄阳区古驿镇第三初级中学姜华襄樊市襄阳区伙牌郜营中学郭慧敏襄樊市襄阳区双沟镇中学刘红敏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中心小学王宏伟枣阳市吴店镇第一中学吴传高枣阳市王城镇中心学校肖倩枣阳市太平镇第一初级中学王天成枣阳市七方镇罗岗中学周世红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第二初级中学郭家友宜城市郑集镇楚都初级中学屈金萃宜城市鄢城办事处铁湖小学熊道军南漳县板桥镇雷坪初级中学王成栋南漳县东巩镇东巩初级中学李忠英保康县马桥镇小学杨明琴谷城县石花镇中心学校胡学斌谷城县五山镇中心学校王汉文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小学吴建斌老河口市袁冲乡中心学校荆州市(18人)叶洪林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罗场中学李克立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南桥中学熊善吉荆州市荆州区弥市中学郭家文荆州市荆州区川店中学吴绪林江陵县熊河中学何立蜂江陵县白马中学胡振松滋市为洈水镇大岩咀初级中学李振红松滋市八宝中学杨宇林公安县北京金星小学王子荣公安县黄山头初级中学王家兰石首市团山寺镇小学左先广石首市小河口镇中学涂扬锋监利县网市镇初级中学李爱香监利县汪桥镇初级中学黄志国监利县柘木乡薛潭初级中学张远权洪湖市螺山镇铁牛初级中学胡永乾洪湖市万全镇中岭初级中学简立梅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中学十堰市(13人)鲁俭国丹江口市浪河中学饶华林丹江口市均县镇中学江莲丹江口市习家店中学徐光远郧县青曲镇中心小学杨天全郧县鲍峡镇初级中学纪曙光郧西县河夹镇初级中学陈定山郧西县马安镇初级中学李龙竹山县文峰中学杨群竹山县竹坪乡中心学校柏元哲竹溪县第二高级中学杨程竹溪县水坪镇中心学校杨飞房县万峪河初级中学李志佳房县红塔乡七河初级中学宜昌市(14人)赵儒尧兴山县古夫中学黄素琴宜都市高坝洲镇初级中学胡开华宜都市红花套镇马家店小学杜贵明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邓村小学陈桂英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坦荡河小学程红梅远安县河口乡中小学付帮贤当阳市育溪镇陈院中小学陈会玲当阳市官垱中学方玉枝江市白洋镇雅畈中学李万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付家堰中学陈建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中学田云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中心学校袁玉玲秭归县屈原镇新滩初级中学王帮富宜昌市猇亭区高家店小学荆门市(11人)李圭华京山县坪坝镇初级中学刘必文京山县罗店镇第一初级中学申习鹏沙洋县沈集镇第二中学黄祥军沙洋县后港镇后港小学董在亮钟祥市胡集高级中学董在树钟祥市胡集镇第一初级中学肖红霞钟祥市旧口镇第一初级中学雷大平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初级中学杨冬荆门市掇刀区麻城中学杨永军荆门屈家岭管理区长滩中心小学周文沙洋县高阳镇烟垢中学鄂州市(5人)黄一兵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旭光中学贺玲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铁咀初级中学方创业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钮墩中学余波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中学杨文渊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中学孝感市(17人)曾立勇孝感市孝南区第二高级中学陈泽平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第二初级中学董芸芸汉川市韩集乡宗申明声小学谢妙进汉川市脉旺镇北街中学赵洪波应城市田店镇中心小学吴江华应城市义和镇初级中学张鹏明云梦县倒店乡罗庙初级中学何羽云梦县吴铺镇中心小学杨继涛安陆市洑水镇中心小学张再伟安陆市赵棚镇初级中学朱绍雄安陆市陈店乡初级中学李建平大悟县丰店镇中心初级中学吴基新大悟县河口镇中心初级中学刘波大悟县第三中学陈耀明孝昌县花园白合初级中学朱汉东孝昌县花西乡初级中学孙德志孝感市双峰中学黄冈市(22人)吴浩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中学郑绍安团风县中日友好贾庙中学程志芳团风县杜皮中学秦辉华红安县华家河镇中心学校吴红莲红安县高桥长丰小学付全松麻城市白果中心学校熊双明麻城市木子店镇中心学校江德文麻城市宋埠龙井中心小学龚长兴罗田县大地坳初级中学廖金桃罗田县河铺镇河铺小学胡学文英山县陶家河乡中心小学朱月平浠水县团陂镇华桂初级中学汤兴胡浠水县竹瓦镇朱店初级中学王建国浠水县绿杨初级中学胡维煌蕲春县横车高级中学龚永明蕲春县张榜镇张榜中学陈新能蕲春蕲州镇第三小学姜利安武穴市梅川高级中学郭熙云武穴市花桥镇郑公塔中学洪成华黄梅县苦竹乡中学胡仕林黄梅县小池镇徐港中学徐柱良黄梅县柳林乡塔畈小学恩施州(11人)丁骄恩施市白杨坪初级中学周国胜利川市大沙溪初中孙厚圣建始县高坪镇望坪初级中学李翠芝建始县官店镇民族初级中学郑世翠巴东县水布垭镇石门小学米国家宣恩县桐子营中学莫代运宣恩县沙道镇沙坪初级中学邓义平咸丰县高乐山镇新城民族小学田金考来凤县大河镇初级中学袁新生来凤县革勒车乡革勒小学周发玉鹤峰县走马镇楠木小学咸宁市(10人)王格林咸宁市咸安区马桥初级中学郭汉文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初级中学周承智嘉鱼县鱼岳镇第二小学钱继红赤壁市中伙铺镇中心学校黄鹤飞通城县塘湖镇黄袍中学吴三才通城县杨部中学刘斌崇阳县天城镇下津中学沈林辉崇阳县青山镇兴林小学陈绪良通山县慈口中学许洪生通山县洪港镇沙店中学随州市(8人)裴正军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太山小学胡永国随州市曾都区洪山镇中心学校李代保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中心学校祝培举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天河口中学吴书文广水市城郊乡中心中学卢忠朝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杨宝红广水市武胜关镇中心中学郭国洲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中心学校仙桃市(5人)向晋辉仙桃市胡场下麻中心小学张又斌仙桃市毛嘴镇第二初级中学李明茂仙桃市通海口镇第一初级中学肖盛怀仙桃市杨林尾第二初级中学肖新楚仙桃市长埫口镇敦厚中学潜江市(4人)刘培文潜江市老新镇徐李小学董红涛潜江市竹根滩镇初级中学向红权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岭初级中学张彩娥潜江市高石碑一中天门市(3人)张金平天门市多宝镇第二中学王群霞天门市杨林初级中学杨丽萍天门市皂市初级中学神农架林区(1人)朱成轩神农架林区九湖小学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熊军民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中学王祥生大冶市还地桥镇中心学校姜辉保康县龙坪镇中心学校朱传平谷城县赵湾乡中心学校刘龙胜公安县斗湖堤镇中心学校胡名胜监利县程集镇教学管理组罗寿文郧县安阳镇崌峪完全小学冯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小学邓晓阳秭归县两河口镇月明小学黄兴荣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中心学校梁卜生京山县孙桥镇教育督学办公室韩向明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中学李水清汉川市西江乡中心初级中学余意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学校沈志军英山县石镇中心小学吴志胜鹤峰县下坪乡留驾小学雷靖望赤壁市赵李桥镇中学刘永远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中心学校刘久云仙桃市下查埠初级中学陈庭旺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学区涂为龙天门市佛子山镇中心学校。
湖北名师评选条件

湖北名师评选条件湖北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省份之一,拥有众多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为了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湖北省设立了湖北名师评选活动,以表彰在教育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那么,湖北名师评选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将从教学水平、教育成果、师德师风以及专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湖北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
教学水平是评判一个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之一。
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科知识,善于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课堂管理能力,能够营造积极、和谐的学习氛围,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湖北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教育成果是评判一个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在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经验。
