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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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告前夫

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告前夫

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告前夫作者:颜斐来源:《百姓生活》2018年第08期为购买第二套房,刚生下孩子不到半个月的王琳与丈夫陈锋到民政局离婚,原本说好购房后复婚,王琳却发现陈锋并没有兑现诺言。

感觉被骗的王琳将前夫陳锋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新购房屋的一半产权。

而陈锋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后两人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

围绕这套房子,二人之间展开数起诉讼。

伴随着拆迁补偿、二套房或逃避夫妇债务等问题,“假离婚”成为一些家庭谋取利益的工具,但有些人却弄假成真,由此引发各种纠纷。

有律师提醒说,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离了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

为买房优惠,夫妻约定假离婚陈锋和王琳于2009年年底结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内。

2012年,王琳有了身孕,两人计划使用公积金贷款再购置一套房产。

据王琳说,陈锋经咨询得知,若再买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上调,且贷款额度会降低;如果两人离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贷款利率也会降低。

对于陈锋假离婚后买房的建议,王琳起初很抵触,但禁不住对方百般劝说,她就答应了。

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仅10天的王琳,跟着陈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还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王琳名下存款各分一半,陈锋名下汽车归他所有,婚前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同年10月8日,陈锋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总价款为182万余元的房屋,并缴纳了102万余元的首付款。

购买新房后男方拒绝复婚,女方状告前夫要求分割房产离婚后,两人照旧共同生活,但王琳的内心悄然发生变化。

因为购房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陈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拥有,且各享有50%的产权,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及处分权。

根据该份协议,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负担房屋贷款。

这下,王琳终于吃了定心丸。

2013年1月,陈锋顺利办下80万元的银行贷款。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保全和转让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保全和转让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则针对甲公司, 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ABC【考点】代位权、次债务人对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抗辩【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 在代位权诉讼中, 次债务人得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据此, 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 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

一言以蔽之, 丙可对甲主张“原债”的抗辩。

若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

一言以蔽之, 丙可对甲主张“次债”的抗辩。

故A.B项均正确, 当选。

甲对丙主张代位权必须满足代位权构成的其他要件, 所代位行使的债权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以及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 并且对债权人甲造成了伤害。

因此, 丙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C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可见, 代位之诉中, 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而非共同被告。

故选项D表述错误, 不当选。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ABC。

2(多选题)乙向甲借款20万元, 借款到期后, 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 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 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解析】《民法典》第538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体现为: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阐明,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及其推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及其推定规则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 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8]这一定义同时 兼顾了婚姻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的 特性,但却忽略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法定扶 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因此也存在一定的缺憾。 也有学 者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 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9]。 该定义主 要还是从婚姻是一个消费单位的角度来理解共同债 务的,而忽视了婚姻家庭事务的复合性,因为有些共 同债务不一定是因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所引起的,因此其周延性略显不足。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探索:推定规则的引进
我 国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除外。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只要夫妻一方 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 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也不知 道夫妻双方有实行分别财产的约定,则该债务推定为 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推定乃属于法律规则。 其实各 种所谓推定之起源,最开始都是来自人类经验所作出 的推论。 其中一部分,经常为同样之推论者,即逐渐 演变成为一种法则 ,最终成为法律上的推定[13]。 夫 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现行法律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有一定的实际意义[14]。 因为婚姻关系存 续 期
推定规则的设立都是以一定的客观规律或经验 法则为依据的,因此都应该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但 是, 推定规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即其认定结论并不一定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换言 之,推定结论具有可假性。 因此,适用推定规则具有 双刃剑的效应:一方面,它可以为认定某些难以证明 的案件事实提供捷径;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事实认 定落入陷阱或步入歧途[17]。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所 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提应是所负的债务 用于婚姻的共同生活或因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当婚姻关系出 现危机后,夫妻中一方就可能会存在虚构债务损害对

徐水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徐水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水,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因其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企业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徐水为了逃避债务,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徐水的行为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徐水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

为逃避债务,徐水采取以下手段:(1)虚假破产:徐水通过虚构债务、隐瞒资产等方式,使公司破产,企图以此逃避债务。

(2)转移资产:徐水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账户,逃避债务追偿。

(3)伪造证据:徐水伪造相关合同、账目等证据,企图误导债权人。

2. 法律分析(1)虚假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然而,徐水采取虚假破产手段,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虚假破产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移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债务。

徐水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账户,属于逃避债务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徐水伪造相关合同、账目等证据,涉嫌伪造公文、证件罪。

3. 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徐水的行为涉嫌虚假破产罪、逃避债务罪、伪造公文、证件罪。

如被查实,徐水将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徐水逃避债务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徐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徐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家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3)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3)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在2012年7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2年5月,甲公司将一套设备低价卖给丙公司。

2012年8月,甲公司与知情的丁公司串通将厂房低价转让给丁公司。

同时,甲公司向希望小学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电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B、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厂房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C、甲公司有权撤销对希望小学的捐赠D、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希望小学的捐赠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2年7月1日,而甲丙的买卖合同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无权撤销,A选项错误。

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B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可以行使撤销权,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3种情形即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C选项错误。

甲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关系成立之后,且损害了乙的债权。

乙有权撤销,D2.李某做生意需要出差去云南,做茶叶生意的张某得知后便找到李某,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珍贵茶叶。

李某随即答应。

李某在云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该种茶叶。

半个月后,因茶叶价格暴跌,生意不好做,张某遂电话通知李某取消委托,李某不同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需赔偿李某的损失B、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李某寻找茶叶受到的损失D、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某报酬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的终止【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简述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简述

