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吗
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法定继承1. 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1. 遗嘱的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但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遗嘱的执行:遗嘱应当依法执行。
遗嘱执行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妥善处理遗产。
四、遗赠1. 遗赠的定义: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2.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权利等。
3. 遗赠的效力:遗赠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取得遗产。
五、代位继承1. 代位继承的定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 代位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相同。
六、转继承1. 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遗产继承案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屋,父母死后房产属于父母遗产吗

遗产继承案例——⽗母⼦⼥共同共有房屋,⽗母死后房产属于⽗母遗产吗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李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慧继承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的六分之⼀份额。
事实及理由:李⽗与李母系夫妻,李某慧、李某兰、李某霞、李某军、李某义、李某⽂系李⽗、李母⼦⼥。
李⽗于1992年10⽉8⽇去世,李母于1999年12⽉2⽇因死亡注销户⼝;王某平系李某兰丈夫,王某明系李某兰之⼦,李某兰于2012年5⽉28⽇因死亡注销户⼝;张某钟系李某霞丈夫,张某忠、张某旺系张某钟、李某霞之⼦,李某霞于2016年9⽉18⽇因死亡注销户⼝。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系李⽗名下房产,李⽗去世后该房屋⾄今未予以分割,现原告为避免家庭⽭盾,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六分之⼀份额。
被告辩称李某军辩称,同意李某慧的诉讼请求。
李某义辩称,涉案房屋是李某⽂和⽗母⼀起买的,其中有部分不是⽗母的遗产,遗产部分母亲也说过给李某⽂,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李某⽂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和⽗母的共同财产,我长期居住在这,房屋的购买及维修都是我处理的,之前家⾥都说好了涉案房屋归我。
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辩称,⽗母买房的时候李某⽂参与了,他出没出资不清楚,但他没有房⼦、⽣活困难,应该多分他⼀些,其余的法院判决吧。
王某明、王某平辩称,法院依法判决吧。
本院查明李⽗与李母夫妻共⽣育⼦⼥六⼈,分别为:李某霞、李某兰、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
1992年10⽉8⽇,李⽗死亡,1999年12⽉2⽇,李母因死亡注销户⼝。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继承法的概述

5、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 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 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 转继承-----被继承人先死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4)、时间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 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 ) 母亲(15) 姐姐( ) 姐姐(15) 妻子 子女( ) 子女(15) 张三( 张三(15/0) ) 哥哥( ) 哥哥(15)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 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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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第五部分 继承法习题集

第五部分继承法习题集第二十九章继承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甲在其儿子因病死亡后一直由其儿媳妇乙照顾,年甲寿终正寝,乙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甲的遗产,乙根据()取得了法定继承权。
A.血缘关系B.扶养关系C.拟制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林某生有个儿女,林某于年月逝世,其二儿子林忠在遗产处理前个月内既没有说放弃继承遗产也没有说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则对林忠的行为视为()。
A.丧失继承权B.自动放弃继承C.接受继承.继承权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消灭.某甲与其父某乙素来关系不好,某甲经常惹某乙生气以至于某乙多次说其死后甲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甲亦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
年月,乙因车祸身亡。
则甲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甲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因乙多次表明甲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甲无权继承乙的遗产.因甲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已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以上说法都不对.下列人员中,是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
A.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B.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C.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则应如何处理该古玩?()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二、多项选择题.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C.丙遗弃张某.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徵.下列对继承权的放弃的说法正确的有()。
A.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B.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C.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A.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B.继承权平等原则C.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甲是一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贷款元,病逝后,留下一些杂货和一间住房,价值约元。
法律规定第一继承顺序(3篇)

第1篇 一、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 1. 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都有权继承遗产。
2.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子女与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父母: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在继承遗产时,与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4. 弟弟、姐妹:在继承遗产时,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与亲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特殊情况下的第一继承顺序 1.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继承遗产时,与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有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在第一继承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1. 继承人中有抚养义务的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2. 继承人中有抚养义务的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3. 继承人中有赡养义务的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4. 继承人中有赡养义务的人,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继承权的丧失 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5. 继承人以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6. 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的遗嘱是被继承人伪造的,仍然接受继承; 7. 继承人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 五、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自放弃继承的通知到达其他继承人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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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吗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自然开始。
但遗产分割并不是如此。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吗?接下来就由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然而,法律拟制的这种共同共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在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人数实际上是不确定的。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二、什么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
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三、共同共有的特点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
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
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
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
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
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
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便是由我为您介绍的关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
共有吗的内容。
答案是肯定的,遗产继承分割开始前,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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