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管理办法

一、计量设备管理方法第1条目的1.1 为加强公司计量管理工作,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管理系统,符合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提高计量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精确性,确保生产经营物料消耗及发运计量精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2条要求2.1 全部公文、技术标准、图纸、统计报表、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安排、账簿、票证、产品铭牌等全部运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3条定义3.1计量设备是指生产经营中运用的各种喂料秤、配料秤、计量秤和各类衡器等。
第4条计量工作目标4.1 以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吩咐、条例、方法等文件内容为指针,切实抓好计量工作,使企业的计量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管理系统,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真正发挥计量技术基础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供应最优质服务,确保计量设备配备满意生产、经营的须要。
第5条工作职责公司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保全部是计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计量设备管理体系、计量管理细则和计量管理网络;各生产单位均配备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5.1 公司分管领导工作职责仔细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吩咐、条例、方法和上级计量部门下发的有关计量文件,并组织实施。
熟识公司计量工作状况,并能刚好处理有关计量工作问题;对计量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规划、有措施。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计量工作会议,刚好探讨、解决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主管计量工作负责人、专职计量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组织制定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状况。
负责审批公司有关计量文件的制定和珍贵计量仪器的购置安排;负责审批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仪器、设备报废的申办事宜;负责重大仪器、设备的平安运用及对相关责任事故的处理。
5.2 主管计量工作负责人职责在公司主管领导的干脆领导下,负责公司计量学问及法规的宣扬教化,使计量工作渗透到企业各个环节。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
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CRCC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V版

CRCC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V版批准⽂号:中铁认函[2014]573号编号:CRCC-09 W-001:2013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动车组碳滑板(V1.3)2014-12-02发布 2014-12-03实施中铁检验认证中⼼发布前⾔本规则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检验认证中⼼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检验认证中⼼所有,任何单位和个⼈未经许可不得擅⾃⽤于商业⽤途。
⽬录1 适⽤范围 (1)2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1)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1)4 申请⽂件 (2)5 检验规则 (3)5.1检验依据 (3)5.2抽样⽅案 (3)5.3抽样要求 (4)5.4检验项⽬ (4)5.5检验结果的判定 (4)6 产品试⽤证书的监督检查 (4)7.认证标志使⽤的特殊要求(适⽤时) (4)7.1准许使⽤的标志样式 (4)7.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 (5)8 规则批准 (5)附件1动车组碳滑板产品认证申请单元的划分 (6)附件2动车组碳滑板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清单 (6)附件3-1动车组浸⾦属碳滑板必备⽣产设备、⼯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段 (7)附件3-2动车组碳滑板/MCC碳滑板必备⽣产设备、⼯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段8附件4动车组碳滑板检验项⽬ (9)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动车组碳滑板1 适⽤范围本实施规则特定要求适⽤于动车组碳滑板产品认证,适⽤于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采信。
本规则应与《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要求》结合使⽤。
2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2.1 按型式、⽤途等划分申请单元,各产品的具体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2.2 同⼀申请认证单位,同⼀型号规格、不同地域⽣产场地⽣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1)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具有法⼈资格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境外企业应持有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 企业应按照GB/T19001标准及CRCC产品认证规则建⽴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外国申请⼈所在国或地区等同采⽤ISO9001标准及CRCC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3) ⽣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业、总公司标准或标准性技术⽂件要求,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应受控(详见附件2)。
2013年铁路计量工作要点

修测量设备 ,进行量值溯源方法研究 ,制定相应 的 检定规 程或 校准 规范 ,满 足铁路 运输 安全 生产 的需
要。
量值传递的工作器具为重点 ,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
并 围绕高速 铁路 等重 点 ,积极开 拓新 的量 值溯 源领
域。
2 抓 好 计 量 监 督 检 查 问题 的整 改
2 0 1 3年 是 铁 路 安全 风 险管 理 年 ,铁 路 计 量 工 作是 重 要 的技 术 基础 工 作 ,与 运输 安 全 密 切相 关 , 要根 据铁 路工 作总体 要求 和 主要 任务 ,认 真 落实 全 路科 技 工作 会 议 精神 ,进一 步规 范计 量 管 理制 度 ,
学 规范 的量值 溯 源 。
今 年重点 做好 以下 工作 :
1 加 强 高 铁 计 量 器 具 量值 溯 源 技 术研 究
加强高速铁路新型计量检测设备量值溯源技术 的研 究 ,研 究制 定 动 车组 测 量仪 表 量值 核查 规 范 ,
建 立 配 套 核查 标 准 。在 2 0 1 2年 对 上海 动 车 客 车段 检修 设 备 量 值 溯 源 调 研 基 础 上 ,继 续 扩 大 调 研 范 围 ,针 对动 车组 轮对综 合 检测及 探伤设 备 等重 要检
证 ( 以下 简称 “ 技术 认 证 ” ) ,未 取 得技 术认 证 证 书
6 做 好 计 量 技 术 委 员 会 工 作
根据 国家质 检 总局 、铁道部 下 达 的计 量 技术 法 规制 修订 计划 ,组 织有关 单位 完成 国家 和部 门计 量
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 以下简称 “ 铁专量具” ) ,不
第4 1卷 第 2期
VI J I . 4l 0 . 2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附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审查表
计量器具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填表说明:
1.审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审查表可复印或按格式打印。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填写。
4.铁路局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
5.附表二《外购或委外加工主要零部件一览表》中“委外类别”栏内选填“外购”或“加工”。
6.附表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仅限于计量检测设备。
7.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指从事与申请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8.审查表(包括附表)一式二份。
审查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RCC-13 W-003:2009 代替:CRCC-13 W-003:200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桥梁支座
(第二版 报批稿)
2009-11-23发布
2009-11-23实施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
4
前言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孙金更、孙法林、李炜红 本规则审核人:孙琰
钢轨整修机械检验依据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钢轨打磨机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道岔打磨机tbt31582007道岔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钢轨刨边机工务函19941号附件25ybb50型液压钢轨刨边机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钢轨钻孔机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3钢轨三孔钻孔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组合式作业机械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4钢轨作业组合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tbt31492007铁路液压组合式作业机械技术条件钢轨低接头平轨机tbt26231995钢轨低接头平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液压直轨器tbt19271995液压直轨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轨缝调整器tbt14051996液压轨缝调整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10轨距调整器工务函19941号附件29轨距调整器11液压长轨拉伸机tbt23321992液压长轨拉伸机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钢轨整修机械检验结果判定表单个样本类别判定序号单元名称样本数量类项点判定n
计量器具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
第二章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第四条A级管理范围1.公司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B级管理范围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4.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C级管理范围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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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01
•【文号】铁道部令第22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9日)废止
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
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报告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
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
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
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
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
年。
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印发
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企业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申请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