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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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为了加快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以问题为导向,从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科学选才角度出发,科学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充分发挥以考督教、以考促学的作用,引导高中学校加快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改进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更好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
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人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性质与功能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升学以及社会人员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分析和评估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监测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四、考试对象、科目、方式和内容(一)考试对象。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高中阶段其他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二)考试科目和方式。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根据不同测试方式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下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鄂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4年级)25元、高小(5—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
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学生体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学生体检收费项目及
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4
【摘要】<正>鄂价费[2008]215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教体[1998] 4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校学生体检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控制和管理,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入学新生体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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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pptx

00人核拨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 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 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 ,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收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要求
(一)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国家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县义务教 育学校及乡镇公办幼儿园财务由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园)核算”的模式代理学 校进行财务核算,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管理。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 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 (2022)157号)文件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丁•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和《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县公办幼儿园收 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蒙价字(2019)4号)文件规定,按我县核定的标准下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 见附件3。
2023—2024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仙桃中学中日合作实验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仙桃中学中日合作实验班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费[2014]1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仙桃中学中日合作实验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14〕129号)
仙桃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湖北省仙桃中学中日合作实验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仙物价文〔2014〕44号)收悉。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潜江中学等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批复》(鄂教审批〔2014〕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仙桃中学开办中日合作实验班学费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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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优秀的公立高中招生政策

武汉优秀的公立高中招生政策
湖北省招生机构针对2020年武汉公立高中招生实行“政策招生、体
检招生”统一安排,执行《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级中学学生招生暂行
规定》。
一、政策招生:
1、内容:依据省人社厅《湖北省普通高中优抚对象招生实施办法》
(人办教发[2010]33号),面向省范围内低保、五保、紧缺优秀人才
等群体招收新生。
2、评审原则:服从省人社厅的招生安排,根据表现优异的报考者的家
庭特殊状况,有条件优先评审并招收。
3、招生对象:省内低保、五保、残疾学生家庭子女等省级优抚对象、
省级民生保障政策受益者,以及紧缺优秀人才的家庭子女。
二、体检招生:
1、体检项目: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胸片、肝功10项指标、心电图等,并有必要进行某些时段疫情时期学校根据情况重新制定或
补充。
2、体检评定: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体检结果对身体健康状况进行
评定,合格者给予招收。
3、资格要求:必须参加统一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必须达到政策定义的“合格”要求;其他有关资格要求按《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级中学学生招生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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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4.21