此外,教师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为学科教学改革和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湖北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师德师风是评判一个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之一。
教师作为社会的灯塔,应该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具备严谨的学术作风,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共同协作,共同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湖北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具备专业发展的能力。
教师的专业发展是评判一个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之一。
名师评选要求教师具备不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同时,教师还应具备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通过科学研究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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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6.09
•【字号】鄂教规〔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使用、考核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9日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培养及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特级教师推荐、培养和考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特级教师的推荐、培养、使用、待遇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支持特级教师在教学一线岗位上发挥示范作用,为其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
在特级教师评选上充分考虑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评选
第四条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第七条根据在职特级教师数应占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总数的1.5‰的要求,确定每次特级教师评选总数,其中教研人员、校级领导的推荐、评选应控制一定比例;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级教师专项指标。
第八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报省政府批准等。
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
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选成立教育行政部门、特级教师等方面组成的评选推荐委员会,综合评价,层层公示。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应将教育部印发的《教师、校长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理论功底、过硬教学能力的教育教学专家。
特级教师须坚持一线教学,每学年达到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课时量。
每学期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开展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第十一条锐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的方法途径,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教育科研任务。
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在市(州)级考核周期内,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具有创新意义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在农村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特级教师至少有一篇原创性教科研报告)。
第十二条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引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积极服务地方教育发展。
特级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参与承担教师培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帮助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特级教师获评后应在所在区域内工作5年以上(退休除外),农村特级教师应在农村学校工作5年以上。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条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病休后继续享受。
各地可适当增加特级教师津贴。
第十五条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特级教师,按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健康状况符合任教条件的退休特级教师,经主管部门批准到农村义
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年假制度。
特级教师每年可在寒暑假之外享受不低于两周的学术休假。
学术假主要用于脱产研修、课题研究、教研实践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术交流、专业研讨和社会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五章培养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通过专项研修等方式,不断提高其教育理论素养,提升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特级教师跟踪培养制度,在特级教师成果展示、文集出版、经验总结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其成长为教育家型的教师提供平台。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制度,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在全省范围巡回讲学;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在区域
内示范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活动,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级教师工作室制度,投入专项资金,支持特级教师加强团队建设。
对遴选出的优秀工作室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工作经验和教研成果,培养造就一批本地著名、省内闻名、全国知名的教育家型教师。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建立特级教师延聘制度。
在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可延聘2-3年,延聘期间待遇不变。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加强特级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考核以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特级教师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全省特级教师考核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教学工作、教研工作和示范作用等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
主要采取座谈、查阅资料、深入课堂听课、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在育人、教学、教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重要教科研成果,所任学科在区域范围内形成鲜明特色的,评定为优秀;
师德表现好,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在育人、教学、教研、团队建设取得一定成果的,评定为合格;
师德表现不良,未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其相关待遇:
(一)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三)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市(州)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当年特级教师津贴:
(一)县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特级教师调离本市(州)的,需报当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调离本省的,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