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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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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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江苏开放大学 法律与生活 第一次形成考核作业及答案

江苏开放大学 法律与生活 第一次形成考核作业及答案

江苏开放大学 2019法律与生活形成性考核作业(1)及答案学号: ************* *名:***课程名称:多事的遗嘱完成时间: 2019.1.第 1 次任务共 4 次任务1、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

”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

不久老人去世。

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未经公证,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答案:D2、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

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养子女和继子女D侄子女答案:D3、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被继承人死亡B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D遗产分割的时间答案:A4、现代民法中,继承开始的原因只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C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D分家析产答案:A5、下列人员中,是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 )。

A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B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C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D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答案:C6、在我国,不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口头遗嘱D录音遗嘱答案:A7、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B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C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D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答案:D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是( )。

A限定继承原则B保留必要份额原则C清偿债务自由原则D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答案:C9、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

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

但胎儿出生后死亡了。

这3000元应当( )。

A 由甲、乙、丙继承,均分B 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C 由甲继承D 由乙、丙继承答案:C10、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我国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特留份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作出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者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原因:一方面,法律给予立遗嘱人在较大范围内有充分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适当减少社会负担,使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法律规定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维护上述特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特留份制度法律规定的缺陷:1、“特留份”对权利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并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主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但由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表述本身隐含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关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具体认定问题,因此,“特留份”制度对权利人的规定相而言是不确定的。

同时,将权利主体限定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使得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2、“特留份”对必要的遗产份额上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实践中也不易操作。

通常是采取根据遗产的数额及维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特留份的做法,这往往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各地执法不能统一。

3、现行继承法规定“特留份”仅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抚养问题,而忽视了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尽了家庭成员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从实务中看,若继承人中并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就可以处分其全部遗产给他人,而不给继承人留下任何遗产,这样既有违人的基本伦理、不合常情,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不适应现阶段家庭职能要求。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嘱⼈在死前所⽴下的,⽬的是为⼦⼥进⾏遗产的分配。

另外,⽴嘱⼈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写遗嘱,往往采⽤代书遗嘱的形式。

那么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效。

⽆效情形⼀: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案例: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

1986年,吴-东夫妇⽣⼀⼦吴-常。

后吴-东夫妇离婚,⼉⼦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付抚养费100元。

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益加深。

2000年7⽉,吴-东死亡,其⽣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

由于吴-常孤⾝⼀⼈,吴-铃便将吴-常领到⾃⼰家⽣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

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

吴-铃多⽅为吴*寻医治病,花去⼈民币5万多元。

2001年11⽉,吴-常写下书⾯遗嘱,将继承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姑吴-铃。

2005年12⽉,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遗嘱时年仅14周岁,⽴遗嘱时是限制民事⾏为能⼒⼈,依法,吴-常所⽴的遗嘱⽆效。

遗嘱能⼒是遗嘱⼈⽣前依法享有的订⽴遗嘱、独⽴⾃由地处分⾃⼰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最⾼⼈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遗嘱时必须有⾏为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能⼒的⼈包括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限制⾏为能⼒的⼈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浅析老年人设立遗嘱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老年人设立遗嘱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老年人设立遗嘱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采用设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归属方式,也是目前中国老年人普遍采用的方式,遗嘱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代理等条件。

现有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但各个形式存在法律缺陷。

为确保设立遗嘱的有效性,遗嘱需具备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等条件。

在设立遗嘱时,笔者认为还须考虑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及选择遗嘱见证人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人;遗嘱;继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积累的财富日益增多,与之相对应的是老年人过世后其子女因遗产问题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老年人健在时应该妥善处理好自己的财产,以免将来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目前,采用设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归属方式,是我国老年人普遍采用的方式,对遗嘱及遗嘱设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试作以下探讨。

一、遗嘱特点遗嘱,是立遗嘱人对生前财产进行处理的承诺。

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他的人继承。

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自书遗嘱的格式及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自书遗嘱的格式及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自书遗嘱的格式及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导读:自书的遗嘱应按照首部、正文和尾部进行书写,一旦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意愿的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产的设立人应书写立遗嘱的时间、内容、分配范围、分配数额,死亡后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遗产的继承。

一、自书遗嘱的格式及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1、首部。

(1)标题。

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

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遗嘱人此前立过遗嘱且经过公证,对前遗嘱的变更必须经再次公证方有效。

二、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1、自书遗嘱中只有处分了个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才会有效。

但如果处分了共有财产,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法律中规定,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

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

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2、书写的遗嘱内容要规范,不能太随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棱两可。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6(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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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无效民事行为自()时无效。

A.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B.成立C.合同解除D.合同被撤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

2.某县工商局将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一医药经销商店。

在医药经销商店出售此假药时,被县卫生局发现,经查实对县工商局和医药经销商店分别给予处罚。

在这一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县工商局B.医药经销商店C.县卫生局D.县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没有县人民政府的参与,县人民政府不与本行政处罚管理活动发生直接关系,D项应该首先排除;在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县工商局、医药经销商店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A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题中贡某所立公证遗嘱不因贡某之后未公证的书面自书遗嘱而变更。

B项,《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增加争议与分歧意见版本 法学专科专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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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该房产的性质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理由是按我国农村的传统习惯,分家析产的含义应是长辈将其所有的财产向晚辈处分的一种行为,实为生前赠与,晚辈是不能二言的。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就应是将原来共同共有的财产按一定原则分出份额而分归原共有人各自所有,每个共有人除非放弃他的哪一份,否则都应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如果共有人中有的是未成年人,则其法定监护人更应该在分家析产时维护其财产权益,而无权代替其放弃财产所有权。
三、公证遗嘱的认定。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由此可见,公民只能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处分他人财产应为无效行为。本案中,在马D之妻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孟X作为唯一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马D所有的两间半房屋。1994年孟X与其女马B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嘱性质)约定,“孟X去世后其所有房产归马B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孟对属于自己的两间半房屋进行遗嘱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但无权对属于马A的房屋进行处分;虽经过公证,但不足以证明五间房屋所有权均归孟个人所有。综上所述,争议的五间房屋马A与其母孟X各享有一半所有权,在其母去世后根据公证遗嘱内容马B继承两间半房屋,是合法的。
另查,1986年在孟X不在家的情况下,原告马A以户主身份办理了五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手续。同年5月27日原廊坊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以马A为户主的第0710号建宅证。1993年,廊坊市土地局对市区地籍调查换证时,将宅基地的户主改为孟X,但至今未换发宅基地使用证。原告马A因向被告马B要回该五间房不成,遂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马B在我所有的五间房屋居住并拒不归还,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被告马B答辩称:我没有侵权。这五间房为我母亲生前所有。因原告不赡养母亲,母亲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产由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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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
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

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

冯奇生于1949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

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

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

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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