•【字号】鄂教财[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鄂教财[2006]8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中考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在学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内分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种形式的招生收费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计划生招生比例,规范择校生招生比例
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
择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有关高中计划管理及招生办法将另文规定。
二、严格执行省定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武汉市提出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
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执行标准。
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
学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本通知所指的省、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名单附后。
今后,新批准的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学校,须经省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学费标准。
三、切实落实对贫困生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有关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对达到计划生和择校生分数线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四、严格实行高中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州、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高中的招生计划(包括总数和分类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在当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公示内容联署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所有高中必须在学校固定位置常年公示本校各招生计划的比例、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监督。
招生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费用的,均视作乱收费行为。
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五、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各类计划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阳光招生、阳光收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搭车乱收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招生收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是违规收费,必须督促相关学校全额退还给学生;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明确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中考开始执行。
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内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共214所)
1、省重点(示范)公办高中(70所)
武汉市(24所):武汉市第一中学、武汉市第二中学、武汉市第三中学、武汉市第四中学、武汉市第六中学、武汉市第十一中学、武汉市十二中、武汉市第十四中学、武汉市十七中、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吴家山中学、湖北省武汉中学、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武汉外国语学校、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武钢第三子弟中学、洪山高中、汉口铁中、新州区第一中学、黄陂区第一中学、武汉市汉南一中、江夏一中、蔡甸区汉阳一中、
宜昌市(8所):宜昌市一中、枝江市一中、葛洲坝六中、当阳高中、宜昌市三峡高中、夷陵中学、宜都一中、长阳一中
荆门市(5所):荆门市龙泉中学、钟祥一中、京山一中、沙洋中学、东宝中学
襄樊市(4所):襄樊四中、襄樊五中、襄铁一中、襄阳一中
黄石市(1所):黄石二中
荆州市(8所):沙市中学、洪湖一中、监利一中、荆州中学、石首一中、公安一中、江陵中学、公安县车胤高中
咸宁市(2所):鄂南高中、赤壁一中
恩施州(3所):来凤一中、利川一中、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黄冈市(5所):黄冈中学、麻城一中、黄梅一中、红安一中、浠水一中
十堰市(4所):东汽一中、丹江口市一中、十堰市第一中学、郧阳中学
孝感市(2所):孝感高中、汉川一中
仙桃市(1所):仙桃中学
随州市(2所):随州一中、广水一中
鄂州市(1所):鄂州高中
2、市州级重点(示范)学校(144所)
武汉市(25所):武汉市育才中学、汉市第二十中学、武汉市实验学校、武汉市第十六中学、武汉市育才高中、武汉市第十九中学、武汉高第六十八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七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九中学、武汉市第二十六中学、武汉市第六十五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三高中、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武汉市女子高级中学、湖北大学附属中学、武汉市东湖中学、蔡甸区第二中学、江夏区实验高级中学、新洲区第二高级中学、新洲区第三高级中学、新洲区第四高级中学、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一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四中学、一冶四中、武汉市常青一中
荆州市(6所):荆州市北门中学、松滋市第一中学、公安县第二中学、石首市南岳中学、监利中学、沙市一中
恩施州(7所):恩施市一中、建始县一中、巴东县一中、巴东县二中、宣恩县一中、咸丰县一中、鹤峰县一中
黄冈市(19所):蕲春县第一中学、蕲春县实验中学、武穴中学、罗田县第一中学、英山县第一中学、英山县石镇中学、黄州区第一中学、团风县第一中学、黄州中学、红安县第二中学、黄梅县第五中学、武穴市梅川高中、武穴市实验高中、武穴市育才高中、浠水县实验高中、浠水县闻一多中学、罗田县三里畈高中、黄州区西湖中学、罗田县骆驼坳中学
孝感市(12所):汉川二中、汉川高中、云梦梦泽高中、云梦一中、应城二中、云梦曲阳高中、安陆一中、孝感市第一高级中学、孝昌县第一高级中学、大悟县第一中学、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三江航天一中
宜昌市(12所):宜昌市第二中学、宜昌外国语学校、夷陵区东湖高中、宜都市第二中学、枝江市第二高级中学、当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当阳市河溶高级中学、远安县第一中学、兴山县第一中学、秭归县第一中学、五峰县第一中学、○六六基地一中
襄樊市(10所):襄樊一中、南漳县一中、谷城县第一中学、保康县一中、
老河口市一中、枣阳市第一中学、宜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枣阳市白水高中、枣阳市师苑高中、襄樊市东风中学
黄石市(8所):黄石市实验高中、黄石市二十中、有色一中、大冶市第一中学、大冶市第二中学、大冶市实验高中、黄石市第三中学、阳新县第一高级中学随州市(5所):随州市二中、曾都区一中、广水市实验高中、广水市二中、广水市四中
十堰市(6所):郧县一中、郧西一中、房县一中、竹山县一中、竹溪县一中、丹江水管局一中
荆门市(12所):荆门市一中、荆门市石化中学、钟祥市胡集高中、钟祥市旧口高中、京山中学、京山县二中、京山县五中、五三高中、掇刀高中、沙洋县后港高中、湖北省钟祥市第一中学、钟祥三中
咸宁市(6所):通城一中、咸宁市温泉中学、咸宁高中、嘉鱼县第一中学、崇阳县一中、通山第一中学
鄂州市(1所):鄂州市第二中学
天门市(3所):岳口中学、天门中学、天门市实验高级中学
潜江市(8所)潜江中学、潜江市广华中学、潜江市园林高级中学、潜江市文昌高级中学、潜江市实验高级中学、潜江市竹根滩高级中学、潜江市章华高级中学、潜江市向阳一中
仙桃市(6所):仙桃市第八中学、仙桃市彭场高级中学、仙桃市沔城高级中学、仙桃市实验高级中学、仙桃市汉江中学、仙桃市毛嘴高级中学神农架林区(1所):神农架林区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