2019年03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简述曾丽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35条针对虚假诉讼罪做出了新的规定,虚假诉讼罪单独入刑。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以四要件理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虚假诉讼;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事实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196-02作者简介:曾丽(1989-),女,汉族,四川德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不断深入,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更多的公民在纠纷中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大量滥用诉权的情况出现。

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诉讼行为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针对目前国内虚假诉讼日益频发,《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罪做出了新的规定,虚假诉讼罪单独入刑。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本罪的法律适用存在意见分析。

一、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方面特征在常见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较多表现为:单方起诉型、原被告双方串通型、多方串通型。

司法实践中后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更为常见,因此将本罪主体限制为原告方并不符合立法目的。

在虚假诉讼频发的领域,如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相互串通,通过诉讼进行假离婚,伪造相关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分割夫妻财产,躲避债务,其行为损害了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真正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那么,我们还应考虑这样一个问题。

被动应诉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对被动应诉者不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但可在查证属实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若其手段同时触犯刑法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抗辩予以否认是人之常情的,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被动应诉者若采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应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采用刑罚的方式加以打击显得力度过大,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此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是损害司法秩序的,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可。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第一篇:婚姻法案例(11年)《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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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
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案【案情介绍】
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因债务清偿发生纠纷,诉至某法院。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28795元,并以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抵押。

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

侯某申请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债务。

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抵押的房产是尚某的私产,并且王某将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也已处分给了尚某。

尚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原来王某与尚某离婚时,已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尚某所有。

经查,王某与尚某结婚多年,有一栋面积为236.88平方米的小楼,换房产证时一分为二,双方分别持有119.95平方米和116.93平方米的所有权。

在王某与侯某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王某、尚某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遂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

王某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某自己所有的部分,都处分给尚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

离婚后,二人仍然同居。

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与尚某关于离婚财产的协议。

【法律问题】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4.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法理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将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撤销权虽然是债权的从权利,但它是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质的实体权利,其目的也是保全债权。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着眼点不同:债权人撤销权主要着眼于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代位权则着眼于消极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张是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是对债务人的债权代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是:(1)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2)债权人撤销权产生于债权发生之时;(3)债权人撤销权要在债权受到损害时行使;(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按照债务人处分财产是否有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行使要件有共同的,也有非共同的。

在下面的四个要件中,前三个是共同要件,后一个是非共同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受其害的债权人。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于债权的财产
处分行为。

当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是虚伪的登记行为时,这种虚伪的登记行为也是撤销权的客体。

当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处分的是与他人共有之物时,撤销权要求撤销的只能是被处分共有财产中债务人应有的部分。

构成这一要件须具备:(1)应有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偿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对于不能作为撤销权行使对象的行为,不能撤销。

如毁弃财产的事实行为、财产上得利的拒绝行为以及其他非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存在。

其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形式上有效成立,而不论其实体上有效成立与否。

这种形式上有效成立呈继续状态,尚未失去效力。

(3)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是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特点是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减少,以致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的要求。

其标准,应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即债务支付不能。

《合同法》第74条中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表述,就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4.非共同要件的主观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非共同要件是指债务人以及财产处分受益人的过错,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恶意。

于无偿行为的撤销,有无恶意均可。

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有恶意为必要。

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无资力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无此认识,则该行为不可撤销。

但债务人认识到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为结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的,该行为亦可撤销。

因此,债务人的恶意含故意、过失两种情况。

由无偿行为产生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具有以上三个共同要件为已足。

但在由有偿行为产生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除应有以上共同要件之外,尚应具备主观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裁判。

当债权人为一人时,该债权人为原告;当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时,连带债权人中可一人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所有连带债权人共同行使撤销权,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当数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危害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及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而法院出于便于审判、公正处理的考虑,可以并案审理。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分为两种情况,依撤销权之诉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当撤销权属形成权,即处分行为只达成协议而未实际转移财产的占有时,该诉为形成之诉,被告系作出处分行为的债务人。

(2)当撤销权以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为主,即处分行为已实际转移财产的占有时,该诉为给付之诉,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当然,有偿行为的相对人应有恶意方具有被告资格。

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应依法院的撤销判决的确定始发生。

撤销判决确定之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的财产的,亦应予以返还。

对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学说
上有两种主张:一是相对无效说,认为撤销虽然使处分行为自始无效,但其效力范围以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标准,超出该范围的部分仍然继续有效。

二是绝对无效说,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后,该处分行为的全部视为自始无效。

对于上述两说,各国均有不同采用,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法无明文规定者,多采绝对无效说。

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依法理,以采绝对无效为好。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将债务人的财产回复为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就其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仍为平等债权。

五、对本案的分析
确认王某处分财产的效力,认其为无支付能力,显然是不正确的。

王某将已设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予以处分,是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

即使是将设置抵押权的房产转移给了尚某所有,该抵押权也不能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变卖该房产,以该房产的变价款受偿。

这是解决本案纠纷的一个办法。

但是,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完全具备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上述要求,依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理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该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王某在对侯某负有债务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现有财产的积极处分行为,使侯某的债权产生了应当保全的必要。

且侯某的债权是借贷之债,属于债权保全的范围。

其次,该案具备债权人撤销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完全具备。

王某对财产的积极处分行
为是无偿的,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要件。

债权人孙某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宣告王某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因此,债权人侯某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要求直接对被王某无偿处分的房产进行变卖、清偿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完全有道理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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